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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第四章

vi. 成年利未人的统计(四1~49

  第二次统计利未人的目的,是要确定三十至五十岁之间男丁的数目。他们被认为是在行进之时搬运会幕,并在百姓安营时把它装配的合宜人选。以下会幕和幕院的图解,当能澄清本章的指示:71

  搬运会幕陈设如约柜、灯台、金香坛等的,是哥辖族。但他们却不能参与包装和解开的工作。这些工作一定要亚伦和他儿子,换言之是祭司,才可以做。因为哥辖族人若是观看或触摸未经包裹的圣物,便必然死亡(5~20节;参:撒上六19~20;撒下六6~7)。

  4~15. 会幕各样的陈设用不同颜色的布料包裹,藉以显示不同程度的圣洁。至圣的约柜是神的宝座,它首先用幔子包裹,然后盖以海狗皮72(RSV:「山羊皮」,AV:「獾皮」,NEB:「海豚皮」),最后是蓝色的毯子。会幕中圣洁程度仅次于约柜的那个部分,其中的陈设则用蓝色毯子包裹,再蒙上海狗皮(7~12节)。立于幕院的燔祭坛首先用紫色毯子包裹,然后盖上海狗皮。如此在全营行进之时,约柜便因为包着蓝色的毯子,与其他陈设有鲜明的分别。

  会幕也是使用同一组的颜色。至圣所的幔子是深蓝色,圣所的是紫色,外面包着的也是海狗皮。这些颜色无疑是有意义的,但所代表的是什么却不容易看出来。73蓝色显然用作辨识至圣,即与神临在最具关联的物件。理由大概因为蓝是天的颜色,而天是神真正的居所(参:出二十四10;王上八27),会幕也是按照神天上房屋的模式建造的(出二十五9、40;来八5)。在别处地方,紫色和蓝色的帐子是王营的装饰(帖一6),君王贵胄也是穿着紫色和蓝色的衣服(如:结二十三6;士八26)。使用同样的颜色提醒以色列人,会幕是他们神圣君王的宫殿,约柜是祂的宝座。

  哥辖族人用扛或抬架搬运物件(6、8、11、12、14节),实际上却不参与包装的工作。革顺和米拉利两族,则要在祭司监督下(28、33节),包装和解开会幕中他们照管的部分,但却不亲手扛抬,而是用牛车运输。革顺族所负责的幔子,要用两辆牛车搬运;米拉利族的柱子橛子,则需要四辆。由于照管的物件繁琐,每个米拉利人都要各自负责一样,免得有所遗失(32节)。

  这些统计之间,有两个共通的圣经原则。第一,每一个神的子民都有自己的角色。祭司献祭,米拉利人携带橛子,其他支派则在军中作战。整体要顺利运作,缺一不可。百姓若不彼此合作,就无法到达应许之地。基督的身体也是一样,肢体都各得恩赐,恩赐亦各有贡献,使整个教会得益。但和以色列一样,「恩赐原有分别,圣灵却是一位。职事也有分别,主却是一位。功用也有分别,神却是一位,在众人里面运行一切的事。」(林前十二4~6)保罗以本章余下的篇幅,集中讨论以上原则的细节。

  这几章清楚表明的第二个重大原则是,以色列是个阶级统治的体制,准确一点来说,是神治的体制。神说话的对象是摩西、亚伦,他们把神的话传给百姓。祭司是亚伦的儿子,他们顺从父亲。利未人地位在祭司之下,他们以宗教员警的身分,防止一般以色列人落在致死的罪中。新约对教会的描绘,亦同样把教会中有职任的人,以阶级性的方法组织起来。这组织可以追溯到主自己任命十二使徒,这做法显然是仿照以色列十二支派的组织。使徒在基督之下,在教会有至高的权柄。在他们以下有先知、教师、长老(参:林前十二28及下;弗四11、12)等其他职任。平信徒必须「依从那些引导你们的,且要顺服」(来十三17;参:林前十六16;帖前五12及下;彼前五5)。而领袖则当「吩咐人」,「用各等权柄责备人」,因为持守圣经的教训「又能救自己,又能救听你的人」(提前四11~16;多二15)。

