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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第四章

D 赎罪祭(四1~五13)

  这段落论及了为疏忽或偶犯的罪献祭之条例。犯罪者的社会地位决定了献祭牲畜的本质。鉴于利未记三12里,大概是因为鸟类祭物不足以提供一顿献祭餐宴供大家享用的缘故,这经文并没有订下穷人献上鸟类为祭的条规,然而在这段落里,却列出一种较便宜的供物,使那些没有能力献上公牛或山羊的人得以献上受益。

  1~2. 一个习惯性介绍新段落的方式(「若有人」,参五1)29指出,神所关注的事由得着安宁转移至偶然的过犯当如何做才能够赎罪。罪(2节)一字是源自希伯来字 ḥāṭāʾ,这字根基本的意义是「未击中目标」。犯罪者在罪中之所为,的确未达到其存在真正的目的,这目的就是要活出一个顺服神命令的生命,并且在生活中要圣洁;因为祂是圣洁的(利十一44,十九2等等)。凡是做了任何神在命令中禁止以色列所做的事,这就包含在犯了不知情的罪这条例里头(NEB:「疏忽地」,NIV:「非故意性地」)。「不知情的」这个翻译相当容易令人误解,好像明显地只是牵涉了某种程度故意的不顺服罢了。因此,在五章1~4节所提到的罪孽中,不知情的罪可以涵盖有意识的违背行为,以及因着人的软弱和过失所犯的罪,这二种截然不同的处境。接下来的经节即论到在这条规之下不同地位的人当如何做。

i. 大祭司(四3~12)

  3. 当这些法令制定之际,身为全国唯一受膏者的大祭司,正站在一个拥有极大属灵责任的地位。大祭司若犯了什么罪都将波及到全国上下,因此,经文说他使百姓陷在罪里(3节),因为在神面前他是众百姓的代表,因此他的罪将会亵渎至圣所之圣洁。那些在基督里成为神君尊祭司的人(彼前二9)必须披上公义(诗一三二9),并且不能容许罪恶在他们必死的身上作王(罗六12)。大祭司所献上的赎罪祭(ḥaṭṭāʾṯ),一方面为他自己赎罪,另一方面也平息了神的愤怒。如同别处所描述之希伯来献祭制度一般,在此,其重点乃在于人做了一些事情,以致这些事情能够代表人除去罪所竖立起来的障壁。ḥaṭṭāʾṯ 一字源于一动词,含义为「涤除罪恶」,所以其名词则意味着「一获得洁净之献祭」。因此,这供物的功用就是洁净那敬拜的场所,使之归耶和华为圣(参:亚十四20),使得神能够再次降临在祂的百姓中间。

  4~7. 这献祭的程式乃是依照前述献祭的一般形式而进行,犯罪者将动物带到会幕门口,将他自己视为与祭物同为一体,并将牠宰于耶和华面前(4节)。但是关于大祭司的洁净有一些不同的细节记录在此,大祭司需要取些祭牲的血带到会幕,在那里这位受膏的祭司(6节)要仪式性地将血弹向圣所的幔子,也就是那幅将圣所与至圣所隔开的幔子(出二十六33)。在古代近东文化里,油乃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用品,它被用于装束打扮、治病,以及其他的用途,也用来表达对客人的尊敬(参:路七46)。按宗教的仪式,膏抹乃是一象征着将人或物品献与神的行动。最常被用来形容神权统治下之统治者的用词是「耶和华的受膏者」一词(参:撒上十二3;哀四20)。「受膏的祭司」这措辞乃是指大祭司而言,他是选民中最高的宗教官员。在亚伦的圣职授任典礼上,他特别受膏(八12),同时,摩西取了膏油和坛上的血弹在他和他儿子们的身上(八30),这是圣职授任礼仪的一部分。30同时这弹血的举动也是在耶和华面前完成的,亦即故意在祂的临在中运行,因此,这并不只是一些复杂礼仪中的一件偶发举动罢了。对基督同在的察觉,为信徒生命中的许多观点增添了一个新的层面,这件事在某种程度上未信者是无法了解的,但却使得信徒对神、对他自己的邻舍都产生一个更大的责任感。如今,基督徒在尽他自己本分做事的时候,就如同看见那不能看见的主一般(来十一27)。在此,藉由以下的事实,作者强调了大祭司和所有会众里的其他成员在地位上之不同──为了他一人,一些祭牲的血被取来抹在烧香金坛的四角。至于其他的百姓,则将这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

