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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书

176.保罗写给哥林多教会的书信是否只有两封?
我们的圣经只有哥林多前书与后书两封。但在哥林多前书之前应该还有一封“失去的书信”。在前书五章9节说:“我先前写信哥林多前书给你们”,表示还有一封在哥林多前书之前。这封失去的书信,有些原文专家认为哥林多后书第六章14节至七章1节是那书信的一部分,那是在哥林多教会建立初期,信徒火热追求灵性长进的时候。
此外,在哥林多后书与哥林多前书之间似乎也有一封失去的书信。后书二章3一4节所说的一封信,原文专家说并非哥林多前书,乃是另外的一封,他们相信另外这封失去的书信可能是后书最后的四章,即由第十章至十三章。该信被哥林多人认为“严厉可怕的信”,与前面九章的写法完全不同云。
当新约圣经在纪元后325年的尼西亚(NICAEA)大公会议中被公认时,现有的新约二十七卷被认为适合于新约教会所需的经典,其余保罗失去的书信与保罗前后各人的著作(即次经)皆不被采纳,表示神暗中引导及指示的毫无错误也。

177.哥林多教会是谁创立的?与保罗的关系如何?
哥林多教会为保罗亲手所创立,是毫无疑问的。看使徒行传十八章所载,保罗离开雅典到哥林多去的时候,与亚居拉夫妇一同谋生,同时展开布道事工。那时有管会堂的基利司布全家信主,提多犹士都也可能信了主(7一8节)。另外,还有“许多”哥林多人信主,由“许多”二字,便知哥林多教会发展迅速,主也有计划在该城拯救多人(10节)。因此保罗在哥林多住了一年半,建立教会基础(11节),以后又到了希腊(徒二十章)再住三个月,可能当时是第二次访问哥林多,哥林多是在希腊地区内,雅典之西(林后十三章2节)。
保罗在哥林多后书二章说“再到哥林多去”(1节),是即上文所说在希腊住三个月的时候,还是有第三次访问哥林多,无法证明,不过林后十二章8节说保罗准备作第三次之行。
保罗自称为哥林多教会信徒之父(四章15节),显然他是哥林多教会的创立者。
保罗的同工提多,曾奉保罗命到过哥林多(林后八章16一18节,十二章18节)。
至于亚波罗,也在哥林多传过道(徒十九章1节),所以有人猜想建立哥林多教会,亚波罗也有份,而且可能哥林多教会有不少人拥护亚波罗,甚至结成一个“亚波罗派”。林前一章12节,保罗说哥林多教会分为四派,其中之一便是亚波罗派,他们喜欢亚波罗,可能是被亚波罗的口才或学问所吸引(徒十八章24节)。
亚波罗在哥林多教会有不少势力,是一件不能否认的事实。保罗承认此点,所以他在林前三章把亚波罗和自己并列在一起,承认亚波罗有浇灌的恩赐(6节)。
保罗在晚年仍然重视亚波罗的工作,所以吩咐提多要给他送行(多三章13节)。我们相信亚波罗与保罗之间有衷诚合作的精神而无嫉妒的意念。有一次保罗建议亚波罗再到哥林多去帮助他们,但亚波罗不愿去,并非亚波罗与保罗不同心,可能是亚波罗“当时”不愿意,免得哥林多信徒有机会再表示拥护他而减轻他们对保罗的重视(林前十六章12节)。
提摩太也曾奉保罗之命到过哥林多教会(林前四章17节,十六章10节),可见保罗非常关心他们,与他们属灵的关系非常密切。
彼得和哥林多教会有无关系,是一个有趣的问题。保罗说哥林多教会分为四派,其中有一派是“矾法派”(一章12章),矾法是亚兰文的文,彼得是希腊文,矾法即彼得。彼得曾否到过哥林多呢?一般注释家认为彼得并无到过哥林多教会的证据。但这些用亚兰文的人,显然是犹太人(当时犹太人通用亚兰语,耶稣亦然),他们可能是由耶路撒冷迁居来哥林多的,可能是在五旬节之时或之后信主而爱护彼得的人。从林前林后二书中,可能看得出,这班矾法信徒曾在哥林多教会引起不少纠纷,有些解经家怀疑下列各事是由矾法派所为:
一、他们拥护彼得,可能与保罗派作对。
二、他们是犹太人,可能仍以守割礼为重要的事而轻视不守割礼的哥林多信徒(参阅加拉太书二章11一14节保罗公开反对彼得的事,便知肌法派在哥林多也可能有同样的装假作风)。
三、他们以民族优越感而骄傲(林后十一章22一23节),甚至反对保罗,保罗因而自辩。
四、他们可能由彼得写荐信到哥林多教会,希望以老信徒自居,在教会内多得权柄(三章1一2节)。
五、他们可能否认保罗为使徒(林前九章1一3节;林后十二章11节)。
六、他们可能是自称为使徒的人(林后十一章13节)。
七、他们可能批评保罗的为人,做事反复不定(林后一章17一24节)。
然而保罗在哥林多书信中并不指责彼得,显见他已懂得爱护同工的重要性。
哥林多前书是在纪元后56年所写,由以弗所寄出(林前十六章8节),当时他代表亚西亚众教会的信徒问他们安(林前十六章19节),更证明该书写于亚西亚,而以弗所为亚西亚首府。

178.所提尼为谁?何以能与保罗一同写信给哥林多教会?(林前一章1节)
“所提尼”(SOSTHENES),意即“拯救”,他和保罗一同写信给哥林多教会,表示哥林多教会对他很认识。保罗在哥林多城传道时,曾引起犹太人的激烈反对(徒十八章),其中有所提尼,是管会堂的,竟因此受连累,被犹太人所揪打(17节)。所提尼既然是管会堂的,与犹太人是同声同气的,何以要被打显然,保罗曾在他的会堂与人辩道,所提尼因此受人攻击。所提尼为保罗的缘故受苦。他以后,可能也信了主,离开会堂,与保罗一同周游传道。到了以弗所,保罗写信给哥林多的时候,所提尼可能为保罗执笔,所以保罗特别提起他的名字。哥林多教会的信徒一听到所提尼的名字,大家都会发出会心的微笑,大家同会这样说:“所提尼?是的,就是在会堂被犹太人揪打的那一位弟兄阿”!当时所提尼被人攻击,相信哥林多信主的人都看见。
在使徒行传十八章告诉我们,还有一个管会堂的,是“基利司布”(8节),他因保罗讲道而全家信主。因此,他不能再作管会堂的,必须有人后继,所提尼就是后继的人,但后来所提尼也信了主,而且与保罗同工。
所提尼是一个犹太人,他与基利司布一样是管理会堂的。“管会堂”一词并非像今日有些教会的“看门的”。管会堂是一种有权柄的职份,是犹太人的宗教官,他们有权解释圣经,责备及责打会员,为人证婚、签合约等。
路加福音十八章18节所说那少年官,其实也是管会堂者的另一称呼。管会堂的睚鲁,也是这种人。
所提尼与基利司布一定很熟悉旧约的圣经与其中预言,所以与接受保罗所讲的道有极大关系。所提尼能与保罗同工,当然是一种荣耀,保罗也不能忘所提尼为他而受犹太人揪打的痛苦经验。