增注:祭司和利未人的历史

  民数记对祭司和利未人之间的关系,解释得比旧约任何地方都来得明了。祭司和利未人都同是利未(即雅各十二子之一)的子孙。利未支派分为三族:哥辖、革顺、米拉利。祭司是利未支派中的一家,亚伦是其父亲。按照历代志上六2~3,亚伦属于哥辖族。哥辖族在民数记三至四章中地位比其他两族为高,似乎与此协调。民数记规定只有祭司才能献祭,利未人的责任是守卫、搬运、支搭会幕。民数记假设两者间的这个关系在旷野时期已经存在,出埃及记三十二25~29证实了这一点。

  然而自从威尔浩生在《以色列史》(1878)中把他的理论普及化之后,一般的看法都把祭司和利未人之间的关系,视为源于后期,甚至被掳归回的时代。他们辩称祭司和利未人之间的历史一致如下:在最早时期,任何人都能够成为祭司,后来却成了利未支派的专利,在全国各地的圣地供职。势力最大的是耶路撒冷的祭司,他们是撒督的后代。约西亚王在主前六三○至六二二年之间推行的大改革时将丘坛废除,又把作为丘坛祭司的利未人带到耶路撒冷,容许他们辅助撒督族的祭司。耶路撒冷的撒督族又宣称他们自己也是利未的后裔,来安抚失去了权利作为丘坛祭司的利未人。如此,利未人虽然不能继续在丘坛事奉,却可以说京城的祭司是利未支派的一分子。这不过是法律上的拟制,因为根据威尔浩生,撒督族祭司其实并不属于利未支派。这理论以不同的姿态,出现在现代大部分的以色列宗教史,以及对旧约祭司较详细的研究中。74

  情况虽不容许我们对这理论仔细地作出反驳,但要指出它的某些缺陷,仍是可以的。75首先,P(摩西五经中的祭司来源)对利未人角色的描述,并不符合以西结书、历代志等旧约晚期书卷的形容。在民数记中,利未人的职责是守卫和迁移会幕。专用词 ʿaḇōḏāh 在此是形容辛劳搬运会幕,与在历代志中形容辅助圣殿崇拜的意思不同。利未人在历代志和以西结书中,永不会搬运圣殿,因为它是固定的。他们的工作是唱诗、清洁圣殿、宰杀祭牲。利未记其实是要平民宰杀自己的祭物,但到了后期惟有利未人才有这权利,更后期只限于祭司。按照 P,利未人的主要工作在搬运会幕以外,就是守卫它(见:民一51等)。其他早期经文把利未描绘为骁勇善战,热心挥刀维护主之利益的支派(创三十四25~30,四十九5~7;出三十二25~29;申三十三8~9),这一点与之很是符合。至于祭司和利未人之间,民数记中清楚说明,却被认为是后世所添加的分别,主前一至二千年间赫人讨论庙宇守卫的文献中,已经提到过类似的区分。大部分批判家都监定在P以前的申命记,亦显然有此预设。76

45经文本身亦暗示编排不按时序。利未记一1~六7是在会幕启示的,换言之是在第二年正月初一之后(出四十2)。而六8~七37则是在西乃山的启示(七38),显然发生在第一年。

46见下面第77页的图画。

47如:J. Bright, A History of Israel 2 (SCM, 1972), pp. 121, 122, 有关较早年代的理论,可参看 J. J. Bimson, Redating the Exodus and Conquest.

48有关出埃及记六3之讨论可参看 G. J. Wenham, 'The Religion of the Patriarchs',刊于 A. R. Millard & D. J. Wiseman 编,Essays on the Patriarchal Narratives (IVP, 1980), pp. 157~188.

49见 F. M. Cross, Canaanite Myth and Hebrew Epic (Harvard UP, 1973), p. 54.

50有关社会用语的讨论,可参看 J. Milgrom, 'Priestly Terminology and the Political and Social Structure of Premonarchic Israel', JQR, 69, 1978, pp. 65~81.

