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圣经注释

利 未 记   注释 

  五 1-4 典型的罪 

  这 4 节经文列出了 3 种典型的罪,人必须为这些罪而献上赎罪祭。第一,人有确实的证据而不作见证( 1 节)。以色列律法看司法制度中的公正不阿为极之重要的事,因此对诚实的见证十分重视,以致把它包括在十诫之中(出二十 16 ;参出二十三 1-9 ;箴十二 17 ,十四 5 ,二十四 28 )。刻意作假见证是一项严重的罪行,会受到严厉的处分(申十九 15-21 )。 

  第二,意外沾染不洁( 3 节)。旧约对洁净与不洁净的区别,我们会在稍后再讨论。我们应留意,虽然新约取消了物质上洁与不洁之区分(可七 1-23 ;徒十 9-16 ),但使徒仍不松懈地鼓励基督徒追求圣洁的生活,避免道德和灵性上的污秽(参雅一 27 )。 

  第三,一个人冒失发誓而没有履行誓言( 4 节)。善或恶大概是指任何事(参赛四十一 23 )。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纵然只是一时不慎所说的话。因此,冒失发誓而不履行应许,是一个罪,也需要加以洁净,尤其是当人用了神的名来起誓的时候。以色列中智慧的导师多次警告人说话要谨慎(箴六 1-5 ,十二 18 ,十五 2 ;传五 2-7 ),而耶稣和雅各布都曾指出,我们说话要诚实真确,因此并不需要起誓来加以支持(太五 34-36 ;雅三 5-6 )。 

  他必须「承认所犯的罪」( 5 节)。即使是失败、怠慢、疏忽或大意,这些也是罪,必须承认,好使犯罪者得洁净和救赎。对我们当中许多人来说,日常所犯的罪可能大多数属于这些类别。我们可能并非一开始就刻意要背叛神和犯罪,但在生活的压力和人性的懦弱下,我们发觉在一天过去后,我们不得不像公祷书里的认罪文一样,承认:「我们犯了罪,如像走迷,我们只按着自己的心思意念去行,应该作的事,我们没有作,不应作的,我们反去作。」 

  这正是赎罪祭的定义中叫我们想起的行为。因此,我们不应让这些每天所犯的过失,积压成一股阴霾和使人懦弱无助的罪咎感,却应认罪而得赦免,这是十分重要的。借着基督的献上,我们得着的赎罪和赦免(五 6 、 10 、 13 ),比以色列人借着祭司在坛上献祭的赎罪更确定,这对我们来说,是多么叫人安心的信息。 

  五 7-13 「他的力量若不够 …… 」 

  这几节经文为民中较贫困的人提供另一些可献的祭,可以取代赎罪祭的素祭( 11-13 节),只是所献的分量极少。「伊法十分之一」约相等于一公升细面,但准确的分量却不得而知。祭物上不可加上油和乳香,以显出其独特的目的( 11 节)。祭物反而要与烧在坛上的祭牲混和,以表示它代表和算为一个血祭:「是赎罪祭」( 12 节)。 

  圣经提供另一些可采用的祭,清楚显示了神最想要的,并不是人带着许多祭物前来,而是无论他们所能负担的是多么有限,只要他们到来,亲自接受祂宽宏的赦罪。救赎和赦罪的确证并不会减少( 10 、 13 节),因为神看人的内心,并因为所有赦罪,最终都是根据基督所献上的那永恒的祭,而不是根据罪人可负担的任何祭物的相对价值。一个人知道他可以只带着一杯面粉和一颗认罪的心来到神面前,仍然能够得到赦罪,他就开始认识到一些关乎神恩典的基本真理。认识了这样的恩典,就是国中最有势力的人,也知道神不会因极多的祭物而动心,若他所犯的罪是刻意且严重的罪。在这样的情况下,唯一的希望是带着一个破碎和痛悔的心,奔跑来到这恩典中,根据神那爱和怜悯人的本性,祈求得着洁净(诗五十一 1-2 、 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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