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圣经注释

哥林多前书第七章   .使徒保罗对教会种种问题的回答(七~一四) 

  一.关于婚姻和守独身(七) 

  七 1  到此为止,保罗处理的问题是别人亲口告诉他有关哥林多教会的一些不当情况。如今他要回答哥林多圣徒向他请教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关于婚姻和独身。他首先定了大原则,就是 男不近女倒好 。这里 近女 是指肉体上的关系。使徒保罗并不是表示不结婚的比结婚的圣洁;只是说明任何人如希望专心一意服侍主,不结婚会较好。以下经文进一步解释这点。 

  七 2  不过,保罗承认独身的人会面对很大的试探,引诱他们陷入不洁。因此,他为上述的话加上注脚: “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 一句,是指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本节所确立的原则是神对衪子民的命令,由古至今都一样,一个人应该只有一个配偶。 

  七 3  在婚姻关系下,配偶双方都有婚姻生活的责任,当合宜地待对方,因为两者是互相倚靠的。 丈夫当用合宜之分待妻子 的意思是:“丈夫当按丈夫应尽的本分对待妻子。”当然,妻子待丈夫 也要如此 。请留意保罗在这题目上何等敏锐周到,毫无半点粗鄙庸俗。这与世人何等不同! 

  七 4  在婚姻关系里, 妻子 会倚赖 丈夫 ,而丈夫也倚赖妻子。为要遵从神对这圣洁的联合关系的吩咐,丈夫与妻子必须认识他们是互相倚赖的。 

  七 5  翟斯田逊写道: 

  说得明白点,这里的意思是,如果配偶的一方希望有性行为,另一方就应按需要而答应对方。这种对性关系切实的态度,使夫妇在他们的婚姻关系上感到十分满意。因为他们的关系真挚相诚,而不是基于一些表面或不能实现的理想 17 。 

  也许在哥林多信徒当中,有部分在初信时以为婚姻生活的亲密关系,与基督徒的圣洁不相称。保罗打算从他们的思想中除掉这观念。他肯定地告诉他们,基督徒夫妇 不可彼此亏负 ;不可否定配偶对另一方身体所有的权利,只在两种情况下有例外。首先,这种节制必须是两相情愿,让丈夫和妻子可以 专心祷告 。第二个情况是节制只可以是暂时的。 以后 夫妻 仍要同房 ,以免撒但趁他们 情不自禁 而引诱他们。 

  七 6  本节引起很多猜测和争议。保罗说: “我说这话,原是准你们的,不是命你们的。” 有人认为这是指保罗并不认为刚才说的是神的默示。这种解释站不住脚,因为他在哥林多前书十四章 37 节声称,他写给哥林多信徒的话是主的命令。我们认为,保罗的意思是在一些情况下,配偶双方暂时避免性行为是没有问题的,但这种节制是许可,而 不是命 令。基督徒不一定要禁欲才能够专心祷告。其他人认为本节是指整个婚姻观念,就是说基督徒可以结婚,但这并不是命令。 

  七 7  保罗开始提醒那些没有结婚的人。首先,明显他认为守独身的状态较为可取。但他承认只有在神赐能力时,才可以达到这地步。当他说 “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 时,从上文下理明显可知,他是指守独身。至于保罗是否一直守独身,抑或他在写这信时已是鳏夫,意见甚为纷纭。不过,就这里的讨论,算是真能找到定论,也不必要。当保罗说 “只是各人领受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 时,他表示神施恩使一些人可以守独身,而同时明确地呼召其他人进入婚姻关系。这是个人问题,没有合用于所有人的概括规条。 

  七 8  因此,他提醒 没有嫁娶的和寡妇 ,要常像他一样。 

  七 9  不过,如果他们 禁止 不住独身的状态,就可以 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 。这种欲火攻心的状态,会导致极大的危险,使人陷在罪中。 