179.一个得救的基督徒,仍过犯罪的生活,他死后会灭亡吗? (林前三章1415节)
这是一个被人争辩的问题。
保罗在这里清楚地指示关于这问题的原则。
一、得救。
二、得赏。
有人在耶稣基督唯一根基上所建造的工程像金银宝石一样,他的工程就存得住,该人不只“得救”,还要“得赏”。
但有人在这根基上所建造的工程乃像草木禾秸,于是工程被火焚烧,化为乌有,该人得不到赏赐,自己却要得救。可是保罗加上一句,“虽然得救,却像从火里经过的一样”。
保罗谈及这些属灵的事,完全用属灵的说法,他在这里所说的是指传道人的传道两等事工呢,还是指基督徒的两种行为呢?抑指传道人所讲的道而言呢?还是指基督徒本身而言呢?(9节、16节)
既然说是“建造”,当然是指一种动作的表现。指行为与工作均可。那些“得救”而又有金银宝石式的工作与行为的基督徒及传道人,当然将来要“得赏”。至于得救的信徒与传道人,只有草木禾秸式的行为与工作,他们能“得救”,并不能“得赏”。
有人解释金银宝石是指圣殿的工程,指专心为神工作的人,那些草木禾秸的工程是指为一般房屋简陋的建筑材料,指为世界而活的人。为神忠心工作者,必得赏赐,为自己劳碌者,只得救而已。
所以在这里并未提及信徒犯罪的问题,但有人问:如果与信徒无关,何以得救会像从火里经过一样呢?一个传道人或信徒在事奉神的工作上做得不好,失了赏赐便是了,何以与火有关系?显然地,“火”指危险的环境与遭遇。一个基督徒仍然犯罪,他当然要受神的处罚,“火”可能指神的惩罚,但这人既然重生得救,行为不结果子,只失去赏赐,但不会灭亡。
犹大书23节说:“有些人你们要从火中枪出来,搭救他们”。指救他们脱离犯罪的生活而言。
撒迦利亚书三章2节却说:约书亚是火中抽出来的一根柴。这约书亚是当时的大祭司,不是普通人,乃是从事圣职的人,也有这种危险经验。
阿摩司书四章ll节则责备以色列人不肯侮改,他们也像从火中抽出来的一根柴。这也是指行为不佳,不能使神满意而言。
基督徒不只应在消极方面“不去犯罪”,也应在积极方面行事“荣主益人”。“不要利用神的赦免去故意犯罪,如果这样做,他就会遭遇到可怕的审判”。
至于有些自称是基督徒的人,至死仍不肯悔改他的罪,这人是否已经得救,就不必辩论了。

180.保罗要把犯罪的人交给撒但,如何解释?(林前五章5节)
一、有人解释此举指将信徒从教会中开除(有人称为“出教”即革出教会),不许他领受圣餐,也不再与他来往。所以本章在13节明明说:“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以后,教会革除会友,也以此为根据。
二、但有人认为将犯罪的人革出教会,并不能“败坏他的肉体”,更不能使他的灵魂得救。一个人被革出教会,心情恶劣,面子全失,可能更放纵去犯罪,怎能得救?这“败坏肉体”除非指该犯罪的人因犯淫乱而馒慢伤残自己的身体而言。但保罗说把该人“交给撒但去败坏他的肉体”,显见不是该人自己以犯罪的行为伤害自己的身体,乃是属灵的一种看不见的事情,由撤但去主持,使他肉体败坏。
撒但曾获得许可败坏约伯的身体,使他浑身生疮(伯二章4一8节),但约伯是个完全人,并非犯罪的人。
彼得因为亚拿尼亚、撒非喇夫妇二人串同犯罪,曾严厉责备他们,他们便气断身亡(徒五章1一11节)。这事是否即交给撒但,败坏他们的身体呢?
保罗曾咒诅行邪术的以吕马(实与“巴耶稣”同为一人,徒十三章6一7节),使他瞎眼,可能也是交给撒但败坏身体的表示。
保罗也曾将他的仇敌许米乃与亚力山大交给撒但(提前一章20节),使他们受责罚。
有些解经家认为保罗所宣告这种惩戒犯罪信徒的方法,是有效的,因为交给撒但败坏他身体之后,他会因此而悔改。在保罗写哥林多后书时,似乎哥林多这犯罪的人已有悔改的意向,同时也表示保罗在处置属灵的事上也比较温和。林后二章6一11节说“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忧愁太过,甚至沉沦了”,同时又表示不要给撒但有机会胜过他们,意思可能是不必再用“交给撒但”的方法,撒但的“摊子”再没有犯罪的信徒出现了。
“体恤比责备更有功效,
助导比批评更感动人。”

181.守圣餐是否应用无酵饼,还是可以用发酵的面包?(林前五章78节)
“酵”,在圣经中提及三十余次,均表示“不好的东西”,用作罪恶的代表。只有几次提到献感谢祭时可用有酵的饼(利七章13节,二十三章17节;摩四章5节)。其余各处经文均禁止用酵,以色列人过逾越节时,也严格地除酵(出十二章15节),凡吃有酵之物的,必被剪除。所以逾越节亦称为除酵节(路二十二章1节),可见神看除酵的重要。
新约时代,主耶稣警告门徒,防备数种人的酵,包括法利赛人、撒都该人和希律党人(太十六章6、12节;可八章15节;路十二章1节)。主耶稣所谓酵,乃是指这些人的错误言论与行为。
有酵表示有罪,无酵表示圣洁,是毫无疑问的事。因此保罗在这里说,“我们守这节,不可用旧酵,也不可用恶毒邪恶的酵,只用诚实真正的无酵饼”。教会根据保罗在这里所训示的,所以每次有圣餐聚会时用无酵饼,是本着“虔诚”的意念,并非拘泥字面的规定。
在战争的时候,有时因环境困难,不少人以醋和糖代葡萄汁,以饼乾或任何有酵的饼类代无酵饼。但在平时,我们守圣餐,应该用无酵饼。既然酵是代表罪恶,我们无理由用有酵的饼。在逾越节的时候,既然曾严格地除酵,为何在守圣餐的时候要用有酵的饼呢?我们可以重复上面的话:“不是拘泥字面的规定,乃是本着虔诚的意念”。

