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圣经注释

申命记   注释 

  十二 1 至二十六 15 特殊的律例 

  十二 1-12 敬拜的地方 

  各种特殊的律例在此开始叙述。 

  第 1 节把这部分与先前的一般指引连系起来。第十二章的诫命是关乎对耶和华正确的敬拜,并且是以色列人单要敬拜祂这基本要求的结果(五 7 )。这里( 2-4 节)重复先前那毁灭所有关乎迦南人之敬拜的诫命(七 5 、 25 )。要毁坏他们敬拜的「各地方」( 2 节),原因是那些地方正是纪念诸神名字的所在( 3 节)。古老的闪族观念是,任何人的名字都蕴含着他的存有和能力。 

  第 3 节列出了迦南地拜偶像之宗教的装饰陈设。(石)柱像大概是一种繁殖力的象征;「木偶」(直译:亚舍拉)是女神亚舍拉,可能是刻有她形象的一根木柱。相对于这虚假的敬拜,耶和华选择了一个地方,人应在那地记念祂的「名」( 5 节)。经文没有指出这地方的所在。位置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那是属于耶和华的地方。在以色列的历史中,那可能是一个接一个的地方,特别是示罗(耶七 12 )和耶路撒冷(王下二十一 4 )。 

  往那地方去的命令( 5 节)包含了以色列人要定期敬拜神的意思。 

  第 6 节列出一些祭和祭品,那是定期敬拜的一部分。这里的清单并不是全备的,只是以色列敬拜的一种概述(关于各种祭的详尽叙述,参利一至七的注释)。燔祭要全然烧在坛上,献给耶和华(利一 9 );其它祭则大部分留给敬拜者和祭司享用。献祭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例如利七 11-18 )。 

  在敬拜中要欢乐。事实上,第 7 节让我们看见了申命记的异象:一群合一的子民,在其独一的神面前,欢乐地敬拜。 

  第 8-10 节叫人想起以色列人目前的境况。他们因习惯了旷野中的生活模式,现在仍未能作出他们在应许地上应有的生活行为。所应许的「安息」,即免受仇敌侵扰(参三 20 之注释),则要在所有以色列人都安居在所分配的地上,才得以实现;到时一切战争都要结束。 

  第 11-12 节重复第 6 至 7 节的命令,包括呼吁他们要欢乐,但也定出了一个指示,就是在敬拜中,要包括群体中贫苦软弱的人。我们已知道那是暗示神的属性,要在祂的子民中活现出来(参十 17-19 )。这一点现又在敬拜的背景下重提,申命记知道敬拜若没有喜乐和爱,就是死的。 

  十二 13-28 一个例外情况 

  本段是前一项命令的限制条件。以色列人最终在他们的土地上定居后,许多人会住在远离献祭的地方。虽然他们有时也要长途跋涉地前往敬拜神(参出二十三 17 ),但他们不会经常这样做。因此,现今的律例容许他们在没有献祭的情况下,宰牲吃肉(参利十七 1-7 的规定,当时以色列民仍在旷野)。在这些情况下,那些适合献祭的牲畜与其它不能用来献祭的牲畜一样(如羚羊与鹿, 15 节)。唯一的限制是他们必须正确地处理牲畜的血,因为血是不可吃的(创九 4 ;利十七 10-12 )。扫罗在塞缪尔记上十四章 32 至 35 节曾禁止这样「亵渎神的宰杀牲畜」。 

  第 15-19 节与第 20-28 节是两段关乎这许可的平行经文。每段均先提出许可的行为,继而重述在敬拜的地方献祭时的基本规定。 

  十二 29-31 敬拜的纯净 

  第十二章在多方面与第七章相似。两处在开始和结束时,都警告以色列人不要被迦南宗教迷惑。 

  第 29-31 节重拾 1 至 4 节的主题,在结束本章时,提醒读者要记着所定下之律例的基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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