  七 10  随后两节经文是对已经嫁娶的人说,而两者都是信徒。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分付。 保罗的意思是,他这里的教训,其实主耶稣还在地上时已经教训过了。在这问题上,基督已有明确清晰的命令。例如,衪指出除了因为不忠的缘故,离婚是不可以的(太五 32 ;一九 9 )。保罗的总体指示就是 妻子不可离开丈夫 。 

  七 11  然而,他承认在一些极端的事例中,妻子有必要离开丈夫。在这样的情况下,她必须 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 纵使是分居,婚盟仍没有终止;相反在分居的时候,主有机会医治裂痕,并将两者挽回,从新建立他们与主、并他们两者之间的关系。给丈夫的命令是不可离弃妻子。作丈夫的没有例外可言。 

  七 12  由本节至 24 节,说的是当婚姻的其中一方是信徒时的问题。保罗这样开始说: “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 必须再一次确实地强调,这里的意思并不是指保罗所说的只代表他的个人意见,并没有主的旨意。其实他只是在解释,他要说的话,并不是主耶稣在地上时已经教导过的。福音书里并没有类似的指示。主耶稣没有处理只有婚姻的一方是信徒时的问题。不过,基督却在这里指示衪的使徒处理这问题;因此,保罗所说的话,是由神默示的。 

  其余的人 是指配偶并不是信徒的人。这段经文没有允许基督徒与不信的人结婚。这里的情况大概是婚姻的一方在结婚之后信主。 

  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 为要正确地领受这段经文的含义,我们应参考旧约圣经中神对犹太人的命令。如果犹太人娶了不信的女子为妻并生了孩子,他们就必须离弃妻儿。以斯拉记十章 2 及 3 节和尼希米记十三章 23 至 25 节已清楚说明这一点。 

  哥林多信徒如今所面对的问题是,如果作妻子的信了主,她应如何处理与丈夫儿女的关系;又或者男信徒有不信主的妻子,他又应当如何。他应离弃妻子吗?答案是明确的否定。旧约的命令已不适用于在恩典下的神的子民。如果一个基督徒有非基督徒妻子,而 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 ,他就不应离开妻子。这不是说与非信徒结婚并无不妥,而是说在他信主之时既已有妻子,他就不应离开她。 

  七 13  同样地, 妻子有 非基督徒的 丈夫 ,而他 也情愿和他同住 ,她就应与丈夫一起生活。也许因她在丈夫面前温柔敬虔的生活见证,最终能够领他归主。 

  七 14  事实上,在非基督徒的家中有一个信徒,就会产生圣洁的影响。上文曾提到,成为圣洁就是分别出来的意思。这里并非说不信的丈夫会因妻子而得救,也不会因此而成为圣洁。这是指他被分别出来,拥有外在的权利地位。他庆幸有基督徒妻子为他祷告。神藉她的生命和见证,在家里发挥影响力。从人的角度看,他既有一位敬虔信主的妻子,他信主的机会就比有不信妻子的大得多。诚如温尼所说:“他正承受一股属灵的影响力,蕴含真正归信主的可能性。” 18 当然,如果 不信的妻子 有信主的 丈夫 ,情况也是一样。在这情况下, 不信的妻子 就会 成了圣洁 。 

  保罗再补充说: “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 上文提过旧约圣经中,不信的妻子和儿女是要遭离弃的。保罗在这里解释,在恩典时代,夫妇一方是信徒而另一方不是,他们生的儿女是 圣洁的。圣洁的 一词,与本节中 成了圣洁 一词译自同一字根。这完全不是指儿女们自己已成了圣洁,过着清洁纯净的生活。意思是指他们被分别出来,拥有权利的地位。他们的父母中有一位是爱主的,并会将福音的故事告诉他们。他们有很大机会得救。他们的父亲或母亲有神的灵住在心中,这是他们得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他们是圣洁的。本节也确实说明了,当夫妻之中有一人是基督徒而另一不是时,生儿育女并不是错事。神承认这段婚姻,儿女不能被看为私生的。 

