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注释

  利未记的头十五章,列出了许多条例的详细说明,这些条例乃是用以管制那些为除去罪和污秽所定规的各种献祭,作为以色列祭司制度正式发挥其宗教功能的开始,以及洁净与不洁净物种间基本区别之陈述。在第十六章,则定规赎罪日所要遵行的一切仪礼,这为不同的献祭和供物带来了记述上的高潮。余下的篇章,则处理种种不同的仪式法规,并且以一段祝福和刑罚的陈述作为总结──如果以色列遵行神的律法,祝福将会临到他们当中;如果他们怠慢或拒绝圣约法令的话,将招致刑罚。

 有关献祭的条例(一1~七38

  在这段落中,那些管理献祭供物的法规以两个对照的形式出现。在一1至六7中,仪式的规定乃由献祭者的角度描述;而在六8至七36的记载,则是考量祭司献祭时当如何处置各种不同的祭物。然而,当我们比较一1至六7和六8至七36这二个段落的时候,除了在六8至七36中平安祭出现於最後一个献祭的记载(七11~21),而非如前段经文中排列於第三顺位(三1~17)以外,这些献祭的记载,一般都按着相同的次序出现在经文之中。如果想要准确解释为何这些资料会以这种方式编写,对我们来说,这是相当困难的尝试。或许如此编排的原因,是为了帮助祭司能够背记各种礼仪的次序,15或为了教导百姓他们所遵从的程序之本质和意义。在此,这记载的模式不只在文学写作上,也在其实际功能上富涵意义;如果如此的安排目的,真的具有某种程度的教导意义,这意谓利未记的成文形式,至少有一部分是为了用来作祭司献祭程序的教科书。那麽,如上述所显示的,在功能方面,利未记可拿来与其他古代近东为祭司用途所设计的手册相比较。在这段落中所描述的献祭,与利未记第二十三章所定规的节期之间有很大的差异。利未记第二十三章所定规的节期,是以色列全体会众必须遵守的;但是,在此段落中所描述的献祭,在本质上较属於个人性和自发性的,是为满足个人灵性需要而设的。因此,这段落的献祭记载,所反映出的是基督徒所拥有能够自由亲近神的特权。其中不同之处,乃在於基督徒不需要透过祭司作为亲近神的中保,因为那位伟大的大祭司已经完成了赎罪之功。此外,信徒能够超越一切礼仪规定或宗派性的条文,藉着悔改和信心来亲近这位满有慈爱、宽恕的神,并在需要帮助时得着祂的恩惠。

A 燔祭(一117

  1. 在这一节引言的经文里,wayyiqrāʾ,呼叫(called)这个词汇,是利未记这卷书的希伯来文书名。起首的连接词 wa(w),显示利未记乃是与出埃及记最後几章连结在一起,形成了一段连续性的记叙体裁。我们必须留意当时会幕已经预备妥当,而且在摩西领受这些特定献祭的详细条例之前,圣所已经建成了。在描述祭司的功能之後,紧接着记述祭司的膏立和他们第一次献祭的记载。因此,在这一节引言的经文之後的文学题材,遂完全属於原利未记祭司制度设置的一部分,而非後来才插入的段落。呼叫这个字眼大概可以将之翻译为「召唤」(现代中文译本)(参:出二十四16),因为神乃是要教导摩西有关於献祭的礼仪,而非像基督呼召祂的门徒一般地呼召他(太四19~21;可一17~20)。基於这个教导,摩西被装备成为一个能够担负起教导神律法的教师角色,而且基督也是以他这种身分论及他(参:太十九7~8;可十3,十二19;路十六29、31;约七19等)。一章1节的引言,事实上和六章8节中的记载平行;在六章8节,神命令摩西要将这些礼仪的程序传授予亚伦和他的子孙;如此一来,才能够建立起一个遵守命令又合乎标准的传统。这礼仪形式化的基本功用之一,乃是确保每一件与崇拜有关的事务,都能以有次序、又适切的方式受到重视。只要这些礼仪的程序被严格遵行,那麽,逾矩的行为几乎不可能出现,出於暗昧不明的属灵或神学观点之神秘异教仪式也不可能被引进。

