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圣经注释

罗马书   注释 

  七 1-25 脱离律法的辖制 

  这章的重点与前一章的要旨非常近似。正如第六章指出,基督徒因着与基督联合,「向罪死了」,作了「神的奴仆」,结出成圣的果子;同样地,第七章指出基督徒「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因着与耶稣基督的结连,他们便能「结果子给神」( 4 节)。保罗认为,摩西律法在某些方面就像罪恶一样,是属于救恩历史中旧有制度下的一种「权势」,基督徒若要在耶稣基督所开创的新国度中,享受充满公义和生命的生活,就必须脱离律法的约束。保罗早已在六章 14 至 15 节暗示了这个观念。这两节经文为他在第七章的讨论提供了伏笔。 

  第一分段( 1-6 节)即表达了本章的中心要旨。但保罗在这几节经文对摩西律法所作出的负面看法,导致祂加插了一段重要的题外话,他在当中重新 

  肯定律法是出于神和良善的,同时阐述了律法如何在救恩历史中逐渐产生了负面的效果( 7-25 节)。 

  七 1-6 脱离律法,连于基督 

  信徒从律法的领域转移到基督的领域,便是这段的重点( 4 节)。保罗首先提醒信徒想到律法的本质:它只能管那些活着的人。保罗在这里所指的「律法」,可以是罗马律法( Kasemann 的观点),或一般的律法( Sanday-Headlam 的看法),但最可能仍是摩西律法(大多数学者的看法)。 

  第 2-3 节引用婚约的模拟,来说明这个原则的真理。这个例子虽然有时会被用作信仰上的其它解释,但保罗实际上只想藉此提出两个重点:死亡终止了人与律法的关系,和脱离了律法后,人便可以与另一样东西结连。 

  保罗现在便要将这些重要的神学含义概括在第 4 节中。因着我们与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联合──「借着基督的身体」──我们这些信主之人便「在律法上也是死了」,也就是,我们已经脱离了律法的约束(参六 2 )。在救恩历史的旧有制度中,摩西律法负责管治犹太人,而从广义来说,律法更管治了所有人(参二 14 )。它负责管理神与祂百姓之间的立约关系,但由于它要求人顺从,却没有给人顺从的能力,所以,它带来的结果就是使人受制于罪恶和死亡之下(参四 15 ,五 20 ,六 14-15 ;加三 21-25 )。惟有当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制度,我们才能脱离罪,并且在新的制度中与基督联合,「结果子给神」。 

  第 5 节阐释了罪与律法之间的关系。新国际译本将第一句译为「当我们受制于罪恶本性的时候」,但其实,按照其原文的意思直译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似乎更佳。保罗采用「肉体」这个字词,不单指人内心的犯罪倾向(正如新国际译本的含义),也是指人生活在一个罪恶的「势力范围」。由于「肉体」这个字词的根本神学观念,是指这个世界与属灵范畴恰好对立的典型状态,因此,「肉体」可以用作旧有制度的代名词。「我们属肉体的时候」的基本含义,就是「我们还生活在旧有的非基督教制度下的时候」。在这个制度中,律法却成了发动「恶欲」的工具,因为它刺激我们天生悖逆神的本性。但是,如今我们已在律法上死了,以致「我们服侍主,要按着心灵(或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正如在二章 29 节一样,这里将「仪文」( gramma )和「灵」互相比较,就等于将管辖旧时代的摩西律法,跟管治新时代的圣灵作出对比。 

  七 7-25 犹太人活在律法之下的历史和经验 

  保罗在七章 1 至 6 节谈到律法的某些负面情形:他将律法与罪联系起来,视它们为旧有制度中带来死亡的「权势」,他甚至宣称律法实际上发动罪( 5 节),但这几节经文只是罗马书对律法的连串负面评论中的一个高  。保罗已经清楚指出,律法不能使人称义(三 20 上),只能使人知罪(三 20 下),而且,还会产生刺激犯罪(五 20 )和惹动愤怒(四 15 )的反效果。于是,我们很容易推想到有人会认为保罗视律法是恶的。保罗透过过往的丰富经验,便早已知道自己这套对律法的神学观念,会很容易惹来误解。因此,他加插了一段论及摩西律法的题外话,希望藉此能消除别人的误解。他强调律法是美善的,律法所带出来的反效果,非因律法本身的问题,而是因为罪恶的势力和人自身的软弱。保罗在八章 3 节所写的那句话:「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正精辟地概括了七章 7 至 25 节的要旨。保罗所提出的这些要点,主要是从律法在犹太人身上所产生的果效归纳而来。 

  第 7-12 节这段有关律法的讨论,是要达致两个目的:为了妨止有人产生误解( 7 节上),于是便先行强调摩西律法是「圣洁的、公义、良善的」( 12 节),同时亦说明了罪和律法的关系( 7 下 -11 节)。保罗在提出第二个目的时,指出他是因着有律法而「知」何为罪( 7 节下)。保罗的意思不单是表示律法清楚说明甚么是罪,更因律法明确详列神的诫命,让罪有机会发动,作出悖逆神的行为,将罪和死完完全全地显露出来( 8-11 节)。我们在这种要违背神圣洁律法之恶欲驱使下,终于做出违反律法的行为,这便是我们的罪,律法便是在这种情况下「发动罪恶」(五 20 ,七 5 )和惹动愤怒(四 15 )。 