  七 15  但如果不信的配偶打算离开的话,基督徒的态度又应如何呢?答案就是,让他或她 离去 好了。 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 一句应怎样解释,是很难下定论的。有人认为这是指不信的一方离弃信主的配偶,且完全有理由相信是不可能挽回的;这样,信主的一方就可以要求离婚,并无不可。抱这种见解的人,认为本节是一段加插话,而第 16 节与第 14 节的关系如下: 

  1 .第 14 节指出,理想的情况是信主的一方仍留在不信的配偶身边,因为基督徒会在家中发挥成圣的影响力。 

  2 .第 16 节认为,信徒留在家庭中足以引导不信的人归向基督。 

  3 .本节是一段加插话,表示如果信徒遭不信的配偶遗弃,他或她是可以离婚的(并且很可能可以再婚)。 

  配偶最终得救的盼望,系于将婚盟维持下去;不信的一方离开家庭,这盼望就不复再了。 

  但有其他的圣经研究者坚持,本节只涉及分居的问题,而不是离婚与再婚。他们认为本节只是说,如果不信的配偶要离开的话,就应让他平安的去。妻子既已作了努力,就再没有责任要维持这段婚姻。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我们毋须运用情感或法律诉讼来阻止不信的配偶离去。 

  哪一个才是正确的解释呢?相信没有人能作出定论。我们认为,主在马太福音十九章 9 节教导说,当婚姻一方不忠犯罪时(犯奸淫),离婚是可以的。相信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犯罪的一方是可以自由再婚的。至于哥林多前书七章 15 节是否容许当不信的一方离弃信主的配偶时,就可以离婚和再婚;这一点没有定论。不过,离弃配偶的人大多很快便另觅新欢;这样,原来的婚盟便会破坏终止了。戴伟舒说: 

  离弃配偶的不信一方,不久会与别人再婚;这样,婚盟便会自动终止。如果坚持遭离弃的一方不可再婚,就是将大多数人不能承受的担子放在其肩上了 19 。 

  七 16  如何理解本节,取决于如何解释第 \cs1615 节。 

  如果认为第 15 节没有允许离婚的话,就会以本节为证。论者认为,信徒应允许分居,却不应与不信的配偶离婚,因为这样做抹煞了挽回婚姻的可能性,和不信的配偶得救的机会。另一方面,如果相信信徒被配偶离弃是可以离婚的话,就会将本节接到第 14 节,并认为第 15 节是一段加插话。 

  七 17  初信主的人有时会以为要在生活的每一方面完全脱离昔日的生活,包括一些制度如婚姻,但事实上制度本身不是罪恶的。在经历初信的喜乐时,人往往会身处危险中,就是试图强迫行使变革的手段,要将过去的一切都推翻。基督信仰不会用强迫变革的手段,以达到目标。相反,是用和平的手法来达到改变。使徒保罗从本节至 24 节定了一个总原则,就是我们成为基督徒后,毋须用激烈的变革手段来处理存在的各种关系。无疑他所谈论的是婚姻关系,但他也将这原则应用到种族和社会关系上。 

  每个信徒都应按从主领受的呼召而行。如果衪呼召某人过婚姻生活,这人便应以敬畏主的心来遵从。如果神施恩使他过独身的生活,他就应听从呼召。此外,某人在信主时已经结婚,有一位未得救的妻子,他毋须摒弃婚姻关系,反而应尽力维系,以求妻子能得救。保罗的说话不单是给哥林多信徒的,也是为教训各教会。温尼写道: 

  当保罗说“我吩咐各教会都是这样”时,并不表示他在权力核心发出指令。他只是告诉哥林多的教会,他给他们的指示正是他给每一个教会的指示 20 。 

  七 18  保罗在本节和 19 节处理种族关系的问题。一个犹太男子信主时,身上有割礼的记号。他毋须为此采取激烈的行动,以消除过往生活模样在肉身上所作的记号。同样地,一个外邦人信了主,也毋须披上犹太人的特征,以掩饰他的外邦背景。 

