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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师记导论

编者序

  《新旧两约丁道尔圣经注释》的编辑主旨,是为圣经每卷书提供查考容易、资料完备的注释,便于研经者的运用。经文诠释是本系列的主要重点。至于圣经批判学上的重要课题,则在避免过度专门化的前提下,在导论以及随文注之中讨论。

  本系列的作者一致相信圣经是神的启示,是可信的,也有现实的关联。但是每位作者在有限篇幅内也自由作出独特的贡献。篇幅的限制对写作大经卷的学者,更见困难。这也是本系列的注释处理手法各有不同的原因,而该注释将两本经卷合并在一起讨论,可说是现身说法。再者,基于旧约书卷的主题、写作形式与风格各形各色,要求作者使用统一的手法非但不可行,亦不足取。

  没有一本英文译本,能够贴切反映旧约原文的意思。本系列注释的作者将视需要引用不同的译本,或自行另译,以使今人明白那些晦涩的经文字词。必要时,作者还将音译希伯来文(或亚兰文)经文,有助于不熟悉闪族语文的读者,可以掌握书中讨论的字词,或是作者的论点。我们也相信读者手边,必然有一本或多本可靠的英文译本可供参考。

  近来欣见旧约的资讯与意义的兴趣重新燃起,故此编者衷心希望本系列能推动信徒,更有系统地研究神的启示和祂藉此彰显的旨意与道路,在今日世界明白神的话语,并且作出回应。这是编者、出版者、作者至诚的祈祷。

魏兹曼
(D. J. Wiseman)士师记

作者序

  在动荡多事的以色列史中,只有少数几个时期的重要性可与士师时期并驾齐驱。在这几个世纪中,以色列国转向了使其走上衰败,甚至灭亡之途。在后来世代发生背叛不忠,都可追溯至占领迦南的早期;在以色列国最初崇拜巴力,与后来耶路撒冷圣殿被崇拜巴力的网罗玷污,甚至没有逐出圣殿中的庙妓之黑暗时期,之间有紧密的关联(王下二十三4~7)。士师记中,俯拾皆是令读者心灵沉重的记载;也许圣经中再没比士师记更清楚见证人性弱点的一卷书了。不过,在士师记中,也清楚可见神怜悯和忍耐的记号。现代读者或可从其中听到圣灵警告的声音:「这不是正路,你们不要行在其中。」或者当读者倾听这些小拯救者的生平时,对大拯救者的渴慕之情便油然而生,因祂全能、毫无瑕疵的一生,能够成全一完全的救赎,不单在今生,亦在永恒。

  我深知此注释书有其限制,因为考虑精要简约,以致造成某些问题的探讨过度简化。不过,虽然在某些学术讨论上必须言简意赅,我仍深信勤于研经者不致有被误导之虞;此外,本书亦尝试定位本时期的历史及宗教在圣经全面的启示中所占的地位。许多信徒对于跨越一千五百年、又涉猎许多其他国家,浩瀚庞杂的三十九卷旧约圣经,经常望而生畏。但是对于愿意努力钻研历史启示之细节的读者,会发现其中蕴藏丰富宝藏,等待挖掘、赢取。前人视如珍宝的书卷,将绽放崭新光辉,圣经将以又新又活的方式对人说话。此外,研读士师记,一份制作良好的圣经地图,将是不可或缺的辅助工具。

  在此,谨向魏兹曼(D. J. Wiseman)教授深致谢意,谢谢他所提供本书的宝贵建议;另外,也要感谢美国校园出版社由始至终的鼓励与协助。最后,我要向内人致意,为她打字完成此手稿,更为她一直不断在旁的激励与帮助。

昆达
(Arthur E. Cundall)

简写一览

Albright

 

Archaeology of Palestine by W. F. Albright (Pelican, 1960).

AV

The King James Version(英皇钦定本), 1611.

Bruce

见下NBC

Burney

The Book of Judges2by C. F. Burney (Rivingtons, 1920).

DOTT

Documents from Old Testament Times edited by D. W. Thomas (Nelson, 1958).

Driver

'Problems in Judges Newly Discussed' by G. R. Driver, in The Annual of Leeds University Oriental Society, IV, 1962-3.

IB

Interpreter's Bible, Vol. 2 (Leviticus-Samuel) (Nelson, 1953). Exegesis on Judges by Jacob M. Myers.

JBL

Journal of Biblical Literature.

JSS

Journal of Semitic Studies.

LXX

The Septuagint. (七十士译本;旧约圣经的希腊文版本)

Myers

见上IB

NBC

The New Bible Commentary2 edited by F. Davidson, A. M. Stibbs and E. F. Kevan (I. V. F., 19541). Commentary on Judges by F. F. Bruce

NBD

The New Bible Dictionary edited by J. D. Douglas, F. F. Bruce, J. I. Packer, R. V. G. Tasker, D. J. Wiseman (I. V. F., 1962).

Noth

The History of Israel2 by M. Noth (A. & C. Black, 1960).

RSV

American Revised Standard Version(标准修订本),1952。

RV

The Revised Version(修订本圣经),1881。

VT

Vetus Testamentum

精选书目

一、注释书

F. F. Bruce, 'Judges' (NBC2) (I.V.F., 1954).

C. F. Burney, The Book of Judges2 (Rivingtons, 1920).

G. A. Cooke, The Book of Judges (The Cambridge Bibl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13).

J. Garstang, The Foundations of Bible History: Joshua, Judges (Constable, 1931).

C. F. Keil and F. Delitzsch, Joshua, Judges and Ruth (Biblical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Vol. IV) (T. & T. Clark, 1887).

G. F. Moore,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Judges2 (International Critical Commentary) (T. & T. Clark, 1903).

J. M. Myers, The Book of Judges (IB, Vol. 2) (Nelson, 1953).

G. W. Thatcher, Judges and Ruth (The Century Bible) (Caxton Publishing Company, 1904).

二、导论

A. Weiser, Introduction to the Old Testament (Darton, Longman & Todd, 1961).

E. J. Young, An Introduction to the Old Testament (Tyndale Press, 1960).

三、历史背景

J. Bright, A History of Israel (S.C.M. Press, 1960).

R. K. Harrison, A History of Old Testament Times (Marshall, Morgan and Scott, 1957).

M. Noth, The History of Israel2 (A. & C. Black, 1960).

四、一般

W. F. Albright, Archaeology of Palestine (Pelican, 1960).

  The New Bible Dictionary (I.V.F., 1962).

R. de Vaux, Ancient Israel (Darton, Longman & Todd, 1962).

导论

Ⅰ 书名及在正典中之地位

  士师记之英文名称(Judges),源自拉丁文 Liber Judicum,后者乃源自七十士译本的 Kritai,希伯来文名称为 šōpeṭîm。此名容易引人误会,以为是指以仲裁人与人之间法律纠纷为主要任务的一群人;概略流览士师记之后,可以知道那只是主要的士师之次要任务。其希伯来文主要的意义可见于二章16节:「耶和华兴起士师,士师就拯救他们脱离抢夺他们人的手。」士师主要是将他们的子民自敌人手中拯救出来的「拯救者」。士师一词之名词,在全书中从未用来指任何个人,但与其动词形式联用的有俄陀聂(三9)、底波拉(四4)、陀拉(十2)、睚珥(十3)、耶弗他(十二7)、以比赞(十二8、9)、以伦(十二11)、押顿(十二13、14)、参孙(十五20,十六31)。在十一章27节亚扪人入侵之时,耶和华被形容为一位 šôp̄ēṭ。这可谓士师记之背景:耶和华是祂子民真正的士师,祂将他们交在敌人手中,祂为他们兴起拯救者拯救他们;祂的灵降在士师的身上,帮助他们达成使命(三10,六34,十一29,十四6、9,十五14)。

