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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 第廿一章 注释

 

1-36

 

约书中有关待仆之例,以及杀人或伤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1  约书标题

 

这节肯定约书的权威;它是出於神,透过摩西传递给百姓的律例。

 

2-11  待仆之例

 

    在以色列中,一个人所以成为奴仆,可能是被穷乏的父母卖出,或因偷窃被卖(22:3),或自愿被卖(利25:39)。这些条例是要保障所有的奴仆,让他们受到合理的待遇。

 

2 显示希伯来奴仆享有安息年的权利(利25:4);他工作六年後,第七年可以「自由」,不再受束缚。

 

6 永久为奴的手续

 

    那人须被带到审判官面前,证实他的心愿;然後带返主人的家门前,用锥子在他的耳朵钻一个孔(可以挂上记认物),作为归属主人的记号。

 

7-11  待婢女之例

 

婢女与男仆不同,因她们将会成为主人或主人儿子的妻子;这些定例是要保障婢女的地位,也使她们不致被卖为妓女(8)。

 

10「另娶一个」:就是主人与婢女结合之後又娶妻,他一定要继续善待婢女,不可因有新欢而忽视婢女应得的对待。

 

12-17  各样该判死刑的罪行

 

这些律例与十诫所提到的不可杀人、孝敬父母、不可偷盗(拐卖人口)互为呼应。

 

13-14   补充12之例,为要分辨蓄意谋杀及误杀。

  「神交在他手中」:意味那死者是应受刑罚的,他的死就像中国人所说是「出於天意」。

 

16「带人口」:在当时极为普遍,所以神颁布律法加以禁止。

  「留在他手下」:意思不明显,可能是表示他手中有大量不明来历的金钱。

 

17 更强调尊重父母的重要:不单是打父母的,甚至是咒骂父母的(即行为上不尊敬父母的人),都要被治死。

 

18-32  有关伤人之例

 

18-19 因争吵而伤人者,须负责伤者的医药费和他因伤不能工作所损失的工钱。

 

20-21  打伤奴仆之例

 

    倘若奴仆被主人击打而立刻死去,主人必要受刑,由审判官决定他该受的刑罚。奴仆若过一两天才死去,表明主人当时无意杀害他,只是一时出手太重,而主人既已失去那用金钱买回来的奴仆,等於失了金钱,故不须再受额外的刑罚。

 

22-25  孕妇被打伤之例

  「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应译作「按照所推断的赔偿罚款」。大概是按胎儿的日子计算赔款;妇人怀胎越久,得的赔偿越高。

 

23-25   刑罚的原则:犯罪者所受的刑罚应与罪恶相称;犯大罪应受重刑,犯小罪则刑罚较轻。这维护了法律对各阶层人士的公正,

        例如有钱人不能单缴交罚款来代替他因伤人而须受的刑罚。可惜这种公平的刑罚原则後来并未有确实地执行。

 

28-32  动物伤人的案件

 

主要分为两类:初次抵人的动物,和那些屡次抵伤人的动物。後者的主人所要受的刑罚很重,甚至要被处死。

 

30「赎命的价银」:即被害人家属要求用来填命的价银。

 

33-36  有关动物死伤之例

 

33「敝著井口」:即揭开了井盖。

 

35-36   论及动物互抵的法律。

 

思想问题(第21章)

 

1 有人认为本章的律法重人的价值过於「物」的价值。

  你同意吗?

  按此理解,你对神的属性有什麽新发现呢?

 

2 本章对蓄意杀人与无心伤(杀)人的区别给你什麽启发?

  你有否在言语上伤害他人?

 

3 牛主和井主须关注牛和井对他人的安全问题。

  这原则如何应用在今日工业化、都市化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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