51Keil, pp. 5 ff.

52Keil, pp. 5 ff.

53Gispen, I, pp. 29~34.

54Dillmann, p. 7.

55W. F. Albright, From the Stone Age to Christianity 2 (DoubleDay Anchor, Garden City, 1957), p. 253.

56参 R. de Vaux, Ancient Israel (Darton, Longman and Todd, 1961), pp. 65~67.

57W. M. Flinders Petrie, Researches in Sinai (John Murray, 1906), pp. 207 ff.

58G. E. Mendenhall, 'The Census of Numbers 1 and 26', JBL, 77, 1958, pp. 52~66.

59R. E. D. Clark, 'The Large Numbers of the Old Testament', Journal of the Transactions of the Victoria Institute, 87, 1955, pp. 82~92.

60J. W. Wenham, 'Large Numbers in the Old Testament', TB, 18, 1967, pp. 19~53.

61M. Barnouin, 'Les recensements du Livre des Nombres et l'astronomie babylonienne', VT, 27, 1977, pp. 280~303.

62行星与太阳和地球成一直线时,是无法看见的。从一次绕行到太阳后面(或前面)至下一次之间的时距,称为会合周期。(译注:太阴年是月球环绕地球十二周的时间,太阳年是地球环绕太阳一周的时间。)

63M. Rutten, La Science des Chaldéens, (Pres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Paris 1960)。 H. W. F. Saggs, The Greatness that was Babylon (Sidgwick and Jackson, London, 1962), pp. 453 ff.

64感谢同事希伯特(Alan Hibbert)博士,就统计资料所作的评论。

65见 Y. Yadin, The Art of Warfare in Biblical Lands (Weidenfeld and Nicolson, 1963), pp. 236, 237。亚述人成圆形的阵势,则可见于 pp. 292, 293。然而撒缦以色三世 (Shalmaneser III) 的城门,却绘有圆方两种阵营的图画 (Yadin, pp. 396, 397) 。

66见 Yadin, pp. 123, 139.

67Gray, p. 20.

68见 J. Milgrom, Studies in Levitical Terminology I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1970).

69支持这读法的,包括了几个七十士译本的抄本以及亚美尼亚版本 (Armenian version) 。

70见 G. J. Wenham, 'Leviticus 27:2~8 and the Price of Slaves', ZAW, 90, 1978, pp. 264~265.

71出埃及记二十五章及下记录了会幕设计的详情,有关这几章详细的讨论和诠释,则可见 IBD, 'Tabernacle', pp. 1506~1511。

72各种不同的译法经已证明,制造外层的是甚么并无定论。早期译本把希伯来语的 taḥaš 视为种颜色。但早期的犹太学者则认为 taḥaš 是某种动物的名字。tuḥas 在阿拉伯语中是「海豚」的意思,这就是 NEB 译作「海豚皮」,和 NIV 译作「儒艮皮」背后的理由。

73有关颜色的象征意义可参看 V. W. Turner, The Forest of Symbols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67), pp. 59及下。而有关会幕象征意义的讨论, 则可见 L. Hart, Typology as a Hermeneutical Principle (Belfast MTh Thesis, 1977) 。

74如:A. H. J. Gunneweg, Leviten und Priester (Vandenhoeck and Ruprecht, Göttingen, 1965). A. Cody, A History of Old Testament Priesthood (Pontifical Biblical Intitute, Rome, 1969).

75更详细的讨论可参看 J. Milgrom, Studies in Levitical Terminology I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1970) 。又请看 M. Haran, Temples and Temple Service in Ancient Israel (Clarendon Press, 1978), pp. 58~111。以及如下各篇论文:R. Abba, IDB, 3, pp. 886~889; VT, 27, 1977, pp. 257~267; VT, 28, 1978, pp. 1~9; D. A. Hubbard, IBD, pp. 1266~1273。

76见 J. G. McConville, Cultic Laws in Deuteronomy (Belfast PhD thesis, 1980), pp. 205~248.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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