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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附录

附录 A﹕利未记第十三章

  以下是利未记第十三章的实验性翻译,将这章经文翻译为半专业性的英文。因着一些希伯来文字表达上暧昧不明的本质,这翻译也与其他所有类似的翻译版本一样,会有一些共通性的缺失。「麻疯病的」和「麻疯病」这些字眼之使用,乃是与「癌症的」和「癌症」等字眼有着同样一般性的涵义,二者在临床处境上不应存有任何的偏见。

1.

 

现在耶和华对摩西和亚伦说,

2.

当一个人在他的身体表面上长出一肿胀物、皮疹或是发炎斑点,而他怀疑自己的表皮长有大麻疯的情况,他要被带到祭司亚伦,或是他其中一个儿子的面前。

3.

然后祭司要查看表皮上的病害,如果患处的毛发已经变白,而且病症的现象似乎已经渗透表皮,这就是大麻疯病症的症状。在查看他之后,祭司要宣布这人为不洁净。

4.

如果表皮那光滑的部分是白色的,而且似乎没有渗入皮肤,其上的毛发也没有脱色,祭司就要把患者隔离七天。

5.

到了第七天,祭司要再查看他,如果根据他的判断,病情已经止住了又没有进一步的皮肤感染,祭司还要把他再隔离七天。

6.

到了第七天,祭司要再查看他,如果患处恢复正常的外观,病症也没有在皮上蔓延,祭司就要宣布他为洁净;这不过是一个斑点性或流行性的皮疹罢了。他要洗净衣服,而在宗教和社会层面上得洁净。

7.

但是在患者给祭司查看并得着释放后,病害若是广泛地在表皮上蔓延,他就要再次回到祭司面前作进一步的检查。

8.

然后祭司若发现这病害已经严重地渗入皮肤,那么祭司就要宣布他为不洁净;这是大麻疯。

9.

当一个人染到大麻疯,就要带他到祭司那里。

10.

接着祭司要查看,如果发现皮上有明显的白色浮肿,毛已经变白,而且若病害本身显出溃疡组织的特征,

11.

这就是侵犯皮肤的慢性麻疯病,祭司要立刻宣布他为不洁净;不必隔离观察,因为他已经不洁净了。

12.

现在如果疑似麻疯病的症状已经在皮上蔓延,到了一个地步,从头到脚遮满了患病者全身的皮,祭司所查看的每个地方都是如此,

13.

那么祭司就要查看,如果麻疯已经布满了他的全身,祭司就要宣布那患病者已经痊愈。皮肤已经变白,而他在宗教和社区生活的目的上已经洁净了。

14.

然而当他身上什么时候出现溃疡的组织,他就成为不洁净。

15.

然后祭司就要检查那溃疡组织,并宣布他为不洁净。溃疡组织被认为是不洁净的,是麻疯病。

16.

但溃疡组织若在外观上改变,又变成白,他就要去见祭司,

17.

祭司要查看。如果患处已经转为带桃红的白色,祭司就要宣布那患病者已经痊愈,他在礼仪上就洁净了。

18.

当一个人身上长了肿泡,已经医好了,

19.

而且在肿泡之处又起了白色浮肿或是发炎的白色斑点,他就要给祭司查看。

20.

当祭司查看的时候,如果发现有明显渗透皮肤的现象,上面的毛发也变白了,祭司就要宣布他为不洁净;这就是在肿泡中发作出来的麻疯病。

21.

但如果祭司查看病情,看见发炎处没有明显的白毛,也没有渗透皮肤,只是渐渐褪色而已,祭司就要把他隔离七天。

22.

如果后来病害在皮肤上蔓延开来,祭司就要宣布他为不洁净,他所患上的是恶性疾病。

23.

但是如果这肿大的斑点在原处止住,没有蔓延,它便只是一个发炎的肿泡,祭司就要宣布他为洁净。

24.

现在如果人的皮肉烧伤,烧伤处皮肉裂开之组织迸出了一片白中带红或是纯白的部分,

25.

祭司就要查看病情,如果该处的毛发已经变白,病害又似乎已经渗透到皮肤之中,这就是从烧伤发作出来的麻疯病。祭司要宣布他在此阶段是不洁净的;他患上了麻疯病。

26.

但如果祭司查看病情,病害处的毛发不是白色的,患处也没有真正渗入皮肤内,只是渐渐褪色而已,祭司就要把他隔离七天。

27.

到了第七天,祭司要再查看,患处若是在皮上蔓延,祭司就要宣布他为不洁净;这是麻疯病。

28.

病害若是在原处止住,没有在皮上蔓延,只是渐渐褪色而已,这是原本烧伤之肿胀,祭司就要宣布他为洁净,因为这只是烧伤发炎的现象罢了。

29.

