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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第十五章

B 献祭的律法(十五)

i. 与祭牲同献的细面、油、酒(十五1~16

  话锋突然从探子的故事,转到本章奇怪的祭仪律法,令解经家迷惑不已。它为甚么在此出现?把它加插在利未记七章或民数记二十九章之后不是更有条理吗?本段确实有几处是暗指上面的记叙,值得留意,如:那地(2、18节)、埃及(41节;参十四3~4节)、会众(24、25节等;参十四1等)、蒙赦免(25、26节;参十四19~20)、看见(39节;参十三18~33)、眼目(39节;参十三33)、窥探/随从(希伯来语 tûr;39节;参十三2等)。但它仍不足以解释这些律法为何在此出现。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组律法经过细心的安排。和利未记典型的祭仪律法一样,本章也很容易分为三个段落。每个段落的开始都是耶和华对摩西说:「你晓谕以色列人说:……(1~2、17~18、37~38节),然后提到那地(2、18节),又命令他们要「做」或「造」某些事物(希伯来文:ʿāśāh,3、22节及下、28节及下),最后以回顾以色列从埃及地得拯救,蒙召成为圣洁的伟大公式作结(41节;参:利十九36~37,二十26,二十二31~33,二十三43,二十五55)。

  故此,这些律法很有可能是故意安排于此,作为对前面记叙的解释。百姓对他们旅程的基本宗旨,提出了质疑;神为此审判他们,宣告成年人要尽数死在旷野。暂停四十年后,他们的儿女将要进入应许之地迦南。第十四章以他们在何珥玛被迦南人击败作结。全盘计画因此笼罩在一个问号底下。

  1~2. 本段的律法大力重申:耶和华必然会将祂的子民领进迦南。它直接展望得地之后的时代(2、18节),又透过指定祭牲必须有大量面粉、油、酒同献,间接保证以色列必会进入这地。神坚持他们献上当地盛产之物,是祂对以色列必然会到达当地的保证。本段规例再次强调的两个要点,是祭礼作为神所指定坚定盟约之法的角色,以及成全诫命的重要性。神至终的旨意虽然不会受悖逆阻挠,个人或全体的会众依然会因为故犯罪愆,甚或未经献祭赎罪的无心之失,而遭受审判。是以本章可说是某些贯彻利未记之主题的缩影和注脚。以色列必须尽心遵行伦理和礼仪的律法,以求彰显她被拣选的身分;他们若能如此,就会成为名符其实的圣洁之民,成全「耶和华是他们的神」的真义(40~41节)。他们的不信虽是探子故事的焦点,盟约的应许却不会因此废除。他们只要真心悔改,献上祭物,就能恢撤销有的地位,经历神的一切祝福。

  3~16. 这几节经文指定把牲畜献上,只要是算为火祭161的(3节),就要一同献上细面和油作为素祭,酒作为奠祭。无论是把全只牲畜烧在坛上的燔祭,还是只烧一部分,余下的由祭司和崇拜者分享的平安祭,都被形容为奉给耶和华为馨香的火祭(3节)。在利未记一至三章,这句话只用来形容被烧之物:它的香气使神以友善态度对待带来祭物的罪人(参:创八21~22)。然而在本段,这话却包括了同献为祭的酒。虽然利未记提到过素祭是与祭牲同献的祭(参:利八,九,十四),拿细耳人之例亦指定要献酒为奠祭(民六15及下),圣经明言所有燔祭和平安祭必须与奠祭同献,这却是第一次。探子刚刚带回一大串葡萄,此时坚持要献酒为奠祭,最是合适。

祭牲

素祭

奠祭

 

细面

 

绵羊羔

1/10伊法(1.5公升)

1/4欣(0.5公升)

1/4欣(0.5公升)

公绵羊

2/10伊法(3.0公升)

1/3欣(0.8公升)

1/3欣(0.8公升)

公牛

3/10伊法(4.5公升)

1/2欣(1.0公升)

1/2欣(1.0公升)