  相会的帐棚(希伯来文:ʾōhel môʿēd),是以色列人在旷野漂流时期对会幕的一个称呼,这名称提醒他们:神真的在那里与摩西相会(参:出二十五22),并将祂对全国的旨意向他启示。在不同的英文圣经版本中,会幕这个专门用语呈现出一幅相当令人困惑的画面。一般来说,RV、RSV 和 NEB 都使用「会幕」一词来描述以幔子覆盖的较大长方形骨架,而「帐棚」这个词则指放有烧香的坛和约柜的圣所,或是指整个建筑物而言。AV 将 ʾōhel mô ʿēd 译为「全会众的会幕」,将 ʾōhel 译为「会幕」或是「帐棚」。NIV 则用「相会的帐棚」来描述圣所,而以「会幕」描述包围整个崇拜礼仪的地区。神向摩西启示祂自己的神圣相会之处,是一个以皂荚木制造、由幔子和动物皮革覆盖起来的较小的长方形区域。在里面,有织锦的幔子将之隔为二个不同的空间,在外面的是圣所,里面的称之为至圣所,在至圣所里面有约柜。会幕建造完成之前,摩西在一个临时支搭在以色列营外之「相会的帐棚」与神相会(参:出三十三7)。当约书亚面对尚未规律化的祭司制度时,只有约书亚能够进入的临时性建筑物,NIV 将之译为「相会的帐棚」,这可能暗示我们它的前身与正式会幕之间的关联性。使用「相会的帐棚」一词描述神启示摩西和大祭司之处,而以「会幕」一词描述以幔子作帐幕所围绕的整个区域,这样的用词似乎最恰当。mô ʿēd,这个字发现於约公元前一千一百年的埃及文献,指的是巴布鲁斯人(the people of Byblus)的集会。在以赛亚书十四13,这个字被用来指在遥远北方众神明的聚会,这在异教的迦南文学里是一个相当普遍的论题。在完工的会幕里,神由二基路伯上向摩西说话(撒上四4)。16

  利未记一1指出当时会幕的功用已经完全生效了,这个事实也将利未记与出埃及记後半部所描述的事件连结起来。17一位领袖在可迁移的神轿中与神交谈,这种概念在埃及的亚玛拿时期(公元前十五至十四世纪)是相当耳熟能详的。埃及人通常在他们的军事战役中携带这种帐幕,并将它们安置於所紮营区的中央。异教的祭司为了敬拜,也为了得知神明的旨意,定期朝拜这些帐幕,他们常常将神轿视同古代特洛伊(Troy)的帕勒丝(Pallas)神像一般。可迁移的帐幕为军营带来神只同在的确据,并确保神只将会保护所有邻近地区。第四本福音书中,将「帐幕」或是「守护神」的意象用於耶稣基督身上,约翰把耶稣说成是那位道「成了肉身,住(希腊文的原意为『如同会幕建立』、『支搭他的帐棚』)在我们中间」(约一14)。因此,基督道成肉身的历史事实,正是神在人类生命中拯救的临在和大能的保证;因为国度已经在耶稣里临到世人中间(路十七21)。

  2. 这里所描述的献祭在本质上是属於自愿且个人性的,而其写作的形式正与这较简单的场合相吻合。在此,群体的献祭似乎不被采用,直到在後来的赎罪日(十六1~34)和圣会的节期中(二十三1~44)才被提及。个人祭物之献上乃是为了要表达感恩、渴望更新与神的相交,以及祷告生命的进深,或者是暗示着赦罪的需要。这种献上祭物的例子贯穿了整个圣经的时代。耶稣依循一些先知们所设立的典范(参:何六6;摩五21~24),强调这献祭行为背後动机之重要性,并教导惟当敬拜者存有最高品质的意图之际,他所献上的祭物才能够蒙神悦纳(太五23~24;可十二33)。在洗净人的良心,除去死行,使之事奉那永生神的事上,基督的血所发出之功效不知比旧约任何祭物还要大上多少倍呢(来九14)!

  这些献祭的仪式涉及了以色列人生活的许多层面,而这个事实使得百姓们能够持续不断地与会幕的活动保持联系。每个人都可以带一件供物来献给神,个人的献祭行为并没有受到制止,因为凡想要献祭的人都可带着悔改和信心,来到耶和华的面前并得蒙祂的悦纳。耶稣也发出同样的邀请(约六37)。对希伯来人而言,即使是平民百姓也被认定为已经清楚献祭礼仪的意义;因此,在这里就没有多加解释。供物(希伯来原文为 qorbān)这个字是指那些「带近」(qrb)坛前的物品,这是一个相当一般性的字眼,它涵盖了所有不同种类的祭物。这个字加上了注解出现於马可福音七11,而在马太福音二十七6里一个带有些许不同的希腊文字眼,korbanas,则是指圣殿的银库,意即那存放供物的地方。那些在利未记中所规定的献祭,都是特定指那些献给耶和华(希伯来原文为 YHWH),以色列之神的祭,而非献给伊勒(El)、巴力(Baal)或其他神只的祭(参:出二十二20中之 élōhîm)。那些在坛上献祭给「未识之神」(参:徒十七23)的风俗是完全与希伯来人传统无关之举。对神本质有些初步的认识和个人的经历後,我们才可能真正地与祂相交(参:来十一6)。

