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B 各种法规与刑罚(十八1~二十27)

  现在法令的重点由仪式上的玷污和如何除去这玷污等事件,转移至道德上之不洁净及其将会带来的后果这问题上。要成为一个圣洁的国度并不是单单机械式地遵行某些仪式上的命令,以及继之而来的那些繁琐礼仪程序就够了。圣洁是一项道德方面的属性,因此它会影响一个人的行为和个性。耶稣警告那种使人在外表上相当引人注目,而在内里却是满了假冒为善和邪恶之情的法利赛主义(太二十三28)。同样地,保罗提醒他的读者,具有一种特殊属性的人才是真犹太人,那些倚赖外在表现的并非真犹太人(罗二28)。圣洁的生命包含了道德上的洁净,这是它其中的一个层面,而在这段落里所颁下的规则,便成为他们能够在一个邪恶淫乱的世代中活出圣洁生活的指引。

  第十四章的文学结构引起了学者们的兴趣,因为它与赫人(Hittites)附庸国或是宗主国条例之基本形式类似,它们依次地显明,它们的写作模式似乎是源自于美索不达米亚的资料。这模式在旧约圣经的其他地方也可见到,特别是在申命记里头,相当清楚地表现出其许多不同的特色。这些附庸国的条例是由一位伟大的赫人君王和一个他想要以他的规定来管制的族群双方一同订立的。这君王在序文里表明自己的身分,并在一段论及追溯历史的文章中,陈明他对先前众附庸国的恩惠之后,就在将来的附庸国面前制定一些基本、详细的条文,这些条文里包含了契约的部分。这种条例总会条列出一些祝福和咒诅,列举了如果这个附庸国守约的话,将会得到什麽益处;如果这附庸国违约的话,它将会招致何种惩罚。第十八章的序文是,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2节),而历史的开场白是,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这个片语(3节)。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4节),这个命令即是其基本条文,而详细的条文则由第6至23节之素材构成。在第5节里,祝福以一个缩减的形式出现,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而咒诅却出现在第24至30节之中。后者的情况是赫人附庸国条例典型的例子,在他们的条例中,咒诅的数量总是远胜于祝福的数目。至于赫人条约形式的其他要素,例如将这份条约放在神圣之处,由见证者证实,以及藉着宴会来庆祝这事件等等,在这段落中都未曾出现,却主要出现在申命记中,那是一份在结构上更加精心设计的作品。79在公元前第二千年的时候,这个型式已经是相当为人知晓的了,因此我们并不讶异这段期间成书之作品会使用它,例如﹕利未记、申命记和出埃及记第二十章等等。80

  1~5. 这里开始设立了圣约中道德品格的几个基本原则,而且这些原则与当时某些国家的习惯作法是相对比的。只有当以色列百姓们毫无怀疑地遵行圣约中的法规和条例之际,他们才能够期待神的祝福会临到他们生命中(参:申三十15~20)。huqqîm 一字(「法规」)乃是源自「铭记」这个字根,因此它被用来描述由一个权威者所订立,并且记录下来成为个人或社群的训令和指导原则之永久性不变的行为规则。条例(希伯来文 mišpāt)是指藉由一个被委任之适当权柄或是本着传统所达致的一个司法性决定,它是所谓的判例,是用来作为将来法官们在一些特别情况下判断的指引。这些法规和条例是由圣约之神所发出的,这点就足以成为以色列百姓们行为的惟一权威性基础。只要选民们持守所订立的法规和条例,他们就可以期待因此得以存活(5节)。这种律法所带来的生命是一种与圣约应许相符的生命,它能够得着神的祝福并享有丰厚的物质供应,但是人是否能够得着这种生命,总是取决于他是否毫无疑问地遵行神的旨意。