 (6欣是为1伊法,后者大约等于15公升,即25品脱左右)162

  要献的分量有固定的计算方法:祭牲越大,同献的素祭和奠祭就越多。迦南人和古希腊人献祭,通常也一同献上素祭和奠祭。撒母耳记上一24和十3证明了这做法在以色列的历史性。素祭要每个烧掉一把,余下的交给祭司,成为他入息的重要部分(利二2~3;参:林前九13)。而酒则只需浇在坛前就可以了。它大概算是附添在祭牲之血以上的祭,后者的处理方法亦大致相同。退出整个献祭之礼的,就是这一步骤(参《德训篇》五十14~21)。

  这些附加的祭礼在神学上,不清楚有何用意。由于它包括了迦南主要的农产,它可能是象征生命的每一方面。崇拜者必须象征性地,把一生和工作献上给神。在新约而言,耶稣成就了旧约祭牲的角色(来九12及下)。祭牲价值越高,同献的素祭就越多。初期教会的解经家163提出的问题,是甚么祭物才能与神的羔羊等量齐观?他们指出保罗谈到自己受苦,是补满基督患难的缺欠,又谈到自己的生命被浇奠(西一24;腓二17;提后四6)。起码在喻意上,这是所有基督门徒都要走的路。

ii. 初熟面团的祭(十五17~21

  这是另一条展望在迦南定居的规例。以色列人到达当地,可以享用其出产时,首先要以饼的形式,献上「初熟的面团」164(20~21节,AV 直译;参 NEB),把它交给祭司。举祭(希伯来文:terûmāh,19~20节)是个专用术语,指给予祭司的部分(参:利七32;民十八8)。旧约在一般的什一奉献以外,又坚持初熟果子也要献给神。如是者每个头生的孩童、牲畜,和每样初熟的农作物都要献上给神(出二十二29~30,二十三19)。这些东西要交给祭司,让他献上为祭,然后留为己用或给人赎回;赎回的意思就是用现金来交换。初熟果子的原则可以如此进入日常生活之中:主妇烤面包时,须得把一部分留给神。这习俗在第二个圣殿被毁以后,依然有人继续持守。虔诚的犹太人将一把面团丢进火中,作为小规模的祭礼;如此,每个火炉就都成了祭坛,每个厨房都成为神殿。

  当时的人一丝不苟地遵守这一类的律法,得到耶稣的嘉许(太二十三23)。保罗亦谈及过这传统:「所献的新面若是圣洁,全团也就圣洁了。」(罗十一16)初熟果子的原则在属灵的层面上,和属物质的层面上一般真实。一部分犹太人悔改,是「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的保证;同样基督复活,亦保证了全体信徒都必复活(罗十一26;林前十五20~23)。

iii. 赎误犯之罪(十五22~31

  面团的律法是神律法严谨的例证,顺理成章地带出了下一条的规例:165你们有错误的时候,不守耶和华所晓谕摩西的这一切命令(22节)。圣经接着简述利未记四1~五13中,有关赎罪祭的规例。166其实把这些礼仪称为洁净之祭,可能更合适;它最重要的特色是把血抹在祭坛或会幕各部分上,以洁净其罪。167

  本段和利未记四章之律法最大的分别,可说是重点上的不同。利未记第四章所注重的,是描述赎罪祭的礼仪。本段不管礼仪,而把焦点集中在当与赎罪祭同献的祭礼,(侨居之)外人献祭的必要性,以及故意犯罪时献祭之无用上。本段首先提出两个无意犯罪的案例,然后把它和故犯之罪相对比。前者献祭可赎,后者不得赦免,反会直接受神惩罚。

  22~23. 诫命一旦违犯,不论是过犯的罪还是忽略的罪,就有必要献祭。但惟有在误犯(24、27、28、29节;参22、25节)的罪上,这祭才有赎罪之效。三十五章11、15节用同样的希伯来语措词(bišḡāḡāh),来表达误杀和谋杀的分别。谋杀是有预谋的,根据民数记三十五16~28,误杀则是意外或一时冲动的结果。