  保罗采用第一人称单数式的代名词「我」来提出他的论点,令人质疑他在这里是想描述某些个人经历。不少学者认为他正在回想自己步入成年时,首次在人生中体验到罪的存在,让他清楚认识到自己是个罪人(我死)。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保罗正在讲述自己在决志信主之前的那一刻,圣灵让他看清楚自己的罪。可是,由于经文提到这种体验罪的经历是发生在「诫命来到」之时,则暗示了另一个可能性。正如上下文已清楚表明,这里的诫命必然是指摩西律法(参第 7 、 12 节),当神昔日在西乃山将摩西律法给予以色列人时,这律法便正式「来到」。第一世纪的犹太人所受的教导是要将自己完全投入在以色列人的历史经历中,视自己为经历中的一分子(正如在守逾越节的礼仪中)。因此,保罗在这几节经文中可能并非在描述自己的经历,而是在描述犹太人整体的经历。那么,保罗想要指出的,便是以色列人得到摩西律法,但律法带给他们的并非生命(正如某些拉比所教导的),却是死亡;因为摩西律法会刺激人犯罪、惹动愤怒,比过往任何一个时刻更能清楚显示出犹太人是离神多么遥远。 

  第 13-25 节这是题外话的第二部分。保罗在这段论到摩西律法的题外话中,为他在七章 7 至 12 节的论据提供了「补遗」:人类本性的软弱,正是罪为何能够借助律法带来死亡的原因。律法虽然是「属乎灵」的,却不能解救人脱离罪和死亡的枷锁( 21-25 节),因为人不是属乎灵的,乃是「属乎肉体的」( 14 节),不能遵守他们承认是属于「良善」( 16 节)的律法。因此,这段经文的焦点仍是在于摩西律法。 

  保罗借着一段颇长的「个人认罪」来论及律法。保罗在这里所描述的,是哪个人的经历呢?不少学者因着保罗此刻改用现在时式(对比于 7-11 节采用的过去时态),和宣称「喜欢神的律」,便认为他一定是描述自己现在作为一个成熟基督徒的处境。那么,这段经文便清楚显示出律法不能帮助基督徒胜过罪在内心的势力,纵使他已经重生,脱离被罪所定罪的权势,也不能逃避罪的魔爪(参 14 、 23 、 25 节)。虽然这种解释会获得极其鼎盛的支持(例如奥古斯丁、马丁路德和加尔文都采纳这解释),并且值得郑重考虑,但仍不可抹煞还有另一种理解的可能性。我们身为基督徒的,大多都能认同第 15 至 20 节所描述的挣扎,但保罗对所谈及的状况的客观分析态度,却令人难以相信他所描述的是基督徒的境况。保罗指称他是「已经卖给罪了」( 14 节下,参 25 节),而且已被「掳去」,「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23 节)。前者的描述似乎与第六章所形容的基督徒截然相反──「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六 22 )──而后者的描述则与保罗在八章 2 节断言基督徒「已经脱离罪和死的律了」自相矛盾。因此,保罗在这段经文中,似乎是描述他自己在未重生之前,身为犹太人的亲身体验:他自觉喜爱神的律法,也渴望自己能够遵守,可惜却经常因着自己没有去遵守而深感懊丧。我们当然无法得知保罗在未信主之前,在何种程度上确实醒觉到这种交战。(他在腓三 6 宣称自己「就律法上的义说」,是「无可指摘的」,这是指他若按照法利赛人的标准去衡量,他在律法之前的地位,而并非指他的真实处境。)毫无疑问地,惟有透过他对基督的认识,他才察觉到自己在这里所描述的罪是何等的深重。如此说来,保罗在第 7 至 11 节是描述律法的颁布对他本人和其它所有犹太人的影响,而在第 13 至 25 节,他则是描述身为犹太人活在律法以下的往后境况──正如他本人过往所经历的一样。他在 14 节开始改用的现在时式,似乎更能吻合这种惯常状态的描述。 

  第 13 节是一个分水岭,它总结了第 7 至 12 节的论点──律法是良善的,却被罪用来产生死,因此便显出罪的「本色」(「真是罪」)──同时,亦开始了第 14 至 25 节的另一个讨论。律法本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肉体的」( sarkinos )这个事实,为 15 至 20 节所描写的交战揭开了序幕。承认神的律法是良善的,内心亦愿意遵从,但实际上却没有能力真正依律法而行。「愿意」和「做」是互相对敌的。保罗从中得出的结论是:「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 18 节),而那「在我里头」的罪,必须为我的行为负上责任( 17 、 20 节)。那些赞同本段的「我」应理解为「成熟基督徒」的,便认为保罗是指罪和肉体的势力继续留在信徒的生命中。但其实,经文所指的似乎是非基督徒如何因为罪的辖制而不能遵守神的律法。 

  保罗在第 21 节用了一个「律」来总括他在 15 至 21 节所描述的交战: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出现和被恶所胜。喜爱神的律法──即使这是犹太人的典型行为──却遇上「另有个律」。虽然有些人认为这「另有个律」是指属于摩西律法本身的另一种作用,但「另有」这个字词( heteros )却暗示保罗心中所想的是与摩西律法截然不同的「律」。这「律」是罪的「力量」或「势力」,是保罗拿来与神的律作对比的(参三 27 ,八 2 )。保罗承认自己已被罪的律所掳去,成了它所拘禁的人;这项自白正强烈地显示出,他正在描述过往自己作为一位活在律法以下的犹太人之体验(比较八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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