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圣经注释

利 未 记   注释 

  二十五 1-55 安息年和禧年 

  继第十九章后,本章大概是利未记中最具影响力的一章,因为它关注经济和社会上的公平,它影响关乎末世和耶稣的预言,并且它被某些基督教社会伦理的学说所采用。正如第十九章一样,本章有力地提醒我们,以色列人对圣洁的热情,并不限于礼仪和宗教事宜上,而是渗进了生活中整个经济架构之内。这是一章复合的经文,其中 3 个不同的经济习惯都紧密地相扣着,同时也有一些插段和特殊的句子。那 3 个经济习惯就是:安息年(第七年);禧年(第五十年);和赎回的程序(任何时候)。 

  二十五 1-7 安息年 

  这是把出埃及记二十三章 10 至 11 节那休耕年的律例加以扩展。在第七年,田地要有「休息」,好像人类每周的安息日一样。出埃及记所指出的人道主义动机,已在利未记(十九 9-10 ,二十三 22 )所规定一年一度的拾穗权利中扩张了。在申命记十五章 1 至 2 节,安息年再进一步发展成这年里所有债项(或较可能是贷款的抵押)都要取消。(至于安息日各条例之间的关系,参 Wright, God's People in God's Land ,页 141-151,

  249-259 ) 

  二十五 8-55 禧年 

  圣经介绍禧年为第七个安息年之后的那年,即第五十年,但有些学者认为那实际就是第四十九年。也有人指出那是只维持 49 天的短「年」,是加插在第四十九年的 7 月,好使以色列人的阴历再与阳历同步。(参 Wenham, Leviticus ,页 302,

  319 )。 

  第 10 节表达出整个制度的两个基本概念,就是「自由」和「归回」。那些负债的,不用再还(旧约律法假定人会尽力去清还债项),而因债项而受辖制的,会得到释放。这样,他们贷款时必须抵押给债主的土地,但可以再次完全归回他们所有。因此,这律法能使家族重获祖先土地的属权,因而此等债项,不会超过两代。先知和后来新约思想中的禧年,所表达的就是这两种成分 ── 自由和归还。 

  第 13-17 节这数节经文详细地说明了循环的禧年在财政上的含义。一块土地的售卖实际上只是出售土地的使用权。因此,愈接近禧年,土地的价值便愈低,因为买地者是购买土地在禧年之前收成的次数,而到了禧年,土地便要归还原主。「彼此不可亏负」显出这宗买卖实际上是一个债权人与一个债务人之间的协议,而债务人是以出售土地作为担保来寻求贷款。这样,贷款的数目就在乎得到土地回报的年数,直至下一个禧年为止。债权人所定出贷款的数目,要能在禧年之前从土地得回全部或大部分的款项。到了禧年,任何未清还的债项便会一笔勾销,土地则归还原主,即债务人。这种安排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要他们小心留意借贷的数目,免得不谨慎的过分贷款变得不上算。 

  第 18-22 节这是一个叫人守安息年条例的鼓励,应许他们在之前一年会得到特别的祝福;这句话回答了一个十分自然的问题( 20 节)。此处的神学原则是,以色列要有信心去遵守这经济条例,他们必须相信,耶和华有能力透过祂对大自然和历史的控制,去供应他们的所需。 

  第 23-24 节本章这两节中心经文构成了余下各段的标题,而其后的段落主要是关乎土地和人的赎回,与禧年交织在一起。第 23 节说出了两个主要的大原则: 

  第一是土地的神学。作为地主,神决定土地应如何划分和使用,那表示以色列制度里的土地保有权有两个显着的特征:公平分配和不能让予。在迦南,土地一直由诸王和贵族所拥有,而大部分人口是纳税的佃农。在以色列,土地最初的分配明确地是给予各支派中的部族和家庭,而各家各族是按人数和需要而分得土地(民二十六 52-56 ;书十三至二十一)。目的是土地要尽量分配给所有有血统关系的人。为了保障这种分地的制度,家族所拥有的土地不可当作商品来买卖。土地要尽可能保留在同祖宗的家庭中,或最少要保留在本族人之中。就是基于这个原则,拿伯拒绝把他的世袭财产卖给亚哈(王上二十一章)。 

