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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第七章

J 赎愆祭的条例(七1~10)

  赎愆或赔偿的供物(五14~19)是另一项至圣的祭物,只有亚伦的祭司家族可以食用。在第一次针对赎愆祭的描述中,并没有记下任何关于怎样处置献给耶和华为祭那部分的指示,在此略述这处理程式。ʾāšām 亦即这祭牲,是在燔祭牲被献上之处被人宰杀,牠的血要被撒在坛的周围(2节);至于那些脂肪组织──与平安祭中所列出要取下献给神的部分一样(参三9~10),要被取下,在坛上烧尽以作为赔偿之献祭,余下的供物则归祭司们所有。在这里清楚地说明了赎罪祭和赔偿祭之间紧密的关系(7节)。无论是在炉中……浅锅或煎盘里烤的所有素祭供物,都要归给那献祭的祭司(9节);凡拥有祭司身分的人都有资格取得这些供物,这命令又再次被重复提述(10节)。这些指示清楚地宣布了一个原则,这原则就是﹕凡那些在祭坛旁事奉的人,都应当分得献祭的供物(林前九13,十18)。这些供物维持了他们的生计,使他们能够将他们的时间和精力投注于对神的事奉而非在那些较次要的工作上(参:徒六2)。主的百姓必须对那些为了福音的缘故全时间服事的人予以适当的经济资助,这是神子民当有的责任(提前五17~18);免得他们单单因着物质上的顾虑而无法专心从事他们首要的工作──宣扬那被钉在十架上又从死里复活的主。

K 平安祭的条例(七11~21)

  11~18. 利未记三1~17主要是讨论祭礼仪的技术问题,而在此则宣布了哪些部分是归与耶和华、祭司和献祭者的,以补足利未记三1~17内容。这平安祭或称作为得着安宁所献上的祭(NEB:「共用的祭),可以是因着向神许愿,在还愿时所作的感恩祭(参:诗一一六14),或是一份甘心献上的供物(16节);并且这是整个献祭表列中唯一允许捐献者一同分享的祭。在后期的犹太主义中,感恩祭被认为是一种最高形式的献祭,然而,在此它只是供物的一种,为要增进敬拜者之福祉。这感恩的(希伯来文 tôdâ)礼物代表了捐献者对神赐予恩慈之感谢,41而许愿的(希伯来文 neḏer)礼物则是因着他所许下的愿得以实现所献上的祭。至于甘心献上的(希伯来文 neḏāḇâ)供物是由一个对神效忠、顺服的行动所构成,在这行动的背后并没有向神许下任何的愿,这种供物连同其他类别为得着安宁的祭物,为以色列民族对神之确信增添了实质性的内容,神将之视为以色列对其祝福的一种确实性的回应,远胜于只有在言辞上声明对神感恩的心。因为单单言辞上的表达,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出于内心真诚的表达。同样地,神命令基督徒彼此相爱,不要只在言语和舌头上,总要在行为和真理上(约壹三18)。有许多不同种类的无酵和有酵饼连同感恩供物一起被献上(13节),其中有一个是献给耶和华为祭的饼,这饼要归给献祭的祭司。敬拜者不得将任何献祭牲的肉留到第二天食用,要在献祭的时候取用。然而,捐献者若是献上甘心或是还愿的祭,他的宴会就得以多延期一天(16节),他可能利用这多出来的一天来宴请他的朋友们(参:申十二12)。过了时间任何余下的祭肉必须被烧尽,这作法很有可能是一项卫生措施。人若不遵守这项禁令,这为得着安宁而献上的供物便成了毫无价值、没有任何效用的供物。别说这祭物归功于这捐献者,它反而成了可憎嫌之物(18节,希伯来文 piggûl),这是一个用来描述祭肉因着未在特定时间被取用而成了无效之祭物的专门术语(参:利十九7;赛六十五4;结四14)。这不顺服的行为使得敬拜者必须担当他的罪孽(18节),在利未记十九8里提到:这担当他的罪孽之意思就是要死在神的手中。然而,在创世记十七14和出埃及记十二15里提到同样的惩罚却可能只是被流放于以色列民族之外,但这并不是一件已经得到证实的事。

