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串珠版注释

利未记 第廿一章 注释   21:1-22:33 祭司及祭物的圣洁 

  如果百姓须与一切邪恶隔绝,祭司们更当如此,他们是要归神为圣的( 6),百姓也要以他们为圣(8)。 

  1-9 祭司在丧事及婚事上的禁例 

  祭司应避免与死人接触 ( 1), 因为死亡乃罪的刑罚,与它接触便被 玷染;唯一的例外是骨肉之亲

  ( 2), 然而妻子却没有在这里提及, 

  这可能是因妻子的地位特殊,她已与丈夫同为一体,故毋须提出。 

  3「未曾出嫁、作处女的姐妹」:女子出嫁後则属於丈夫的家庭,不再算为亲姊妹。外邦的习俗,如损毁身体的外形也是被禁止的(5);

  这不单是因为残缺不能代表圣洁完全(参18-21),更因为它破坏了神原先创造的美好。祭司显然在一切行动上都应该作榜样,他结婚的对象必须是贞洁的女子(7)。

  这例似乎着重被女子的品格及声誉多过她过去的性经验,因为普通祭司可以娶寡妇为妻(比较本节与14)。 

  9「辱没了父亲」:使父亲变成不洁,故也作为不洁的来源,必须用火烧死。 

  10-15 大祭司在丧事及婚事上的禁例 

  更严格的条例加诸大祭司身上,他的特殊圣洁身分在圣衣上表明出来( 10)。他不该流露普通人忧伤的神态(10),也不可被任何人的死 

  尸沾染( 11)。 

  12「不可出圣所」:这吩咐是指不要因庆吊之事而擅离职守,并非表示他须经常留在圣所内。他只可娶本族中的处女为妻。(13-14) 

  15「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儿女」:指出这婚姻条例的原因,因为大祭司若不是与本族的处女成婚,他的子女便不适宜参与圣事。 

  16-24 残疾的禁例 

  圣洁也藉着身体的正常表达出来;身体不正常包括身体残缺及肢体有余(畸型)两方面( 18)。身体不正常的祭司子孙不能在祭坛上服役 

  ( 17, 21, 23),却获准吃祭司之分的圣物(22)。 

  20「矮矬」:极其矮小(如侏儒)。 

  「癣 ...... 疥」:皮肤病。 

  「捐坏肾子」:生殖器损坏。 

  思想问题(第 21章) 

  1 祭司是民众的领袖,须在择偶及身体上遵守更严格的要求,又不在丧礼上沾染不洁。 

  今日神对属灵领袖是否也有更严谨的要求? 

  参提前 3:1-13; 4:12; 多1:5-11。 

  2 身体残缺的祭司子孙不可作什麽? 

  可作什麽? 

  这象徵什麽属灵教训? 

  新约在这方面有什麽进一步的启示?参路 14:13, 21; 彼前2:9。 

  3 大祭司不可为父母举丧( 21:11),须以圣工为重。 

  今日信徒若要在神和家人当中作出取舍时,应以谁为重?见太 8:21-22;

  路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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