  任何沉迷于神已经救赎他们脱离的那地所盛行的不道德习惯的人,都会招致惩罚;同样地,如果任何人支持在神要赐给他们那地通用之令人憎恶的异教崇拜仪式的话,他们也会招致惩罚。这法令所涵盖的广泛程度向我们显示,对那些圣约之民来说,他们之所以存在,没有任何一个层面是不受神所控制的,在先前的法令中已经清楚陈明这个先决条件。这群有信心而且圣洁之民,乃是由神那里获得他们的行为法则及标准,他们并不像古代那些异教国家一般,不过是被自己的私利所引导罢了。保罗在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加二20)这片语当中,扼要说明了在新约及其义务里,基督徒应当采用的进路为何。他知道挂意着世俗之事的结果就是死,而顺着属灵的动机行事则得着生命和平安(罗八6)。在这重要的关系上,新、旧约二者都强调相同的观点。

  6~18. 这段落列出那些就圣约道德来说是不法的性交行为。在基督徒的婚姻中,若按着许可关系程度的基础看来,这些法令并非毫无意义。在一个游牧的社群中,家庭的成员们在日常生活的场合里,必定是需要紧密接触的;若要预防不法的性行为的话,清楚地发布这种指导原则,这个做法基本上是非常重要的。藉着将禁止的行为列举出来的这个方式,这些法令使得任何一个人心里都清楚知道在神的眼光中,什麽是不能够被祂接受的道德行为。这段落清楚描述的本质反映出希伯来人,事实上是所有的古代近东民族,对性行为所持的一种顺其自然的态度。

  作为一种社会体制,在圣经中婚姻自始至终都被视为是其他所有架构的基石,因此人们应当无时无刻地保守其纯洁和完整性。在这些规条中告诉我们,要达到这个目标的一些基本方法,就是在近亲中严禁任何的性关系。希伯来文 eʾērbeśarô 一词字面上的意思是「他肉中的肉」,而在本章中是用以描述一种血统上的关系。这许多的禁令当中,包括了六种血亲关系(7、9、10、11、12、13节),和八种姻亲关系(8、14、15、16、17、18节)。当然,这些是代表性的例子,并不能够详尽阐述所有可能发生之不法结合。毫无疑问地,它们显示出关系的亲密会成为性关系的妨碍,这性关系会影响到上一代和下一代,但这影响仅限于那些比较亲密的旁系血亲。这些条规根据人和他的妻子「成为一体」(创二24)的原则来解释姻亲关系(藉由结婚所建立之关系),亦即亲族或是血亲。

  至于这些规则是与婚姻有关,抑或是在婚姻契约之外一些偶然的性关系,这课题已经在圣经注释者当中引起了多方的讨论。当我们仔细地研读这些经文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显而易见地这个法令乃是同时针对这二种情况所订立的。暴露下体这个用词是一个表达性交的同义词,特别是那些不被承认为真正的婚姻之关系。譬如说,母亲和儿子之间的性结合污损了父母亲之间的关系(7节),而继母也隶属于同样的类别当中,因为她被视为是一个非常亲密的亲属(8节)。无论是在婚姻关系之内或是之外,与姊妹抑或同父异母还是同母异父的姊妹发生性行为是被禁止的(9节),无论这姊妹是在同一个家中被抚养或是在其他的家庭里成长(NEB),都是一样被禁止的。这最后片语之含义相当暧昧,然而它很有可能是一个用以区别嫡生子女和私生子女的婉转用词。与孙女(10节)或是其妻前次婚姻所生子女的女儿(17节)结婚或性交都是被禁止的,与亲密的亲戚,例如姑母、姨母等发生这样的关系也是被禁止的(12~14节)。禁止与自己的姊妹或是同父异母还是同母异父的姊妹结婚,在以色列的生活中是一项革新的作法,因为亚伯拉罕正是与他同父异母的妹妹结婚(创二十12)。利未记的禁令是为了要预防有进一步像这一类的结合发生,不管这些男性的当事者是如何地想尽办法要这麽做,也是不可以的。一些学者们臆测,大卫在得知暗嫩强暴他玛后震怒一事(撒下十三21),正暗示我们,这种铜器时代中叶的婚姻方式于君主政体时代早期的时候,业已被视为是不合法的了。81然而,与其说暗嫩的行为是出于其心中之欲望,倒不如说他的行为乃是出自于一个精心策划的阴谋,为的是要夺取他父亲大卫的王权,这是有可能的。82在以色列人的生活中,有关和姑母或是姨母结婚的法令也是新的,因为暗兰和约基别的结合(出六20),明显地在出埃及前期是被接受的。