  这是很重要的一点,那些被兴起来拯救百姓的士师具有神所赐的特别恩赐,这些特质彰显于言行举止之间,使百姓可以认出他们来,而其中最重要的特质,便是将以色列自外族的统治之下拯救出来。这并非士师时代所独有的特点,扫罗也具有这种神赐的能力1之特质(撒上十一6),在他拯救基列雅比的百姓脱离亚扪人手中时彰显无遗。大卫也得到圣灵的膏抹(撒上十六13),使他征战掳掠所向披靡,以色列众支派要求大卫作以色列的君王时也提及此事(撒下五2)。直到犹大王朝稳定后,其领袖的神赐能力才告消灭;北国以色列则因持续面对叛变者的挑战,这些特质则成为争夺王位能否成功的可能因素之一。

  神赐的能力并非仅仅彰显于军事功绩之上,智慧及判断力也同样是神的礼物。所有的次要士师(除了珊迦以外;三31)均没有战争功绩的记载,很有可能他们是凭心志及道德的特质而得以跻身于士师之列。他们可能成为摩西五经中案例法(casuistic laws),应用于地方性纷争时的守护者及解释者。但是,对军事士师或调停士师过分详细的区分则不必要。底波拉蒙召带头拯救百姓脱离迦南王之手时,已是百姓日常生活事务上知名的士师(四4、5)。同样的,撒母耳身为士师及先知,自非利士人手中拯救百姓,同时亦身为地方法官(撒上七3~14;参:七15~17),显示士师时期并非止于士师记。反过来说,我们对次要士师所知有限,无法武断地说他们缺乏比较出名的士师所有的军事功绩。实际上,次要士师之一,普瓦的儿子陀拉,便是神「兴起拯救以色列人」(十1)的士师。大祭司站在中央祭坛的位置,也可以说是一位士师,因为圣所是传统中仲裁纷争之所,也是军事战役前寻求神的祝福之所。

  因此,士师乃由其主要角色作为而得名,神的灵降临于他们身上,使他们具有过人的领袖魅力,其中最出类拔萃、最为后人称道的,自然是拯救百姓脱离欺压者之轭的丰功伟绩了。当军事紧张情势解除后,其他的特质便更受重视,具有这些特质的人自然崭露头角,当有人需要建议或仲裁时自然会登门求教。士师的角色在某些方面虽然与腓尼基人及迦太基人的 suffetes 相似,也多少有点罗马执政官(consuls)的味道,但神的灵直接降临在他们身上,这一点却使士师成为古代历史中独一无二的团体。

  在英文圣经中,士师记被列为历史书,但在希伯来文圣经中却置身于律法书、先知书及著作(Writings)中第二部分的先知书。先知书又分为前先知书及后先知书,各有四卷书。士师记为前先知书中的第二卷,紧接于约书亚记之后。这卷主要以历史为主的书被置于先知书之中,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显示了以色列历史学家的基本心态。他们不仅想要编辑他们国家历史的权威记录,更想自该段历史中汲取宗教真理。这也显示出他们对神主权的认识之进展,他们同时能自神仆先知的话语中以及历史事件中,看到神的真理及神的旨意。

  今天有一个广受支持的理论认为士师记是「申典历史」(Deuteronomic History)之一部分,包括申命记、约书亚记、士师记、撒母耳记,以及列王纪。2 值得质疑之处是,将申命记自传统摩西五经中除名的理由不够充分,但也并非完全毫无道理。申命记不单是回顾,同时也是前瞻,自然引进征服应许之地的时期。此外,编者搜集及整理以色列历史之态度,明显反映出申命记中所记述的属灵原则,本书在相关部分均会提及。此时最值得注意的是,士师记乃以色列官方历史记录之一部分。

1此自传统上被用来形容士师那样的特性,源自希腊文名词 charisma ,意为「白白的恩典」、「礼物」或「赐予」;此用法为著名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首创。

2参:Noth, p. 42.

Ⅱ 文体、结构及写作日期

  流览士师记,可看出它主要是由一连串独立事件所编成,其中大部分是集中在某些人物身上,特别以士师记中心及主要部分(参:二6~十六31)为然,显示这些故事乃经编者的介绍及注解一气呵成。士师记的开始及结尾部分(一1~二5,以及十七1~二十一25)不属此模式,应予以分别考虑,因此分为三个主要的部分。在分别探讨此三部分以前,应注意两点。首先,第二部分以及主要部分中的事件乃经选择而编成,编者是否有更多的历史资料以供选取纯属臆测,保留下来的部分,则可令人得窥以色列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之真相;在研究本时期的年代史时,可清楚看见这一点。其次,士师时期一直到扫罗登基才终止。撒母耳记上十二章,重述以色列王朝前期神与其关系的原则,将之应用于一个不同的环境中,可视为退出此一时代的指标。若欲对士师时期作全面的研究,必须将撒母耳记上一至十二章,以及路得记纳入研究范围之中。

A 入居迦南地(一1~二5

  本段经文中,有一连串与征服迦南地有关的事件,焦点集中于个别部族。一章1~20节,集中记载犹大支派及西缅支派之族人征服南方;一章22~26节,记录约瑟一族攻下伯特利。第一章其余大部分的经文,关注尚未完全征服迦南地的情况,并罗列了每一支派的未征服之地。此记录不完整的本质,显示此乃约书亚记以外的独立记录,因此极具历史价值。

  士师记及约书亚记二者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例如:

士师记

 

约书亚记

一章10~15、20节

十五章13~19节

一章21节

十五章63节

一章27、28节

十七章11~13节

一章29节

十六章10节

  其间略有出入之处,将于注释部分再行处理。其最主要的差异,显然在于士师记以个别参与的支派(特别是犹大支派)为主,而约书亚记则描述在一个领袖带领下,众支派同心合力的征服事迹。所以,若将士师记一章视为约书亚死后(如一1a所示)征服迦南之后期阶段,非但无法解决此难题,反而更增加问题的难度,因为其与约书亚记相似之处实在太过接近。

  不过,若照一些学者所持观点,视士师记之记录与约书亚记之记录相互矛盾,可能是把这差异过分夸大了。此观点偶尔会与联合入侵迦南地的理论相提并论,认为主力在于「拉结之子」的支派,加上分别由北南下(「婢女之子」的支派)及由南北上(「利亚之子」的支派)两大推力,联合入侵应许之地。支持这种三头分进之征服理论说的学者,认为士师记一章记录的是犹大自南方向北前进的渗透及入侵。但此说忽略了一点,亦即一章1~36节整体而言,乃叙述犹大、西缅、约瑟家直至北部支派,由南向北的进攻;而叙述犹大及西缅功绩的部分,则从耶路撒冷开始,由北至南入侵。犹大及西缅必然是与其余支派一同进入应许之地后,才南向占领他们的分地,否则很难解释得通上述的进攻路线。若再考虑下列其他的因素,则约书亚记及士师记之差异更显得微不足道,显然它们是彼此互补,而非互相矛盾。

  1. 士师记一1~36对南部支派(特别是犹大)着墨甚多,可能是因为取材自攻取迦南地的「南方」版本,所以特别强调其成员之功绩。

  2. 本段经文本身,为公认的不完整记录。它之所以得以跻身于篇首,全因其所叙述之未得之地正好为士师记的事件提供背景资料,显示不单以色列各支派间缺乏默契,其本身也成为未得之地原居民之攻击目标。因此,对篇首选择性的记载不应太过强调。