当一个男人或是女人在头皮或胡须上染病,

30.

祭司要查看那病害,如果发现有渗透皮肤的明证,而且该处的毛发在外观上呈铜红色又柔细的话,祭司就要宣布他为不洁净。这是一个发炎的病害,是头上或是胡须上的恶性病症。

31.

现在如果祭司查看这发炎的病害,但是既没有发现明显的皮肤渗透现象,在该处也没有黑色107的毛发,祭司就要把那患痕痒病的人隔离七天。

32.

到了第七天,祭司要再查看患处,如果看见炎症没有蔓延,那里也没有铜色的毛发,患处没有渗透皮肤的现象,

33.

那患者就要自己剃去须发,患处却不可剃。祭司要把那患发炎病症的人再隔离七天。

34.

到了第七天,祭司要再查看患处,如果炎症在皮上没有蔓延,也没有渗透皮肤的现象,祭司就要宣布他为洁净。他要洗净衣服,在宗教和社会上就洁净了。

35.

但是他得洁净以后,炎症若是在皮上蔓延开来,

36.

祭司要再查看,如果发现这病症明显地在皮上蔓延,祭司不必找铜色毛发;他已经不洁净了。

37.

但是如果根据祭司的判断认为这炎症已经止住了,那里也长了黑色的毛发,病害已经痊愈。那人是洁净的,祭司要宣布他为洁净。

38.

当一个男人或是女人身上的皮肤起了一些光滑的斑点或是明显的白斑,

39.

祭司就要查看,如果发现斑点在皮肤上呈灰白色外观,那是皮肤出疹;那人在礼仪上是洁净的。

40.

人的头发若是从头上掉落,只不过是秃头,他还是洁净的。

41.

人的前额和二太阳穴处的头发若是掉落,只不过是秃头,他还是洁净的。

42.

但是头顶秃处或是额前秃处若有白中带红的病害,这就是麻疯病,在他的头顶秃处或是额前发作。

43.

祭司就要查看,如果发现在他的头顶秃处或是额前秃处,有白中带红浮肿病害,外观看来与身体上皮肤的麻疯病类似。

44.

他就是麻疯病患者;是不洁净的,祭司必须宣布他为完全不洁净。他患上恶性头皮的病害。

45.

身上患有麻疯病的人要穿着撕裂的衣服,披头散发。他要遮盖他的上唇并喊叫,「不洁净,不洁净」。

46.

只要他还患有这病的症状,他就是不洁净的。他既是不洁净,就要远离营区,独居在人迹罕至的地方。

47.

当衣服的外表似乎是变了质,无论是羊毛衣服或是麻布衣服,

48.

无论是编结的或纺织的麻布或羊毛,是皮革或是皮革制成的任何物件,

49.

无论是在编结物或纺织物,在皮革或任何皮革制成的物件上,如果那受染的纤维发红或发绿,这是一个变质的情况,要给祭司查看。

50.

祭司要查看那受染的部分,把恶化之素材隔离七天。

51.

到了第七天祭司要再查看那部位。如果那现象在纤维上,在编结物或纺织物上,或是在皮衣或任何皮制的物件上蔓延开来,这就是顽恶的变质现象;那物件是不洁净的。

52.

无论受染的是编结物或纺织物,是羊毛或麻布,或任何皮制的物件,祭司都要将这些衣物烧掉,因为那是顽恶的变质现象,必须用火烧掉。

53.

但如果祭司查看病症,那受染的部分并没有在纤维上,在编结物或纺织物上,或是在任何皮制的物件上蔓延开来,

54.

祭司就要吩咐物主把那含有变质部分的物件洗净,然后他要将它再隔离七天。

55.

洗净以后,祭司要再查看那受染的对象。如果那变质部位的颜色没有改变,虽然病症没有蔓延,那物件还是不洁净。无论那陈腐的部分是在外面或是在里面,你都必须用火把它烧掉。

56.

如果祭司查看的时候,看见那受染的部位在洗净后色泽暗淡了,就要把那部分从衣服、或是皮革、编织物或纺织物上撕下来。

57.

如果病症再出现在纤维上,不论是编结物或纺织物,或是任何皮制的物件上,那就是病症蔓延开来了。你必须将这染了病症的物件用火烧掉。

58.

但是无论任何物件、编结物、纺织物或是皮制品,在洗净后变质的部分消失,要再洗一次就洁净,能够按一般用途来使用之。

59.