  姻亲间的结婚抑或性结合,包括了与儿媳妇发生性行为,无论是在她与丈夫离婚后,或是在丈夫逝世后,都严格禁止,因为实际上她是这家庭中的一名女儿(15节)。在申命记二十五5~10里制定了一条有关于迎娶兄弟之妻的法令(16节),这是一个例外的情况;这段经文讨论的重点,乃是在于这位已故丈夫家族的名字得以永存。如其称呼般,这娶自己兄弟未亡人为妻之法令,是要为那些已经结婚但是突然死亡没有后嗣的男性作预备,并且许可已故者之一位兄弟迎娶其未亡人,尝试为他养育男孩以便能够延续香火。在正常情况下,这种婚姻关系所生的第一个男孩,会被视为是已故者世袭且合法的继承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如果与一个妇人发生性关系,又和她的女儿或是孙女发生性关系的话,就被视为邪恶之事(17节),字面上的意思是「卖淫」,因为这些女人间是骨肉至亲的关系。男人也因着被禁止娶纳妻子的姊妹为妾,在她们都还活着的时候与二者皆发生性关系的这法令,而省去很多家庭的争执。然而,这规条并没有制止一个女人不能与她的大伯或小叔住在同一个家中,它也没有明白地禁止男人迎娶他已故妻子的姊妹。至于希律王和希罗底的婚姻,我们可由施洗约翰对他的谴责里看出,这是不合神心意的,因为希罗底是他还活着的兄弟腓利离婚之妻(太十四4;可六18;路三19)。在当时流行的犹太传统中,离婚是被允许的;而与还活着的兄弟之妻结婚则不被允许。

  鉴于这事实,许多社群都制定下不同严重程度的规则,以便处理这种近亲相奸的事情,然而我们却发现,一些人类学者或其他人已经将这种立法的起源带出来讨论,却没有达致一些非常肯定的结论,这令我们相当失望。一般而言,人类学者们认为这些管理着乱伦的法令,似乎是源自于为了要预防同系繁殖中所会造成的悲惨结果,不然就是源自于居民中对于限制进行这种活动之演变结果。83就利未记的条例来说,这基本原理只能用那些与神的圣洁有关之字眼来解释。这法令的一般目标似乎是鼓励人们去避免,而非对近亲相奸作出实际的阻止行动。在以色列群体中有极少比例的人,可能因着某些原因,偶尔沉迷于和近亲发生性关系的活动之中,这种情况看来似乎是至少有一些发生的可能性。为了要规范这些在性方面有可能发生的越轨行为,这章所包含的处罚方式是本当被制定下来的。

  正如这些法令已经明白交代的目的一般,它们是要在性行为这方面保护群体的圣洁,因此为了这目的,它们清楚地描述了在哪些情况下所发生的性行为是被禁止的。某些其他的近东法律条文,例如汉摩拉比法典中提及一些对于近亲相奸的刑罚,但是一般说来这些都是轻微的刑罚,处以死刑只是其中一个最严重的惩罚而已。相比之下,只要以色列人遵行这些法令的话,他们将会以一个相当特殊的生活方式来生活。然而,由阿摩司对于当时代冒渎圣约道德之行为所提的控诉里,我们可以看出,在这方面以色列百姓们已经有许多堕落之处(摩二7),所造成的结果就是亵渎神的圣名。然而,道德和灵性方面的考量并不能够尽述这立法的意图,正如在其他利未法令的范围里一般,在此乃是含有一个对个人和群体安好优先考虑的因素在内。如果允许近亲通婚,将会造成土地和财产以一个相当快的速度集中在少数家族手中。这将会为以色列百姓们带来为奴的悲剧,因此破坏了任何在代表圣约理想的法令下所要表达群体和个人平等之概念。

