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串珠版注释

加拉太书 第三章 注释   3:1-4:31 教义上的论证 

  保罗在此多方引证因信称义的真理,并表明律法的真正目的,与神应许的关系。 

  3:1-5 加拉太人的经历 

  1 加拉太人不了解耶稣之死所带给他们的恩典和自由(见2:21)。 

  2-5 他们之能领受圣灵──救恩的凭据(参林後1:22),全凭聆听和相信福音的信息。 

  3-4 他们既凭信心、靠圣灵开始基督徒的生活,就不须靠守律法的行为(「靠肉身」),去补足福音。 

  「受苦」:原文也可指「经历」。 

  3:6-9 亚伯拉罕的例子──因信称义 

  6 引自七十士译本之创15:6。 

  7-9 亚伯拉罕所得的应许(「万国必因你得福」),表示他对神的信心回应,不独使他本人得福,更开了先河,使後世相信神的 

  人(包括外邦人),因着同样原理而得以称义,与亚伯拉罕一同蒙福,配称为他的子孙。 

  3:10-14 信心与行律法的不同果效 

  律法本身是带着咒诅的,因它要求人遵守全部律法(「凡不 ......

    被咒 诅」,引七十士译本之申 27:26) ,

    而人按自己的力量是无法做到这 

  点的(参雅 2:10), 所以人不可能靠律法在神面前称义。况且律法所 要求的不是信心,而是行为(「行这 ......

    活着」,引利18:5), 但叫 

  人得生的是因信靠神而来的义 (「义人 ......

    得生」,引哈2:4), 而 这在相信耶稣的人身上就可成就了,因为 被钉死在十字架上,承受 

  了律法的咒诅 (「凡挂 ...... 咒诅」,引申21:23),

    也就把信 的人 (连外邦人在内)救赎出来,脱离不遵守律法者所该受的咒诅,使他 

  们得着神的应许──称义、领受圣灵。 

  3:15-4:7 律法与应许 

  3:15-18 承受神赐的产业 

  不是靠守律法,而是凭着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因这应许的约先律法而存在,不能废弃或增减,且在基督里已最终实现了。 

  16「和他子孙」: 按创13:15;

    17:8所载,神应许把福气赐予亚伯拉罕和他的後裔。该处论「子孙」之字眼,原是一集合名词 

  (有单数形式,复数含意),故也可用来指单独一个人,保罗按其论证解释为「基督」 ──

    亚伯拉罕的最伟大子孙。 

  19-25 律法是训蒙的师傅,引人到基督那里因信称义 

  19「为过犯添上的」:设立律法的目的是为使罪显露为过犯(参罗3:20; 4:15; 5:13)。 

  「藉天使经中保」:神是经由天使,藉着摩西作中保而颁下律法。 

  20 律法既有中保在两方之中居间,便是有条件限制的,但应许却端赖神一方的恩典。 

  21-22 律法的功用不是给人生命(即在应许之外本身提供称义的途径),而是把所有人都关在罪的监牢里,为要使人可以藉信耶稣 

  基督,领受应许──得称为义(参3:8;

    4:21)。 

  23-25 

    在「信耶稣得称义」的纪元未来之先,人类都在律法的监守底下,好比在希腊、罗马的社会中,未成年的孩童,要由任「训 

      蒙师傅」的奴隶带领上学及监管行为一样。但待基督完成救赎後,人称义便因相信耶稣而得,律法的功能便告结束。 

  26-29 藉着洗礼与这外在标志所代表的悔改和信心,所有信徒得与基督连合,一同接受 的生命(「披戴基督」);信徒之间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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