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串珠版注释

出埃及记 第廿二章 注释   1-31 

  约书中有关盗窃、财物损伤、道德与宗教的律例。 

  1-4 偷窃赔偿问题 

  人若偷牛羊,无论是宰杀或卖钱,应受较重的惩罚,加倍赔偿,因他显然是立心偷盗。 

  2-3 偷窃案件中将贼打死的问题:倘若盗贼在晚上被打死,事主不须受罚,因他可能是在自卫的情形下误杀盗贼;若事主早上打 

  死贼人,便要受处罚。 

  5-6 田产损失的赔偿 

  无论导致损失的原因是管理牲畜的疏忽,或是失火,被告都要赔偿。 

  7-13 受托物件或牲畜的赔偿 

  古时没有保险箱,所以当人远行时,便会将财物交给邻舍托管,该邻舍便要负全责。 

  8 家主要走到审判官(代表神)面前,宣誓表明无辜。 

  14-15 

  一个人若借用别人之物,须负全责。 

  14「甚麽」:可能是家畜。 

  15「若是雇的 ......

      来的」:若是租回来的,则损失由物主(出租者)抵偿。 

  16-17 

      当时少女常被视作她父家财富的一部分,故少女被污辱就算是损失财物,因家人损失了她日後出嫁时应得的聘礼。故此,那诱奸少女的男子须交出聘礼,并娶她为妻。倘若那少女已订了婚,则根据那时候的法律是当作结了婚,那引诱奸污她的男子便犯上奸淫之罪。(参申 22:23-24) 

  18-20 三种严重的罪行 

  18「行邪术的」:利用巫术和倚靠邪灵行事,在当时的外族极之流行;这会影响选民专一敬畏神的心志,必须禁止。 

  19「与兽淫合的」:违反神创造的规律,要判死刑。 

  20 重提第一诫的禁令;而且在祭祀别神时,选民很容易效法外邦人将自己的儿女焚烧献上(申12:31) , 故必要禁止。 

  21-27 保障穷人,寄居者和孤苦无助者的律法 

  神以第一身出现於本段内,因 以自己为这些困苦人的特别保护者。 

  以色列人不可亏待这些人因为: 

  1 他们知道和亲身经历过寄居者所受的欺压( 21); 

  2 神的一种属性就是 的恩惠( 27),故选民必须以恩惠待人; 

  3 他们曾与神立约( 25之「我民」),而这种盟约的关系禁止他 们压逼别人。 

  25 借钱给穷人应是为了给他援助,不应乘机取利,收取高息。 

  26「衣服」:指一种阔大长方形的斗蓬,是穷人在夜间当作毡用的。 

  「当头」:即借钱的抵押品。 

  28-31 强调「圣洁的国民」对神应尽之责 

  28 官长的权柄是出於神,所以不能被毁谤或咒诅。 

  31

      百姓不可吃那被野兽撕裂之牲畜的肉,因有血沾在其上,在礼仪上算是不洁。 

  思想问题(第 22章) 

  1 本章 1-17节论及损害他人财物的问题。 

  你认为神藉此教导以色列人什麽功课? 

  神的百姓应有什麽品性? 

  你的品德和行为又如何? 

  2 为什麽神对行邪术的、与兽淫合的和祭祀别神的人采取那麽严峻的惩罚? 

  3  21-23章对寄居者、寡妇、孤儿、贫穷的和受雇的有什麽保障? 

  今日我们对他们有什麽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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