182.保罗吩咐信徒不可在不信主者面前告状,为何今日的基督徒不守此经训,随便告状?(林前六章18节)
哥林多人是希腊民族,有传统的“辩才”,他们往往在彼此告状时表现自己的口才。但这里所说,他们彼此告状的原因是不情愿受苦与吃亏,另一方面,他们的目的是要欺压人和亏负人(7一8节),所以保罗禁止他们告状。
保罗在此指示关于打官司的几个原则:
一、许多审判官是不信主的,以属灵的眼光看,是不义的人,是被属灵教会所轻视的人。基督徒是信主的,被称为义的人,有属灵地位的人,不应在那些不义的法官面前求审。
二、基督徒彼此间的争执,应在教会由教会长者、虔诚的信徒和有智慧的人共同在爱心与正义上解决,不必把案件呈到属世的法庭中去求审。
三、存心欺压弟兄和不情愿忍耐而吃亏,两者都非基督徒应有的动机与态度,大家应在爱心中彼此谅解相助。保罗斥责那些存心欺压人的是不义的人(9节),并警告他们不能承受神的国。因此,希望打官司打赢别的基督徒的人,亦可称为“不义的人”,因为他们的动机不正。
四、基督徒有权将来要审判天使(可能指犯罪的天使而言),地位高贵,则不应受不义的法官审讯,失去属天的荣耀。
五、彼此告状,乃是大错,一进入属世的衙门,已经踏上“大错”之路。“大错”二字亦可译为“过失”或“失败”(原文HETT EMA,6rrnI1a),这就表示一进法庭,原告及被告两边的基督徒已经都是失败的人,这是何等大的耻辱?
所以保罗绝对不赞成基督徒打官司,彼此告状,因为退一步而言,这种行为是缺乏“爱心”与“忍耐”的记号。
但有人认为基督徒受非基督徒无理的欺负,是可以打官司,请求律法保障的。因为人人均有受律法与正义保护的权利。不过基督徒不应存心去欺负人,不论对方是否基督徒。
然而有些虔诚人,力主不应进法庭,不论是受基督徒或非基督徒欺负,都应把事件呈到公义的主面前,他们所根据的圣经原则乃是:主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罗十二章19节)。上主必定向欺负人的人施行报应。
保罗在9与10节中列出一连串犯罪的人,表示蓄意欺负人者和这些犯罪的人无什分别。
基督徒随便告状,表示他的灵性幼稚及不守经训。那些欺负人的基督徒不论他胜诉、抑败诉,在神面前已经是罪人。一个爱主的基督徒不愿取此途径的。

183.基督徒将来要审判天使,如何解释?(林前六章3节)
保罗在这里提到基督徒要审判三个对象:一是世界,二是天使,三是教会内最小的事。
关于审判世界,主耶稣曾预言十二使徒要坐在十二个宝座上审判十二支派的以色列人(太十九章28节)。启示录也描写基督徒有审判的权柄(启二十章4节)。基督徒既然将来要与基督一同作王,当然拥有审判之权(提后二章12节)。
至于天使受审,圣经有清楚的预言。那些犯罪的天使,被丢在地狱,或交在黑暗坑中,等候审判(彼后二章4节)。又说,那些不守本位,离开自己住处的天使,被锁在黑暗里,等候大日的审判(犹6节)。这两处经文没有提及这些犯罪的天使将来交由谁人去审判,是否将来要由基督徒去审判呢?天使在地位上,比人为低,他们是为信徒服务的(来一章14节),天使也因着教会而得知神百般的智慧(弗三10节),天使也愿意研究救恩(彼前一章10一12节),证明天使在某几方面不及人类。所以犯罪的天使(可能指那些不顺服神所指定的工作而服务的天使们而言),将来受审于基督徒,并不足为奇,但保罗没有进一步解释这奥秘。

184.许多人愿意独身不嫁娶,保罗在此指示什么原则?(林前七章89节)
关于独身,在创世纪所记载亚当尚未获得夏娃为妻子时,神已清楚指示一个原则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做一个配偶帮助他”(创二章18节)。显然地,神认为“独身”不如“结婚”。
保罗是独身的,圣经没有一处经文说出保罗已经结过婚,虽然有人作某种考据,以证明保罗是鳏夫,但不足为信(参阅林前九章4节)。古教父耶柔米(JEnoME)与特社连(TERTULLIAN)均谓保罗从未结婚。保罗在这里列出几点,作为结婚与独身的参考,但并不反对人结婚,但也不反对人守独身,他所说的并不矛盾,只因各人的情形不同而加以指示。
一、男子当娶,女子当嫁(2节)。
二、嫁娶可以避免在性方面犯罪(9节)。
三、如认为结婚后会被各种苦难所困扰,不如独身守素安常更佳(26一28节)。
四、独身可专心事主,结婚后则分心事人(32一34节)。
五、女大当嫁,父母不应耽误她的青春(36节)。
六、孝亲的女儿愿意陪同年老(可能是无子)的双亲一同生活,免使父母孤单,则使女儿守独身亦无不可(37一38节)。
有人说结婚是一道城墙,没有结婚的人想攻进去,结了婚的人想攻出来。又有人说结婚的人是傻瓜,不结婚的人也是傻瓜。
但按着神创造人的生理需求,结婚不但使健康有正常的发展,也可以避免保罗所说的“欲火攻心”。不结婚的人,特别是妇女到了四十岁左右,难免受生理上的痛苦,年老时也有孤单之感。但有些人以养子或养女作伴,亦是减少孤单之法。
天主教人士熟读此章圣经,强调独身有益,于是创立男女修道院,禁止嫁娶,抑制情欲。但保罗认为禁止嫁娶是不对的,所以他给提摩太写信时,反对禁止嫁娶之事,(提前四章1一3节),不应提倡。