以上是与羊毛或是麻布物件,编结的或纺织的,或是任何皮制的物件有关的条例,可以断定洁净,或是不洁净。

107LXX 译为「黄色」。

附录 B﹕性及其神学

  圣经中许多有关性的教导出现在旧约圣经里,有时候它以直爽的陈词出现,有时候它又以婉转的言辞遮掩地出现。好比「男性」和「女性」,「男人」和「女人」,「丈夫」和「妻子」等等这些字眼,是用来描述性别上的区分。借着一些一般的辞汇,继续描述在生理构造这层面上的不同,例如 bāśār(「肉体」、「全身」,无论是用来描述人或是动物),就被用来以一个特别婉转的方式指出男性的生殖器官(参:创十七11;出二十八42;利十五2~18;结十六26,等等)。希伯来文中 yārēk 这个字眼(「大腿」、「腰」)也定期地被用来描述男性的生殖器官(参:创二十四2、9,四十六26,等等)。有时候「双脚」这个字会成为男性生殖器的代用词(出四25;得三7;赛六2,等等),偶尔也用来描述女性的性器官。另外一个字眼,通常在多数的版本中被翻译为「赤身露体」,曾被用来描述可耻地暴露女性生殖器(利十八6~19,二十17~21;哀一8,等等)。通常圣经里会用婉转的言辞来描述性器官或是性活动,但是乳房这些第二性征却是相当开放地直接用其名称提及。男性和女性二者的性器官,常常都是依据他们对全身的关系来描述的。

  性器官被认为是神圣的,有时候人们按手在它们上面来起誓(参:创二十四2、3、9)。在希伯来人当中,割礼并不像其他一些古代的民族,因着带有成年礼的含义而必须完成这仪式,反向地它是引介进入选民身体的记号。在正常的情况下,性器官是不外显的,因为希伯来人将诸如此类的活动视为是比较羞耻的事(创九21~23;利十八6~19,等等)。

  在以色列人中,性行为受到法律的控制。通奸是被禁止的(出二十14;利十八20,等等),而许多不同的法令论及了这些事情,例如引诱一位处女(出二十二16),与兽淫合(利十八23),近亲相奸(利十八6~18,二十11、12、14;申二十七20、22),同性恋(利十八22,二十13)以及利用它来图谋利益(申二十三18)。性适应方面的生理功能,例如﹕月经过多(利十五25~30)和正常的月经(利十五24,十八19,二十18)也在立法所涵盖的范围之下。

  古代的风俗制度中,男性和女性各有其特殊之角色。在一个族长社会里,男性是一家之主,他负起所有家庭成员的责任,而在他们身上,他也有完全的权力。一个家庭中的男性要耕种土地,照顾牲畜,从事交易或经济活动,并且在有需要的时候要为国打仗。女性首要的职务是生养儿女并成为她们配偶的助手。在约书亚时期后希伯来定居文化发展之际,对女人而言,那些次要的工作就开始变为突显,在以色列民族的箴言被编辑而成的那段期间,一个「才德的妇人」必然活出一个多彩多姿又可令人信赖的生命(箴三十一10~13)。

  虽然从社会角色的观点看来,两性间存有明显的差别,但是除了像所罗门的后宫 harim 以及它的外国女子代表团这些间中插曲之外,在圣经时代似乎没有歧视女性的想法。然而,即便是在这些例子中,也缺乏歧视女性的直接证据。在以斯帖记里,那些皇宫里的众女子似乎是住在书珊城宫殿中一个隔离开来的地方(斯一9,二3,等等)。其他的圣经经文指出至少有一些女人她们拥有自己居住的寓所(参:创十六2,三十一3;申二十二13,等等)。所有对女性有差别待遇的经文,都是发生在那些论及冒渎圣约条例的段落中。譬如说在不贞一事上,一个女人所受的惩罚比男人严重(申二十二13~21)。

  在古代的近东地区,结了婚的男女进行性交活动,其首要目的是生养子女。男妓或是妓女之所以利用他们的性,全然是为了赚钱的意图,或许偶尔会有一些娱乐上的追求,这要视那些利用他们服务的人而定。旧约圣经非常敏感于性关系中有关情绪的层面,就好像在一些爱的诗歌收藏作品中所表达的一般,例如我们所知的所罗门之歌或是雅歌。108这些著作连同其他的资料指出,一对男女之间,深厚持久的情谊能够将这般性欲望的方式升华并使之丰富。在旧约圣经里,性关系从未被清楚直爽地描述过,这种情况是为了要强调此活动微妙和亲密的本质。反而,像「成为一体」(创二24),「认识了自己的妻子」(创四1,中文圣经思高译本),与某人「同卧」(创三十四7,中文圣经思高译本)等诸如此类的表达,都是圣经用来描述性的婉转陈词。