  另一件重要的事就是关于乱伦关系中的遗传学因子,这些遗传学因子大部分不是由第一等就是由第二等血亲所构成的。前者包含了父母-儿女和兄弟-姊妹两种结合,而后者则包括了祖-孙和侄儿-婶母等类型的关系。学者们在世界上发生同系繁殖的几个不同地区调查的结果显示,同系繁殖往往使得先天畸形和产前胎死腹中的机率提高,84这是由于隐性基因和个别的环境因素所造成的。

  在那些父母亲是兄弟姐妹,或是父母与孩子发生性关系的案例中,所生出来的孩子约有百分之三十的机率会患上心智迟缓或一些其他严重的缺陷。这可以是源自于他双亲中出现的一些有害基因,而这些基因是由同一个祖先遗传下来的。结婚双方的关系如果越亲近,那些有害或者致命基因的发生率就越高。如果双亲是第一等堂表兄弟姐妹的话,其子女约有百分之四的机率会有先天缺陷的可能。如果一个男人与他的侄女结婚的话,那麽其子女畸形的机会将是前述情况的双倍,因为这孩子会面对遗传到这对夫妇共同祖先之一所遗传下来有害的隐性基因之风险。在畜牧业方面,通常同系繁殖会导致所生出来的胎儿较小,也可能产生不成形或是异常之品种。同系繁殖而得的赛马会有神经过敏的倾向,这也是最令那些资助所谓传闻中之「赛马王」的人最惊慌恐惧的地方。我们若不论这些明显的害处,近亲的同系繁殖将会藉由从这遗传库中除去那些隐性的致命基因这方法,而为物种带来某些益处,正如许多代的老鼠实验所显示的一般。这过程的不利之处是,虽然这些高度同系繁殖的物种已经除去了那些有害的隐性基因,但是牠们却无法表现出那些远系繁殖物种所拥有的生命力和活力,85因此这结论向我们表明了利未立法中的智慧。

  19~20. 在一位妇人经期中与她发生肉体上的关系一事,基于礼仪上的不洁净,在先前的律法中已经被禁止了(利十五24),但是在此将它视为是一件违反道德的行为,所以会遭至刑罚(利二十18)。在十诫中清楚地表明了禁止通奸的行为(出二十14),其他伤及他人及其财产的罪行也同样被禁止。第20节中强调的重点并不在于通奸对于整个圣约群体结构所产生的分裂果效,其重点乃是在于那犯罪者自己所招致的玷污。在旧约圣经中,所谓的通奸是指一位已婚或是订婚的妇人与她丈夫以外的男人发生性交的行为,这是一件极为严重的罪行(利二十10)。

  21. 在此挑出了迦南人特别令人憎恶的仪式之一,针对它特别地加以责难(参:利二十2~5;王下二十三10;耶三十二35)。明显地,关于对摩洛敬拜(Molech-worship)之仪式,成了讨论的焦点,然而这里所提到的经火将孩童们献给这位神只的经文暗示我们,他们不是将活生生的孩子拿来献祭,就是将他活生生地烧死。86

  虽然敬拜这神只所包含的仪式并没有明确的特征,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外约但的亚扪人特别会敬拜这神只。虽然某些作者主张,这个摩洛的金属神像被烧得炙热,而这些已经被献上为祭的孩子的尸体就被置放在它的手臂中;87但是从北非得来的证据显示,这些孩子是被活生生地丢入火焰里的。在安曼(Amman)──亚扪人的首府,古代的拉巴亚扪(Rabbath-Ammon)这地方的一个铜器时代末叶之神庙遗迹的出土物中,于他们的活动范围里,发现了孩童献祭之证据,而他们所供奉的神只正是摩洛(王上十一7)。这种残忍的仪式为神所憎恶,因为它部分是藉着违背神不可杀人之诫命而亵渎了祂的圣名,然而也是因为像这样的一种行为磨灭了在人里面的神的形像。88「神命令亚伯拉罕献以撒(创二十二2),这发生在铜器时代早些时候的事件,是为要测试这位族长的顺服和信心。经文中希伯来文的排列次序以及『神』一字含有定冠词的出现,都显明了这个计画的含义乃是超越一般普通的意义。」89对这事件一般的解释为,这段插曲其目的是要向当时代献人祭的仪式提出抗议,而另一个解释是,将在神终极应许中对亚伯拉罕信心的试验,视为是这意外事件真正的目标;前者与后者比起来的确是差强人意,后者较前者略胜一筹。

