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圣经注释

利 未 记   注释 

  十九 1-37 以色列的社会宪章     

  这伟大的篇章位于旧约伦理最肥沃土层的其中一部分,而与别的经文,如申命记二十三至二十五章;诗篇十五篇;阿摩司书五章;弥迦书六章 6 至 8 节;乔布记三十一章、以西结书十八章和以赛亚书五十八章等量齐观。我们使用串珠圣经作仔细研读,定会获益良多,因为其中许多律例都在申命记加以阐述,并在诗篇、箴言和先知书中作出回响。此处多方包括和引伸十诫,并把十诫浓缩为耶稣称为第二个大诫命,和保罗视为诫命之精髓的:「爱人如己」( 18 节;比较太二十二 37-40 ;罗十三 8-10 )。本章有一个定义性的开头( 2 节)、涵盖性的结尾( 37 节),加上其简洁有力,易于记忆的写作风格,大概可用作一份易教易学的,关乎家庭和社会责任的教理问答。本章圣经对耶稣在道德的教导有极大的影响,并且是雅各布书的某些部分所根据的要理。 

  十九 2 

  本章以利未记下半部的箴言:「你们要圣洁,因为我耶和华你们的神是圣洁的」来开始。本章排除任何认为旧约中的圣洁只是礼仪上之洁净的观念。圣洁要表现于实际生活的每个角落──从胡须的周围到田园的周围。因此,你并非从日常生活中隐退,进入一些宗教圣所便可寻得圣洁。圣洁意指改变日常生活的行为素质,以致跟世人的行为全然不同。 

  十九 3-4    

  这两节经文结合了第五、第四和第二条诫命。对尊重父母的强调显出家庭在以色列社会生活的中心位置(注意母亲并不是包括在内,而是放在首位)。我们从申命记二十七章 15 至 16 节可见不同的价值观都有这种比例。在谈及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 3 节),和父母对子女应有的责任( 29-30 节)时,也同时谈及安息日的律法,反映了安息日律法给予普遍家庭生活一定的益处。那并不只是一种宗教规条,而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保护制度。圣经把藐视或忽略这安息日和停止一切经济活动,与贪婪和剥削穷人── 那对家庭生活尤其造成破坏(弥二 1-2 、 9 )──相提并论。这种社会罪恶与偶像崇拜总是如影随形( 4 节),无论是在迦南的巴力崇拜或是现代的消费主义中。 

  十九 5-8 

  这好像是本书较早前论及献祭事宜时,遗漏了的一条律例一样。然而,在主要谈及社会关怀的一章圣经中重提这律例,大概是因为「平安祭」是各种献祭中最具社会性的一种。祭肉必须在两天内吃,因此会是家人、朋友和邻舍共享的筵席。它因而教以一种在群体中慷慨分享的精神,而这精神与随后谈及的律法互相吻合。 

  十九 9-10 

  拾遗的权利(参二十三 22 ;申二十四 19-22 )是以色列中,为穷人(即缺乏家庭保障的人,如寡妇和孤儿)和那些没有田产,而出卖劳力或技能的人(外邦人、利未人、雇工)而设的福利制度。除了这每年的帮助外,他们也可从 3 年一次的土产什一奉献中得到利益── 这土产的十分一会积存起来,以分配为穷苦的人(申十四 28-29 ),并可在安息年(第七年)自由享用土地的出产(出二十三 10-11 )。 

  所以,以色列中的救贫行动,是包含在经济和法律架构中,而不是当作私人的慈善工作去看待。这律例──作为旧约律法的特色──不是从权利的角度来谈及这问题,而是从责任的角度来谈。那就是说,它已假定了拾遗的权利,但却吩咐地主确保田里有遗下来的田产可以拾取。波阿斯就是这做法的典范(得二章)。 

  那些拥有土地田产的人不一定要为穷人的困苦负上责任(虽然众先知锐利地观察到他们的贪婪和剥削可能是造成别人贫困的原因),但神却要求他们缓和这种现象。因此,这律法把资源的拥有设于向神与别人负责任的体制中,并否定私有财产是一种绝对权利的观念,防止人肆无忌惮地从其资产中榨取最后一滴收入或利益。若以为在现今的农业经济中,此律法是禁止人享用集体收割机器的效益,那是滑稽的说法。其重点是,无论采用何种经济体系,人也必须给予穷人足够的供应。拥有权予人责任,而不只是权利。这就是圣洁的实际意义。 