  除了不准献上任何鸟类作为祭物,以及所献上的动物必须是雌性的之外,这为得着安宁的献祭,基本上乃是依循燔祭的献祭模式;并且它是惟一能够被捐献者食用的祭物,它也是惟一不是为了赎罪之用而献上的动物性献祭。平安祭供物背后的献祭动机乃是一颗感谢的心,在基督徒的生活中这未必总是一个明显的要素。但神指示信徒要以感谢将他所要的告诉神(腓四6),要以感谢在祷告中儆醒(西四2),并且凡事要常常感谢神(弗五20)。

  19~21. 这几节经文谈到圣洁或是会影响到平安祭结果之不洁净,这二方面仪式所面对的情况。凡触及一些不洁净之物的祭肉,任何人均不得食用,而且任何人若在他自己正经历身体上不洁净之苦的时候分享了祭肉的话,他必须冒着被治死的危险。任何人若是摸了什么不洁净之物以后食用祭肉的话,他也同样要面对死亡的厄运。这不洁可憎之物(21节),希伯来原文为 šeqeṣ,尽管马索拉经文将它写为 šereṣ,这个字可以指「群居的动物」之意,这个字可能是指某种有害之生物。

  透过这些禁令强而有力的措辞,我们清楚可见,一般人在献祭中的参与是一件非常严肃之事。然而,我们并不能猜想在此主要的重点是放在环境的圣洁上。敬拜者的动机一直以来都是主要的重点,因为如果他在仪式上的圣洁情况与他之间存有重大关系的话,这将成为他对西乃山的神内心态度的最好指标,这位西乃山的神乃是一位拥有极高道德和伦理特质的神。42

41参:W. Eichrodt, Theology of the Old Testament,Ⅰ (1961), p. 147.

42D. F. Kinlaw, Beacon Bible Commentary (1969), p. 344.

L 严禁食用脂油和血(七22~27)

  这段落以一个格式化的句子起首,「你晓谕以色列人说」,这句话暗示了以下所要讲述的条规乃是以广泛宣传为目的,而不是局限在祭司制度当中。关于禁戒脂油之基本条文已经藉由一简要的方式颁布下来(三11),而这阶段的记载乃是为全体人民提供一个较完全的解释。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脂油都不可以吃(见三3~5之注释〕,纵使这些动物是自死的,是因为自然因素而死的或是被野兽撕裂的,牠们的脂油可以做为别的用途;或许包括处理那些攻击牧场上羊群的毒蛇。当羊群在吃草的时候,这些爬虫类动物会从牠们的洞里出来,咬伤羊的鼻子;在一天退出之际,当羊群在牧羊人手下经过归回羊栏的时候,牧人会将这羊的伤处浸于膏油之中(诗二十三5)。依照古代的风俗习惯,通常牧人们会借着置放动物的脂油来对抗毒蛇的威胁;他们常沿着这些爬虫类动物栖息洞穴的边缘放置猪的脂油,然后放火烧之,藉此驱散那些毒蛇。直到今日,巴勒斯坦的牧人仍然使用猪的油脂来驱散毒蛇。在一般的希伯来思想中,他们认为用来献祭的那些脂油乃是被拣选的部分,因此这些脂油只能够归神自己所有。

