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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廿五章 注释

 

1-55  安息年及禧年

 

1-7  安息年

 

    安息年是有关土地的安息;每逢第七年 (4), 百姓不可撒种,也不可收割。田地在该年所生长的要作田主、仆人、寄居的和牲畜的食物(6-7) , 因它不是由人力劳动而得的产品。这里亦暗示安息年中地里的出产不像平常的余穗只规定给寡妇和孤儿,而是足够供应每一个

人实际的需要(参18-22)。按申31:10-13,这一年并非让以色列人在闲散中消磨日子,而是用以教导和训练他们关於神的律法。

 

8-22  禧年 ── 地的安息

 

    禧年的撒种及收割条例 (11-12) 与安息年相同;但它也是一个自由年,在这一年,所有卖了的产业要归还给原主,从前被贩卖为奴的要得释放,归回自己的本家 (10, 13)。 这种恢复正常的行动要根据严格的公平待遇,因此买卖都应根据距离下一次禧年之年数公平交易(14-17)。

 

18-22  显示那些遵守这些律例的人必然得著神的应许

 

第六年地所出产的,必蒙神祝福,足够安息期间的需要。因此,藉著安息年及禧年的律例,也可试验以色列人对神应许的信心。

 

22「陈粮」:第六年所存下的余粮。

 

23-34  买赎的律例

 

这律例建基於一个原则:土地本不属於任何人所有,而是属於神(23),人只是像客旅般暂时获准使用土地。地业的赎回 (25-28) 可由

至近的亲属经手(25),或由他本人赎回 (26-27), 再不然,则在禧年时自动归回原主(28)。

 

30「城内的房屋」:一年内卖方若不赎回,就失去买赎权利,因这些住宅与土地和耕耘无直接关联;但乡间的房屋(31)通常

与土地相连,故包括在赎地的律例内。至於利未人的产业则有不同的处理方法(32-34) , 可随时赎回,因他们在支派分地时并没有得著土地为产业,只有四十八座城邑及其郊野(参民35:1-8; 书21章),故此,他们在这些城邑中的房子乃是他们唯一可居住的产业。

 

35-55  对待贫苦弟兄和以色列人的律例

 

    此处所颁布的律例,把以色列人与外邦人清楚分开,表明以色列人的身分与外邦人截然不同 (留意36, 38, 42, 55的重点)。 借钱给以色列人时不应取利 (36-37) , 假如欠债人卖身还债,买主应待他如雇工,不应看他为奴隶(39);禧年一到,即使他还未满六年的服役期限(出21:2-4; 申15:12-18), 也应把他释放。但这条例却与非以色列人无关,以色列人可以待他们如不能自赎的奴隶 (44-46) 。 另一方面,如果以色列人自卖给外人和寄居者 (47-54) , 外人却要遵守这律例的一切要求:自卖的以色列人可被赎回,或在禧年时自动地离开买主的家。以色列人蒙神从埃及拯救出来之後,不能再成为任何人的奴隶,只能成为神的仆人 (42, 55)。 因此,禧年的律例保障以色列人不再沦为奴隶,也藉此记念神从埃及地拯救他们的救赎事迹。

 

43「严严的辖管他」:即虐待他,要他不停作苦工。

 

49「本家的近支」:其他的近亲。

 

思想问题(第25章)

 

1 贫富悬殊、物资不均是今日资本主义社会的现象。

  有人认为采取别的经济制度是解决这个问题之钥匙;本章的禧年制对这问题提供什麽方法?

  要实践这禧年制,人必须有什麽态度?参17节。

  这制度在现今的社会可以实行吗?

  既是这样,你认为信徒该有什麽回应?参林後8:13-15。

 

2 人若立志遵守神对禧年及安息年的律例,可有什麽应许?见18-22节。

  在新约圣经里那些以神为首的人又可有什麽类似的应许?参太6:25-34。

 

3 23节对现今信徒积蓄财物这方面有什麽提醒?

 

4 从25节看来,神的子民对穷乏的近亲应有什麽责任?参提前5:8。

  这对你有什麽提醒?

 

5 神对没有分得土地的利未人特别关注,定出赎房屋的特别条例。

  今天传道人没有属世职业,教会有否关注他们的福利?

 

6 百姓帮补贫乏弟兄,借钱不取利,是基於什麽原因?参38节。

  今日信徒与人的关系又应以什麽为准则?

 

7 从42, 55节看来,以色列人的身分高贵,是神的仆人,不是人的奴仆。

  今日信徒当如何看自己的身分?

  这是否表示信徒毋须尊重上司,毋须向人负责?

    参林前7:20-24; 提前6:1-2。

 

8 本章嘱咐以色列人要善待作奴仆的同胞;新约里有否类似的教训?

  见弗6:8-9; 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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