  3. 约书亚记所描述的,并非在短时期内就完全征服迦南全地,持此观点者乃根据不正确的假设。约书亚的讲话中,数次提及未得之地(参:书十三1~3,十六10,十七12、13、16~18,十八2~4),之前的叙述中也曾暗示入迦南乃旷日费时之战役(如:书十一18)。他们的确宣称在士师记的许多城市中获胜,但是击败军队,杀死其王,甚至毁灭城邑,都不表示占领了该城。约书亚记中的记载也可能是一理想化的记录(如:书十一23,二十一43~45,二十三1),支持完全征服占领迦南全地之说的,可能就是单单根据这几处经文。但有些经文不支持此说,也有证据显示他们虽大获胜利,却尚未完全征服此地。

  4. 我们不可忘记约书亚记的作者,并非仅仅为了正确记录历史事实而写该书。这并不是说它不是历史记载,乃是说我们若要用二十世纪历史学家的方法来衡量它时,必须小心。希伯来人的历史乃神权历史,其关注的重点乃为宗教,而不是军事或政治,但也不是将政治、宗教或社会因素截然划分。约书亚记的重点在于:将应许地赐与以色列人的耶和华,以及代表耶和华的约书亚。整体而言,约书亚记全书并没有误导读者,反而明言「还有许多未得之地」(书十三1)。

  5. 个别支派之战绩,有时被归功于以色列大军的统帅约书亚身上,因此,士师记一1及其下经文很可能是紧接着约书亚大战五王联盟(参:书十;耶路撒冷王、希伯仑王、耶末王、拉吉王、伊矶伦王)之役以后,同一战略之一部分。

  在进入下一论题之前,必须先解释士师记的开场白「约书亚死后」。综上所述,士师记一1~二5所记载之事件,乃在约书亚带领之下(并非在其死后)的战役。若将约书亚记二十四28~31与士师记二6~9比较,显示士师记的开场白虽与其余的叙事属同时代,但是后来被加入士师记,打断了约书亚记及士师记二6及以下经文之连续性。约书亚之死,可见于约书亚记二十四29及士师记二8。很可能在士师记成书后,一章1节的开场白才被加入,而且不是与其后之经文(亦即一16~二5)顺序相连,泛指士师记全书所记载的乃是后约书亚时期(post-Joshua age)的状况。有人认为这句开场白乃是士师记原来的标题;这种看法非常有可能,因为这与以色列人的习惯用法一致。

B 以色列之士师(二6~十六31

  此为士师记的主要段落,介绍了此书名之由来的十二主要人物:俄陀聂(三7~11)、以笏(三12~30)、底波拉及其助手巴拉(四~五)、基甸(六~八)、耶弗他(十6~十二7)、参孙(十三~十六)。以上被称为主要士师,其他的次要士师则以远较前者为短的篇幅记载。次要士师包括:珊迦(三31)、陀拉及睚珥(十1~5)、以比赞、以伦、押顿(十二8~15)。主要士师的事迹被描述得活灵活现、生龙活虎,深得历代传道人及圣经教师之钟爱。多少人曾为以笏的足智多谋而惊愕不已?多少人曾因见到基甸化优柔寡断为勇敢果决而雀跃欢欣?多少人曾为了参孙一错再错、自毁大好前程而扼腕叹息?

  显然这些故事的发生,远早于其成书时期。这些事件或可视为发生于同一时代,可能在成书之前,有一段时间以口传的形式流传于以色列人之间。这段口传的时间可能很短,因为现代考古研究发现,古代近东地区,口传和书写形式乃同时并存。我们越来越发现古代传统具高度正确性(以色列人的传统便为一例),人们历世历代以口头或书写相传,小心翼翼地防止在传递过程中造成任何重大出入之可能。就口述传统而言,总有一大群对这些叙事耳熟能详的人同时加以核对。因此,可能有一段颇长的时期是以书写及口述的方式同时流传,最后形成的便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形式。有一些较早期的搜集,例如「耶和华的战记」(民二十一14)及「雅煞珥书」(书十13;撒下一18),也有可能是为编者所采用的资料来源之一;但此乃假说,尚无确实证据可证实。

  有些学者认为士师记中所记载的故事,取材自两个甚至三个不同的版本,有些人更是特别喜欢考证基甸及耶弗他的故事,希望发掘出隐藏其中的蛛丝马迹。另外,也有学者锲而不舍地,企图证明士师记如同摩西五经一样有两个主要的资料来源。(许多人认为其一是来自南方的J档「雅巍档」,以及来自北方、较后期且文笔较不生动的E文件「以罗兴文件」。)但是,摩西五经档来源的底本理论,如今受到极大的质疑与挑战。虽然仍有相当多的证据支持,但已被修正多次,不再如上一代那样被视之为铁证如山的事实。传统立场认为摩西五经主要由摩西写成,今天这个理论比过去几百年得到更多的支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现在一般学者已放弃试着将约书亚记及士师记按不同来源的假设来分析。3

  必须承认,我们并不知道士师记作者是否取材自一个或多个档或传统,也无须为此操心。事实上,一位或数位编者作了最后的编选,目的是要传达道德及属灵上的真理,他们认为这些真理乃是神与其子民关系之基础。后人自士师记及圣经其他书卷中,亦见到神有分参与圣经书卷之选择及表达,显示圣经的确是神的话语。

  我们也应当谨慎,切勿将西方研究及分析的方法滥用于古代近东档的研究之上。例如,士师记中提供了以下五种不同的原因,说明为何以色列人无法占领迦南全地:因为迦南人的军队及防御较强(一19);因为以色列人想与该地居民联盟(二1~5);因为以色列人犯罪,需受刑罚(二20、21);因为神要试验以色列人是否忠心(二22、23,三4);因为要以色列人学习未曾晓得的战事(三1~3)。若是视此为矛盾错误,便是忽视希伯来人高度持守神拥有主权的人生哲学。以色列人因故未能占领全地,导致原有的居民仍居住在迦南地。虽然如此,神仍能介入,藉此祝福祂的子民。我们不需要因此认为其背后有两个或更多不同的传统或来源;对于希伯来人而言,因时就地,以上五种原因都可以成立。若我们要挑剔,可以质疑以色列人如何可能被交在某一侵略者之手中,继而被某一士师拯救及治理;但是,不要忘了上文下理显示受影响的只有少数支派及部分地区。希伯来人支派团结一致的概念,或许可解释此一现象。

  如上所述,士师记的叙述有极为严密的架构。其重复出现的结构有两种:

  1. 故事的开头相似:俄陀聂(三7及下)、以笏(三12及下)、底波拉(四1及下)、基甸(六1及下)、耶弗他(十6及下)及参孙(十三1)。

  2. 叙事的结尾相似,均提到入侵外族被制伏,以及当地太平的年日(如:三11、30,四23,五31,八28)。有时略加变化,提到士师统治的时日(如十2、3,十二7、9、11、14,十五20,十六31)。

  二章6节至三章6节,可说是士师记故事的序言,建立了整个士师时期的一般性原则。历史学家自这些事件中寻出重复出现的结构,分为四部分:以色列子民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耶和华将他们交在抢夺他们的人手中;他们在困苦中呼求耶和华;耶和华为他们兴起一位拯救者。于是,形成了一种叛逆、受压迫、呼求、得拯救的回圈。在接下来的篇章之中,就是清楚展现此一回圈。

  士师记的这个段落,可以说是解释性的历史,而且必须归功于历史学家对其本国传统所涵括之属灵原则的阐述。编纂者的评语,一如所料,其所凸显出的原则,往往比叙事本身更加清晰明白。当然,有时也会出现主要人物的言行举止毫不令人称羡的情形。比如说,基甸在拯救族人之际,还不忘解决一桩流血恩怨事件(八18~21);耶弗他看来是个机会主义者,对耶和华的事所知有限;参孙的英勇事迹有时近乎儿戏。这些事情本身,均足以见证当时时代的衰败。种种迹象显示,历史家所列出的原则并非偶然,实乃神与以色列关系之基本原则。比如说,底波拉之歌中,便将以色列的贫穷混乱归咎于人民的悖逆不忠(五6~8)。