  虽然一切事物终必归与神,但是祂和信徒的关系,要求信徒必须将神委托其保管的一切物质性的东西,按照特定的比例还献给神(代上二十九14)。这要求除去了属灵关系中仅仅口头上承诺之层面,而且一个人若真的委身于神,这要求也挑战人必须付上实际参与的代价。这就是为什么在献祭的供物中,神要我们拿出献给祂的那部分;这也是为什么必须先满足这个要求后,仪式方能继续进行下去,即使这献祭是要将整个祭物烧尽,原则还是不变。我们要将神赐予我们的还献一部分给祂,这原则在十一奉献,也就是奉献我们所得的十分之一的体系中业已定形,而且凡是那些在他们自己信仰经历中应用玛拉基书三10的人,必定继续不断地蒙神赐福。

  在第20节里提及,凡触犯这条款的必从民中剪除,这断然的宣告也同样严厉地应用在那些吃血的人身上,不论这血是何种形式,是动物的血或是鸟类的血,都不可吃。在此提到的这二个种类,是为了要涵盖以色列中所有作为供物献祭的活物。血是生命之所在(十七11),而生命又是神所赐奇妙的产业和礼物;故此,它必须只能归还给神自己,而不应被人类所侵占。这明显是含有卫生和神学性暗示的考虑;当然,血不但能够给人健康,亦会传染疾病;如果摄取的话,它将成为许多疾病的传染媒介。传统上,犹太人坚持他们宰杀动物的方法是正确的,因为惟有如此才能够除去组织中所有的血;这传统是他们文化中恒久不变的规范之一,而这规范本应当更恒常地推荐给外邦人。就卫生和饮食的立场看来,这种洁净可食的肉是食用肉类中最安全的一种。

M 附加的平安祭条例(七28~38)

  正如前述段落一般,这个段落以一个格式化的宣布起首,为要教导以色列全会众一些关于平安祭的一般性指示。它主要的讨论内容可被视为是管理这些祭物条规(三1~17,七11~21)的附加条款,并且针对先前并未提及有关祭司当得的分,本段落里也有详尽的记载。此刻,以色列民相当清楚这处境,因此他们能够确实地知道这些礼仪包含些什么。至于无酵饼和有酵饼(12~13节)中有一部分是要归给那献祭祭司所有的,这内容在此并未提及,因为这里所关注的是祭肉方面的处理。

  30~34. 依照正规的程式,脂油是归神所有的,并且当一块带有脂油的胸肉献上的时候,必须于其脂油在坛上焚烧之前,先在耶和华面前来回地摇动,作为摇祭献给神。然后,这块胸肉就归祭司们所有,作为他们的分。祭物献上时,这摇摆之动作最有可能是指祭司将这部分向着祭坛的方向举出,然后收回的动作,以此作为一奉献的姿势。据近代拉比领袖何兹(Hertz)的了解,他认为这举动的含义应当是更复杂且具有特殊意义的,并非如现代作者所想象的,只是一个简单、向着祭坛献上的举动罢了。在针对平安祭祭物中祭司所得部分的讨论里,他就归祭司所有那部分的观点,详细地说明了古代礼仪程式中的「摇动」;首先,这部分先被放在捐献者的双手之中。这时,那位任职的祭司将他自己的双手放在献祭者的手下面,然后先向前、向后移动,再向上、向下摇动。这举动象征着将此供物献给神──那天和地的统管者。43如果这位拉比的解释是正确的话,这摇祭则含有一个更深的含义,因为,事实上这些动作正表现出十字架的记号。在此,正是利未献祭体系的核心──它成了基督在加略山上牺牲这事件生动有力的预表,借着祂的死,为所有世代的人成就了代赎与复和(弗二13~14)之功。