  第二个原则是,以色列人的身分是「客旅」和「寄居的」。「客旅和寄居的」原用来描述那些在迦南地里,住在以色列人中间却不是以色列族的人(参弗二 19 )。他们没有自己的土地,而只是为拥有土地的以色列家庭工作(作劳工、匠人等),以维持生计。只要那家庭在经济上没有缺乏,他们家里的寄居雇工就能享受保障和安稳。反之,他们的境况就会变得岌岌可危。因此,以色列律法经常要求以色列人公平宽大地对待他们。 

  以色列人要看他们在神面前的身分,与那些在家中靠他们维生的人相似。因此,他们并不拥有土地的最终属权──土地是神所拥有的。虽然如此,他们却可在神的保护,和在他们对神的倚靠中,享有不会失去的好处。因此这说法并不是要否定他们的权利,而是肯定一种受保护之从属的关系。以色列人与神这种关系的实际效果可见于 35 、 40 和 53 节。若所有以色列人在神面前都抱有这种身分,他们对待贫穷和负债之弟兄的态度,便要好像神看待所有以色列人一样,即有宽大和救赎的行动。 

  第 25-55 节这部分交待了赎回和禧年的详情。其中描述了 3 种程度的穷乏和要作出的回应,每种情况都以「你的弟兄若渐渐穷乏」这句子来开始( 25-28 、 35-38 、 39-43 、 47-53 节)。其中加插了城中的住宅和利未人的产业( 29-34 节),以及以色列人之奴隶( 44-46 节)的处理。 

  第一种回应是赎回( 25-28 节)。起初那在经济上有困难的以色列地主会出售或提出要出售部分土地。为了把产业保留在家族中,他的至近亲属首先有责任把地买过来(若仍未售出,例如耶三十二),或赎回(若已卖给别人,例如得四)。第二,卖地者若后来经济好转,便有权赎回土地。第三,无论如何,到了禧年,无论那产业是卖给了亲属,还是由亲属赎回,都要归还原来的家庭。城内的住宅不在正常的买赎和禧年的条例之内,因为房子并不是一个家庭收入的来源。这例外不能应用于利未人的产业,因为他们并没有支派的分地( 29-34 节)。 

  若那穷乏的弟兄困境恶化,即使在多次卖地之后,他的亲属便有责任收留他作雇工,并给他免息的贷款( 35-38 节)。 

  若那穷乏的弟兄到了经济完全崩溃的地步,再没有土地可卖,也没有借贷的抵押,他和全家可把自己卖给富有的亲属,即订立作奴仆的契约。他的亲属不可把这负债的以色列人当作奴隶,而要像家中的雇工一样待他。这种令人不快的做法只会持续至下一个禧年,即不会超过两代。其后,这债务人及/或他的儿女(原来的债务人可能已逝世,但他的下一代可以享受禧年的利益; 41 、 54 节)要领回祖先的产业,以致能重新开始。这律例是为了保存以色列的土地拥有者的生存能力,因此并不适用于外邦的奴隶,他们并不是保有土地之制度下的一分子( 44-46 节)。但旧约有许多别的律法去保障这些奴隶的利益。 

  一个人若因债务卖身给本族以外的人,整个部族便要尽其义务( 48-49 节),为免失去这个家庭而行使他们的责任去把他赎回。他们也有责任保证非以色列族的债权人,要好像以色列人一样对待这以色列的债务人,并且双方最终也要按禧年的规定去处理。 

  这样,买赎的主要目标就是保存同族的土地和亲属;而禧年的主要受益人是同祖宗的家庭。因此,禧年是一种机制,以避免土地积聚在少数富有的以色列人手中,并且要确保多项家庭土地保有权的社会经济结构,同时让最细小的家庭及土地单位,有比较平等和独立的生存能力。在今天这个讲究收购、合并、专营的跨国大企业的世界里,利未记当中的智慧,更是显而易见的。 

