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i. 附加条例(十九1~37)

  前一章的结语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这句话就自然地转接至这特别的立法本文上,这也是规范着整个群体生活的圣洁法令。虽然这段信息相当广泛地讨论道德、法令、仪式和属灵上的法则到一个地步,以至于看起来相当混乱,毫无组织;但是实际上它是依据十六个明显的段落来安排的,每一个段落都是以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这句话来作为结尾。这些段落被安排在三个主要的部分中(2b~10、11~18、19~37节),分别是四段、四段和八段一组。犹太学者们将这段素材视作是与十诫相当之作品,其要点被重述如下﹕第一诫和第二诫在第4节中,第三诫在第12节中,第四和第五诫在第3节中,第六诫在第16节中,第七诫在第29节中,第八和第九诫在第10~16节中,第十诫则在第18节中。94

  1~2a. 引言的部分反覆地述说神要求祂的百姓要圣洁。如同其他的圣约法令一般,这个命令必须向全体会众公布,并且由他们一起共同遵守。经文中强调全会众,这一点向我们指出了全体成员都必须在维护圣约精神上扮演他们自己的角色,在确保圣洁乃是每日生活定规的原则这一件事上,没有一人能够免除责任。

十九2b~10.宗教上的义务

  2b. 神的圣洁必须成为个人及群体生活的模范。这原则颇能够被视为是圣约子民的口号。作为回应神本质之个人圣洁特征包括了在譬如公义、慈爱、良善和纯洁等这些伦理的属性上必须保持完美的状态。不但如此,圣洁也表述出祂无限的能力、伟大以及在祂所创造之物上值得被尊崇,相比之下这使得人看起来似乎是失落而且毫无价值的。因此那些尊神为圣的人,因着祂对全人类的审判(参:诗一一九9;结三十六21~24;来十31,十二26~29),就以敬畏和惧怕的心来待祂(参:诗九十六9;赛八13)。神的圣洁和人的不完全是相对比的,而且它憎恶所有不道德和邪恶之事(哈一13)。为了要激励基督徒成为完全(太五48),耶稣对于圣洁生活也有同样的要求,就好像那些记载在妥拉上的要求一般。圣洁是绝对顺从神旨意的其中一个结果。我们当留意到,在利未记中不断地重复强调圣洁一事,而非人对神的爱,人对神的爱这件事虽然在其他地方被提出来(出二十6;申六5,十12),但是在这卷书中并未提及。

  3. 孝敬父母是一项敬畏神的行动,因为就他们的儿女而言,父母是天父的代理者。在出二十12里,父亲先于母亲,而其动词为「尊敬」而非希伯来文的「敬畏」(AV),然而这字眼在别处乃是用来描述对神的敬畏。但是它带有孝敬义务之含义却是我们明明可知的。每一个人的父母,无论他们的社会地位抑或身体和心智的情况如何,都当得到尊敬和爱护。这件事是在人类所有的义务和责任中最重要的事之一。在基督教的教导中,谨守安息日已经被七日的头一日所取代(参:太二十八1;可十六1;路二十四1;约二十1),这一天使得信徒能够有一个固定的机会和其他信徒一起敬拜神,并能够去思想他或她的生命与神的圣洁相符到怎样的程度。以尊敬父母来取代敬畏神的这个做法距离敬畏神本身仍有一步之隔。

  4. 在此明白地禁止百姓们沉迷于任何形式的偶像崇拜中,偶像(希伯来文 ʾelîlîm)字面上的意思是「无价值之事物」、「虚无之事物」(参:赛四十四10)。「偶像」一字在发音上类似于「神」(ʾelōhîm)一字的发音,二者所形成的对比显示出:神的丰富乃是对抗于石头或是木刻偶像的虚空。最终以色列百姓们屈服于奉承迦南人的偶像崇拜,为此他们遭致被流放外国的惩罚。

  5~10. 于此再一次强调礼仪规矩,因为当这献祭是自愿的时候,它必须完全按照定规的程序献上,以免革新的作法会带来惩罚而非蒙悦纳。其规定记载在利未记三1,七15~18,而且这些规定为平安祭祭物提供了一个别具特色的奉献方式,使之免于任何异教之污染。基督徒必须谨慎地确保他们的敬拜形式是完全符合圣经,而且并没有受到迷信或是纯粹的人文价值观所污染。否则将会亵渎任何归耶和华为圣的事物,而且随之而来的是惩罚而非祝福(8节)。神自己对祂子民中间贫穷人的关心,必须在以色列百姓们的实际行动中反映出来,百姓们必须在收割时为穷人留下一些榖物和果实。在以色列人中间群体的概念正是如此,穷人被视为是一位兄弟或姊妹,所以他们也当受到如此的对待(参:徒四34~35)。

  正是他们被神视为是圣洁国度中的成员这一事实,使得以色列百姓们有负起他们同胞的责任这观念,特别是对于那些受到剥削的人,他们更要负起责任。在本章中相当强烈地表达了兄弟之情的概念,在申命记与之相呼应的立法中亦是如此。因此,对一个以色列人来说,向圣洁子民中的另一位成员索取借贷之利息一事是被禁止的(申二十三20),因为借贷通常是遇见紧急事故时才需要的,这种情况会使得利息之偿还变得困难而且难以应付。95磨石不能够被拿来作抵押之物,因为如果这麽做就相当于拿走一个人的生计(申二十四6)。事实上,拿取抵押之物这行为是被严格的法规所管辖着(申二十四10~13;参:出二十二26~27)。禁止剥削穷人(申二十四14~22),因为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同为手足之原则,在一个圣洁的国度里,这原则意谓着无论他们的社会地位如何,所有的人在神的面前都是平等的。因此,整个身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以合理、亲切的方式待之。