  香坛(参:出三十1~10)乃是按着古代风俗习惯相当常见的设计所制成的,在它的四个角落有四个向上延伸的突出物(「角」)。31至于这四个突出物是否不单为了装饰之用,而有其他的目的,我们不能断定;但是犹太的解经家认为在烧香的时候,它们能够引导敬拜者存有向天的思想意念。然而,因着这小坛乃是放在会幕内部的圣所里,所以当祭司每日二次烧香的时候,这香坛并不像燔祭坛一样公开可见。根据出埃及记三十34~38,所献上的香其成分为「馨香的香料,就是拿他弗、施喜列、喜利比拿,这馨香的香料和净乳香」等量混合在一起。我们对于这些原料中某几样之本质的确抱有疑念。因此,如果这些所谓的「馨香的香料」真是各自分开来的成分,而非作为这香既成混合物之描述的话,我们很难准确地指出这些「馨香的香料」本身是由什么成分所组成的。拿他弗是一种有香味的树脂或树胶,已被证实不是出于安息香属植物(Styrax officinalis L.),就是出于 opobalsamum(Commiphora opobalsamum L.)。施喜列很有可能是将某种软体动物的螯或甲壳研磨成粉而得之成分,32而喜利比拿则是从茴香中的一品种所取得的芳香性树脂,可能是 Ferula galbaniflua Boiss. & Buhse,虽然这并不是绝对肯定的事实。这香具有杀菌和止血的特性,在希伯来传统中,它成为热切、悔改的祷告之象征(参:诗一四一2)。

  8~12. 一旦献祭的血处理完毕后,所有的脂肪组织将被取下并烧在燔祭的坛上,与平安祭公牛上所取的一样(9节)。其他剩余的一切,也就是公牛的皮、肉和内脏等,必须搬到营外洁净之地处理(12节)。在此提到动物的皮一事使我们得知犹如燔祭一般(参一6),在赎罪祭中,动物的皮在许多献给神的部位以火烧尽之前就已经被剥下来了。那洁净之地是位于倒灰的地方(希伯来文 sepek haddesen),在旧约圣经中,后者仅在此出现一次。大概在燔祭坛东边的那块地是用来堆积残屑(参一16)、浸满脂油的灰屑以及一些类似的碎物,这就是在经文中所提及的倒灰之处。这动物并不能被烧在坛上,因为这礼仪不可能在还没有除去那因着大祭司不合法行为所导致的玷污之前,为大祭司保有赎罪之果。因此,这动物的尸体就必须在营外堆积献祭残屑之处以火焚烧。在希伯来书第十一至十三章里,援引了这个献祭的过程,在这三章经文中,作者将耶稣比拟为那些为了赎罪的缘故由大祭司将其血带入圣所之祭牲。在加略山上,我们的救主在城门外受苦(意即在耶路撒冷外),为要借着祂自己的血洗净众人的罪。基督徒也当「出到营外,就了祂去」(来十三13),33并且靠着祂常常「以颂赞为祭献给神」(来十三15)。对以色列人来说,营外是不洁净的地方,然而,因着耶稣在圣城中被人厌弃,并在那令人肃然起敬的城墙外被钉在十字架上,这旧有的价值观完完全全地被改变了。现今,任何耶稣所到之处对基督徒而言,都成为神圣的,因为他们知道基督改变的大能能够变换条规、处境,同样也能够改变人。今后,从前一次交付圣徒的真道(犹3)不再只是一个种族或地方性的事情,而是具有宇宙性的规模,基督包括一切,又住在一切之内(西三11)。

ii. 会众(四13~21)

  13~15. 这个段落相当紧密地与前段连接在一起,为了方便的缘故,它以一种较为浓缩的形式重复前段的指示。全会众(13节)有可能因着大祭司错误的指引或教导而犯罪,正如后来在以色列历史上动乱时期所发生的史实一般;因此,为了全会众自己所犯下的罪献祭之礼仪,就相当类似于前述为大祭司献上赎罪祭之礼仪规定。理论上,以色列民被视为是「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出十九6),因此,由会众献上之祭牲所流的血,就依循为大祭司所献上的处理方式来处置。同样地,为二者所献上祭牲的肉都被搬至营外倒灰之处烧尽。会众所犯不知情的罪,似乎是指群体中的一个人,在某种形式上违背了神的命令,而且他不愿意承认所犯下的轻罪,或是不愿意因着这罪献上赎罪祭。迟早这过犯经由一些非特定的过程后,就会被集会(希伯来文 qāhāl)所察觉(「眼睛」)。这集会显然是指那些社群或是种族的领袖们,而这字眼必须小心地与他们所领导的会众(ʿēdâ)一字区别开来。