185.寡妇再婚,保罗有何意见?(林前七章89节)
对于寡妇应否再婚,大抵总有正反两方面的见解。有人认为寡妇守寡,是对丈夫贞洁的表示,特别是在东方民族,许多人对此点加以强调。但有人认为丈夫既然去世,寡妇应该再婚,何必要过孤单凄凉的生活?特别是少妇(有子女或无子女),守寡未免不合人情道理。
保罗在此指示如下:
一、避免情欲作崇,不如再嫁(8一9节)。
二、丈夫既死,寡妇有自由再嫁,但要与主里的的弟兄结婚(39节)。
三、但常守节则更有福(40节),可以专心事主(32一34节)。
使徒时代,时有寡妇群,虔诚奉主(提前五章5节)。寡妇由教会供给(徒六章1令)。在约帕的女徒大比大,可能是寡妇,因为有许多寡妇与她常在一起,广行善事(徒九章36一39节)。
在第二、三世纪,寡妇渐成一种阶级,在教会内负责照顾孤儿、穷人,作教会内的妇女顾问。
保罗写信给提摩太时,曾指示他如何对待寡妇,凡年纪到六十岁、从来只作一个丈夫的妻子(以下提及这种寡妇的善行),便应登记入册,予以照料。从“只作一个丈夫的妻子”一语,表示保罗此时无形中赞成寡妇以不再嫁为佳。

186.夫妇二人中有一人信主,另一人困信仰不同而因意离婚,保罗对此有何指示?(林前七章1215节)
在哥林多教会中,有不少这种情形。夫妇二人,只有一人信主,那不信主的丈夫或妻子鉴于教会势力强大,不敢强迫对方放弃对基督的信仰,所以要求“离开”,实即“离婚”。保罗在此斩钉截铁他说:“就由他离去罢”(15节)!
这里是指那不信的丈夫或妻子要求离开,因他们仍然要拜假神与偶像。但在12一l3节似乎有些信主的弟兄或妹妹有意与未信主的对方离婚,这事被保罗所禁止,并且教训他们将来也可以拯救对方归主(16节)。
但是,如果保罗在这里准许未信主的丈夫或妻子可以离婚,岂不是做成教会内一个混乱的局势?同时亦与主耶稣所宣布“唯一离婚的理由”相违背(太十九章9节)?
解经家对此事看法不一致。
一、主耶稣所说唯一离婚(或休妻)的理由,是对犹太人宣布的,那些人并非因信仰不同而休妻,乃是为妻子淫乱之故。但使徒时代的婚姻问题与信仰有关,所以保罗所宣布离婚的理由,正是符合当时特殊环境与事件的需要。对方因信仰不同而要求离婚,信主的一方在无法挽回局势的情形下,可以同意对方的要求。今后男婚女嫁,各奔前程。但再结婚时必须以信主者为对象。
二、第二派人士认为保罗在此处并非主张人离婚,只是因信仰不同而“离开”。不信的丈夫或妻子要求“离开”或说分居,保罗予以同意,但在15节“由他离去罢”一语之后,并未吩咐信主的再结婚。那不信主者一去不返,或自由再婚,但信主的一方不应再结婚,因为保罗在本章39节清楚宣布,“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反之亦然)。所以这些对方已离去的人应“守生寡”,直等对方离世才能再婚,否则不合保罗在39节所说的,也不合主耶稣所宣布“唯一离婚的理由”。
三、另有一派人士认为保罗在此根本不赞成离婚,因为他郑重宣布说:“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15节)。一个不信主的对方要求离开,事出不得已,信主的一方应恳切为他祈祷,希望将来对方也能信主,这样就不必有再婚的痛苦。保罗说得多么清楚:“你怎么知道不能救你丈夫(或妻子)呢”(16节)?信主的一方不要因对方离开而作消极打算,应用积极的方法挽救这破裂的局面,慢慢带领对方归主,所谓“由他离去罢”一语只是使信主的一方不必因此吵闹而已。
以上之说均有人赞成,见仁见智,各因环境与事件不同而采用。

187.主耶稣所说“唯一离婚的理由”是什么?为何今日亦有些教会准许用社会的一般理由准人离婚? (太十九章69节)
主耶稣在马福音十九章9节曾宣布有关“休妻”的事,如此评论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在马可福音十章12节补充说:“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主耶稣在这两处经文论调的着重点是犯奸淫的事,而非休妻或离婚的事。细阅上述二处经文,便知有三种人会成为犯奸淫的人,即休妻另娶的,娶被休的妻子和离开丈夫另嫁的。主耶稣不赞成人们有这种行为,事实亦即表示“休妻”或“离夫”均成为一种罪行,其罪行的形成是因为“另娶”与“另嫁”,和那第三者“娶被休之妻”。那么,如休妻不另娶,或离夫不另嫁,是否有罪,耶稣并不加以解释,因为以色列人很少独身的,除非是“被阉”(太监)或生来是“阉人”(先天残废)或“自阉”(太十九章12节)的人。
主耶稣认为“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男子不可休妻另娶。显然地,若妻子犯淫乱之罪,丈夫便有充分理由把妻子休掉,也有权另娶。一个为人妻者如对丈夫不贞,与人通奸,或索性离夫他去,跟别的男人同居,这种女人已成罪人,她丈夫是可以离婚另娶,是毫无疑问的了。除此理由外,任何理由均不应离婚。但今日欧美各国的政府有离婚的律例,只要理由充分,法官即可判决离婚,甚至教会与世界同流合污,同意政府离婚的法律,准许信徒离婚,是违背圣经教训的罪行。
至于耶稣当时的犹太人,为丈夫者权威至大,如发觉妻子有何不妥,只要在人面前对妻子说三声“我休你”,即可令妻子收拾行李离去。
保罗对哥林多教会所提出新的离婚理由,其动机并不是让信徒自由离婚,乃是因双方信仰不同而引致家庭不和,夫妻反目,“由他离去罢”一语,表示不信主的对方要求离去,各人享受自己的信仰自由,与今日一般人的离婚理由完全不同。但保罗仍然劝勉信主者的丈夫或妻子“以拯救对方”为任务,避免随意“离去”,可见他并不赞成基督徒轻易离婚。
基督徒男女不应与非基督徒结婚:“信的与不信的不要同负一轭”(林后六章14节),免得因信仰不同以致家庭失去欢乐及引致夫妇反目而有离婚的危险,已婚的基督徒不应离婚,应设法过夫妇和睦及相爱的生活。
有些青年基督徒喜欢一个非基督徒的对象,认为婚后可以引导对方信耶稣。可是这种以结婚为传道的方法,圣经毫无指示。事实有时正相反,婚后不但未能引导对方信主,反倒与对方一样慢慢成为非基督徒。