  禧年的神学和伦理学发展 

  在旧约中  

  虽然我们并不知道古代以色列有没有把禧年实行出来(历史叙述中并没有关于禧年的记载,但也同样没有守赎罪日的记载),但禧年的两个主题──自由和复兴──都很容易从禧年本身全属经济方面的规定,转为更广泛的喻意性应用。在以赛亚书三十五章有关未来的异象中,把赎回和归还的观念揉合并起来,但在本质上作出了变化。以赛亚书中,耶和华仆人的使命有大部分是关乎神为祂子民所定的复兴计划,特别是针对软弱和受欺压的人(赛四十二 1-7 )。以赛亚书五十八章攻击异教规条没有顾及社会公平和释放被欺压的人( 6 节),特别集中于一个人作为亲属的义务( 7 节)。最清楚不过的是,以赛亚书六十一章使用禧年的意象,来描述那位受膏者是耶和华的使者,要「传福音」给贫穷的人,宣告被掳的得释放,和报告耶和华的恩年──几乎可确定是暗指禧年。因此,在旧约本身,禧年常有一个关乎未来的意象,但并没有失却在当代社会里为受欺压者寻求公义的挑战。 

  在新约中   

  耶稣宣告在祂的事工里,有神治权的介入。「拿撒勒宣言」(路四 16-30 )是最清楚关乎这一点的语句,并且是直接从以赛亚书六十一章引述过来的;该处受了禧年概念极强的影响。几乎可以确定的是,耶稣在祂的日子,并没有叫人真的去守禧年,但却有禧年意象的回响,如在登山宝训中,响应施洗约翰的时候(太十一 2-6 ),在筵席的比喻中(路十四 12-24 ),和在关乎饶恕和处理债务的片段里(太十八 21-35 )。在使徒行传,有关最后之复兴的禧年观念,可见于使徒行传一章 6 节和三章 21 节。值得注意的是,早期教会在经济方面互相帮助的层面上,响应了这个盼望(徒四 34 ;参申十五 4 )。 

  现代的应用    

  在编制基督教的圣经伦理时,禧年仍是一个很好的模范。它主要的假设和方针,可在今日的世界中,用作我们在伦理讨论方面的指引和标准。 

  在经济方面,禧年保障了某种形式的土地保有权。那是基于公平和普及的分配,并防止拥有权累积在少数的有钱人手中。这与创造的原则相呼应,在创造中,神把全地交给所有人,使他们共同管理其上的资源。利未记二十五章 23 节与诗篇二十四篇 1 节有类似之处,利未记对以色列人说:「地是我的」,而诗篇对全人类说:「地和其中所充满的,世界和住在其间的,都属耶和华」。因此,禧年的道德原则是按着神在道德上的一贯性作为基础,应用在所有人身上。原则上,祂对以色列人的要求,反映了祂对全人类的要求──地上资源要广泛公平地分配(尤其是土地),并且约束人不可藉欺压和割让来囤积土地。这样,禧年所批评的,不单是私人大量囤积土地和相关的财富,并且也批评大规模的集体主义或企业国营主义,因为这会破坏私有产权或家族式拥有权的精神。 

  在社会方面,禧年体现了对家庭单元的实际关注。在以色列的情况里,那是指延伸大家庭──「父家」,这是系于一个在生的男性长辈,由他繁衍的男丁所产生的多个核心家庭,包括 3 至 4 代所组成的。这是以色列人之血缘架构中最细小的单位,而那是每个以色列人的身分、地位、责任和保障的焦点所在。这就是禧年要保障的体系,并且如情况需要下,予以定期的恢复。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做法并不是只靠「道德」的途径(即诉诸较紧密的家庭联系,或劝勉父母和子女),而是也借着制定各种特有的结构机制来控制债项在经济方面的影响。若家庭为经济压力而解体所有权被剥夺,变得无力反抗,则谈论家庭道德是没有意义的(参尼五 1-5 )。禧年借着保持或恢复他们在经济上的生存能力,来恢复这些家庭在社会上的尊严和参与。一个家庭在某一代的经济崩溃,并不注定后来所有世代都受终身的债项所捆绑。这等原则和目标,当然适切现代福利制度,或任何有社会经济含意的制度的讨论。 

  在神学方面,禧年是基于以色列人信仰的的几项重要确认,而我们评估禧年与基督教伦理和使命的关系时,不应忽略这些确认的重要性。像其它安息日的规定一样,禧年宣告神在时间和大自然里的主权,而守禧年,人必须顺服那主权,因而禧年被称为「圣」,人要存着「敬畏耶和华」的心来守这年( 12-17 节)。此外,实行休耕年也需要对神的供应有信心,相信祂能在大自然的规律中赐下祝福( 18-22 节)。另外,刺激以色列人守这律例的方法,是多次提及神把他们从埃及拯救出来的历史行动,及这行动对他们的意义( 38 、 42 、 55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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