  我们可以将本节诠释为:一个犹太人信了主,不应因此便以为要避免与犹太裔的妻子一起生活;一个外邦人信了主,也不应摒弃这方面的背景。这些外在的分别无伤大雅。 

  七 19  从基督信仰精粹的角度看, 受割礼算不得什么,不受割礼也算不得什么 。真正重要的是 守神的诫命 。换句话说,神重视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认识基督信仰,毋须激烈地摒弃生命中的各种关系。凯理说:“相反,信徒因信仰的缘故,被提升到超越一切景况的地位上。 21 ” 

  七 20  大原则是, 各人 应与神一起 守住 他在 蒙召时 的身分。当然,这些身分本身并不是罪恶的。如果一个人在信主时,正从事罪恶的行业,他当然要放弃这些工作!但使徒保罗在这里所指的,是那些并非不正当的身分。以下几节证明这一点,因为是讨论奴隶的身分。 

  七 21  一个 奴隶 得救,他应做什么?他应否背叛主人,要求自由呢?基督信仰是否强调我们要致力坚持自己的“权利”?保罗在这里有答案: “你是作奴隶蒙召的么?不要因此忧虑。” 换句话说:“你在信主时是个奴隶吗?其实这无关宏旨。你可以身为奴隶而能够享受基督信仰各种的最高福气。” 

  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 这句话有两种诠释。有人认为保罗的意思是:“如果你可以成为自由人,就尽量争取这机会。”其他人则认为,保罗的意思是就算一个奴隶可以得到自由,基督信仰并不要求他去争取这自由。相反,他应该藉他身受的束缚来见证主耶稣。大部分人会选择第一种诠释(也许他们是正确的),但不可忽略一个事实,就是第二种诠释与主耶稣基督亲自留给我们的榜样较为相称。 

  七 22   因为作奴仆蒙召于主的,就是主所释放的人。 这不是指一个生来就是自由的人,而是被释放得自由的人,即一个得自由的奴隶。换句话说,如果某人在信主时是个奴隶,他毋须为此感到困扰,因为他是 主所释放的人 。他已经从自己的罪和撒但的捆绑下得到释放。另一方面,如果有人在信主时是自由的,他应知道从此以后他是个 奴仆 ,完完全全是属于救主的了。 

  七 23  每个基督徒都是 重价买来的 。因此他是属于那位买他的主,就是主耶稣。我们是基督的奴隶,却 不要作人的奴仆 。 

  七 24  因此,不管一个信徒在社会上是什么阶层,也可以 在神面前守住 该身分。 在神面前 这几个字,是整个道理的关键。如果一个人能在神面前,那么就算他是个奴隶,也可以得真正的自由。“因此,生活上的任何身分位置都可以变成高尚和圣洁的。” 

  七 25  由本节至 38 节,使徒保罗向独身的人说话,不分男女。 童身 的人可以指男性或女性。本节是另一节经文,被人用来主张本章的内容并不一定是神默示的。他们甚至很过分地说,保罗是个独身汉,也是个大男人主义者,这里说的话,正好反映他的偏见!采取这种看法,诚是对圣经默示的一种恶毒的攻击。保罗论到 童身 的人时说他 没有主的命令 。他的意思是当主在世上时,并没有就这方面作过明显的教导。因此,保罗 既蒙主怜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见 说出来,而这意见是神所默示的。 

  七 26  大致上, 因现今的艰难 ,保持独身 才好。现今的艰难 是概括地指在世的生活。或许当保罗写这信时,正处于一段特别的艰难时刻。然而,艰难是少不了的,并会一直到主回来时。 

  七 27  保罗的意见就是,那些已经结婚的人,就 不要求 分开。另一方面,如果男人 没有妻子缠 ,就 不要求妻子。没有妻子缠 一句,并不单是指鱌夫或离了婚的。这是指不受婚盟束缚的人,所以包括没有结婚的人。 