C 附录(十七1~二十一25

  士师记结尾的部分,包括两件似乎毫不相干的事件:米迦及但族的迁徙(十七~十八章),以及利未人之妾室令人发指的遭遇及其后果(十九~二十一章)。这其中有许多令人反胃的描述,然而这是个宗教道德败坏时代的写真,也反映出当时社会及政治的情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作者的观点昭然若揭,他重复指出「那时以色列中没有王,各人任意而行」(十七6,十八1,十九1,二十一25)。由此可见,编者是由以色列王朝时代回顾,将早期的混乱归咎于缺少一位英明君主的统治。在最后这一部分编者的评语,异于士师记中间部分编者的评语,有人推测这可能是因为二者的主题截然不同,因此后者没有宗教性的评语,而让故事本身说话。也有可能后者乃但族及便雅悯族分别流传下来,后来才并入以色列传统中结集成书。但并非所有的学者均同意此说,因为这些叙述并非十分正面地描述但族及便雅悯族。

  现在,我们要着手重建士师记成书的过程:

  1. 口述阶段:与事件本身密切配合,在事件发生的地点及受影响的支派中传递而成为传统。

  2. 成书时期:成书之可能日期颇富争议性,以王国早期之说最有可能。显然王国刚成立之时,为了强调其国家合一的意识,有利于这些传统的融合。此外,大卫及所罗门时代是以色列国的黄金时代,国运昌隆;以色列王国可能是当时肥沃月湾4最强盛的国家。此时期,是艺术大放异彩的时代,对国家的传统必然深感兴趣。如上所述,在士师记十七至二十一章中,编者的观点显然视王国为医治前一个时代弊病的良药。事实上,王国的早期较后期更为稳定、更有秩序。更精确地说,大卫统治王国的前期更稳定。传统中,撒母耳、拿单、迦得的文字记录,都支援此说(代上二十九29;代下九29)。在他勒目传统中,亦视撒母耳为士师记作者。然而撒母耳对君主政体观感不佳(如:撒上八),而士师记十七至二十一章的编者却看好君主政体,端看此二者之出入,撒母耳应不大可能为士师记之作者。总而言之,虽然尚无定论,但士师记之成书日期为西元前九八○年,则为合理推测。

  3. 士师记的初稿,可能包括现有形式中大部分的经文,亦即二章6节至二十一章25节。如上所述,十七至二十一章可能是后来添加的。另外有一些记载,例如有些学者因为亚比米勒之插曲(九章),以及参孙晚期之插曲(十六章)没有编者的评语,而认为那是原稿中所没有的。另有一说则认为士师记有两种编辑版本,第一个版本中所没有的记载,在第二个版本中被加入,因此缺乏了起初的版本才有的编辑特色。这个假设纯属臆测。显然,因为这些故事的本质,并不适用其他经文所加注的宗教性评语,故足以解释其编辑手法之出入。

  4. 一章1节至二章5节,乃是最后才被加入。如上所述,那是征服及入迦南地之古老记载的摘录。可能很早便已被同一个历史家加入,此乃那一段独立记载惟一可循的线索。

  5. 另有一无法排除的可能,即后来进一步、变动不大的编辑工作,将约书亚记、士师记、撒母耳记及列王纪并列,由迦南地的征服开始,直至耶路撒冷于西元前五八七年被毁为止,成为一部完整正式的以色列国历史。显然,某一个对以色列国历史和宗教记录了若指掌的犹太人,在被掳至巴比伦的早期,清楚看出耶和华弃绝犹大的原因,而将这些资料编辑成书。5

  6. 上面已为士师记的成书过程提出了一个合理的解释,现在可以讨论各部分之间极为密切的关系。我们提过士师记的「编者」采用当时现存的资料编辑成书;事实上,若用「作者」一词也很适合,因为他将那些材料谨慎组合,使之成为有意义的整体。士师记的篇首(一1~二5)所选择的事件,显出以色列的失败之处,实应归咎于以色列国破坏他们与耶和华所立的约。第二部分(二6~十六31),显示他们的后代不断回圈重复这种悖逆。不过,这并不是一种完整、规则的周期,因其败坏显著地每下愈况。「由亚比米勒开始,全迦南地从未恢复其太平;拯救之工越来越不彻底;基甸成功地平息了内战,耶弗他却无此能。参孙的插曲虽为士师记中心主旨之一部分(如:十7~9),仍然略有出入;因为参孙虽为以色列士师,却未真的将以色列自外族手中拯救出来。」6亚比米勒之插曲,通常被视为士师记主题以外的叙述,描述示剑地区崇拜巴力比利土之情况(八33,九4、27、46)。最后一部分(十七1~二十一25)所记载的两件事,清楚显出当时道德及属灵的情况,并不需要作者多费唇舌。如此看来,我们现在所见不同部分相异之编辑手法,实在是高度的编辑技巧,营造出一股气氛,引人企盼能为以色列带来大复兴之王朝的成立(尤以大卫王朝为然)。

3C. A. Simpson, The Composition of the Book of Judges (Blackwell, 1957) ;为此宣称之例外。作者宣称士师记有三个主要来源(J1、J2及E),此外还有一个次要来源(十九~二十一章),他称之为C。极少圣经学者会如此信心十足地作如此精细的来源分类。

4此名称通常指由埃及开始,经由巴勒斯坦、叙利亚、美索不达米亚,直至波斯湾一带的地区。

5全部叙事常被称为申典故叙(deuteronomic),因为其原则的最佳表达见诸于申命记。然而,我们所使用的形容词,并不能自动显示申命记的成书日期较晚。近年来,有关申命记成书日期较早的证据愈来愈多。

6J. P. U. Lilley, 'A Literary Appreciation of the Book of Judges', in Tyndale Bulletin, 18, 1967, pp. 98-99.

Ⅲ 历史的限制及大事记

  现代学者已有一共识,认为征服迦南地之时期乃为西元前十三世纪之后期;这是经过多年争论歧异后才达成的共识。以前主要的争论,乃起因于有些学者主张出埃及、征服迦南乃于西元前十五世纪,另有些学者则主张其时为西元前十三世纪。篇幅所限无法详论,以下略举一些支持后者之说的理由:

1. 在埃及和其属国的迦南城邑之间亚玛拿废坵,发现了西元前十四世纪的泥柬,显示当时是以色列大举入侵以前,并非以后。

2. 以色列沦落埃及为奴之相关事件,与埃及第十九王朝的时代(约西元前1310年)十分吻合。

3. 以东、摩押及亚扪诸国乃于西元前十三世纪才出现,他们与以色列之关系不可能发生于更早的日期。

4. 有强烈的考古证据支持大量迦南城市于西元前十三世纪晚期遭毁灭,大部分出土之城市显示这些城市多数为火所灭,包括夏琐、伊矶伦、伯特利、拉吉、底璧。我们不需要假设上述每一个城市均被以色列所灭,但它们遭入侵及毁灭之模式与圣经的记载十分吻合。当时埃及国势中落,除了约于西元前一二二○年,在米聂他(Merenptah)带领下,有一次入侵迦南地以外,显然没有余力支持其属国,因此以色列得以在迦南地建国。

  最近有关以色列历史的记载均以出埃及、征服迦南的较晚日期为准,对十五世纪之可能性全无提及。7因此,可以接受的日期大约为西元前一二三○年。

  士师时期退出于扫罗王朝之时,其时间长短颇富争议,最强有力之说为扫罗大约于西元前一○二○年登基,减去约书亚晚年及他死后长老还在(书二十四31)的三十年(约书亚死于高寿,因此这是颇为合理之估计,书二十四29;参:士二6~10之注释〕,由此可知士师时期约长一百八十年,亦即大约为西元前一二○○至一○二○年。我们若计算士师记中所记载的年分,立即会发现一个年代的问题:

古珊利萨田之压迫

 

8年

俄陀聂拯救后之太平年日

40年

摩押之人压迫

18年

以笏拯救后之太平年日

80年

耶宾之压迫

20年

底波拉拯救后之太平年日

40年

米甸人之压迫

7年

基甸拯救后之太平年日

40年

亚比米勒之治

3年

陀拉为士师

23年

睚珥为士师

22年

亚扪人之压迫

18年

耶弗他为士师

6年

以比赞为士师

7年

以伦为士师

10年

押顿为士师

8年

非利士人之压迫

40年

 

总数

390年

  在此数字之上,还应加上撒母耳为士师的时期,约二十年,总数增加为四百一十年。我们立刻遇上难题了。亚扪人及非利士人之压迫可能为同时期(十7、9;参:十三1);同时,我们也将参孙为士师之二十年(十六31)包含在非利士人之压迫的四十年之内;其后,撒母耳在以便以谢(撒上七5~13)接着为士师。珊迦为士师的时期(三31)及以利作士师的四十年(撒上四18)均未算入。即便如此,上述数字仍然高得不可思议。学者们通常认为,士师记所编列的年代,乃受列王纪上六1所说的四百八十年所影响。我们不能接受此说,因为若欲配合列王纪上六1,则四百一十年的数字,仍要加上飘流旷野的四十年、扫罗统治的二十年(有些学者估计高达四十年;参:徒十三21)、大卫统治的四十年(撒下五4),以及所罗门统治的四年(王上六1),共计五百一十四年。这是最起码的数字,但是一样很难与四百八十年相互协调。8

  许多学者企图由上述总数中减去一些年数,例如将外族统治的年数并入个别士师的时期,或将次要士师及篡位的亚比米勒的年数略过不提。但这样的方法纯属臆测,我们不需要诉诸于这种推测以解决困难,因为有一个颇为明显的解释:士师记的年代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皮特里(Flinders Petrie)主张迦南地的北部、东部及西部,同时存在不同的士师,他并列出各区士师的年代,这可能是过分精细的划分。9我们只需要指出某两位士师的时期有可能是重迭的,若考虑每一个外族压迫的地区,更可支援此说法:

1. 古珊利萨田:除了有关俄陀聂与犹大支派的记述外,别无其他细节。

2. 伊矶伦:由摩押发动对部分地区的攻击,影响便雅悯及以法莲支派。

3. 耶宾及西西拉:此时在底波拉及巴拉带领下合作的支派,远远超过士师时期任何其他时候。以法莲、玛姬、以萨迦、拿弗他利、便雅悯、西布伦等共同参与拯救,流便、基列人、但、亚设因未参与而遭指责,只有犹大及西缅未被提及。

4. 米甸:基甸所属的玛拿西支派为主要参与者,此外尚有亚设、西布伦、拿弗他利,及后期加入的以法莲。

5. 亚扪:其入侵限于约但河东的基列,犹大、便雅悯、以法莲为早期受影响者(十9)。

6. 非利士:参孙乃一人独斗非利士人之入侵,没有任何支派与他合作,他也从未率领任何军队。主要受非利士人影响的支派为参孙所属之但族,他们被迫离开本族产业北移(十八1及下),还有犹大支派亦受到影响(十五9~11)。

  详细查看以色列地图,可知除了底波拉及巴拉所击退的迦南外族之外,其他受影响导致紧急情况均只是全国小部分地区。因此,可以接受士师们的年代为正确,但必须小心解释。四十及其倍数出现次数频繁,有可能是一约略的数字,代表一个世代之久。下表略述士师时期的年代:

1230

 

进迦南

1200

俄陀聂

1170

以笏

1150

珊迦

1125

底波拉及巴拉

1100

基甸

1080

亚比米勒

1070

耶弗他

1070

参孙

1050

撒母耳记上第四章之战役

1020

扫罗登基

  另有一难题值得一提,可显现欲确定准确年代的困难之处。耶弗他(十一26)说入迦南到他的时代已有三百年,这似乎与士师记中到他为止的年代有关。总数应为三百一十九年,若减去亚扪人压迫的十八年,则为三百零一年,该节经文注释就此问题提出了数个不同的解答。对持征服迦南为西元前十五世纪之说的人,此节为重要证据;然而其余证据均支持入迦南为西元前十三世纪之说。

7有关出埃及和征服迦南之日期,可见参考书目中所列之书藉及下列书藉。支持西元前第十五世纪出埃及之说的为:J. W. Jack, The Date of the Exodus, 1925, and T. H. Robinson, Expository Times, XLVII, 1935-6, pp. 53-55, 支持西元前第十三世纪之说的为:C. F. Burney, Israel's Settlement in Canaan (Schweich Lectures), 1917, and H. H. Rowley, From Joseph to Joshua (Schweich Lectures), 1948, pp. 11-12. 在参考书目第三部分所列之三本书,均支援一较晚日期。

8列王纪上六1所记载的四百八十年,最合理的解释是它代表十二代,其中可能包括伟大的民族领袖摩西、约书亚、六个主要士师、以利、撒母耳、扫罗,以及大卫。由历代志上第六章所记载之十一或十二代祭司族谱,可推知这个数目可能正确。

9W. M. Flinders Petrie, Egypt and Israel (S. P. C. K, 1925), pp. 54ff.

Ⅳ 考古发现及士师时代

  考古研究清楚显示出,迦南文化与取其而代之的以色列文化的相异之处。「迦南地有西元前第十三世纪建筑精美的地基及排水系统,取而代之的西元前第十二世纪的建筑,则为原始的石堆、无排水系统(特别以伯特利为然),二者间的差异如天壤之别。」10这事实虽无可否认,但另有一更重要的现象亦必须考虑:以色列人占领迦南地后,立即在该地定居,其间并无过渡时期,这显示他们并非典型的游牧之民。圣经清楚指出,以色列人无法攻陷位于山区及海岸平原的迦南城市。然而,他们所发明之防水石灰泥可以在地下蓄水池内大量储水,有助于日后中央山地的散居。因此,考古证据印证以色列人多居住于山区,迦南人则继续居住于便于马车行驶之低漥地区。

  考古尚未发现此时期任何的以色列殿宇,可能是以色列人建筑技术较差,以致缺乏考古证据,也可能是因为神禁止人随意建殿(出二十24~26;申十二1~7)。同理,以色列人的宗教乃无神像之宗教(出二十4~6),考古学亦从未挖掘以色列占领迦南地时期任何男性神只之神像,然而却挖掘到一些女神的雕像,类似迦南人的生育女神,却无女神的标帜,显然这是以色列人受巴力崇拜之影响所致。

  最重要的考古发现在米吉多,使我们可以确知底波拉在「米吉多水旁的他纳」(五19)大胜迦南之时,大约是西元前一一二五年。11同时,更可略窥非利士文化所加诸邻邦以色列文化之影响。非利士人的陶器深具特色,根据其陶器出土之地点,很容易可以看出他们藉军事或贸易影响之范围,尤其是以低地(Shephelah;指低矮丘陵至东部海岸平原地,包括但、西缅、犹大等支派之部分领土)为然,正如士师记中所指出的情况一样。最后,考古的发现安静却有力地证实了示罗约于主前一○五○年时被毁。撒母耳记上并无此记载,但别处经文却有提及此事(诗七十八60;耶七12,二十六6),无疑这发生于以色列人兵败于亚弗、约柜被掳之后(撒上四)。同时期犹大其他城市的毁灭,亦显示出在士师时期近尾声时,以色列人受制于非利士人的范围。

10Albright, p. 119.

