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圣经注释

利 未 记   注释 

  二十 1-27 严重的罪过与惩罚 

  本章的内容大部分重复了第十八章,分别在于本章指出了各种过犯的惩罚。对于干犯神和在敬拜神的事上不圣洁( 2-6 、 25-27 节),和破坏家庭的权力和完整性的罪( 9-21 节),本章都再三地强调。在这方面,我们可以看见十诫那两块法版的影响力。这是各种罪过的根本本质(即干犯神和家庭),解释了惩罚何以如此严重。 

  由于以色列作为一个建基于与耶和华所立之圣约上的社会,所以破坏圣约关系的罪过,就等同于犯罪,可以奉国中最高权力──神──的名字来加以惩罚。由于家庭在经历、保存和传达那立约关系上扮演主要的角色,所以破坏家庭的各种行动,无论是严重地漠视父母的权威,或性关系的偏差和混乱,本质上也破坏了作为社会制度之根基的圣约。因此,对此等罪行施加死刑,并不是由于原始的报复心理,而是显出以色列人何等重视圣约〔比较 C.J.H.

  Wright , God's People in God's Land ( Paternoster

  Press, 1990 )〕。在新约里,圣约不再是一个国邦的宪法基础,所以犯罪的本质和刑罚的根据,不再受制于以色列的律例。然而,奸淫、乱伦和侮辱父母在俗世社会中,虽不再是死罪,但新约仍视之为严重的道德罪恶(参太十五 4 ;罗一 29-32 ;林前五)。 

  本章中的刑罚分为由社会执行的(受法律制裁);交在神手中的(「剪除」大概指人预期神亲自审判犯罪者,而那罪行按其本质,可能从未曝光;参七 25 );和对于两种乱伦罪,其惩罚是不能生育。我们若认为这些惩罚的严重程度使人费解,我们应要记得,这些惩罚只应用在某些指定的罪行上。可能圣经所说的是最高的刑罚,犯罪者或许会被判较轻的刑罚。至于蓄意谋杀,律法规定其死刑不可减免至其它形式的刑罚(如金钱的补偿;民三十五 31 ),这表示在其它情况下,以其它形式来代替受刑可能是容许的。在此值得一提的是,若与其它在同期社会法典中发现的残酷刑罚来比较,以色列的律法在许多方面无疑已是极之人道的了。〔对于以色列刑法制度之原则的详细讨论,请参看 G.J.

  Wenham, The Book of Leviticus  ( Eerdmans,

  1979 ),页 281 及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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