  十九 11-18 

  为邻舍向神负责也是本段的主题。其中涵盖广泛的社会背景,但却以重复的「我是耶和华」( 12 、 14 、 16 、 18 节)来维系起来。这清楚地显示,爱你的邻舍这条「第二大诫命」,必然是第一条诫命:「爱神与敬畏神」的表现。约翰一书四章 20 至 21 节准确地掌握了本段的要点。 

  并非只有耶稣指出律法更深一层的意义。第八、第九和第三条诫命浓缩为此处的第 11-12 节,并显示与各种形式的欺骗有关,尤其是与雇佣间的关系有关。六章 2 至 7 节已视此等行为为「干犯耶和华」。在以色列中,以神的名字来起誓,是用来作保证、签订合约和其它承诺。因此,不尊重这些安排,就是不尊重神,同时也是欺骗对方。使人付出了劳力,却又不给予足够的工钱,或不实时给予工钱,也等同于抢劫( 13 节;比较耶二十二 13 )。 

  在世界上的许多地方,日薪工人仍是经济体系中最容易受害和受剥削的一群。执行像第 13 节下的最低限度的法令,已能改变过百万人的生活,因为最少这些工人可以用他们的工资来预备晚餐,而不至于饿着肚子上床去。申命记二十四章 14 至 15 节坚持这律例也应该应用于寄居的人──「外劳」──在古时和现今,他们都是最容易受剥削的人。耶稣用了这些人的工作合约,来解明慷慨宽大的更高标准,那是超乎法律要求的(太二十 1-6 )。旧约再次一贯地把权利(此处是工人的权利)放置在责任里,或以责任的形式来表达这些权利。同样地,伤残人士的人权,也在于不可取笑、戏弄或利用他们的命令中(参申二十七 18 ;箴十七 5 )。这也是圣洁。 

  在本地社区的层面,圣洁要求有公平和公正( 15-18 节)。在古代的以色列中,公平公正是掌握在众长老手里,因此,他们不可对人妄加同情或过分顺从( 15 节),也不可在一般民众中间心怀恶意或作假见证( 16 节),以致破坏他们的诚信。「不可与邻舍为敌,置之死地」是指在法庭上,以可处死的控罪来指控另一方。因此,一个社群的和谐,并非只有靠「专业人士」,而是在于众人正面的行为,以避免毁谤、憎恨、报复,或甚至怨恨。(有人误以为旧约律法只关注外在行为,而基督是首先指责内心之罪的人;第 17 节上应可扫除这种误解。)现今社会总是把所有罪恶归咎于法庭、警察,或社会工作者的失职与无能,而漠视其病态的真正根源在于社会上的种种郁结。因此,第二大诫命的内容显示,「爱你的邻舍如同自己」,并非只在于个人的感受或人与人之间的慷慨宽容,也是官式层面,包括司法程序的实际社会伦理。这也是圣洁。 

  十九 19 

  圣洁除了在社会的范畴中以相当突出的形态出现外,它亦同时带来象征性的反思。我们已在洁净与不洁净之牲畜的律法上,看见避免以各种形式不自然地把不同的类别混和,是祭司优先要处理的事。本节的 3 个条例,也是出于同样的关注。以色列人在日常生活中实行一些实际上的分离,就反映出他们宗教上的分离。这些条例的有效性,对基督徒来说,是与食物的条例同时停止效用的,即在犹太人与外邦人的分别于基督里被废掉了的时候(参上文第十一章)。 

  十九 20-22 

  在以色列中,行淫是指一个男人跟一个已婚或已许配丈夫的女人交合(申二十二 22-24 )。若那订了婚的女人是未被赎(即未得释放)的,她理论上仍是主人的产业,仍未得着妻子或已配婚之自由人的身分。因此,所犯的罪在律法之下并不是奸淫。然而,赎愆祭的要求,已显出这行为在道德上的邪恶;赎愆祭在定义上也要求犯罪者向受伤害的一方作出赔偿。这样,所犯的罪在纵向和横向的层面都被招认出来了。 

