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Ⅴ 礼仪的法规(十七1~二十五55)

A 献祭的血(十七1~16)

  本章所论及的素材乃是补充这卷书首七章之立法,同时它也与第十六章的内容密切相关。约自十九世纪末,革拉弗─威尔浩生学说对摩西五经成书之系统性叙述以来,文学-批判的学术研究已一致性地将利未记第十七至二十六章视为由一份称之为「神圣法典」的文件所组成的;而根据他们的学说,这份文件乃是在比以西结时代还要稍后一些的时期加入了祭司性的「底本」里74。不幸的是,没有任何一种形式的客观证据能够支持这个看法,而且这看法也犯下了一项确实的缺失,就是将这份管理仪式法令的辅助素材与整卷书所关注的事分隔开了,无庸置疑地它是一本圣洁生活的手册。虽然在文学-批判的圈子里,将利未记的后半部视为「后来」加入的部分,这看法非常流行;但是在这立法的素材中,并没有任何一个观点是与公元前第二千年期这个写作日期相矛盾的,这是千真万确的事实。

  本章是由一句利未记典型的套语开始(参:利一1,四1,六1,七28,等等),接着它论及四种和献祭与食用祭肉相关的情况。我们可以从它重述前面已经讨论过的课题之要点(参:利七26~27和十七10~15,十一39~40和十七15~16),看见它与先前篇章的一致性,并特别将重点放在献祭用途中血的意义为何。为什麽本章几乎不可能是一份分别出来之祭司「圣洁法典」的其中一部分呢,另外一个理由就是,它谈论的内容里差不多没有任何一件事是谈到在献祭中祭司们的职位为何。取而代之的是,它将焦点放在献祭体系中普通敬拜者的这一方面,它论及正确的屠宰程序以及当人误用血的时候所招致的刑罚为何。在讨论吃血的相关法令当中,卫生方面当然也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1~2. 一句引介性的套语指明了这份素材,像前述的其他段落一般,具有神启示的权威性。它属于整个祭司性教导当中的一部分,同时它也必须被当作是从神而来的命令一般,向全国宣告。如果他们持守这些命令,那麽将能确保以色列特殊的生活方式得以延续;反之,如果他们不理会这命令的话,整个国家将受到接下来会承受刑罚之警告。

  3~7. 和献祭有关的第一个禁止之处境是,没有将宰杀的动物献给神。这罪(「流血的罪」)的刑罚是被剪除(4节)。流血的罪一词是一个法律用语,在旧约圣经里,它通常用在和一般杀人罪或是谋杀罪有关的经文当中。这节经文被视作反映了人与动物类的受造之物在古代的血缘关系,它暗示了在人类开始把动物拿来当作食物吃之前,扼杀动物就相当于谋杀的罪行。75不论这说法正确与否,这法令的目的乃是要鼓励那些宰杀动物的人,无论他们是在田野里(5节)或是在营内宰杀的,都要将这些牲畜取来作为平安祭祭物献给神。藉由这方式,神会悦纳祂所指定的部分(利三1~17),而任职的祭司也会得到他当得的分(利七11~18)。一旦圣所的这些需要被满足,而且这捐献者已经被提醒他所得到的食物最终是来自神之后,捐献者的家人,甚或包括他的朋友们都能够食用这动物的肉。

  这要求向我们指出了以色列生活中一个相当原始的阶段,那时由人饲养的牲畜因着在乳汁和乳制品的供应上非常有价值,所以不能够被宰杀取来食用。这可能特别适用于旷野的环境当中,在那里无论是其环境多麽地贫瘠,对半游牧生活的以色列民族来说,他们若要生存下去的话,持续饲养其所拥有之牲畜是非常基本的作法。事实上,在那时期中,这些家畜资源因着人们倚靠吗哪而生的事实得以保存,而且只有在比较少有的节期里,他们才会宰杀一只动物献上作为平安祭。随后这项早期的法令在申命记十二20~28里稍作修正,这段经文是要预备以色列社群,当他们散布遍及迦南地的时候应该怎麽做,而其必然会造成在逻辑上的困难,其中就包括了那些被带到中央圣所献祭的动物乃是在相当远的一段距离外已经被宰杀了。