  22. 在很早很早以前,于近东一带,人们就熟稔同性恋这个观念,并将它当作是一种放纵肉体情欲的形式来实行。这种同性之间的性活动在美索不达米亚的异教崇拜中,似乎占有某些地位,据了解这是司掌爱和战争的女神伊施他尔(Ishtar)之 assinnukurgarrû 祭司们所需运行的职务。然而,这些祭司们可能单单为了能够以一种人们认为适当的方式来服事伊施他尔而成为太监。利未记的条例谴责某些在埃及人和迦南人中间所发现脱离正道之事,他们已经偏离得太远了,将性交的活动奉若神明,并且称那些庙妓为「圣者」。可能早在以色列占领迦南之前,长久以来这些神圣的同性性交仪式和女性庙妓已经在这宗教背景下得着良好的发展,遍及古代近东一带。在美索不达米亚文献中,很少记载关于非宗教行为的同性性交事件;而且虽然亚述帝国中期的法令定规,对一个犯了同性恋罪行的人施行去势的刑罚,但是一般说来,美索不达米亚的法规很少关注于任何一种形式之同性恋行为。90赫人除了将一个男人侵犯自己的儿子这行为视为一项严重的罪行之外,明显地他们并没有禁止同性恋的行为。埃及人并不赞成鸡奸的行为,这里有一些理由帮助我们去了解他们的立场──他们偶尔会惩罚那些在性方面虐待敌军战俘的人。91在乌加列文献中,并没有像这样对同性恋有任何的声明,但是在迦南人的宗教生活中,男妓(参:申二十三17;王上十四24,等等;AV:「鸡奸者」;RSV:「异教的男妓」;NEB:「男妓」)和他女性伴侣是非常引人注目的。

  释经学者们惯于追溯同性恋的发生率至所多玛居民们的行为(创十九5),这样的追溯乃是基于假定他们的意图是要沉耽在一种性的堕落行为之中,就好像基比亚的居民之意图一般(士十九22)。有趣的是,他勒目的专家们几乎不强调以同性恋来解释创十九5,取而代之的,他们比较喜欢主张所多玛的居民乃是侵犯了待客之道和公平的一般原则罢了(Sanhed. 19a; Bab. Bath. 12b, 59a)。纵然大卫有明显的异性恋特质,释经学者也主张大卫和约拿单之间的关系是同性恋的关系,甚至身为拉比的学者们也质疑波提乏(记载于创三十九1,NEB:「太监」)对约瑟的好感(参 Sotah 13b)。一些现代的女同性恋者宣称要在拿俄米和路得间所存深厚的情谊中,为她们自己的行为寻找圣经权威的支持。在旧约圣经中一律谴责同性恋为一件受憎恶之事,其招致的刑罚正是死亡(利二十13)。它破坏了性关系中的自然次序,并为了迎合曲解了的欲望而无视于物种之生殖。在申命记二十三18里,「狗」这个字似乎通常被用来称呼那些异教的男妓或是同性恋者,而且这也有可能是启示录二十二15所提及「犬类」的意思。在新约圣经中,保罗谴责那些同性恋者的行为(参:罗一27;林前六9;提前一10),并没有任何经文提到古代所多玛发生之事。然而,犹大书7节明确且毫不客气地,将所多玛居民们的死解释为是他们在性方面堕落和顽梗所招致的惩罚。在 RSV(再版)圣经中,哥林多前书六9将摩法特(Moffat)译作「古代供人玩弄的男童和鸡奸者」的这个字眼以一个较普通的称呼「在性方面顽梗」来翻译,NEB 增强了这个翻译。

