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圣经注释

使徒行传   注释 

  二十五 1-12 保罗在非斯都面前受审 

  这是在该撒利亚官府面前 3 次受审中的第二次,圣经的记载比前次更简单,只把焦点放在犹太人如何设法把保罗带到耶路撒冷,以及他上诉罗马,此举决定了使徒行传余下来的事迹。 

  第 1-5 节耶路撒冷的犹太领袖们控告保罗,但他们的理由不足以把他提到耶路撒冷。不过对他们来说这也方便,因为他们已设计谋,在路上埋伏杀害他。这些犹太人使手段派代表团来攻击非斯都(虽然没有完全成功),希望非斯都会看他们的情面,讨好他们。非斯都也顺他们的意思( 9 节),再提审此案,不过却坚持自己的方法,不依从他们(参二十五 15-17 他对此事情的看法)。 

  第 6-8 节路加只记载说:控诉保罗的重大事件都无法证实,而保罗内心是清白的(但是亦参二十五 17-19 )。 

  第 9 节非斯都仍愿意允许犹太人的请愿,同时他亦不愿在他们宗教信仰的事情上作判决(参二十五 20 )。再者,他在政治舞台上正面临敏感的局势,他大概亦不愿此时宣告保罗无罪。 

  第 10-11 节保罗没有接受非斯都的提议,把案件转移至耶路撒冷听审,他抗议说:「没有人可以把我交给他们」。(保罗的公民权亦在十六 37-39 及二十二 25-29 等经文中派上用场)。这点与亚迦布预言说犹太人要把保罗交在外邦人手中一句(二十一 11 )相映成趣,因为事实上是犹太人三番四次欲把保罗从外邦人手中夺过来! 

  第 12 节显然每一位罗马公民在某种情况下,都有权上诉该撒。但是第一世纪时究竟有甚么详细的规条,则仍是一个争议性的题目。非斯都能够在此事上推掉责任,必然感到如释重负。 

  二十五 13 至二十六 32 保罗在非斯都和亚基帕面前受审 

  在该撒利亚的最后一次审问,希律亚基帕不过是一时的心血来潮。没有原告,亦没有判决的权力,只是摆摆威势而已! 

  第 13 节亚基帕王和他的王妃百尼基官式访问刚上任的非斯都。 

  第 14-22 节这件事情对非斯都与犹太人的关系似乎十分重要,他与亚基帕王的谈话自然扯上此事。亚基帕熟悉犹太教,他的职位让他有权选立犹太人的大祭司(参下文二十六 3 )。非斯都特别想知道亚基帕对此事的意见,因为他要呈上有关这犯人的报告,他承认:「论到这人,我没有确实的事可以奏明主上」( 26 节)。基于犹太人激烈地攻击保罗( 24 节),非斯都以为保罗必然是犯了弥天大罪。由于他对此事一头雾水,所以他的描写近乎滑稽:「 …… 不过有几样辩论 …… 为一个人名叫耶稣,是已经死了,保罗却说他是活着的」。 

  第 23 节这场合的仪式倒是相当威严的;王与王后「同着众千夫长和城里的尊贵人都莅临,正好让这位新上任的巡抚一个所谓「曝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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