188.基督徒可吃祭过偶像之物吗?(林前八章,十章2133节)
哥林多是一个偶像充斥的城市,许多非基督徒喜欢在偶像庙里坐席,也邀请当时已信耶稣的老朋友赴席。当然有许多基督徒拒绝参加,但也有人为朋友热情所请,应酬一番,同时从庙里带些祭过偶像的食物回家与家人分享。为此,有人请教保罗,对此事应如何处置。
保罗在八章与十章清楚指示有关此事的原则。
一、偶像并非真神,基督徒不把任何偶像放在眼内,所以祭过偶像与否的食物,并不能伤害基督徒(4一8节),照食可也。
二、市面上所出售的食物,基督徒均可享用,不必良心不安(十章25一27节)。信心坚强的人更无所惧怕。
三、基督徒感恩后则可进食任何食物(十章30节,参阅提前四章4节),百无禁忌。
四、但为着体恤良心软弱的信徒,他既因祭偶像之物而不安,则最好连自己也不吃(7、11一l3节,十章26一29节),不要因食物叫软弱的人跌倒,同时保罗补充说:不吃也无损。
五、信心软弱的人,对祭过偶像之物既有戒心及怀疑,则最好不吃,因为不凭信心而吃,便有罪了(罗十四章23节)。
如果我们信仰有根基,明知偶像不是神,对偶像行过祭礼的食物,也无损于食物的性质,则信心坚固的基督徒,感恩之后,均可进食而无碍。
主耶稣关于食物亦曾提示两个原则:
一、入口的不能污秽人,出口的乃能污秽人(太十五章1l节)。这和中国古书“传玄口铭”所说:“病从口入,祸从口出”有同工异曲之妙。
二、在他升天时说:“若喝了什么毒物,也必不受害”(可十六章18节),连误食毒物也无损伤,祭过偶像之物,何惧不能进食?
不过,保罗认为“坐在偶像庙里进食”则应避免(林前八章10节),因有“与鬼相交”的嫌疑(十章20一21节)。不是庙里的“食物”对我们有损,乃是食物所在的“庙”使我们被它污染。这原则适用于青年人时常发问的“看电影”问题。电影院中有些是可以观看的益智画片,但“电影院”的这种地方却能使基督徒被它污染,不去为佳。

189.保罗是一生独身的人,抑是丧偶的人?(林前九章5节)
对此事有两种不同见解:
一、保罗是为主而守独身,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圣经没有提及他有妻子,他清楚对哥林多人说:他可以娶妻一同周游布道,但他不结婚,表示他愿意独身。他在司提反殉道时,仍是少年人(徒七章58节)。之后,他在大马色路上悔改归主,接着是为主传道及到阿拉伯去灵修(加一章17节)。在他传道的路程中,与他同行作书记的医生路加在使徒行传中并未提及保罗家庭的事。保罗在此提及彼得有妻子(参可一章29一31节,彼得有岳母)。保罗曾有三个属灵的儿子,即提摩太(提前一章2节)、提多(多一章4节)和阿尼西母(门一章10节),但并没有任何经文说明他有妻子和肉身所生的儿女。
二、有人以为保罗是一个早年丧偶的人。所以在他的传道历史中未曾提及他的妻子。有人劝他续弦,所以他对哥林多教会说娶信主的姊妹为妻,但他未如此实行,宁愿终身不再娶,可以专心为主工作。
保罗的一根刺,可能是因为丧偶及无终身伴侣而痛苦(林后十二章7节)。
保罗对加拉太人说他身体有疾病(眼疾),可能是因为新近丧偶,悲哀以致有眼疾(加四章13一15节,六章12节)。
保罗可能有一新的对象“非比女执事”,但他并无意与她结婚(罗十六章1一2节)。
保罗是一个法利赛人,法利赛人重视神的命令“生养众多,遍满地面”(创一章28节),所以每一法利赛人必须结婚才能入党。保罗既然是法利赛人,一定是结过婚后来丧偶的。
以上第二说可称为怪论,最后一点则并无犹太人的“口传法令”足以证明,只是臆测而已。

190.保罗可能参加过奥林匹克运动会(今称为世界运动会,最早溯源于希腊的奥林匹克运动年会)为选手,圣经中有无此种象迹?(林前九章2427节)
保罗曾数次提及类似运动员的事情:
一、赛跑(九章24、26节)。作有目标的赛跑(腓三章14节;加二章2节,五章7节;提后四章7节)。
二、较力(即今日的摔跤,九章25节)。摔跤者必须遵守多种节制的规则。
三、斗拳(九章26节),必须击中对方,不是打空气。
这些参加运动会项目的人,大家都希望得奖赏,不过他们所得的只是用橄榄树叶所编成的圆圈戴在头上,几日间就会凋谢毁坏,保罗称之为“能坏的冠冕”。
保罗所提及上述这些运动项目时说:“我奔跑,我斗拳”,他很可能是一名从大数被选的运动选手,参加过这些运动会的运动。
四、还有,他也可能在以弗所和别人一样参加过“斗兽”的危险运动项目(林前十五章32节)。他曾对提摩太说,“他曾从狮子口中被救出来”(提后四章17节)。那是在以弗所圆形的斗兽场中每年一次举行的惊人的运动会。许多人与狮子搏斗,胜者得荣,败者丧身,当时以弗所的斗兽运动会是为挑选罗马军中勇士的一种方法。
当时在希腊举行的运动会不只一种,除在奥林匹村举行外,并在普提亚(PYTHIA)和努米亚(NUMEA)举行。前者所颁发的冠冕是用月桂树叶编成,后者是用荷兰芹菜叶所编成。这三个运动会统称为“地峡”运动会(地峡即两海之间的狭窄地带与大陆相连者)。
这些运动员,要在举行运动会前接受半年到一个月的严格训练。参加比赛前一个月,所有运动员选手要在指定的运动场所练习比赛,同时接受种种“节制”的训练,例如早眠早起,禁止情欲及发怒,进用指定的饮食,在外散步只能作短距离的徒步行走等。当他们获得胜利、头戴各种不同的冠冕回家时,沿途民众均向他们致敬。回到本城时,当地人会将他们抬起来游行一番。更有些小城市的长官下令在城墙上凿穿16尺高大洞,让胜利者从该处人城,并为他举行向假神的感谢祭。他们凿穿城墙,表示该城有一胜利的运动员,不必用城墙来保护城中居民了。
保罗以这些哥林多人非常熟悉的运动会项目来说明属灵的斗争,他们一听便明白。