  七 28  读者不可因保罗所说的任何说话,而以为婚嫁是犯罪。毕竟,婚姻是神在罪恶进入世界前于伊甸园设立的。神亲自下旨说:“这人独居不好。”(创二 18 )“婚姻,人人都当尊重,也不可污秽。”(来一三 4 )保罗在其他地方提到,其实禁止嫁娶是末世离经叛道者的特征(提前四 1 ~ 3 )。 

  于是保罗说: “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处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 初信的人决不应以为婚姻关系有什么不对。但保罗补充说,结婚的女子肉身必受苦难。这包括生儿育女的痛楚。当保罗说“我却愿意你们免这苦难”时,他的意思会是( 1 ) 我却愿意你们免 受因婚姻而带来身体上的苦痛,特别是家庭生活上的苦,或( 2 ) 我却愿意你们免 听我枚举这一切麻烦。 

  七 29  保罗强调,由于 时候减少了 ,这些正常合理的关系也应被视为次要的,以便我们事奉主。基督快要回来了。虽然夫妻之间应贞忠地履行夫妻的责任,但他们应致力在生活的每一方面让基督居首位。艾朗赛这样说: 

  我们的生活行为应有导向,就是要知道时光飞逝,主回来的日子已经近了。我们不可容个人贪图安逸而妨碍对神旨意的效忠 22 。 

  温尼说: 

  这里的意思,当然不是指一个已婚男子不可以有丈夫应有的表现,而是指他与妻子的关系,应完全在乎他与主之间的更高关系……主在他心中应居首位;他不应容让亲情关系阻碍他对基督的服从 23 。 

  七 30  我们不应容让生命中的忧愁、快乐和财产在生命中占据不当的位置。这一切都属次要,主要是尽力争取机会,趁着白昼事奉主。 

  七 31  我们在世上生活,难免会接触世俗的事物。信徒在世,可以正当地使用这一切的东西。然而,保罗提醒说,我们故然可以用世物,却不应误用。举例说,基督徒不应为食物、衣服和享乐而活。他可以享用食物和衣服等的必需品,但不应容这一切成为他的偶像。婚姻、财物、生意,或政治、科学、音乐和艺术活动等,在世上都有其地位,但如果我们只意这些生活的话,就会分散我们属灵的注意力。 

  因为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了 一句,取材于戏剧,意思指戏剧情节场面的转换。这道出我们今日所见的境遇,都是变幻不定的。莎士比亚的名句,充分地表达人生短暂的特性:“整个世界是个大舞台,男男女女都是演员。各人本身都有出场和引退的时间,任何人都可以同时扮演多个角色。” 

  七 32  保罗愿意基督徒 无所挂虑 。他指的是一些不必要地妨碍他们服侍主的挂虑。所以,他进一步解释说, 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主喜悦 。并不表示所有独身的信徒都实在、专心致志地服侍主。这句话的意思是指独身的状态使人有可能这样做,结婚的状态却不能。 

  七 33  同样地,也不是说 娶了妻 的人就不能专心在主的事上。这只是总的观察,就是婚姻生活要求人去想怎样 叫妻子喜悦 。他有额外的责任要操心。温尼指出说:“一般而言,结婚的人将自己事奉的范围限制了。如果他是未婚的话,就可以到地极去宣扬福音了。 24 ” 

  七 34   妇人和处女也有分别。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已经出嫁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丈夫喜悦 。这里要加以解释。 没有出嫁的 或 处女 可以将大部分时间用于 主的 事上。所谓 要身体、灵魂都圣洁 ,不是指未婚的状态较为圣洁,只表示更能够将 身体、灵魂 分别出来为主所用。她不一定是更纯净的,但她在时间上较为自由。 

  再者, 已经出嫁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 。不是说她比独身的女子较世俗化,但她不得不将部分时间用来处理世务,例如打理家居。这些事都是合理、正当的,保罗没有加以抨击或贬低,他只是说明独身的女子较已婚的妇人有更多事奉的渠道和时间。 