  他们将一头选上的公牛犊牵到会幕,而藉由会众中的长老(15节)象征性地完成了社群罪过的转移。这些会众中的长老,自以色列人在埃及为奴以来,就已经在整个以色列社群中占有一个相当重要的地位;在埃及的时候,他们显然持有众支派长辈的地位(出三16,四29)。这个情况极有可能是从族长传统发展而来的,在族长传统中,各家族的领导人被赋予完全的权柄来管理整个家族。因此,百姓们期待这些人能够为整个社群带来凝聚力,然而,另外也有一些长老,是因着他们的智慧或谘询之名望而被推选出来的。近东的社会里,国家领袖们在出现困难或是危急之际,召集这些人作为他们的顾问,谘询他们的意见,这种情况是非常普遍的。我们可以在旧约圣经中看见一些这方面的例证,譬如﹕法老王(创五十7),米甸人、摩押人(民二十二7)和基遍人(书九11),而在较晚期的时候,希腊人和罗马人也沿用这个惯例。在埃及,那些希伯来长老们指示百姓该如何过逾越节,这事实向我们显示他们本来就是家族的领导者。他们是宗教事务(出二十四1、9)和运行判决的领袖,而且,在旷野漂流的某一段时期,神指派他们当中的七十位协助摩西处理一般的行政事务(民十一16~17)。在利未记四15~21里,长老们被当作是在一个仪式的处境中运行其职务。在此,并没有非常清楚地说明长老们和集会这二个字眼间的差异,但是 qāhāl 这用词似乎是指「一个受邀聚集的群体」之意思,如此一来,这里所谓的集会,就有可能是由一小群被选出来的长老所组成的。

  16~21. 除了论及赎罪祭(20节)这方面,在处理大祭司犯罪而献祭的这段落并没有相类似的陈述以外,关于弹血的礼仪,乃是与前述为大祭司献祭的仪式相互平行的。在这种献祭的描述里,并没有提到关于群体聚餐的事;显然地,在这背后的观念是凡代替任何人被献上作为赎罪祭之祭肉,是不允许被取来食用的,因为这祭牲的血,已经被弹在圣所之中(参六30)。这献祭为全会众带来赦免的保证,因为祂是「乐意饶恕人,有恩典,有怜悯,不轻易发怒,有丰盛慈爱的神」(尼九17)。诺特主张赎罪祭会带来因功生效(ex opere operato)的果效,34这是不正确的。当我们发现这段陈述与其他类似的段落都一致地强调礼仪规矩的重要性之际,我们就当了解人必须愿意承认他所犯下轻忽的罪,也要感受到其后他有被赦免的需要,此二者是献祭的先决条件。如果我们将这二个先决条件抽离,那么,礼仪本身明显地并不能为人赎罪。或许诺特在这方面并没有非常清楚地表达他自己的看法。

iii. 官长(四22~26)

  22. 我们并不能够非常确定地指出这里所谓的「官长」(希伯来文 nāśîʾ)是什么人物。35由于这个字的前面并没有定冠词,意味着其所要表达的乃是一般性而非特定性的含义。很明显地,拥有这个职分的人在地位上是处于受膏祭司之下,而却是在一般百姓或许甚至在第15节所提及的长老之上。西班牙解经学者伊本以斯拉(Ibn Ezra, 1092~1167)认为,这官长是指「一个部落的王子」;然而,在此观点上诺特的看法似乎较为正确,他主张这官长是一名古代部落的发言人(参:出十六22等等)。36这又再一次指出希伯来献祭制度乃是一个古代的风俗制度之事实。误犯了罪一词,较好的翻译为「成为有罪的」,因为这是认罪的一部分,无论这罪是故意或是无意间所犯的。基督教导我们,罪并不是由一些不敬虔、独立的意外事件所构成的,其本质上却是一件牵涉到人格方面的动机问题(太五28,十五18~19;可七21)。