11Albright, pp. 117, 118.

Ⅴ 士师记之重要性

  士师时期在以色列历史上占极端重要的位置,因为那是一个转型期,一群奴隶及其它多元化的群体结合而成一个国家,他们进入应许地,带着崇高的理想及严格的道德标准。士师记便是记载他们在一个以迦南文化及宗教为主的环境中定居。此外,他们还承受周围国家虽零星却极为难挡的压力。以色列国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其未来也同样的取决于这两个重要的世纪。这些线索均于士师记中有迹可循,可按下列不同的角度探讨:

A 政治

  以色列人入迦南时的政治结构可以用「支派同盟」(amphictyony)形容,亦即各支派因宗教而连结,以一中央圣所及其仪式为中心。在美索不达米亚其他地方亦可见到这样的结构,但以色列支派间却有异乎寻常的强烈向心力,建基于西乃山的立约及神奇地自埃及得拯救之背景。以色列的历史经常显现出这种政治架构,偶尔也有一些独立的事件以为印证。例如在旷野时期,他们曾经在加低斯‧巴尼亚地区停留过一段颇长的时间,加低斯意为「圣所」,意指他们居留的中心乃为圣所。他们定居迦南地后,分别在示剑、示罗(短期)、伯特利及最后又回到示罗设立圣所。我们在经文注释中将会详加解释。士师时期也有下列的力量破坏上述「支派同盟」之政治宗教特色:

  1. 迦南不完全被征服的特质使得支派间几乎不可能密切合作。以斯德伦谷有一丝毫无损的迦南城,另一是在通往耶路撒冷的亚雅仑谷。这两个迦南据点将以色列分成了三部分:北部、中部及南部。

  2. 地理因素影响至巨,因此迦南人的据点多在山区及海岸平原。巴勒斯坦由西至东分为海岸平原、中央山区地带、约但河谷,以及外约但高原(Transjordan plateau)。约但河西由北至南三大主要部分为加利利地区、中央丘陵地带及南部的山区,延绵连结南地(Negeb)的沙漠旷野地带。一如古代希腊的情形一样,这种地理因素使得相关的支派难以维持团结一致。

  3. 上述的地形分隔使得「支派同盟」难于发展其维系凝聚之作用,必然使有些支派因现实的因素变为与同胞断绝来往。因此,在外族入侵时,个别的支派或少数支派被迫独立御敌,得不到由「支派同盟」而来的说明。如上所述,不同的入侵者所影响的为有限之地区,按理想情况而言,所有的支派均应对遇袭支派伸出援手,然而实际上支派间的合作极为有限。只有在底波拉及巴拉反攻时,我们才看到有六个支派联手御敌,其余四支派只顾自己的利益;犹大及西缅则因早与同胞脱节,以致连名字都未被提及。

  4. 支派之间的联系中断,最终导致他们模仿周围的国家采取王朝制度。一个君王可以号召支派起而行动,其领导可以有效地化分歧为团结。例如基甸大胜米甸人后,众人便要求他作王,但为他所峻拒。12他死后发生之事件显示人心倾向要有王朝,至少在应许地中有一部分的支派作如是想。但以色列支派一般而言有强烈的独立意识,米甸人虽强悍,却仍不足以使他们克服对王朝根深蒂固的排斥心理。直到非利士人起而威胁到他们的生死存亡时,他们才起而违逆神的代言人撒母耳之意,执意要求立王。因此士师记是很重要的见证,见证以色列与传统政治结构之中断,走向王朝制度之开始。

B 宗教

  以色列人进迦南之时,其宗教风俗已具雏形。这个宗教在迦南地第一年的严厉考验之下仍能幸存实属神迹,而其能于定居之后得以发展则更属神迹中的神迹,因诸多外在力量加诸其上,欲瓦解败坏之而后快。具以色列特色之宗教得以形成,摩西居功厥伟。他在神的带领下蒙神使用,将一群乌合之众结合成为有组织、有规律之团体。如上所述,此团体具有「支派同盟」之形式,十二支派联合为一,有共同的信仰、共同的圣所。他们的神是耶和华,曾彰显大能将他们自埃及为奴之家拯救出来,并在西乃山上与他们立约,他们守约之责任为忠于耶和华,守祂的诫命,此诫命可分两种:一种是案例法(casuistic laws),与主前二千年许多的律例均有相似之处,以色列律法的特色在于其更为个人化,以人为重点而非以物为重点。第二种被称为诫命法(apodeictic laws),其特点为泾渭分明之「你要(Thou shalt)……」或「不可(Thou shalt out)……」。以色列人必须绝对遵守这些律法,因为那是耶和华的旨意。这一类的律法是以色列人的特色,甚至可能为其所独有。当时肥沃月湾的国家都有丰收之庆典,以色列国虽受其影响,但摩西使其完全改观,成为以色列国为了庆祝神的拯救而举行的庆典。最重要的一点是以色列的宗教乃相信一位创造历史的神,而非如迦南地或其他地方的宗教乃相信自然界中的神。同理,以色列的献祭与其邻邦极为相似,在拉斯珊拉乌加列城出土的考古证据均显示出这个情况。13然而以色列人虽采取其既存形式,却赋与以色列信仰之特色。

  我们若接受出埃及记之历史性,便可假定摩西对他所要进攻之应许地所风行的宗教极为熟悉。那是一种自然的宗教,为了求巴力(Baal pantheon)保证地土肥沃富饶而设计,因而采取拟态仪式(mimetic ritual),亦即男人和庙妓模仿自然界中诸神所行。一般而言,特别是迦南地,宗教生活已堕落至最低级的地步,以色列人便是在这种背景下受命灭绝迦南人。以色列人有更严谨的道德及更高的信心,蒙神使用,成为审判迦南的工具。因为神是全能的,也是公义的,因此积极地在历史中行事,这是意料中事,以色列人后来亦有相似的经历。神的命令同时也是预防性的,其目的乃为保护以色列国免受迦南地败坏的影响。因为神的旨意是要借以色列进行救赎,至终全世界均将同享这样的救赎,因此她必须对神忠心,不同流合污。

  以上的概论虽难免过分简化,却的确是士师记开始时之情况,我们在士师记中也可明显的看到以色列人并没有保持他们对神应有的忠心。

  1. 显然并非所有的以色列人均拥有他们的领袖摩西、约书亚及众长老所持有的伟大信心及崇高理想。若念及他们在埃及为奴的背景以及随行的众多闲杂人等便不足为奇了。在旷野飘流时期,他们不断地发怨言、悖逆神,已经为未来迦南地的生活留下不祥的阴影,约书亚记二十四15显示许多人心中仍念念不忘以前的异教经历。

  2. 以色列未曾完全征服应许地、灭绝其中居民是以色列失败的原因。约书亚在临终前劝勉百姓「不可与你们中间所剩下的这些国民搀杂;他们的神,你们不可题他的名,不可指着他起誓,也不可事奉他」(书二十三7),他们未曾遵守他的命令,正如同他们未曾支取神的应许一样。他们能够在迦南人中间定居便已心满意足,失去了进取全地的动机。士师记也描述他们与异族通婚之事及其后果(三5、6),导致在神与巴力之间作一取舍成为家庭问题。两种人相交时,通常的结果便是妥协,可能二者的神只变为同等,或是被征服的国家之神只地位低于征服者之神只。这并非特意造成的情势,而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以色列之所以必须提防她所进入之应许地中的众神乃有特别的理由。耶和华是以色列的神,对大多数的以色列人而言,耶和华乃是他们早年在旷野飘流时所相交的神,祂带领他们大胜迦南原居民,已彰显了祂乃远远超越巴力诸神。但是一般的以色列人心中,多神主义之意识仍未根除,他们会认为他们在应许地未来的安居非常需要巴力诸神所象征的雨水、春天、泉源、菜蔬。因此他们并非故意舍弃耶和华,但是因为异族通婚、曲意讨好众神以求丰收、迦南崇拜较低层次的感官满足之吸引力等等,这些因素均导致他们在不知不觉、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屈服妥协。他们视巴力与耶和华为平等,敬重耶和华时也多少带着巴力崇拜的形式。这实际上便是以色列国直到主前五八七年耶路撒冷被毁以前的状况。先知何西阿、以赛亚及耶利米特别指责他们的敬拜是属灵的淫乱,乃「跟随巴力」。以色列人并未意识到自己不是真正的敬拜耶和华,因此激烈地反驳这样的指控。本书会显示出他们在道德及灵性上每下愈况的光景,在此只须指出这种离经叛道的基本原因。以色列国便是在士师时期对前人之忠告充耳不闻,一步走差,铸成致命性的大错。