  3. 第3~9节论及献上牛作为燔祭的课题。你们中间若有人的这概括性说法,在此变得清楚明确。捐献者必须带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牛作为他所要献上的供物。虽然在古代,牛这个字眼可以涵盖马匹、驴子、骆驼和其他的动物,但是在此,牛这个字眼却是用以称呼一般属於牛科的动物。这用法也曾出现在中古英语的用法之中,他们用这个字眼来描述任何被人饲养的动物,而人们饲养这些动物,是为了要作为食物或是为要取得动物皮革、毛发或羊毛等制成品。就燔祭仅能献上家畜的规定而言,暗示了在他们当中,农耕生活已达到一个发展得相当不错的阶段,因为若以野生动物献上为祭的话,捐献者是不需要付上任何代价的。另外,野生动物也不像牛群和羊群般需要付上劳力和看管的代价。

  只有这里和五章18节中,指明要一只公的动物作为祭物。指定雄性动物的这个选择,可能反映出在这社会中此性别所占的优越地位,与其他母系社会有所不同。但是,也相当有可能是带着一个实用主义的目的才作出这样的选择。作出这种选择的地区通常是一个将个人所拥有的家畜等同於他的资本和收入之社会;在这种社会中,雄性动物比雌性动物更能够被牺牲。牛群和羊群若要继续生存下去,其所需要雌性动物的数目远超过雄性之数目,因为雄性动物只是定期性地被用来达成繁殖的目的而已。反之,雌性动物则能够发挥持续不断供应乳汁及乳制品的功能,并且还能够常常产下新一代的家畜。关於一只没有残疾的动物这规定,乃是要在以色列百姓面前表明神对动物完美之概念(参:利二十二18~25),同时这也是对祭司的要求(参:利二十一17~23);这概念在对神的服事里成了相当重要的部分。只有一只在仪式上毫无瑕疵的动物,方能被神视为是能够藉着现有的传递,接受了敬拜者所犯的罪孽。

  在此作者清楚地发布了一个潜藏在旧约献祭价目表背後之重要原则,就是任何的祭物对那将之献给神的人而言,都必须等同於他所要付上的一个明确之代价。无论这个人是多麽地穷乏,对这捐献者来说,他仍然是要付上一些代价来献上他的祭物。因此,在第14~17节里,即便是最粗陋的供物──斑鸠或是雏鸽,仍旧持守这基本的法则。在加略山上,耶稣尽一切的可能付上最高的代价,为了人类的罪牺牲了祂的生命(约十五13)。这伟大的牺牲正是神对堕落的人所彰显最大的爱,一个人对朋友的关怀和看重亦是如此。

  敬拜者献上燔祭乃为了要赢得神的宠爱,这目的我们从可以在耶和华面前蒙悦纳这句话中得知。相比之下,赎罪祭(四1~五13)则是要为捐献者取得神的赦免。因此,献上燔祭其後之动机就显得相当地清楚、明白。这明显地是最古老的献祭形式,其名称 ʾōlâ 即「上升」之意,暗示了当献祭的烟袅袅上升之际,那动物的香气使神得着满足(参1~17节)。这供物是自愿献上的(参:撒上七9、十三9;诗二十3),正如最崇高动机的供物总是自愿献上的一般,并且是由捐献者在会幕的门口献上的。

  45. 这献祭礼仪之描述既简单却又十分谨慎,它以强调整个程序的一致性,来作为预防偶像崇拜仪式之方法。因此,这仪式能够成就敬拜者的意图(参:书二十四14),并且能够免去一些奇怪、错误的礼仪和教导;这些错谬的礼仪和教导会使神人之间的关系完全破裂。在基督徒的敬拜中也会遇见同样的试探,因此,基督徒应当持守那纯正教义的规模(提後一13)以作为真委身的根基。在这献祭的程序里,捐献者并非是被动的观察者,而是一位主动的参与者。当他按手在燔祭牲的头上时,这动作暗示了这头祭牲是他的替代品,同时也是属於他的财产;这动作代表了在这礼仪中,他象徵性地将自己献上。在经文里并没有记载敬拜者或祭司在献祭时说了些什麽话,但是无庸置疑地,这献祭的供物一定是有某些目的上的陈述作为其献祭的开始。在圣殿时期,他们常以诵读或是吟唱一篇诗篇来作为开始。为他得蒙悦纳,这句话可能是指一段祭司的宣言,他宣告这赎罪已正式地产生功效。这赎罪之功(希伯来原文为 kippurîm)阻止并除去了罪或不洁净的影响(可参:利四26之注释)。在美索不达米亚有一种特别的「赎罪」(kuppuru)礼仪,他们认为一个人生病乃是受到恶魔势力之掌控,因此他们会以一个小孩作为祭物献上。18在新约圣经的教导中主张,基督徒当将自己献给神成为蒙祂悦纳的祭(罗十二1;腓四18)。