  所有祭物都必须在圣所祭司们的监督之下献上,这种作法别有他因,也就是如此做能够确保以色列人得以避免任何形式之偶像崇拜。献祭一字的希伯来字眼(zebaḥ)是源自一个意义为「宰杀」的动词,这溯源指明了在古代的近东社会中,曾有一个时期,人们宰杀饲养的动物来作为一种献祭的形式。如果所有的祭物都必须在圣所中献上的话,那麽人就不可能私自将一件偶像崇拜的祭物献给一些想象中的乡间神明。这法令的设置是适时的,因为即便是在旷野漂流的初期,以色列人的心就从来没有远离过对这些偶像崇拜的倾向(参:出三十二1~6)。

  经文中提及献祭给那些山羊神(7节,思高),这是另一个早期邦国生活的指示。「山羊神」一字(RV:「公山羊」;NEB:「守护神」)意指因迷信所产生的那些人们假想出没于旷野地区之鬼神(赛十三21,三十四14)。这里所暗示的是那种在埃及较低下阶层所进行的山羊崇拜,明显地这是一种以色列人曾有少许接触的偶像崇拜形式(参:书二十四14)。我们所论及的这种祭仪在尼罗河三角洲东部的地区非常盛行,在它令人讨厌的仪式惯例中,包括了一些山羊和女信徒们的交合仪式。不论是在旷野时期或是随后进入应许之地,神都禁止以色列百姓们进行这种敬拜仪式,其用意是明显可知的,免得异邦的偶像崇拜和迷信的思想会危及他们的灵性。对现代西方人的思考模式来说,是很难想象在古代的世界里,那些邪灵和鬼魔能够在生活的所有层面上产生强烈的影响。如果以色列百姓们能够不断地保持免受这种会使人瘫痪的迷信思想所捆绑的话,他们真能够在古代的风俗制度里成为独特的子民。这法令正是意图要导引他们的日常活动能够达致此目标。

  8~9. 这法律素材的第二个段落论及禁止在会幕以外的地区献祭之事宜。这藉着论及一件供物意谓着包含敬拜的观念,来增强前述几节经文之目的。不论是动物的宰杀或是献上,都必须在神圣之地进行,否则这供物可能在一开始就被污染了。这项禁令同样也应用在那些住在以色列民中间的外邦人身上,这应用意谓着阻止他们将祭物献给异教的诸神明,因为如果他们这麽做的话,可能会导致诱惑以色列民也进行这样的崇拜之结果。在这段落中,对礼仪规矩的强调特别引人注目,因为燔祭的祭物(8节)是单单归神所有的,并且是不被允许在献祭餐宴中取来食用的。利未记的法令不断地重复教导罪人,在敬拜中亲近神的时候,必须遵从某些特定的指引,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当每一个基督徒来到这位创造世界万有和人类的造物主面前的时候,都必须带有更大的畏惧和尊敬之情。

  10~12. 这段乃是在解释稍前对于禁止吃血的禁令其背后之基本原理。在创世记九4里,神教导挪亚和他的家人,肉、血和生命之间的关联性,血就等于生命。任何以色列民或是任何住在以色列大家庭中间的外邦人,若是被逮到以任何一种方式吃血的话,他所遭受的惩罚是从民中剪除(10节),这剪除想必是藉由神所煽动的一项行动来完成的。任何适于人们食用的动物都必须以一种将血流尽或是洗净肉类的方式来宰杀,这宰杀的原则就产生了犹太人所谓的 kosher 肉。血是一种高度复合的液体,它包括了多种细胞、组织所需的多种营养素、疾病的抗体、荷尔蒙和其他物质,当这些成分平衡的时候,它们能够维持生物体的健康和安好。因此,肉体的生命(亦即全身)真是存在于血液当中(11节),或者更好的说法是,「所有活着动物的生命就是血」(NEB,14节),这翻译是按着 LXX 译的,在此它似乎是保有一个较占优势的抄本传统。神赋予血一特别神圣的地位,因为祂已经指定了那些洁净动物的血作为赎罪的媒介。