  七 35  保罗阐明这教训,不是要令人受死板的制度束缚。他纯粹为了他们的益处想才指教他们,好叫他们思想自己的人生和事奉时,可以用这些教训作为指示,判别神的引导。他认为守独身是好的,使人可以殷勤服事主,没有分心的事。从保罗的立场说,人可以自由选择结婚或守独身。他并不愿意牢笼任何人,使他们受束缚。 

  七 36  本节至 38 节一段,也许是全章甚至整卷书信中最受误解的部分。一般的理解是这样的:在保罗的时代,男人在家里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他可以决定是否让女儿出嫁。没有他的批准,女儿是不可以结婚的。因此,一般认为这几节的意思,是指如果男人不准女儿出嫁是好的;但如果他批准女儿出嫁,也不算有罪。 

  对今日的信徒,这样的诠释差不多是毫无指导意义的。这与本章余下内容并不吻合,且是十分混淆的。 

  英文修定标准本圣经将女儿译成“许配给人作妻子的”。于是,意思就是如果男人与未婚妻结婚,是不算有罪的;但如果他不结婚的话就更好。这观点带来不少难题。 

  凯理在他的《哥林多前书注释》中,提出另一种观点,且是有很大裨益的。凯理相信 女儿 ( parthenos )一字,可以译成“童贞” 25 。这样的话,经文所讨论的就不是关于男人怎样处理女儿的事,而是关于他自己的童贞。依照这种诠释,经文是说男人决心守独身,这是好的;但如果他决定要结婚的话,他也 不算有罪 。 

  达秘在他的新译本里,也采用同样的诠释: 

  如果有人认为在处理自身的童贞上有不合宜之处,自己又不再是年青力壮,而是确有所需的,那就让他按心意而行好了,他这样做不算有罪,结婚成亲就是了。至于那些心意坚定,并没有需要,且可以自己作主的,如果心中认为要守童贞的,这样做是好的。因此,结婚是好事,不结婚是更好的事。 

  所以,仔细分析本节后,我们认为意思是指男人如已完全长大成人,觉得自己没有独身的恩赐,他结婚并不算有罪。他既感到有这样的需要,他便应随意办理,就是结婚。 

  七 37  倘若男人已决定要专心服侍主,而又有足够的自制能力,以致没有不得已的事使他一定要结婚,已决定要守独身的了,目的是要藉事奉而荣耀神,如此行也好。 

  七 38  结论就是, 叫 自己 26 结婚是好的,而为了更专心服侍主而守独身的 更是好 。 

  七 39  本章最后两节是给寡妇的忠告。当丈夫 活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约束 是指由神所立,婚姻上的约束。女人的 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 给另一男人。罗马书七章 1 至 3 节也阐述这真理,就是婚姻关系在死亡时告终。不过,使徒保罗在这里加了注释,就是这妇人有自由 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 。含意首先是指这妇人必须嫁给基督徒,但还有更深的意思。 在主里面 表示按主的旨意。换句话说,纵使她嫁给基督徒,但仍可能是不合主心意的。她在这重要的事情上必须寻求主的带领、引导,与主为她预备的信徒结婚。 

  七 40  保罗毫无掩饰地申明他的看法,就是寡妇 若常守节 不再嫁 更有福气 。这与提摩太前书五章 14 节没有冲突,保罗在那里表明,青年的寡妇应再婚。他在这里所说的,是一般情况下的看法,提摩太前书所说的却是特殊的情况。 

  然后他又补充说: “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灵感动了。” 有人误解这句话,以为保罗在说他对以上的讲论其实不是那么肯定!我们再次严正地反对这样的诠释。保罗在这里所写的一切,毫无疑问是经默示而得的。这里他只是说些讽刺的话而已。有部分哥林多信徒挑剔保罗的使徒身分,以及他教训的权威。他们声称自己所说的,正是主的心意。保罗的意思是:“不管其他人对我有什么批评,我也是有神的灵的。他们纵是声称有神的灵,但肯定他们不会以为,圣灵乃是他们所独有的。” 

  我们知道,保罗写给我们的一切都实在是 被神的灵感动 的。通往蒙福之路,就是遵从他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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