  24~26. 第一个例子是会众168不经意所犯的罪,换言之,这是全国性的罪。按照利未记四14,这样的罪要献上公牛犊一只为赎罪祭;但本章24节则指定要一只公牛犊燔祭,另加一只公山羊赎罪祭。至于个人的罪,利未记四章28、32节说献上山羊或绵羊羔都可以,但本章27节则只提到山羊。至于利未记和民数记为甚么对全体会众献祭有不同的要求,却没有明显的理由。犹太解经家认为民数记所讨论的,是全国性拜偶像之罪,但说它是会众所不知道的误行(24节),却很难讲得通。说利未记四章是讨论过犯的罪,本章是讨论忽略的罪,169可能性也不高。最简单的解释似乎是本章也和五经其他地方一样(参:出十三2及民三12~13;利七34及申十八3;利十一39~40及申十四21),稍微修改了一下利未记的规则。

  27~31. 然而本段律法的重点,却在30~31节。任何擅敢行事(原文直译:「举手」犯罪,英译 with a high hand;参较三十三3;出十四8:原文相同,和合本:「昂然无惧」)的人,即故意而公开地违犯诫命者,必从民中剪除;那就是说,这人要在神的手下暴毙(参九13;利十七4、9等)。下面违犯安息日的故事(民十五32~36),似乎就是故犯之罪的实例。然而利未记六1~7则容许在某些情况下,献祭赎故犯之罪。犯罪者必须认罪,赔偿受害人的一切损失,并献上赎愆祭。

  对于故意的叛道,新约也同样严厉地警告说:赦罪是不可能的。「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惟有战惧等候审判……」(来十26及下,指申十七2~6;参:可三29;约壹一7,五16)。

iv. 犯安息日者被石头打死(十五32~36

  这事件是个解释故意犯罪者当场被捕之后,当怎样处理的案例。「从民中剪除」的刑罚(30~31节)是为那些没有被人发觉之罪而设的。这个案件所牵涉的步骤,和利未记二十四10~23的大体相同。该段圣经所记的,是一个亵渎者被判有罪和处死的经过。违犯安息日是死罪,已是公认的事实(出三十一15,三十五2~3)。用石头打死是规定的行刑的方法,可以有很多人──全会众(36节)──一起参与,象征整个社群弃绝这种罪行。由于安息日是立约的记号,亵渎这日是特别严重的(申五15)。

  在旧约中,死刑170是为几种宗教罪行而设的。这些罪行包括了拜偶像、亵渎、作假先知,此外还有谋杀,有时乱伦和奸淫也算在其内。希伯来书十28~29说:「人干犯摩西的律法,凭两三个见证人,尚且不得怜恤而死;何况人践踏神的儿子……你们想,他要受的刑罚该怎样加重呢?」

  既然如此,这次的案件为甚么有断定神旨意的必要呢?有三个可能。传统的看法是要寻求运行死刑的方法。另一个说法,是律法规定在安息日生火是死罪(出三十五3),但没有说明捡柴是否可行。民数记的律法是出埃及记规例的延伸,免得这人捡柴之后生火。171第三个看法源自第二个看法。这人捡柴清楚证明了他有意在安息日生火。这行为所引伸出来的问题是:蓄意作好犯罪的准备是否算为「举手」犯罪?它配受与真正犯罪同等的刑罚,还是可以从轻发落?有好几个论证支持最后一个的看法:有否作好犯罪的准备就证明了罪行是否蓄意。这是谋杀和误杀之间的分别,民数记三十五15以下称后者为 bišḡāḡāh,即无意的杀人。藉假见证蓄意伤害他人,也是要处罚的罪行(申十九16~19)。

v. 衣服的繸子(十五37~41

  预防胜于治疗。为求时常提醒以色列人遵行诫命,他们必须在衣服边上缝上繸子。按照申命记二十二12的规定,正方形外衣四角都各有一个。从主前二千年至基督的时代,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雕像和图画中的衣服,都可以见到垂着繸子的衣裳。172这些繸子是纯粹的装饰(不少穿着者看来都是贵族),还是有宗教作用,诸如用来驱邪的护身符等,却无法确定。但它对其他文化无论有甚么意义,本段却说明了它在以色列中的用处。它和装着律法经节,钉在门框上的小盒子(mezûzôṯ),或系在腕上的经匣(tep̄illîn)一样,目的都是要提醒人不住思想神的律法(申六6~9)。

