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串珠版注释

民数记 第三十章 注释   1-16 许愿的法例 

  本章详述许愿之例,特别关注女性的情况,因为女性未嫁从父,出嫁则从夫,那麽她向神许的愿须否得到父亲或丈夫的许可呢?摩西的律 

  法在此之前已提及许愿之例,重点在许愿的献物(利 27章)及拿细耳 人的愿 (民 6章); 本文则定下起愿的有效和无效情况。 

  民数记在这里加插许愿的条例,或许有以下几个原因:还愿者须献感恩祭(利 7:16),而在节期中(上两章讨论范围)还愿献祭的适当的 ;在战争之前起愿是常见的(例:民 21:2),以色列人即将与迦南人 争战,神在此刻清楚定下立愿条例,免得他们日後因忽略还愿而得罪 

  神,这处的条例也许同时提醒他们向神许愿,作出毁灭迦南城邑的承诺( 21:2)。 

  起愿有两种 ( 2), 原文对此用了两个不同的字,一种表示积极为神 作一些事,例如献祭或作拿细耳人,另一种是消极的,表示约束自己 

  不作某些事 (参诗 132:2-5) 。

    不起愿并不是犯罪,但许愿而不偿还 却得罪神(申 23:21-22)。 

  这里列出五种确定的愿,是须要向神偿还的: 

  1 男子许的愿是确定的( 2的「人」乃指男人)。 

  2 未婚女子得父亲许可而起的愿是确定的( 3-5);父亲默默不 言,就相等於默许。若她的父亲不同意,她的愿便作 。 

  3 女子婚前所立之愿,若得丈夫默许,便算确定( 6-8);若丈 夫不许可,女子在出嫁前起的愿便作 。 

  4 寡妇或离婚妇人许的愿是确定的 ( 9)。 这类女性通常与父亲 (利 22:13) 或儿子同住,

    但起愿无须得到他们的同意,因为 

  她不像未婚少女要听从父亲,也没有丈夫要替她作主,所以她立的愿便是确定的。 

  5 女子婚後起的愿,若得丈夫默许便算确定 ( 10-15);

    丈夫若 不同意,妻子起的愿便作废;丈夫默默不言便等於默许,日後 

  不得改变初衷,否则要担当妻子的罪( 15)。 

  以上条例强调儿子须顺服父母、妻子须顺服丈夫,向神起愿也不得违反这层次。 

  这与新约的教训原则上是一致的(参弗 5:22;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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