  十九 23-25 

  圣洁要求人把生命、财产、资源和行动,全然奉献给神。在物质上,这包括献上产物的十分之一,把初熟的果子奉献给神(出二十三 19 ;申二十六 1-15 )及把头生的牲畜奉献(出三十四 19-20 ;申十五 19-23 )。这条例把原则引伸至果树,而果树要经数年才能结果子。第四年的果子要看为「初熟的果子」。 

  十九 26-31 

  本部分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排斥那些与外邦迦南宗教有关的行为,尤其是那些对身体或道德有损的行为。以宗教的名义残害身体是人类常有的做法。旧约因着看身体的美善为神创造的一部分,而不容许上述行为。新约则进一步强调此原则,宣称基督徒的身体是圣灵的殿(林前六 19-20 )。 

  十九 32 

  「尊敬老人」的命令,是由于旧约律法关注那些容易被社会苦待的人,如孩童(比较 29 节)、寄居者或外邦人( 32-33 节)、伤残的( 14 节)和无家可归者(寡妇与孤儿)。一个社会若失去对神的尊重( 32 节下),很快也会失去那份对人类生命深切和神圣的尊重,那些可以被看为弃亦不觉可惜的人(如未出生的、极年幼和极年老的),便是在这份尊重下得着保护。在乔布记悲剧中,部分讽刺的地方,也在于他这个一直小心地维护孤苦无依者的人,却由于病患而自己成为了被排斥的受害者(参伯二十九 7-17 ,三十 1 、 9-10 )。 

  十九 33-34 

  相同的原则应用于这个影响深远的律例。旧约常遭诋毁,是由于它对以色列以外的外邦人抱着排斥和负面的态度,及其对以色列人与外邦分隔的坚持。但我们很容易忽略了以色列律法是强调对待那些住在以色列当中的外人,要公平和心存怜悯。这律法只是许多律法中的一条(出十二 48 及其后经文,二十二 21 ,二十三 9 ;申十 18 及其后经文,十四 29 ,二十四 14 ﹑ 17 ,二十七 19 ;比较诗一四六 9 ;伯二十九 16 )。律法面对人人平等的原则,包括了在献祭制度上(民十五 15 及以下、 26 )和每年节期中(申十六 11 、 14 )的各种好处,但也包括对过犯负责任(二十四 16 、 22 ;民十五 27-31 )。 

  外邦人在法律上平等的规定,在现今各国中是没有的,直至颇为近期才出现,但在古代以色列的律法中,我们已明确地看见这种平等的对待,那是值得注意的。即使种族平等的法例确实存在,但社会和官员却可能极少实践。这条律例跟迫切的人权问题,和对待少数民族、难民、外劳和寻求庇护者等问题,有极高的道德适切性。事实上,其道德力量,跟律法中第二条大诫命在程度上是相同的,因为「要爱他(外邦人)如己」的命令( 34 节),在用字上与第 18 节几乎完全一样。与它同时出现的是一个类似的约束力(「我是耶和华」),并以以色列本身受压迫和蒙释放的经历,来加强其推动力。这也是圣洁。 

  十九 35-36 

  最后,有关圣洁的真理也适用于贸易和市场上的运作。神对公平经济和诚实从商的关注,跟祂对法律制度上的诚实不偏私的关注吻合。这两种关注是有紧密连系的,因为在以色列中(正如仍然在世界上许多地方),那些垄断市场的人,也可以使法庭腐败。那些在营商上欺骗的人,也是那些可以收买有关的权力控制者──无论是本地的贪污警察,或有关的财政或法律组织。各种形式的不诚实──从本地市场至国际贸易──都是神所「憎恶」的(申二十五 13-15 );谈到逆性的事和虐待儿童时(也参摩八 5 ;弥六 10 ;耶五 1 ;箴二十 10 、 23 ),所用的也是这个字。按着这种理念,基督徒便应该关注世界经济和第三世界负债的不公平和失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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