  3. 与上述情况息息相关的,便是其领袖素质的下降。士师记的编者提到「约书亚在世和约书亚死后,那些见耶和华为以色列人所行大事的长老还在的时候,百姓都事奉耶和华」(二7)。由那时以后,直到神兴起撒母耳以前,没有人可与摩西、约书亚、非尼哈差堪比拟。士师们对神的信心虽然无可置疑,但他们绚烂的生平却也无法遮掩其性格上的诸多瑕疵。以笏不过是一个懦弱的刺客;基甸大胜米甸人后带着百姓走上邪途;耶弗他境遇坎苛,虽然有许多值得称许的优点,但却是个机会主义者;参孙的故事非但不足以为表率,反而发人深省,使人不禁怀想若他如同迦勒一样的「专心跟从耶和华」会有什么样的结果。从这里可以看到圣经叙事之平实,即便对主角亦绝无夸张矫饰之词,对他们的缺点也绝不隐瞒。圣经由头到尾的焦点都是放在信实的神身上,而非在不信实的人身上。14

  4. 有一点已然提及但必须在此复述,那些导致支派间不同心及分隔之因素同时也削减中央圣所之作用。若有一个强而有力的中央权威控制全国的政治、社会及宗教生活,则他们很难离经叛道。但士师时期却并没有这样的中央权威,因此摩西律法式微、人心不古之时,却没有任何牵制的力量可为抗衡。

  5. 当然,上面所述也有过分渲染之可能,为补救起见,我们必须指出支派的结构本身仍然完整无损。第二十及二十一章显示「支派联盟」联手合作对付犯了错的便雅悯支派。士师记之后,我们却看到以色列人虽然外有非利士人为敌,却因为内有神所兴起的领袖撒母耳,而有一股团结合一的新气象,那是之前一个半世纪前所未见的复兴。但是因为士师时代造成南北之间横跨着难以弥补的鸿沟,以致其团结合一多少受到限制,在大卫及所罗门的治理下已明显可见,至终却仍难免形成犹大国及以色列国对立之后果。

C 士师记中的道德问题

  本书经常提到士师们在道德及宗教上的缺点,将分别在其上文下理中处理,在此必须作一个一般性的分析。无疑参孙的道德问题乃最为严重,他虽然具有神所赐的特别恩赐,但是却注重感官享受,完全不负责任。他似乎无甚宗教热忱,他的拿细耳许愿亦并未帮助他与罪恶分别出来;甚至他的爱国热忱都值得怀疑,因为他所作所为均出于自私的动机。因此,难怪许多基督徒因为他的故事而感到大失颜面。尤其令人难解的是,参孙竟然也名列新约信心伟人英雄榜之中(来十一32)。

  除了一般性的问题外,还有一个特殊难题。参孙的有些功绩虽值得质疑,但是其力量的来源却是神的灵降临感动(如:十四19)。我们按照新约耳熟能详的教义一向以为神的灵必能产生出正直的品格(如:林前三16、17,六18~20)。参孙受圣灵膏抹,他的道德生活又如何呢?他身上有神的灵的感动,是否应为所作的事负责任呢?这些故事与新约教导有何关联呢?这些是倾读参孙生平时会油然产生的问题。可能没有一个答案可以令所有的人都完全满意,特别是受到本书篇幅的限制所致。但是下列原因或可作为参考:

  1. 参孙是那个时代的产物,而那是一个败坏的、离经叛道的世代。参孙生平的故事有如负面教材,如镜子般地反映出那个时代的一般状况,因此具有不可抹煞的价值。那个时代不仅离新约标准为时尚远,同时甚至摩西的标准也已中衰。士师记忠实地见证这个重要的事实。

  2. 我们一定要考虑编者的目标为何。我们已经在讨论士师记架构时提及编者宗教性的评语形成全书的结构,这在参孙生平记述中较不明显。有人曾经如此评论:「这些记述已成为如此通行的传统,以至于编者都无法按当时的需要改编」15但是为何不说编者无意改编呢?若他的目标是要探索当时道德、政治、宗教的式微,则这些记述的本身已绰绰有余,无需改编。

  3. 许多人认为这个时期所有的、任何的不寻常能力都是来自耶和华,见证圣灵的工作。反向的,任何不正常的能力则被归因于耶和华而来的邪灵所致,一如扫罗的情形(撒上十六14)。参孙乃是一个具有超自然力量的人,所以那是圣灵超自然地赋与他的。但若止于这一点,便如一般人所持的(可能是错误的)观点,认为这已足够解释参孙能力的来源,或者流于肤浅。我们必须质问其是否有足够根据,还是其正确性受当时启示亮光的限制?

  旧约有许多地方将某些事直接归因与神,圣经说神使法老的心刚硬(出四21,七3、13等);还有上面所说的有恶魔从耶和华那里来扰乱扫罗(撒上十六14);耶和华使谎言的灵进入先知的口(王上二十二23)。这些问题使许多基督徒大惑不解。有些人将这些事件解释为次因(secondary causes)、心理学定律(the laws of psychology),或是神的准许(God's permissive will)。然而旧约的见证是正确的,若神是权能的,则当我们必须重视其权能,在考虑所有的事件及事实时,都必须找出它们与神的权能之关系。同理,其原因有可能是心理学定律,但是我们必须认清所有的定律都是神在宇宙间权能之彰显的结果。这便是解答士师记十四4「这事是出于耶和华,因为祂找机会攻击非利士人」之难题的关键所在了。这是参孙要在非利士人中娶妻的事件,也是神掌管历史的一步。本书将提及16参孙乃孤身与非利士人奋斗,虽然他自己的动机并不高尚,但若非他的奋斗,以色列人很可能早已屈服于非利士人的势力之下。

  4. 显然,神不需要顾虑一个人的素质如何,都可以使用他来传达祂的启示或祂的能力。旧约中我们看到祂使用一些最不可能的媒介来行祂的旨意。祂使用趋炎附势的外邦先知巴兰(民二十~二十四章);珊迦可能也不是以色列人(士三31);外邦的王尼布甲尼撒被称为神的仆人(耶二十五9,二十七6,四十三10);古列乃波斯王,却被称为「我的牧人」及「我耶和华所膏的古列」(赛四十四28,四十五1),甚至还指明「你虽不认识我」(四十五4)。这是一件令人莫测高深的事,神的拣选不是人所能完全明白的。我们站在人的角度可能会怀疑神怎么可能会装备及使用像参孙这样的一个人。但事实是,祂的确已经如此行了。参孙生平的细节或许令现代读者觉得困窘,但他在以色列历史中的重要性却是昭然可见。

  同样的,在这个时期中,神的灵的降下不可与新约时期有关圣灵更完全之教导及启示等量齐观。神恩赐的膏抹并不一定能产生圣洁的生活,乃是赐下某些有限的恩赐以之用来成就神的旨意。蒙此恩赐的人应当向神负责,其生活应当与其所得的启示及指示相称。参孙便是在这一点上一败涂地。