  灵魂(11节,和合本:「生命」)这个字眼容易令人误解,因为它牵涉到形而上学之处境,而这处境是没有任何人可以保证的。Nep̄eš 一般的意义为「生命」,在这节经文的一开始正是如此翻译。就个人的观点而言,它的意义为「一个人的生命」,因此译为「自身」。当耶稣问及「一个人能够拿什麽来换他自己」(太十六26;可八37)的时候,耶稣就是以这种方式来了解这个字眼。随之而来的结果就是,「为你自己」献上赎罪祭(NEB 正是如此翻译)。正如前述经已提及的一般,这代偿性赎罪祭的原则,在加略山上,耶稣基督将之诠释到最高的层次,藉着祂,我们现今都已经接受了这份赎罪的功效(罗五11)。祂的生命,也就是被描述为祂所流出的宝血,藉着将罪人从罪恶中洗涤净尽,而赐给他一个永远的生命,并且将他带进一个新的与神团契的状态之中。旧约圣经中献祭的本质正是如此,任何时候若要洁净罪恶,都必须举行一个流血的礼仪,因为如果失去了这个礼仪的话,是不可能更新神与人的关系。76在这段经文里,关于「血」这个字引起了不少的争论。在旧约圣经里,dām 这个字最常见的用法就是与暴力致死有关的情况,不论是和献祭礼仪有关与否都不影响其用法。在上一个世纪的时候,有一些作者将创世记九4,利未记十七11和申命记十二23解释为这几段经文是指生命好歹都是存在血液当中的,而且当那头动物被献上的时候,生命还存留在血液里头。因此,将血献上为祭,这举动事实上就是指明生命已经被释放出来为的是要献给神。77相比之下,在旧约圣经中,因着血和死亡连结在一起的程度,使得其他一些学者认为血就意谓着生命乃是在死亡的那一刻终止了。78鉴于旧约圣经传统的一致性,在神的眼光中,罪是一项最严重的事,并且当得最断然的惩罚;如果我们不将献祭牲之宰杀诠释为刑罚之故,而以任何其他的字眼来诠释的话,这是相当令人难以接受的作法,而这动物的角色正是作为罪人的代偿者。献祭的程序屡次地论及这祭牲之死,却对其生命保持沉默,好像这是不足够的一般。流血这件事成为生命确实已经在献祭中被献上的一个看得见之证据。为了要替生命是存在血中的这个概念设立一个正确的见解,值得一提的是,利未记十七11的正确翻译乃是「肉躯的生命就是血」。只有当赎罪祭与死连结在一起,用流血表示出来,而非生命的释放;那麽它似乎才能够有效地遮掩人类的罪。

  13~16. 最后一个立法的段落必须论及当如何处理那些在打猎中狩获之洁净猎物的血。虽然这些活物是不能够被献上作为祭物的,但是牠们的血当得到慎重的处理。当这头动物被猎杀的时候,牠的血必须在地上流干,然后用泥土覆盖于其上。由是生命回归到地上,这正是它源自之处;故此,那些猎人们和偶然机会下经过邻近地区的其他人就得着保护,免于受到传染病和其他感染侵害之可能性。纵然在这法令当中,于某种程度下指出了我们必须敬重生命,但是这里也有一个明显的卫生考虑是我们必须谨记在心的。

  以色列人和那些已经改变原有信仰住在他们中间的外邦人(参:利十一39),都不得食用那些因着自然因素而死的动物,例如自死或是被野兽撕裂的。然而,陌生人抑或外邦人则得以食用这种肉类(参:申十四21)。如果那犯罪者未遵行相关礼仪上洁净的规则,他将于参加圣所敬拜的时候承担不顺服的后果。无疑地,会食用这种受污染肉类的人大部分情况都是出于无知。

  关于血的神圣之规条,对基督徒来说实在是满有属灵的意义。藉着基督的血,基督徒除了能够得蒙赦免、被称为义之外(罗五9;弗一7),基督徒因着信能够来到神的面前(来十22),经验到胜过邪恶势力(启十二11),并得着永远的荣耀(启七15)。基督的死乃是以一种完全超越我们自身能力所能够达到的方式,藉着救赎我们,为全人类带来了新生命。

74HIOT, p. 21.

75J. R. Porter, Leviticus, p. 139.

76D. Kidner, Sacrifice in the Old Testament (1951), p. 14.

77持有这种观点的作者,例如:B. F. Westcott,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Hebrews (1889), pp. 288-9, 294; idem,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s of St John (1892), p. 34; A. Cave, Sacrifice and Atonement (1890), p. 103; V. Taylor, Forgiveness and Reconciliation (1941); idem, The Atonement in New Testament Teaching (1958 ed.), p. 123. 这些作者,或是其他信奉这观点的人,都无法提出明确的证据来支持这个观点。

78持有这种观点的作者,例如:A. M. Stibbs, The Meaning of the Word 'Blood' in Scripture (1954), p. 30 passim; L. Morris in Baker's Dictionary of Theology (1960), pp. 99-100; idem, The Cross in the New Testament (1965), p.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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