  23~30. 在这节里所论及的兽性包含了与动物真正交合的行为,并不单单是指用手来刺激使其兴奋而已;在赫人、巴比伦人、埃及人和迦南人中,都断断续续地有这些行为的出现。对男人而言,沉耽于这种行为当中被认为是玷污的,但是对女人而言,它却被视为是一种性误用的行为。在希伯来律法之下,像这般的罪行其当得的刑罚就是死(出二十二19;利二十15~16)。这条例中并没有论及一个女人和另一个女人同寝之事,这有可能不是因为以色列社会风俗中并没有这种情况发生,就是因为这样的情况并没有任何性的功能存在,因此它不会误用性;如果这样的事真的发生的话,就会被认为是偶发事件。人被造乃是为了要管理田野的野兽,因此任何尝试与这些受造物交配之企图就会被归类为性行为中的一种越轨之形式,这种形式企图在既定的性关系次序里产生混乱(参:创二24,四1,等等)。这些反对兽性的宣言,在整个古代近东立法文学里,是这类文献中最明确的供述,并建立了最高之道德标准。兽性很有可能是保罗在罗马书一26里所谴责脱离正轨之性行为的其中之一,92正是它的本质为这立约之国的社会风气带来了最根本的挑战。它正面对着以色列人可能受到诱惑而陷入这些性行为中的可能性,这些性行为违背了神的法规和命令;并且这里提出了一个严重的警告,就是任何犯了这罪行的,必会从全国中被剪除(29节)。就好像其他例子般,在此例中我们似乎可以预期神将会施行一个直接的行动。最后的忠告是为了要在迦南地面对当时流行之性越轨的风气时,还能够维持整个国家的纯洁性。

  在这段落里,作者清楚地陈明任何已经宣告出来的那些偏离性行为基准的越轨行为,将不只是玷污了那些沉耽于其中的人,也会污染整片土地。一旦迦南人被以色列民族征服后,整个国家必会在一群礼仪洁净之民的掌管之下,在神为他们所预备的这块地土上活出一个圣洁国度的生命。这地界本身为祂所有,但是只要选民们顺从祂的律法,并且不因违反圣约条例而污染了他们所承继的这片地土的话,这片地土将会为他们出产果子,使他们得益。然而,道德上的不洁净将会瓦解神与祂子民之间的关系,而造成他们最终将会被逐出这片地土的结果,这厄运在以色列历史中较后的时期里压倒了十二个支派。

  这非常重要的篇章强调了对神诫命绝对的顺从乃是惟一的途径,就性关系的观点来说,藉着这途径,国家的特殊性得以被建立并维持。管理着与第一等血亲发生性关系的条规,禁止了偶然的交合以及结婚之行为,但是正如利未法令中许许多多其他的要素一般,在此并没有将其基本原理阐明出来。在古代那些有教养的人中间,也施行许多在这些法令中所谴责的近亲相奸行为。举例来说,譬如波斯人鼓励男人与母亲、女儿和姊妹们结婚发生关系,他们所持的理由是这样的关系在神只们的眼中是有特别价值的。然而对圣约国度来说,单单只有自我节制以及控制自己的肉体欲望才能够讨神喜悦,而对于那些同住一起关系亲密的家属而言,性方面的剥削行为是被严禁的。根据这条例来看,在合法结婚的夫妻之间,性行为是完全适切的,然而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内或是婚姻关系外,并不鼓励行出任何一种形式的误用行为。人们必须管理他们自己的身体,因此如果他们违反圣约条例的话,他们个人必须为自己的罪行向神负责。性方面的纯洁乃是道德品格中一个小小的层面(参:罗十三13;林前六9~10、13,等等),这对于那些渴望亲近一位圣洁完美之神本质的人来说,是一个必须服从的命令。藉着顺服这些管理着性关系的指导方针,以色列百姓们能够在一个实际的层面上,直接认知一些有关圣洁本质的东西。我们可以在人类社会中发现许多不同形式之管理近亲相奸的律法,但是在本章中所包含的一切条规,显然是这一类型条规中,最为详细的成文素材。这些条例的智慧逐渐地得着现代基因研究之证实,现代的基因研究显示那些被禁止之不同等级之近亲关系所生出的后代,比那些完全没有亲戚关系的父母生出的孩子更容易遗传到残疾和其他基因上之缺陷。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