  圣约法令的一般要旨,是要清楚地表明西乃的这位神是创造者也是所有生命的维持者。因为祂证明了一位圣洁之神当有的高尚道德及伦理标准,举凡在圣约中与祂建立关系的人,都必须活出一种同样带有这些属灵素质的生活方式。当他们成为一个圣洁,并在任何日常生活的最前线遵行祂律法的国家时,祂就赐给他们五谷丰收和成群的牛羊。不管异教国家是如何地相信他们那些狂欢式的宗教仪式能够影响他们农作物之丰收,然而律法却清楚地陈明,诸如此类的信仰和活动在选民的生活中毫无立足之处。对他们而言,最基要的是要维持一个在礼仪上圣洁的状态,免得他们因为沉耽于迦南人或是其他民族在性方面的暴行而污染了这地。事实上性活动是一个圣洁子民生活中合法的部分,然而却只有在符合管理这些接触的条例范围之内才是如此。如果以色列人在那些指导原则以外利用性的话,他们所能期待的是神的审判将临到他们身上。当神在何西阿的时代使用婚姻关系来表明摩西时代所订立的圣约计画之严重性时,强调了婚姻关系之神圣;并且借着将国家描述为不贞之妻,来比照摩西时代的处境与西元前第八世纪人们遵守圣约之情况。因着以色列持续之变节,百姓们受到警告﹕除非他们在顺服和信心中悔改转向神,否则他们将会招致严重的惩罚。父神以一种远远超越人类父母对子女的爱来爱祂的儿女们。相对地,祂要求他们要以一种深厚的情感和委身来回应祂的爱,希伯来文「认识」这个字眼正是用来表达这种情感和委身的程度,而「认识」本身是一个描述性爱的婉转用词(参:赛十一2;何四1、6)。因此,以上的陈词似乎向我们表明,在一个性的处境中所经历到的情爱,能够向那些参与在其中的人表明,有一种爱其伟大和纯净的程度是远超过凡人所能够想象的。

  新约圣经中对性这个课题的教导并没有像旧约圣经中所教导的那么明显,但是它还是坚守住一般希伯来人的传统。对那些在婚姻契约中的男女来说,性交被视为是一项合法而且正常的功能,长久以来一夫一妻制正是这代表的模范。正如在旧约时代一般,性活动主要的目的就是生养儿女,为人父母的对儿女疼爱和照顾如同将儿女视为是神所赐下珍贵的礼物一般。耶稣基督谴责通奸和好色的行为(太五27~32,十五19~20,等等),强调在性里纯净动机的重要性,事实上就好像在所有其他的关系中,动机的纯净也是那么地重要一般。在一些非常特别的处境下,祂的爱于某个场合中延伸至赦免一个犯了奸淫的女人,但是祂还是警告她不要再从事像这样不道德的行为了(约八11,AV;RSV 边注)。

  基督的教训,为后来新约圣经其他部分所记载在性活动方面高尚的道德和伦理标准,立下了根基。要「在主里面」这个命令(参:林前七39),更增补了在婚姻里一对男女一生结合这观念(参:创二24)。无论这些私通的情况是非常少发生或是偶发的,在婚姻之外任何形式的性放纵都受到谴责。性越轨和性误用,这古代世界中普遍常见的特色,也是完全和基督信仰中之性道德概念背道而驰的做法。因此,特别是在罗马书一27和哥林多前书六9里禁止了同性恋行为的发生。

  虽然现代心理学和医学的研究已经详细探究同性恋行为的复杂性,但是大部分的结果都是不能确定的。二十世纪末社会的多元性已经助长了一个信念,这信念就是一个主张在一个假设的范围内只不过是和另一个主张般同样有效,完全不考虑道德的层面,因为人类生存上绝对属灵原则的存在与权威,这概念已经广泛地被否认。一些针对同性恋的主张,将同性恋的行为视为是违反圣经在这课题上之教训的行为,因此就将它视作是在性活动范围中,对合法性功能的一种误用行为。有一些研究者下结论说,同性恋是精神病的一种,而且在认为这样的研究进路是必须或是令人满意的范围之下,为要与这种情况搏斗,他们建议了许多不同形式的治疗方式。其他的研究者则无视于一致的评价或轻视,而只是将同性恋看作是统计学上常模的一个变数而已。

  明显地,这本注释书并不可能深入地研究此课题。然而,不提别的,就作者的意见而言,新约圣经里已经清楚地向我们陈明了,任何形式的同性恋行为都不符合一个有道德、圣洁的基督徒生命。如果一个人认为他或她自己是一位「基督徒男同性恋者」或是「基督徒女同性恋者」,这在措辞上是完全矛盾的,而且不论用什么方法,都不能够从圣经中找到任何经文支持他的论点。同样地,那些为了使同性恋作为基督徒「二择一的生活方式」这看法看来似乎是合法的,他们所作出的努力在逻辑上看来好像是对的,其实不然。

108有关这素材的分析,见 HIOT, pp. 1049-1056.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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