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腓利门书导论

 导 论
作者 几乎所有学者都接受此封信为保罗所写;其风格与内容正符合保罗的特色。

奴隶制度与腓利门书的背景 所有的奴隶法都论及奴隶两方面的地位:一方面他们是人,但另一方面就经济而言,他们可以作为财产来买卖;罗马法也不例外。主人处死奴隶是合法的,而如果主人遭到谋害,所有的奴隶都会被处死。在帝国的某些境内(如:意大利),奴隶是农场的主要工人;他们与自由农人会争取同样的工作。开矿的奴隶生活最差,由于矿坑的条件极糟,他们很快就会死去。
不过几乎在所有的职业里都可以找到奴隶,就社会地位而言,他们比自由农人更容易晋升;他们与美国和迦勒比海一带大部分的奴隶不一样,因为他们可以靠工作来换取自由,有些得自由的奴隶还变成相当富有。这种社会地位的变动性,对家奴尤其适用──保罗书信中只提到这种奴隶。就经济和社会状况而言,这些奴隶比大部分罗马帝国的自由人都强,何况未来他们还可能得着自由,自定前途;大部分自由人都是乡下的农民,就是向富有的地主租地耕作的佃农。
有几位哲学家说,奴隶也是人,可是他们不曾建议主人释放奴隶。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奴隶制度是理所当然的,只有几个人曾简略地说它「违反自然」;他们的观点却极不受欢迎,以致这样的言论只存留在反对者的批评之中。保罗给腓利门的信息超乎当时任何文件之上,他不仅为一位逃走的奴隶求情,还要求释放他,因为他已经成为基督徒。这个范例影响极大,因此许多早期美国蓄奴的人甚至不愿意他们的奴隶接触基督教,恐怕他们不得不释放这些奴隶;后来才产生一种扭曲的基督教信息,主张维持奴隶制度(参 Albert J. Raboteau , Slave Relig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才华横溢或受过教育的男性奴隶,常受到主人的信赖,作为他的代表出去办事,或管理主人的财产。这些奴隶有时可以利用机会赚到足够的钱,以买到自己的自由(他们所赚的钱按法律是属于主人的,不过主人常让他们自己管钱);而有些人则会利用出去办事的机会逃跑。若要安全的逃走,必须远离主人所在之地(保罗在本书中提到的个案,是从弗吕家跑到罗马),所以他们可能会拿走主人的一些钱。若被逮到,一定会受严厉的刑罚。这种偷窃或许是第18节所指,不过保罗在那里或许是指腓利门自己想为阿尼西母还钱。从古代奴隶主人的角度来看,逃跑的奴隶离开的日子,就是金钱的损失,可以合法视为被窃的财产,而收容他的人就必须还钱。可是更重要的是,奴隶本身并不便宜,而腓利门可能已经另外买了一名奴隶来代替他。
  旧约的 * 律法要求保护逃走的奴隶(申二十三1516),但是罗马法要求保罗把阿尼西母归还给他的主人,否则他就会受到严重的处分。保罗利用他和腓利门的关系来求阿尼西母的释放:在标准的「荐信」里,可以替某一个地位低的人,向与自己地位同等(有时地位较低)的人求情。保罗在社会上或经济上与腓利门并不同等,但身为属灵的父亲,他有理由站在平等的地位上讲话──这是古代友谊的特色。

结构与形式 这封信是「推荐信」,是 * 庇护人为他底下的 * 受庇护者而写,向和他地位相同,或地位较低的人求情。这封信也是「熟虑式* 修辞」,古代用来说服别人改变行为或态度的讲辞或文字。保罗开头说明请求(47节,exordium),接下来提出理由,主要的内容是证明(816节),最后则是全案的总结(1722节,peroratio)。保罗运用当日论证的方式,来说服富裕而有教养的腓利门,他一定认为这样的论证极有道理。本信能保存下来,显示保罗成功地说服了腓利门,如果他没有释放阿尼西母,就一定不会保留这封信,又将它流传出去。这封给腓利门的信是保罗现存书信中最短的一封,只需一张蒲草纸就可写完。

注释书 见歌罗西书的导论。有关保罗对奴隶制度的看法,参 S. Scott Bartchy, First-Century Slavery 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1 Corinthians 7:21, SBLDS 11 (Missoula, Mont.: Society of Biblical Literature, 1973);亦可参 Craig S. Keener, Paul, Women and Wives (Peabody, Mass.: Hendrickson, 1992), pp. 184-224,其中讲解了保罗对家奴的论点。 ——《圣经背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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