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串珠版注释

约翰壹书第三章   3:1 “何等”:表示神爱的奇妙伟大(罗 5:6-8; 8:35-39 )。 

  2 “因为”:因见主面而反照祂的形像(见林后 3:8 )。 

  3 “洁净自己”:指道德上纯洁,远离罪恶。惟有这样,信徒才配进到神面前(参太 5:8 )。 

  4-10 坚决不犯罪 

  4-6 罪与信徒的本质不相称 

  4 “违背律法”:宜译为“作了不法之事”(见新译本)。 

  “不法”不只是违反律法(诗 32:1-2 ),更是无法无天、顺从邪恶、敌对基督(参帖后 2:3, 7 )。 

  5 “没有罪”:表示本身无罪、对罪不妥协。 

  6,

  9 “不犯罪”:在不否定信徒犯罪的可能性之下( 1:8, 10; 2:1;

  5:16 ),有三个主要解释: 

  1.指不惯性地犯罪(多 3:11; 来 10:26 ), 

  2.在“住在他里面的”条件下不犯罪, 

  3.从末世的角度来看(参耶 31:33-34; 结 36:27 ),理论上信徒可完全不犯罪。 

  7-8 生命与生活分不开 

  8 “除灭魔鬼的作为”:指解除罪害、阻遏魔鬼的愿望。 

  9 “道”(种):即神的生命原素,指圣灵或神的话。 

  11-18 当彼此相爱 

  彼此相爱是信徒的标志( 14; 参约 13:35 ),所以信徒要相爱,要除掉憎恨( 12-15 ),实践舍己的爱( 16-18 )。 

  11 “命令”:原文是信息( 1:5 )。 

  12 该隐杀兄弟的例子,见创 4:3-8 。 

  13 妒忌和憎恨信徒乃世人的本性。 

  14 爱弟兄则是得救生命的表现和证据(参路 7:47 )。 

  15 人若常怀仇恨之心即表示没有神的生命、并且结局非常可怕。(参 2:9, 11 ) 

  17-18 爱需要具体的实践 

  17 “爱神的心”:参 2:5 。 

  19-24  安稳在神面前 

  当信徒无法完全遵守神的命令时,必会受到良心的指责,以致不能坦然无惧的来到神面前

  。 本段首论自责的良心及应付之法 ( 19-20 ),继论不再自责的良心及其福气( 21-24 )。 

  19-20 意思是:“这样(续上文),我们就知道自己是属于真理的。当我们的心责备我们时,在神面前我们也可以心安理得,因为祂比我们的心大,祂知道一切。”(参新译本) 

  “心”:在此指良心。 

  “神比我们 ...... 一切”:神了解我们远超过我们认识自己,只要我们尽力遵守祂的吩咐,祂的怜悯远超过我们良心的自责。 

  21-22 信徒可畅顺地到神面前祷告 

  22 参约 14:13-15; 15:7 。 

  23 “信”;按原文的时态,这是指人决志信主时的行动。 

  “相爱”:为现在式动词,表示持续不间断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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