191.磐石如何能随着以色列人在旷野行走?(林前十章4节)
保罗说以色列出埃及过红海之后,在旷野所得的水是“出于随着他们的灵磐石”。磐石能随着人走,那真是奇闻,解经家有数解释如下:
一、犹太拉比根据古人传说:那磐石被摩西击打出水之后,便跟着以色列人往前滚,同时不断有水流出。等到以色列人在某一处支搭帐棚暂定居之时,该磐石亦安定在某一处。以色列人需要水之时,大家围绕着该磐石唱歌,随即有水由石下勇流出来,好像一个井一样(民二十一章16一l8节)。
二、有些解经家谓:磐石所流的水流成一条河,跟着以色列人往前走的路径不断流着。
三、其实许多解经家被这节圣经所困扰,是因为受“他们”二字之累,原文这节应该这样译:“所喝的是出于随后的灵磐石”。他们得喝这神迹的磐石流水,是在吃从天上降下来的吗哪神迹之后。保罗的原意为:以色列人在旷野吃了吗哪(保罗称之为灵食),“随后喝磐石的流水”,并非指那磐石随着他们在旷野走路。
四、保罗不过是用以色列人在旷野吃吗哪和喝磐石流水作为基督徒灵性的预表,所以,他说“那灵磐石就是基督”。显然地保罗并不是说那磐石在旷野走路、或那磐石所流的水会在旷野成为一条河流跟着以色列人所前行的路线流去。以色列人对于基督未来的救赎大工一无所知,但保罗的神学思想阐明这点,“灵磐石”不是“一般的磐石”,乃是预表基督,基督的灵当时与他们一起往前走,供给他们所需。
以上第三、四两说较合。

192.以色列人在旷野因犯罪而死的共有二万四千人,何以保罗说是二万三千人?(林前十章8节;民二十五章9节)
解释法有三:
一、当时因犯罪而死于瘟疫的是在二万三千与二万四千之间,所以摩西所记为二万四千,保罗所记为二万三千,各记一整数,并无不合。等于我们时常说十五六人,七八个或二三百人等说法相同,是一个“约数”不是“整数”。
二、摩西是说“那时遭瘟疫而死的,有二万四千人”,意即“共”有二万四千人,而且说“那时”,并非指“一天”。保罗却说在“一天”之内死去二万三千人。可能这一天是死去二万三千人,但在数天之内共死去二万四千人。
三、另一解释谓,死去的民众共二万三千人,死去的领袖则有一千人,因为摩西大发义怒,吩咐那些不参加罪行的以色列人把“百姓中的族长”对着日头悬挂起来,这些被悬挂而死的民众领袖死去一千人。
以上三说,均可采用。

193.保罗吩咐哥林多教会中的妇女在聚会时要“蒙头”,今日的基督徒妇女是否也要如此,正如有某一派的教会人士如此提倡及实行?(林前十一章116节)
一、妇女蒙头,本来在保罗时代是一件平常的事,每一个妇女在外头走路时都用一种薄纱把头蒙着。有些国家甚至将面部也蒙着(今日的中东国家仍有蒙面者,作者1962年在叙利亚的首都大马色街上便看见很多这种妇女)。这本是一种风俗习惯,与宗教并无重要关系。
哥林多教会中的妇女,大抵有“信主后男女平等”的观念(有些解经家谓这种观念是保罗所造成),所以妇女们在聚会时,不再蒙头,表示在主里不须与世俗妇女有同样的习俗,但出外则蒙头。
可是保罗因为哥林多教会党派繁多,各人灵性程度与意见不一,以致有各种罪行产生,可能亦有不少妇女“牧鸡司晨”,招摇生事。所以保罗劝她们在聚会中仍蒙头,与外出一样,以保持妇女顺服温柔的姿态。但保罗只对哥林多教会妇女如此吩咐,至于腓立比、比弗所、歌罗西等教会,保罗未曾提及此事,因此,她们并无此问题发生。
妇女蒙头既是当时风俗之一,今日中东的妇女与全世界的回教妇女均蒙头,我们没有妇女蒙头习俗的国家,不必多此一举去蒙头。
二、哥林多教会是一个罪恶甚多的混乱教会(请详阅哥林多前后书所列举他们的罪行),所以保罗才对他们的妇女有此特别的吩咐,对别的良好教会并无此吩吩。所以如果我们今天在聚会中吩咐妇女蒙头,便默认自己是罪行甚多的腐败哥林多教会的会友。如此便是上了魔鬼的大当。何苦由来?
三、我们在中国见有些主张妇女蒙头的教会所见,她们只把一块手帕叠起来放在头上,怎能算得是“蒙头”?这种不驴不马的蒙头,实在是一种笑话。天主教妇女在进入天主教堂中是用透明多孔的纱布蒙头的,但基督教妇女不需要和天主教的妇女一样,因为我们信耶稣之后,都是神的儿子,有儿子的生命在心中,在神看来,我们无论男女都是“儿子”(参阅罗马书八章的研究),所以在教会中不需有特别的蒙头记号。同时,不要忘记,这是数千年来中东妇女的一种风俗。既然是保罗特为犯罪的哥林多教会而作一特别吩咐,我们为什么去蒙头而成为犯罪教会的一份子呢?
不要忘记保罗曾说过: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份,仍要守住这身份(林前七章20节)。这话指奴仆与自由人而言,但也适用于各国不同的风俗习惯居民而言。
手洁心清更重要,蒙头与否有何干?

194.女人要为天使的缘故、在头上应有服权柄的记号是何意?(林前十一章10节)
这是许多人感觉困惑的一节圣经,因为很难明白哥林多教会的妇女蒙头与天使有何关系。下面是三个解释;
一、天使原文与使者同。“使者”一词,指当时的教会领袖而言,启示录二至三章提及神吩咐约翰写信给七教会的使者,便是指着七教会的领袖而言。保罗认为哥林多教会的妇女应凡事“合乎女圣徒的体统”,在领袖面前表现自己是正经妇女,必须蒙头,表示自己是已婚的妇女,对丈夫贞洁,对领袖顺服。
二、天使既然指使者而言,则保罗心目中的“使者”,可能指当时罗马政府派来的密探,他们时常被派到教会中侦察基督徒的行动,如发现有什么不轨,即报告政府加以干涉。因此保罗认为妇女应在头上有顺服的妇女记号,即蒙头。
三、天使是指天上的使者而言,天上的特殊使者有六个翅膀,其中两个翅膀遮脸,两个翅膀遮脚,表示在神面前顺服、谦卑(赛六章2节)。所以,基督徒妇女必须和天使一样,对丈夫表示谦卑、顺服而蒙头。
可是“服权柄”三字,原文在此只有一个字,即“权柄”EXOU-SIA(矢oua ta)而已,“服”字是译经者加上去以作解释。所谓“权柄”乃是当时妇女“头巾”的专称,“头上应有权柄”,意即女人头上应有这种称为“权柄的头巾”,等于日本已婚妇女背后都背着一个贞洁记号的“包袱”,又等于印度人头上均有“缠头布”(TURBAN)或中国北方人的“帮腿带”,只要一说出来,大家都明白,妇人头上应有“权柄”,即该种头巾的名字,哥林多妇女一听便明白,我们却要费脑筋去解释。
所以为着天使(或使者)的缘故,女人头上应有“权柄”一语,上述三个说法,都可采用,但真正的解释,则要问保罗了。