  5. 最后,士师记必须以神的全部启示为背景来看。神的启示之本质及重点为救赎,不断的彰显神的本质,以新约为其高潮。旧约时期神所处理的是叛逆的、无反应的人,虽然在摩西时代或是主前第八世纪几位大先知的时代中,有极大的属灵进展,但是同时也有退步的时候。旧约时期并非平坦的平原,而是弯弯曲曲的通道,有时不是上升,反为下降,但是都有它的目的。它与新约汇合成为一个伟大而复杂的大方向,精确地描述出历世历代属灵及道德每下愈况的光景。士师记是以色列历史中的「黑暗时期」之一,其中所记载的非正规行为及重重的问题,都必须就此大前提为背景。它本身便是人软弱的活见证,显示人的需要并非仅只是一位元暂时的拯救者,而是一位能成就完全救赎的永恒救主。

D 士师记中的永恒的宗教价值

  1. 神是公义的。一如上面所述,我们所要研究的士师记是颇为黑暗的叙事,我们也已谈论过历史家笔下所记述的道德及属灵的败坏。17有些旧约乃用命令及指示作正面性的呼吁,或是记述一个敬虔人的生平,藉以鼓励我们去过一个正直公义的生活。但在士师记中乃是负面性的警戒。读者会看到一个离经叛道的国家之下场,他并非因此得到建立,乃是因此得到警惕;不是抽象的原则,乃是活生生的例子,尤其是以最后五章为然。读者几乎可以听到圣灵的声音说:「小心,免得你落入试探,重蹈覆辙。」士师记虽然是记载一个失去其起初的爱心、异象及纯洁的国家,但神的公义却仍旧跃然纸上。当然,他们降低标准的部分原因乃是缺乏有权威的领袖,以致每一个人都「任意而行」。但编者特别强调,以色列百姓落入惨痛经历之中,实在是因为他们舍弃了一位圣洁的神。他们的罪绝对不是可以轻易带过的小罪,乃是当面冒犯神的公义,因此遭受到严厉而痛苦的审判。一个背弃耶和华、降低其标准或妥协的国家,是不可能真正兴旺的。

  2. 神是权能的。上一段已暗示这是神永恒的本质之一。祂按祂自己公义的旨意安排自然界及历史中的一切,以运行祂对这个国家的审判。然而,祂同时也借着圣灵膏抹不同的士师,施行拯救,彰显出祂的权能。以色列人因得到这种超自然的赋与,而得以自远较她强大的国家手下被拯救出来。基甸将原来有三万二千人的军队,削减为微不足道的三百人,后来又大胜米甸大军,活灵活现地带出了这个主题:胜利属乎为他们争战的耶和华(参:诗二十7,一一八6、7)。底波拉之歌也生动地描写这一真理,自然的力量都好像有助于以色列对西西拉之役的大获全胜。士师记记载士师们的战迹,其焦点并非集中于任何个人身上,而是集中于无所不在的、全能的神身上。基甸乃士师中最伟大的一位,却有清楚的自知之明,知道自己微不足道、不够资格(六11~15),但是扭转乾坤的却是神的应许:「我与你同在,你就必击打米甸人,如击打一人一样」(六16)。在以色列漫长多事的历史中,希伯来的历史家、先知及诗人一直深刻地意识到神的权能。我们在现代这个动荡不安的时代中,也必须提醒神的子民,神仍然掌有主权,祂仍然坐在宝座上。

  3. 神是有恩典、有忍耐的神。士师记中叛逆、受压迫、呼求、得拯救的回圈重复之多,几乎到了单调的地步。我们千万不可抱着这种态度来读士师记,否则将会对其中一个重要的真理视而不见。首先便是人的感情、意志、理智均倾向败坏,不愿意从自己及其它人身上的经验汲取教训。我们或许会奇怪以色列人怎有可能对那么明显的历史教训盲目至此,但转而反省自己的内心及经历,实在如出一辙。反过来说,人不断的行为不检的反面,便是神长久不断地愿意聆听祂那偏行己路之子民的呼求,并为他们伸手干预。祂并没有索性涂抹这个羞辱祂名的国家之名分。在他们悔改呼求之时,祂仍然伸出双手来迎接他们。士师记中虽然充满了荒腔走板的杂音,却无法遮掩其中一线清快的乐音,就是神的长久忍耐、因祂的恩典而赐下崭新开始的盼望。

  4. 信心的重要性。当我们考虑到个别士师的性格之时,好像找不到一些道德高超足以为模范者,但我们也当注意到他们与神合作、帮助祂彰显祂的大能也是需要信心的。希伯来书的作者便是采取这个角度才将许多士师列入他的英雄榜:「我又何必再说呢?若要一一细说,基甸、巴拉、参孙、耶弗他……时候就不够了。他们因着信,制伏了敌国……」(来十一32、33)。因为神借着他们作工,导致他们有辉煌的成就,那是神给我们这个世代的见证,提供我们认识神(我们现在有比以前多出许多的启示啊!)而信靠祂的人可以成就大事(参:但十一32)。

12参阅本书八章22、23节之注释,书版114页及下。

13D. J. Wiseman, 'Archaeology', in NBD, p. 70. 全文应可算是有关圣经考古学最好的简介。

14请参阅以下导论:C 士师记中的道德问题。

15Myers, p. 776.

16请参阅参孙及非利士人〔书版第146页〕。

17请参阅导论Ⅴ:B 宗教的二段及下〔书版34页及下〕。

Ⅵ 希伯来经文及七十士译本

A 希伯来文

  士师记之修订本只有很少量的注脚,显示其保存得极为完整。本书因篇幅所限,不可能详细探讨可能发现之错误。但一般而言,几乎所有的错误均为抄写者在抄写经文时所犯的错误。惟一的例外是底波拉之歌,那是非常古老的诗歌,对许多现代学者而言仍为极大的难题。

B 七十士译本

  士师记与七十士译本的关系特别有趣,一般人认为士师记有两种希腊文版本,分别以亚历山大抄本(Codex Alexandrinus,第五世纪)及梵谛冈抄本(Codex Vaticanus,第四世纪)为代表,记载不同的希伯来原文。学者对于此二版本各有所爱,导致有时甚至会将此二版本并列的不寻常之举。18

18有关这些问题之完整讨论可参:Burney, pp. cxxii ff.

大纲

Ⅰ 不完全的征服迦南(一1~二5)

A 征服迦南南部(一1~21)

B 夺取伯利恒(一22~26)

C 未得之地(一27~36)

D 毁约之后果(二1~5)

Ⅱ 士师时期的以色列(二6~十六31)

A 士师时期之介绍(二6~三6)

B 俄佗聂及亚兰人古珊利萨田(三7~11)

C 以笏及摩押王伊矶伦(三12~30)

D 珊迦及非利士人(三31)

E 底波拉及巴拉大战耶宾及西西拉(四1~24)

F 底波拉之歌(五1~31)

G 基甸及米甸人(六1~八28)

H 基甸之晚年(八29~35)

I 亚比米勒之兴衰(九1~57)

J 陀拉(十1、2)

K 睚珥(十3~5)

L 耶弗他及亚扪人(十6~十一40)

M 耶弗他及嫉妒的以法莲人(十二1~7)

N 以比赞(十二8~10)

O 以伦(十二11、12)

P 押顿(十二13~15)

Q 参孙及非利士人(十三1~十六31)

Ⅲ 附录(十七1~二十一25)

A 米迦的家、但族迁徙(十七1~十八31)

B 攻讨基比亚、刑罚便雅悯支派(十九1~二十一25)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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