  23~26. 在这官长献上他的祭物之前,无论是大祭司,或是他的一些同僚中,一定有人已经先告诉他所犯的罪为何。情感和属灵上的净化过程,常常是借助于公开认错来达到的(参:雅五16),并且会使得这献上作为赎罪祭之供物显得更有意义。官长所献上的祭牲与大祭司或全会众所献上的有所不同,他献上的是一只没有残疾的公山羊(23节)。这礼仪在其他方面也有所不同,因为它要求将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而非金香坛的四角上。脂油则依照平安祭中的脂油处理方式来处置(26节),这果效上的提醒或许为那运行职务的祭司们订下了一个程式上的指引;他们为他赎了罪,使他得蒙赦免。赎罪一字乃是由一个希伯来文字根 kp̄r 而来,这个字根有二个不同的意思。如果它在语源学上与亚喀得文 kapāru 一字,意即「去掉」,有关的话,它可能含有「擦拭干净」的意思。在希伯来献祭礼仪中,为某人赎罪的观念向来都是相当明显的,这赎罪的结果是使得那个人藉此能够免除刑罚。献上赎罪祭能够带来赎回那人的果效,而这似乎就是 kp̄r 最好的含义。

  另一个意思「遮掩」(参阿拉伯文 kappara),在铜器时代中叶的希伯来社会中是相当熟悉的用法,正如在创世记三十二21里「平息」(原文直译为「我将会遮掩他的脸」)一字所表达的含义一般。有一些献祭的目的是要「擦拭干净」那些被污染的物品,例如﹕香坛的四角(四7)或是施恩座(十六14)等,而其他的一些献祭,则是为了要洁净个人或是会众全体而设计的。显然地,在后者之献祭中罪被「遮盖」了,也就是从神的眼中被抹除。这个程式所带来的结果是人与神和好,藉此,带来了「在一人身上」(译按﹕英文「赎罪」一字为 atonement,作者在此将它分隔为 at-one-ment 即「在一人身上」,有一语双关之用)的成就果效,并确保这敬拜者已经被赦免了。37正如在其他的献祭中一般,由祭司代表这位官长完成这些仪式(26节)。

iv. 会众中一般的成员(四27~35)

  27~35. 一个平民为其误犯之罪所献上的供物,一般乃是依循前述官长的献祭形式而行。任何一个平民(希伯来文 ʿam hāʾ āreṣ),都可以献上一只母山羊(28节)或是一只母绵羊(32节),此二者均是一般中等收入的家庭所能负担得起的。第28~31节和32~35节,就其描写该遵行的礼仪这观点而言,它们二者是相互平行的段落。所有的血都被抹在燔祭坛上(30、34节),以此与以色列全会众误犯之罪得赎时运行职务的祭司弹血的这个仪式(四17)相对比。正如平安祭般,将脂肪组织取下焚烧(31节),在耶和华面前作为馨香的祭,然而这馨香的祭在第35节里并未提及,该节则以提及献给耶和华为火祭来代替之。这些礼仪带来了赎罪之功效,这位忏悔的罪人也得蒙赦免。虽然,在此并没有提及这祭肉当如何处理,但很有可能官长和平民们所献上祭牲的肉被祭司们取来分着食用。

  读者可能已经感受到旧约献祭体系中,关于罪的处理方面有某些不够充分的地方。在本章中所描述的罪带有一较机械性的本质,针对这种罪亦已提供了适当的赎罪方式。然而,在这里或是五经中其他地方,却完全没有提到有任何礼仪能够遮盖那些有计画性和故意违抗神的罪,譬如﹕通奸、偶像崇拜、谋杀或是亵渎等行为。然而,当我们停下来想一想,这将会帮助一个人明白这处境的基础为何。如果利未的献祭体系已经涵盖了任何一种犯罪的形式,并已经考虑到所有过犯所带来一切可能的变数的话,那么,基督的工作就没有任何存在的必要了;因为在这情况下,完全不需要它来解决问题。但是,在加略山上,救主废除了公牛和山羊流血的必须性,而以祂自己的血,为全人类带来了复杂且全面性的救赎,藉此完全废除了希伯来献祭体系(来九11~12)。祂将自己无瑕无疵献给神,洁净我们的良心,除去我们的死行,使我们得以事奉那永生神。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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