195.今日的圣餐,每人只喝一点点酒或葡萄汁,何以哥林多教会的信徒会喝醉?
  (林前十一章2021节)
这是腐败的哥林多教会罪行之一。
根据传统,初期教会的信徒,先举行“爱席”,然后举行“圣餐”,正如主耶稣先吃逾越节的筵席,然后设立圣餐的情形一样。
在哥林多,正如在别的外邦教会一样,在举行圣餐前先举行爱席,各人携带食物到聚会的地方一同分享。富者多带及带来美味可口的食物,贫者少带或不带,即使带来也是粗糙的简单食品。大家放在一起为一家人。可是哥林多人有些自私份子,带来美酒佳肴,只顾自己享受,甚至喝得酩酊大醉,那些穷人则捱饥抵饿,羞愧无地。所以保罗责备他们“藐视神的教会”。
“爱席”记于犹大书12节,该节也是责备有些人在爱席中有错误的表现。在彼得后书二章13节所说的“同坐席”,也是指此爱席而言,原文该字》aoApe(。,…),与“理智的爱”同一字。教会初期每在主日均举行此种爱席。使徒行传二章46所说的“擘饼”,实为此种爱席的开端,该种“擘饼”并非今日的“圣餐”。
纪元后200至300年间,这种爱席举行渐少,只在每年特别“的节日如复活节或纪念众使徒的生日等节期中举行。有些教会则在主日早晨举行圣餐,晚间举行爱席。纪元后363年在老底嘉大公会议中,主张禁止举行此种引起混乱的爱席。纪元后418年在迦太基会议中,天主教完全禁止举行爱席。在迦太基大公会议中有人主张举行圣餐时应该禁食,所以不应再举行爱席。
英国的卫斯理约翰一度再提倡此种爱席,现今也有不少教会一年一度在降生节或复活节举行。

196.在使徒时代,圣灵赐予信徒各种不同的恩赐,其中只有一种是“说方言的”,何以今日有人主张每一位信徒必须说方言? (林前十二章2831节)
保罗在这段经文详列圣灵所赐予信徒的恩赐,共有十种:
一、使徒。二、先知。三、教师。四行异能的。五、医病的。六帮助人的。七、治理事的。八、说方言的。九、翻方言的(3节)。十、但最大的恩赐则为“爱”(十三章)。但亦有解经家把本章8一10节的一切恩赐加在这些恩赐中变成共有十四种,即除上述十种外尚有:十一、智慧的言语。十二、知识的言语。十三、信心。十四、辨别诸灵。
保罗把说方言与翻方言摆列在各种恩赐之后,表示这两者不是最重要的。同时,保罗在29一30节曾作“反问”,其中有一句是:“岂都是说方言的么”?当然不是。这就证明那些强调每一信徒必须有说方言恩赐者的理论,不合圣经。
还有,看哥林多前书十四章所详细解释的话,足以表示说方言并无重要性:
一、说方言是对神的,不是对人说的(2节)。
二、说方言是造就自己,作先知讲道是造就教会,当然造就教、会更重要(4一5节)。
三、最重要的论调表示说方言不重要是在19节:
“宁可用悟性说五句教导人的话,强如说万句方言”。方言与教导的话是五与一万之比,不值得重视与追求。
四、说方言是为不信的人作证据,作先知讲道是为信的人。所以在教会内毋须以能说方言为荣(22节)。
五、说方言的人若无人翻出来,则须闭口不说(28节)。
六、那些在教会中因说方言而引致教会内情形混乱的,也被保罗禁止(35节)。
七、保罗劝勉信徒要切慕作先知讲道,但不禁止说方言,表示“讲道”比“讲方言”更重要(39节)。

197.保罗不准妇女在会中发言,是否表示女人不可上讲台讲道或发言?
   (林前十四章34节)
保罗在此不准妇女在会中发言,似乎不准妇女讲道,但是保罗在十一章5节却提及“凡女人祷告或是讲道”一语,证明在哥林多教会有“妇女讲道”。所以如果根据这十四章34节和提摩太前书二章12节所说的话而立下一条规例,“不准女人讲道”,是不合圣经教训的。
保罗在同一本哥林多前书中到底是否作了矛盾的言论,前面说妇女讲道,后面说妇女应闭口不言?
关于此事,有下列各种解释法:
一、有人解释十一章5节所说女人讲道只限于较小的聚会,如家庭聚会、团契聚会等,女人可以讲道;在主日的崇拜聚会或任何大的聚会,则妇女应让男人去主持。
二、十一章5节是指未出嫁的女人可以讲道或作见证,该处没有提到她的丈夫,但在十四章34节则提到她们在家问丈夫,表示是已嫁的妇女,不应讲道。
三、有人认为十四章34节与35节应该连在一起,不应以34节起为另外的一段。34节所说女人发言,是指33节以前的“说方言”而言,意即妇女在会中不应说方言,讲道则可(十一章5节)。
四、本人以为保罗是指喜出锋头的妇女,曾在哥林多教会中造成混乱局面,所以劝她们不应再发言,对教会的议决事件或教义的决定不应插嘴。因为35节36节提及“学什么”与“神的道理”,表示这些喜欢在会中发言的妇女曾对本书第一章至十四章保罗所答辩的种种问题表示过不成熟的意见,引致会中混乱之故。
但保罗并不禁止妇女讲道,因为哥林多教会的百基拉(亚居拉之妻)是能讲道的,她的名字常在她丈夫之前(参阅罗马书十六章的难题研究)。保罗在哥林多写罗马书信的时候,曾指名问候哥林多教会许多人,其中妇女亦甚多(罗十六章),这就表示哥林多教会有许多能言善讲的妇女。
保罗以后对提摩太所说的“我不许妇女讲道”一语,原文是“教导”不是“讲道”(提前二章12节),参阅该书的难题研究。
神使用人为他正当发言,是不受人为的限制的。神可以用男人,亦可以用女人(底波拉)为领袖。他在必要时也用孩童(撒母耳),甚至毛驴(巴兰的)发言。
神曾用腓利的四个女儿说预言(徒二十一章9节),她们都是处女,在五旬节时,许多人讲方言,也有妇女在内,因为是应验约饵先知的预言(珥二章28节;徒二章17一18节提及儿女与使女)。