  祭牲的右腿(希伯来文 šôq hayyāmîn)要奉给任职祭司(32节);自古至今,这部分都被认为是动物身上上选肉质的其中一个部位。在撒母耳记上九24里,这部位的肉乃是为贵宾存留的。虽然大腿肉可能是动物身上肉质最柔嫩的部位之一,故特别适合用来招待客人;然而,我们必须记得,就营养的观点看来,祭牲身上任何部位取下的肉,营养价值都是一样的。较古老的圣经译本将供物(32节)这个字眼译为「举祭」,例如:AV、RV、美国犹太译本(the American Jewish Version)等等。而NEB给我们一个较现代的翻译,它将此字译为「贡献」,这是 terûmâ 这个字的普通意义,意指将某物「拨出作其他用途」。神规定平安祭中的胸肉和腿肉这二部分理当属于亚伦的祭司家族所有,并且,只要献祭体系还存在的一日,这些将是他们从国家中所永得(34节)的分。在拉吉(Lachish)考古遗迹中发现了一座完好保存的迦南人庙宇,明显地,这座庙宇是大约在西元前一二二○年时,被希伯来人所毁,被毁的当时仍在使用着。在这废墟里存有大量动物和鸟类的骨头,而这些骨头都是右前腿上半节的骨头。44这指出在以色列人和迦南人献祭仪式之间存有某程度的礼仪一致性,特别是如果我们像RV边注所记的一般,将第32~33节里的「大腿肉」译为「肩膀肉」的话,更为明显。一经察看,极少数的骨头有被火烧过的征兆,也就是说,这些肉是曾经被拿来煮过的(参:撒上二13~14)。即便是大腿肉亦有可能被一般的预备方法所破坏,但这将肉拿来煮的预备方法似乎较适用于肩膀肉,而较不适用于大腿那些较柔嫩的部分。

  35~36. 官方制定这法令乃是要确保,从亚伦祭司家族被任命和膏立的那日起,祭司们之食物供应得以持续不断,无所缺乏。因而,我们可预知,在将来的日子里,这奉命供应祭司家族的食物会持续下去。因此,明显地,即使一个人从事一份如管理属神的事物这般超脱名利的职业,他仍是一位工人;所以,他得工价是应当的(参:路十7)。对于神的仆人来说,神教导他们不要为明天忧虑﹕吃什么、喝什么以及穿什么(太六31),因为对于那些寻求基督国度和祂的义的人,这些事情都不是首要之务。

  37~38. 这二节经文对整个关于献祭的条例(一1~七38)作出了结论。这一小段落的文学体裁令许多学者深感兴趣,关于这种文学体裁,在创世记中有一些特别明显的范例。这是一种美索不达米亚石版的跋之书写风格;有许多此类写作格式的例子已经在一些考古的挖掘中被发现。当我们将跋这个字眼使用在美索不达米亚文学和其他文献之际,我们并不能完全用这字眼的现代含义来解释,因为现今它只是被用来描述在一本书标题那一页的底部,所印的出版社名字而已。

  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文化里,跋虽包含了一本印好的书在标题那页该有的一切资料,然而,它并非位于一块石版素材之首,它乃是石版记载之总结。这些未受损坏的石版通常以一个标题起首,这标题是由其素材中一开始的几个字所组成;接着,就是那些被记载下来的本文,然后以跋作退出。这设计通常包含标题或是内容的命名、石版写作的日期以及所有者的姓名,这位所有者也可以是抄写石版的文士。某些种类的素材,例如﹕吉加墨斯史诗(Gilgamesh Epic),其内容是被记载在几块石版上,这类素材则是以一种所谓「引人注意的警句」之连结设计将这几块石版连接在一起;如此一来,人们才能按着它们应有的次序来阅读。当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如果跋是包含在这石版系列里的话,它的编号将会是最后一号;而且,不论跋这块石版是否包含在系列之中,写作的人都会写下跋作为退出。

  就创世记的素材而言,在一1~三十七2里,我们可以借着「……的后代记在下面」这个片语标示在那段经文中跋的出现,这么一来,我们可在这段经文里分出十一个以美索不达米亚石版形式写作的单元。我们若以跋为起点,回头检视整个篇章至其标题处的话,我们将会发现一个完整的文学单元;并且,这文学单元明显地符合了典型美索不达米亚之写作模式。这些单元中的第一个(创一1~二4),指出这段素材的写作日期相当地早(「当他们被造的时候」),它涵盖了创世记二4前发生的所有事情。第二个被提出具石版格式的段落(创二5~五2)似乎没有保留其标题,或许这流传下来的段落格式受到损毁;因为,在很多不同的地方,许多美索不达米亚石版都已受损坏。然而,创世记五2的跋却非常清楚地陈明,在原有的素材里,它包含一切前述之事项。45