  56. 然後这头公牛就在神面前被宰杀(希伯来原文为 šāḥa,这是一个常用的献祭专门术语;也就是说,他们在坛的北边,靠近会幕门口的地方将牛宰杀;接着,这牛的血或说是牠生命的要素(参十七11)就被祭司们撒(NEB:「抛掷」)在那献上燔祭的大祭坛之四周(参:出二十七1~8)。这个大祭坛是由皂荚木所造,以铜包裹在外。它的尺寸大约是一个长、宽各2.5公尺的正方形,高约1.6公尺,位於会幕的东边。其所在位置几乎是整个帐幕所围绕区域的中央。这里提到亚伦的儿子们在仪式中显出他们特别的角色(参一8、11,二2,三2)。由敬拜者将祭牲的皮剥去并切成块子,如此做大概是为了要易於以火烧尽。在利未记七8里提到任何燔祭牲的皮均归那献祭祭司所有,但是在此,并没有提到捐献者用何种方法来处理这块皮。根据历代志下三十五11的记载,在被掳前的圣殿中,利未人为所献之祭牲剥皮,这程序似乎是在摩西礼仪设立之後才发展出来的。把燔祭牲切成块子一事使我们想起了亚伯拉罕立约的献祭(创十五10),毫无疑问地,在这方面摩西所设立的仪式乃是源自此处。故此,敬拜者能够加倍地感到他自己乃是根植於圣约的信心和实践中。神在圣经里的自我启示既不是人所想像出来的,也不是虚构的,而是一件公认的历史事实,当神揭露了祂对人类命运的意旨之际,这公认的历史事实已经深深地触动那些真诚者的生命!我们若特别去追溯基督徒的信心,终将回到一个人的身上──祂乃是为了人的救赎,特意被命定来到这个世界上,并且为了人的罪牺牲自己,成为那惟一完美无瑕的祭物(加四4~5)。

  713. 每一祭物都必须以新火点燃焚烧的这一件事实,让我们看见这法令乃是在以色列民族旷野漂流相当早期的阶段所设立的。而在六章12~13节的条例向我们反映出的处境,则是类似於在加低斯(参:民三十三37~38;申一46,二14)等较已定居时所面对之处境,这条例规定祭坛上的火必须常常烧着,不可熄灭。由於祭司们已经相当熟悉这点火的程序,所以在第7~13节里,作者只是一般性地对点火的程序稍加说明。这点着的火必须猛烈到足以将燔祭牲完全烧尽,然而在这过程中必然是需要脂肪组织的辅助,祭司们必须按顺序将脂油置放在肉块和头之上,以便当脂油熔化流下时,能够使火焰燃烧得更加旺盛。腑脏和腿必须先用水清洗,以除去沾附其上的排泄物後,才放在坛上与其他的肉块一同烧尽。在此,作者个别性地提及燔祭牲的,因为头部可能是因着剥皮的过程而已经与身体分开了。如果我们想要和诺特(M. North)所做的一样,19尝试将「头和脂油」组在一起,附属於「肉块」之中的话,我们必须认清这是一个相当不自然而矫情的作法。我们不应该将燔祭牲燃烧所发出的香气,纯粹视为一项在物质层面上讨神喜悦的事物;无论是在这段经文里,或是在旧约圣经的其他地方,我们宁可将这描述看作是一种古代语言学的遗风。虽然这「甜美的气味」能够平息众神明之愤怒的概念,是源自於古代苏美(Sumer)文化(参 Gilgamesh Epic, XI, 160),但是我们若要将旧约圣经中的概念视为源自这公元前二千多年前,已经存在多时的异教祭司文化,而选用字面解释之方式来阐释经文意义的话,这种作法仍有待商榷。撒母耳澄清了这点,神所喜悦的乃是听命(撒上十五22),而何西阿书六6也重复地说神喜爱坚定的爱,不喜爱祭祀(参:太九13,十二7;可十二33)。诗篇五十13拒绝了神会享受祭物的那种未成熟之神人同形论的思想,反而强调神接受感谢为祭,这个立场与先知们所主张的一致。在希伯来书十三15里,作者劝勉基督徒要靠着那位被钉十架的基督,常常以颂赞为祭献给神,这就是那承认主名所带来拯救和保守大能之人嘴唇所结的果子。