198.保罗称耶稣为“睡了之人初熟的果子”,意即主耶稣是第一个复活的,但耶稣在世时也曾叫三个人复活,他们的复活与耶稣的复活有何不同?(林前十五章20节)
这个问题,在路加福音八章已经研究过,请参阅。主耶稣在世时,曾叫三个人从死中再复活,即成人拉撒路,拿因寡妇的独生子、是少年人,及睚鲁的十二岁女儿。但他们再活以后,再过几十年,又离开世界再死,所以他们的再活,只能称之为“还魂”或“回灵”。但主耶稣是第一个真正复活的人,因为真正的复活乃是活了以后不再死,而且复活后的“灵体”不受时间、空间与物质的限制,可隐可现,可食可不食,主耶稣复活后便是如此。所以主耶稣的复活,是真正的复活,保罗称他为“睡了之人初熟的果子”。
如果上述三个人的再活也被称为复活的话,主耶稣便不是“初熟的果子”,因为除了上述三人以外,旧约也有人“还魂”,王上十七章,以利亚使寡妇之子还魂(21一22节);王下四章,以利沙使书念妇人之子还魂再活(32一36节)。以利沙死后,有人葬埋死人,那死人因为碰着以利沙的骸骨而再活(王下十三章20一21节)。此外,主耶稣被钉十字架之时,也有许多圣徒“起来”,到耶稣复活之后,才从坟墓中出来,向人显现(太二十七章50一53节)。这些人都是“还魂”,但并非主耶稣那样的复活不再死。
因此,主耶稣的复活是真正的“复活”,别的人是“还魂”。路八章55节说:睚鲁女儿的“灵魂回来”。在王上十七章22节说:那小孩的“灵魂仍人他的身体”,均表示“还魂”或说“回灵”,可是再过几十年,他们仍与别人一样再死。
主耶稣真正复活了,以后不再死,我们将来也要享受同样的、不再死的荣耀复活。

199.“为死人受洗”到底如何解释?(林前十五章29节)
全部新约圣经只在此提及“为死人受洗”之事,解经家对此语颇为头痛,他们的各种解释如下:
一、“为死人施洗”,即该人已死,教会主持人仍然为他施洗,使该死人的尸体行礼如仪。据说哥林多教会有人如此“胡闹”,正如在他们教会中有种种胡闹的坏行为一样,这不过是一种败坏的行为而已。但保罗正好“将错就错”,利用他们这种“死人也受洗”的事来驳斥那些不相信复活真理的人(参阅使徒行传十七章雅典人以保罗所传、耶稣复活之事为怪),意即如果那些人不相信信徒将来会复活,却为死人施洗,希望他们得救,将来也有权利享受复活的荣耀,岂非矛盾?
但保罗并非同意“为死人施洗”的荒谬之举。
二、有些为子女的已经信主,但父母未信主。哥林多教会竟有人“发明”活人代替死人受洗的方法,使已受洗信主的儿女为新近死去的父母“再受洗”一次,是代替已死的父母受洗,希望未信而死的父母因活人的“代洗”而得救,将来也可享受复活的权利。
保罗就利用他们这种事实,来驳斥不信复活的人,其理由与第一解释相同。
三、第三解释法是“灵意解”,谓“死人”与保罗在下文所说的“我是天天冒死”及“明天要死”,均带着浓厚的属灵意味,并非指身体的死,因此这里“死人”一词,是指保罗在罗马书所提过的“与主同死、同葬、同复活”(罗六章1一8节),或歌罗西书所提及的“你们已经死了”,又“要治死你们在地上的肢体”(西三章)等同意,指一个受洗归主的人,在属灵的地位上,对世界已死。
所以这里“为死人受洗”,是指一个信徒看自己是死的,他们希望受洗归主后,将来有权利享受复活的荣耀。但哥林多竟有人不相信死人复活,保罗用此语作驳斥的论据,意即“如信徒不会复活,何必要受洗,而自视为已死的人”?
四、我们很容易被自己的眼睛及读经读得太快所欺骗。这里是说“为死人受洗”,不是“为死人施洗”。“受洗”是指自己接受该洗礼,“施洗”是指主礼人替信的人行洗礼。
如果是“为死人施洗”,即上面第一说的情形,一个信了主而未接受洗礼的人,既然死了,主礼人仍然行礼如仪为死人的尸体施行洗礼,使他完成“信而受洗”的程序。
但“为死人受洗”则意思完全不同。上述第二个说法是其中一种解释,即活的人为死者的缘故“接受洗礼”,不过这第二解释则有“重洗”的嫌疑,哥林多教会是否真有人为此实行,并无佐证足以证明。
最合理的解释乃是这样,这里可举两个例:
①一个为妻者信了主,受了洗,后来死了,她那个未信主的丈夫因为希望将来有机会在复活的时候与所爱的妻相会,或说大家在天家能相会,于是未死的丈夫“为着已死的妻子”也信了耶稣,也接受洗礼。
因此,中文圣经如果改译为“那些为着已死的人而接受洗礼的……因何为他们而接受洗礼呢”?则意思清晰得多。请注意,保罗的原意乃是:
并不是,替死人施洗”或“替死人受洗”,乃是“为死人之故而自己接受洗礼”。
②当时,罗马皇帝已开始迫害教会,在罗马城外的斗兽场中杀害许多基督徒,这些基督徒甘冒生命的危险,仍然热心事主及带领人信主。有些基督徒被捕而殉道之后,那些被他们带领归主但仍未受洗的人也不怕危险,竟然接受洗礼,他们是为着那“带领自已归主,已为主死的人”而接受洗礼,哥林多教会称之为“为死人而受洗”。他们受洗的目的是希望将来也享受复活,与带领他们归主的人再相会 。  —— SZY、新约圣经难题-苏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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