  让我们回到利未记七37~38,我们可以辨认出在这段落里,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文献跋的几个要素:标题(「都是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差不多与利未记一开始的那句话一样;这份素材抄写的文士或所有者之姓名(「摩西」),以及这记载的写作日期(「他在西奈旷野吩咐以色列人献供物给耶和华之日」)。这重要项目的一览表(37节)里所列举的,是已经在整个献祭法令中讨论过的;它指出当跋是整个系列的一部分之际,这块石版的编号为何,这种安排正符合美索不达米亚文献的写作习惯。摩西本身学了埃及人一切的学问(徒七22),故他一定十分熟悉楔形文字的写作和巴比伦人的抄写习惯;因为仅在早一个世纪前,也就是亚玛拿时期的时候,巴比伦人在近东一带已经采用官话(lingua franca)的统治策略。摩西最有可能是那位将创世记基本的石版素材和约瑟的记事结合起来,成为现今我们所拥有的创世记的人,他必定是第一手熟悉那些古代史料编纂的资料,直到他所处的那个时代,这些资料可能都是以蒲草纸或是皮革保存下来的。

  他可能早已决定要将这献祭的法令以一种文学的格式告知以色列人,这种文学的格式乃是类似于保存他们先祖最早期写作传统的格式;以至于他能够用第一流的表达方式来呈现这些法令,这能够表达出条例本身所要求的基本重要性。总之,这些素材乃是按照西元前一千多年时极易被认可的型式来编排的。

  利未记七37~38的跋,标记了立法素材的一个重要段落之退出,证明它的真实性并果断地订下它写作的时间为西元前一千多年前。这段跋绝对不是一份伪造品,也不是一份晚于摩西时代许多年的编者所编辑的作品。正如与它一样是源自于美索不达米亚的许多例子一般,跋证实了该文献的作者和写作日期,就好像现代书籍的书名页。整个法典对每一个古代之风俗习惯均有所指示,这些指示包括了早期献祭专门术语的一些例子,至于这些风俗习惯的某些要素在摩西的时代已经废除了。祭司素材的风俗和持续性乃是古代近东国家的特征,因此,在古代以色列人的生活圈子里也不例外。不但是这个段落以十足的把握,标定整份文献都是摩西时代的作品,而且,也因着这素材的本质,以及人们对那位编辑者一致的尊敬,我们必须考虑﹕在它整个流传的历史中,除了极小的经文变异外,是否有其他的问题出现。希伯来经文的纯正证实了这个主张,除了在利未记六5(「五分之一」)是以复数形式出现以外,没有其他的难点;上述例子在撒玛利亚五经抄本和很多的抄本里都是以单数的形式出现;此外,一个难以了解的字眼 tup̄înîm(六21;MT六14)以及在利未记七21里,可能用 šereṣ 代替 šeqeṣ,这只是牵涉到一个子音的改变而已,却是相当受争论的变更。以任何的标准看来,这些所谓的「难点」在本质上都是微乎其微的,纵然它们存在,我们仍可保有希伯来献祭法令原有、纯粹的精髓,暂且不论它有时候会出现一些相当老调的文学形式,事实上,这些法令都设法在写作风格上寻求变化,例如在利未记六1~5里的写作风格就是相当复杂的形式。

