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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第廿七章

Ⅶ 有关许愿与奉献的条例(二十七1~34)

  利未记的最后一章详细地论及许愿和十一奉献之事宜,这些在其他地方也只是相当普通地提到而已(利七16,二十二18~23,二十三38)。对神所许下的愿将一个人或是财产置放在一个特别神圣的关系之中,而这关系乃是位于律法中正式要求以外的。耶弗他的女儿(士十一30~31)和哈拿的儿子撒母耳,都是被他人许愿献上的人之例子。利未记以有关圣所献祭之条例开始,因此它应当以同样的主题为退出,这是合宜的。

A 人(二十七1~8)

  1~5. 这段落论及了一个男人的估价,这男人乃是在一次向主耶和华许愿的时候被献上的。估价的标准是圣所的舍客勒(见利五15的注释〕,而成年男子的价值是银五十舍客勒(3节)。这些钱将给付祭司们,而在较后的一些时期中,这些钱拿来用作圣所的一般性维修之用。举凡被许愿服事神的女子其估价为三十舍客勒,可能因为她们在身体方面没有比健康男性来得强壮。类似的标准应用在两性中年纪介于五至二十岁的人身上。毫无疑问地,女人乃是协助祭司们处理圣所中非礼仪性的职务,此外也有可能照顾那些年纪较小的崇拜者。

  6~8. 以此方式献上作为服事主耶和华之用的小男孩值五舍客勒,与他类似情况的小女孩则值三舍客勒。只要他们的愿还持续着的话,这些孩子将会被教导如何在许多不同的职务上协助祭司们。六十岁以上的男人值十五舍客勒,女人则值十舍客勒。如果一个人许了愿,无论他是为他自己或是他人许愿,但是他太穷以至于不能够给付任何东西的话,那么这位被许愿的人,将由任职祭司估定一个较低而且对这涉及者较实际的期待,以至于他或她能够持守所许下的愿。在旧约圣经的时代中,许愿被视为是非常严肃的举动(参:申二十三21~23),而在此所列下的警告,是为了要劝阻人们许下那些过分狂热又不切实际的愿。因为妥拉并没有包含那些已定规许愿的条例,所以一个人若进入了那种自愿和神许下的关系中的时候,他必会完成他所保证的一切,这是我们所期待的。只有那些符合圣约伦理的愿才蒙神所接受。一位妻子所许下的愿除非征得其丈夫之同意,否则便是无效。

B 动物(二十七9~13)

  9~10. 因为所有献给主耶和华的洁净动物祭牲都是圣洁的,因此牠们必须符合先前既订条例那段落中所记的标准。一旦一只动物被许了愿,就不能够以一只品质较差或是不同种的动物来取代(10节)。如果作出一个平等的交换,那么原来这只动物和代替牠的那只动物二者,皆被视为是圣洁的,二头动物都不可以为了世俗的目的来用。

  11~13. 因为一项缺陷而被视为不洁净的动物也可以被用来向主耶和华许愿,而由祭司订下其金钱上之价值(12节)。如果情况改变,造成一个人想要取消他所许的愿,并赎回他的动物的话,他必须多付这头动物估价的五分之一金额。这些条例借着强烈地要求一些适当的程式,来保护许愿之神圣性;并且阻止人献上那些好像有缺陷的动物,如同可任意处理的日用品为杂陈的祭物,借着缴付一笔罚款而又将献祭牲赎回。

C 财产(二十七14~29)

  14~15. 房屋和土地也和人与动物一样,能够用来许愿归给耶和华。就房屋为例,祭司必须在接受之前对那产业作出实际的估价。当原来的屋主决定赎回他先前已经许愿的房屋的时候,他必须偿还这估价的五分之一罚锾。一旦这房屋交由圣所的祭司们管理后,他们大概会依照他们认为这房屋适合什么用途来使用它,因为这房屋可能位于一个城市中,因此跟其他任何的土地都没有关联(参:利二十五29~30)。