  1417. 这几节经文讨论以鸟类献为燔祭之课题。在以色列民中,必定有些人他们没有能力宰杀一只上等的动物,即使他们本身拥有一只如此的动物,他们也不可能献上。律法中允许这些穷人献上鸟类,并且放宽对供物所应有的规格说明,甚至并不要求这献上的鸟必须是公的而且是没有残疾的(参五7,十二8)。最适合作为供物献上的鸟类为斑鸠或雏鸽。鸽子(希伯来文 tōr,Turtur communis;yônâ,Columba livia)是在圣经中最常被提及的鸟类之一。古代的传统主张鸽子的脾气相当和善,20因此牠被认为是一种洁净、驯良又无害的鸟类。虽然有时候它被一些较具侵略性的鸟类攻击,但是鸽子从不寻求报复;因此,牠成了基督徒美德的象徵记号。在马太福音十16里,基督使用鸽子为驯良的模范。鸽子非侵略性的天性,使得它被用来作为国际间和平的象徵记号。虽然,野鸽是住在巴勒斯坦地那些多山冈地区的洞穴里,斑鸠(鸽属)也是一般,然而以赛亚书六十8中暗示我们,当时鸽子也已被人驯养。新约时代,这二种鸟类仍被用作献祭之用,而且人们可以在圣殿的其中一个院子里买到(参:太二十一12;可十一15;约二14~16)。当婴孩基督在圣殿中被献与神之际(路二22~24),马利亚和约瑟引用了利未记十二8的献祭规条来庇护他们所处的穷乏境况。在基督受洗的时候,圣灵也被比喻如同鸽子般降临在祂的身上(太三16;可一10;路三22;约一32)。在 LXX 中,路加福音二24的 trugōn(即「斑鸠」)乃是等同於希伯来文旧约圣经的 tōr;至於 peristera,亦即「鸽子(dove)」,「鸽子(pigeon)」之意,在 LXX 里主要是作为希伯来文 yônâ 字的翻译用词。我们若想在任何一种语言中区别这二品种的不同,这尝试将不会产生任何结果,因为这鸽子(doves)和那鸽子(pigeons)都是鸽属中的一种。

  在鸟类的献祭里,祭司运行了大部分的礼仪(15~16节)。鸟的头被扭下来(参五8)焚烧;鸟的血流下,滴在坛的旁边。随後,捐献者将鸟的翎毛和嗉囊除去,丢在坛的东边倒灰的地方。用这种方式处理内脏而非将之置於坛上烧尽的可能原因如下:残留於鸟类胃中的食物是由牠们自己随处胡乱觅食而得的,并不像牛只一般是藉由人的辛劳来供给其食物之需求;因着这个原因,鸟类的内脏并不像牛只的内脏般蒙神所悦纳。如果真是如此,即便在贫穷的处境中,必须付上代价的这个要素仍然是相当明显可见的。基督徒若能顺服基督的福音,并且对其他人的需要能够给予宽大帮助的话,就能够得到真正的祝福(林後九6~12)。

  这只鸟并没有像其他献祭的动物般切成块子,只是拿着鸟的二个翅膀,把牠的身体撕开(17节)。21然後,这供物就被摆在坛上作为蒙神悦纳的燔祭献与神。在加略山上,基督的身体因着献祭而牺牲,祂的宝血为人类的罪而流。如此的献祭只有一次,绝不再重复发生(罗六10;来七27,九12,十10),而现在无论是富人或穷人,都可将一个圣洁的生命作为最理想的祭物献与神(参:罗十二1;彼前一15~16)。

15参:A. F. Rainey, Biblica, 51, 1970, pp. 485-498.

16参:R. A. Cole, Exodus (1973), p. 191.

17关於对会幕之不同解释以及从主要文献选出的段落,见 G. H. Davies, IDB, 4, pp. 498-506; C. L. Feinberg, ZPEB, 5, pp. 572-583.

18参:R. C. Thompson, The Devils and Evil Spirits of Babylonia (1904), 2, p. 21; idem, Semitic Magic (1908), p. 211.

19M. North, Leviticus (1965), p. 23.

20Fauna and Flora of the Bible (1972), p. 23.

21M. North, Leviticus, p.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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