  这法律的素材包括了一些方法,借着这些方法,一个违反圣约条例的人可能犯下疏忽、怠慢或是已被原谅的偶发事件等等的罪行,却可以与以色列永活的神恢复关系。对现代的读者来说,这些献祭过程的细节说明可能是相当沉闷、无趣的篇章;但是对古代的希伯来人而言,这些却是他们属灵生命中的一项基本且重要之因素,而且他们持续不断地保留这些礼仪,直到耶路撒冷圣殿于西元七十年被毁之际,这献祭的体系才在实际作用上被终止。然而,这许多条例的意义并不止于此,因为当我们重新研究这些规条的时候,它们促使读者回想起某些神对人自我启示的基本观点。祂的本质是全善全圣的,不单是在伴随着礼仪规矩的仪式层面上,在伦理和道德的层面上亦是如此。如果那些敬拜祂的人已经与祂和好,且认知祂在他们生命中的祝福的话,他们必须用心灵按真理敬拜祂(约四23~24,新译本),而不是以形式化的行为来敬拜祂。神在伦理和道德这二层面的属性,正是为何祂如此严肃地对待罪的原因。这冒犯了祂的本质,也玷污了祂本有的圣洁,这就是为什么神不能以一个平静、满足的态度看待罪恶的缘故(参:哈一13)。祂恨恶罪恶的同时,却爱罪人;然而,在罪人未与祂和好恢复相交之前,必须先有代赎的行动,藉此行动罪方得除去。

  要记得只有那些因着疏忽所犯的罪能够得到赦免。法令中清楚地说明了(民十五30~31)那些「自大」抵挡神所犯下的罪,例如﹕那些故意蔑视清楚记明的圣约条例之行为等,是不蒙饶恕的。犯罪者藉由这样的行为表现毁谤了他的神,并且他将会为他的背叛行为受惩罚,这惩罚就是他个人的灭亡。当我们参阅相关经节中的注解时,我们会发现这献祭的法令,借着开始描述赎罪祭的理论基础应为何,来表明将来基督的赎罪工作。甚至是偶犯或是疏忽的罪,若不流血也不得赦免(参:来九22),这使得付代价和遵守承诺这二个原则更形具体化。

  只有当罪人以合宜的方式献上供物时,他方能确定代赎之功已完成;这所谓合宜的方式就是如同 recte 般,亦即一个发自内心真诚忏悔的态度,而非 rite(依循惯例而行),亦即无意识地按着一些礼仪的套语,陈述言辞上规定要说的话语。基督的工作在摩西制定的律法所能提供众人的以外,扮演着一重大进展的角色,如果一个犯罪者真心忏悔,向主承认他所犯之罪的话,即便他是故意犯下一些抵挡神的罪行,仍得蒙赦免。根据基督的教导,只有一种罪行永不得赦免,那就是抵挡圣灵的罪(太十二31;可三29;路十二10)。这罪行就是「亵渎圣灵的罪」,亦即将圣灵在人生命中的影响力和工作归因于从魔鬼而来。如此愚钝地曲解圣约之爱,实在是远超过能够赦免的底线,因为这牵涉到将属灵的意义完全颠倒之罪行。从来没有一位真信徒会犯下如此可憎的罪行,因为这罪是深植于黑暗权势之中的。然而,为要防止自己落入试探和罪恶之中,基督徒必须持续不断地站在十架的荫庇下,承认他们所犯的罪,认真地请求饶恕,并凭信心经历,神子耶稣基督的宝血必定能够洁净那些真诚悔改认罪的罪人所犯下一切的罪(约壹一7)。

43J. H. Hertz (ed.), The Pentateuch and Haftorahs (1940), p. 434.

44G. E. Wright, Biblical Archaeology (1960), p. 15.

45关于将此方法应用在创世记时更详尽之解释,请参见:P. J. Wiseman, Clues to Creation in Genesis (1977), pp. 31 ff. 及下。这本书是由 D. J. Wiseman 教授所编,与 P. J. Wiseman 合着的 New Discoveries in Babylonia about Genesis (1936),以及 Creation Revealed in Six Days (1948)。亦参见:HIOT, pp. 63-64; 545-551.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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