  16~29. 当一块地献给主耶和华作事奉之用的时候,情况则变得比较复杂些;因为按照禧年的条例,这种产业在那时必须归还给原来的拥有者。这被许愿的土地要由祭司按着它每年撒种的数量来估价,一贺梅珥的大麦代表在四十九年这段期间中,拥有五十舍客勒的价格。106这可以与美索不达米亚的惯例相比较,在美索不达米亚的惯例中,一贺梅珥的大麦值一舍客勒。正如其他的度量衡单位一般,一贺梅珥准确的度量为何我们不得而知(参:利十九36),但是它可能约等于几百公升之多。时间越短,将会按照所剩余之时间比例折价(参:利二十五50~51)。即便一贺梅珥大麦的价格,可能按当地情况而有所变动,然而这条例的基本原则是,此产业的估价与它预期的农作物收获量有关。如果那块地随后被拥有者赎回的话,他必须将百分之二十的额外费用偿付给祭司们。那地在被献给主耶和华后,如果因着某些原因也再度被售卖出去的话,在下一个禧年来到时,它便成了祭司们永远的产业。一块地若暂时性地奉给祭司们作为礼物(22节),这块地也要按着距离禧年的年数来估算它的价值,而那捐献者必须偿付相同的价银,以作为归耶和华之圣物(23节)。圣所的舍客勒,这被认可的估价标准乃是由二十季拉所组成的(参:出三十13;民三47,十八16)。

  无论如何,洁净动物中初产的幼畜都归神所有(出十三2),所以不能够再取来许愿归予圣所。不洁净的动物,例如有缺陷的,可以借着偿付一般价格百分之二十的额外费用来赎回这头动物。为了阻止不负责任的敬虔行为,举凡献上的物品(希伯来文 ḥērem)都将被视为是单属神的产业,因此它们不得被转卖或赎回。在以色列后来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见一些人冒犯这种「禁令」的过程(参:书六17,七1),以及不顺从管理这种奉献条例的后果为何。像这种「供奉」或是「将自己置身于禁令下」的程式,乃是神在一些特定处境下的直接命令,因此这与个人奉献予事奉主耶和华的行为稍有所差别。

D 十一奉献之赎回(二十七30~34)

  30~31. 十一奉献,亦即所有生产的十分之一,被视为是百姓们应当奉献给这位土地真正拥有者的份(利二十五23)。在一些情形下,如果人必须或是想要赎回这十一奉献的话,他必须将标准的百分之二十之额外费用付给祭司们。然而,这条款并不适用于动物的身上,因为每生出的第十头动物都自动归神所有。

  32~34. 牧羊人的杖(32节)乃是用来指引羊群,并帮助牧羊人能够在艰难的岩层地形行走。然而,在此所使用的希伯来文字(šēḇeṭ)比较正确的翻译应当是「竿」,它是一个用以避开掠夺野兽的防御武器(参:撒下二十三21)。当牧羊人在「竿」他的羊的时候,他用它来将羊挡在羊栏的门前,而逐一地检查牠们是否受伤或是损害。那些刚出生的羊羔也会被牧羊人用类似的方法来检查牠们是否有缺陷。这段落禁止那些拥有羊群或是牛群的人,霸道或任意地选择那些要献给神的动物(33节);而且如果作出任何企图交换的举动时,那二只动物都被视为是献给神的。一段总结性的宣告,与利未记其他地方类似的,来总结本章之内容。

  这条例的目的乃是要略述那些可以献上作为神圣事奉之用的人和产业之条件为何。正因为神的圣洁乃是每一个许愿献祭的核心,所以必须订立严厉的条规以免发生亵渎的行为。

  因此,个人的动机成了本章最关注的课题,以至于不合理、轻率或是过分狂热的举动之发生率,就算不能够完全排除,也能够减至最低。那些曾许下心愿的人,他们的经历似乎告诉我们,通常随着时间的过去,原来许愿时的动机或处境是会改变的。利未法令认知到这个问题,而且在某些情况下,非常有人性并弹性地允许人赎回他曾许下的愿。

  现今的基督徒应当和古代的希伯来人一样,清楚地认知向神许愿的严重性。在新约圣经中并没有任何有关许愿的命令,但是却非常清楚地暗示我们,无论是受洗的许愿、婚姻的誓约,或其他类似的承诺,任何向神的保证或承诺都是必须兑现的严肃之事。违背所许下的愿,就好像一个人手扶着犁向后看一般(路九62)。持守将一生献予事奉基督这个誓约,是敬拜一位圣洁并且完全的神最蒙其悦纳的方式了。

106因为「种子」就意谓着「收成的农作物」,参:R. de Vaux, Ancient Israel (1961), p. 168.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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