  每个繸子里面都必须织上一条蓝线。蓝色紫色(NEB)是王族(斯八15)和神圣的象征。作为神宝座的约柜用蓝布包裹(民四6),而装饰会幕的蓝色幔子,也表示这帐幕是王中之王的宫殿(如:出二十六31、36)。大祭司的圣服用的也是蓝色(出二十八31、37等)。把它用在平民的繸子中无疑也是同样的意思。蓝线提醒佩戴者说,他是「祭司国度、圣洁国民」的一分子(出十九6)。他的圣洁身分和祭司一样,不但要在外衣上彰显,更要在整个生活方式中显示出来。成为圣洁,归与你们的神(40节)。繸子的功用,就是要提醒他们完全忠于耶和华:第39节所用的随从(希伯来语 tûr)一词,第十三至十四章译作「窥探」,这词暗示了随从自己私意,不遵行诫命的危险。繸子又提醒配戴者蒙救赎的身分(41节)。

  犹太人认为本段十分重要(参:太二十三5)。它构成了信条形式之祷文「示马」(Shema)的一部分,每日晨昏都要背诵。173犹太人祈祷巾的角上都有流苏。主耶稣的衣裳上也有繸子,病人摸着就得医治(太九20,十四36)。这个旧约要求在新约并没有等同的命令。但基督徒仍然经常佩戴显示自己信仰的徽章或表记。其中最普及、最重要的,无疑便是十字架;它提醒佩戴者舍己,天天背起十字架来跟从基督(路九23)。

161NEB 把希伯来语的 ʾiššeh 译作「食物之祭」,可能比 RSV 及和合本的火祭为佳。参 Wenham, p. 56。

162de Vaux, Ancient Israel, p. 202.

163de Vaux, p. 183.

164这个犹太人的传统理解可以上溯到 LXX。这释法比 RSV 的「粗面」为优(和合本:「面」)。希伯来文 ʿarisōṯ 一字全本圣经只在本节与民数记十37;以西结书四十四30出现。

165耶和华对摩西说(17节)的标题,显出17~36节是一个整体。见十五1~6注释。

166这律法反映了利未记第四章的存在,利未记四章则没有反映本段。有关讨论可看 de Vaulx, p. 185;以及 D. Kellermann, 'Bemerkungen zum Sündopfergesetz in Nm. 15:22ff. ', Wort und Geschichte: FS für K. Elliger (Neukirchen, 1973), pp. 107~113; A. Toeg, 'A Halakhic Midrash in Nm. 15:22~31', Tarbiz, 43, 1973, pp. 1~20.

167参 Wenham, pp. 88及下;以及有关旧约祭礼的增注。

168有关这个词的意思,请看十3的注释。

169这是 Keil, p. 101的看法。

170有关旧约律法如何应用死刑,参 B. N. Kaye and G. J. Wenham (eds.), Law, Morality and the Bible (IVP, 1978), pp. 38及下。

171J. Weingreen, 'The Case of the Woodgatherer', VT, 16, 1966, pp. 361 ff.

172看 S. Bertman, 'Tasselled Garments in the Ancient East Mediterranean', Biblical Archaeologist, 24, 1961, pp. 119~128. B. Rothenberg, Timna (Thames and Hudson, 1972), pp. 123~124,提到主前十三世纪亭纳(Timna)的石刻上,描绘了衣着上有繸子的米甸人,或者是肖苏族(Shosu)的贝都因人。米甸人和以色列人关系很密切(参:出二~三,十八等)。

173「示马」的全文是申命记六4~9,十一13~21;民数记十五37~41。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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