十九11~18.对邻舍的爱

  11~12. 在此特别陈明一种良好社会关系之规则。偷窃、错误的交易关系和明明地说谎(11节)都是被禁止的,因为它们违反了圣约伦理学的要求。它们造成猜疑、疑惑和怨恨,而且根据它们的本质来说,它们严重地使得社会结构变弱。新约的儿女也受劝避免这些邪恶之行为(参:弗四28;西三9等等)。用神的名不当之起誓可能并非诈欺或是说谎过程的一部分,但是不论是在任何一件事上,它都因为使得神的名与某些污秽、不道德、虚假或是不义的行为相关联,而亵渎了神的圣名。

  13~14. 人不能用任何方式来欺压他的以色列同胞,因为他们是兄弟姐妹的关系。在申二十四14里即便邻舍(13节)成了受雇的雇工,原则还是不变。必须按照适当的价钱付他薪水,不能够扣留任何一部分不给(「抢夺他的物」)。对于那些白天雇用的雇工,必须在黄昏之前付给他们工钱(参:太二十8),因为那些穷人可能马上需要用到当天的薪水。在新约圣经中劝诫主人们要公平地对待他们的仆人(弗六9;西四1)。鉴于在古代近东地区,人们倾向于剥削以及虐待那些身体或是心智残障的人,但在以色列人中间,他们必须得着尊重,因为他们本有神的形像,这位神乃是以色列人受命要尊敬的。咒骂聋子事实上是不平等地占了他们的便宜,他们并不能够站出来为自己辩护。既然利未记(十九14)和申命记(二十七18)都不约而同地禁止以色列人,将各种不同的障碍物置放在瞎子的前面,或者是引领他们朝着他们不想跟随的方向前行,这些迹象都向我们显明了在其他的国家里,这种作法并非不为人所知。聋子和瞎子被制定法律成为社会中的阶级这事实,向我们指明了这二种残疾在摩西时代盛行的情况。使得瞎眼得看见,聋子得听见,这成了基督超然工作的美好明证之一(参:路四18)。

  15~16. 公平不能够因着考量社会或经济情况而招致误用。审判官或是城门口的长老必须公平地定夺,他所做的判断必须是单单基于公义而出的。那些散播恶意谣言的人在这法令之下被定罪;同样地,那些当他的邻舍生命处于危险中时,还不想被牵涉于内,站在一旁视若无睹或是冷眼旁观的人也是一样。这些明确的符合人道主义之条款,在近东的社会,甚或在以色列人中间是从来不会被遵行的。

  17~18. 一个人对其邻舍之责任包括了内心中一份积极正面的态度。怨恨是一种只当用来抵挡邪恶的一种情绪反应(摩五15),而且最不应该用来对抗一个圣约群体中的同胞(「兄弟」)。如果有需要叱责的话,应当公然地和那犯罪者谈论该课题,而不是在他背后指指点点,免得怒气导致愤怒和怨恨,因此而犯罪。保罗鼓励提摩太要以爱心和忍耐来训诫那些误入歧途的教会成员(提前四12)。在一个世仇的方式下采取报复行动,只会使得不法之事永远持续下去,有时甚至会将它夸大到所有的层面上。像这样的复仇行动单单属于神(申三十二35;罗十二19;来十30),在适当的时机祂会报应。在这些案例中,耶稣基督为基督徒要遵循的这个行为立下了榜样(彼前二23)。只有在此以及第34节里宣布了这个要爱邻舍的法令,而且似乎其对象包括了圣约群体中的成员(「你本国的子民」)和那些居住在他们中间的外邦人和陌生人。事实上,「爱」和「邻舍」这二个字眼在过往和现在似乎都是一样,其包含的范围相当广泛。基督引用了这所谓的「金科玉律」(太十九19,二十二39;可十二31;路十27,等等)来作为在社会中利他行为的模范。这句格言背后的情操在古代世界中是相当独特的,并且成为旧约圣经中最杰出道德训诫之一的典范。

十九19~37.多方面的条例

  19~25. 会众之圣洁和纯净会藉着遵循分别的原则而提高,这原则已经在神的法规中具体落实了。将不同种的牛配种繁殖,为要血统丰富并产生混血的品种,如此之做法是被禁止的;即便自铜器时代中叶开始,希伯来人就熟稔并实施选择性的交配(创三十37~40)。这个禁令可能的原因是,恐怕以色列人会仿照这种不正常的性结合,而最终沉迷于迦南人宗教中的狂欢仪式里。不同种的种子不能被播种在同一片土地上,可能是因为若采用该法而非轮流种植不同作物的话,将会使得这片土地更快耗竭。用二种掺杂的布料所制成的衣服(19节)在热带气候中很容易产生静电,因此穿在身上并不舒适。现代一些将羊毛或是棉布与人造纤维混纺的布料,有时候会在穿着者的身上产生过敏反应。在这个例子中,似乎是以个人舒适为考虑之重点。无论我们是引用哪些方式来解释这些命令,维持归耶和华为圣的状态似乎相当清楚地是其强调之重点。当神开始祂创造工作之际,祂将光和暗、干地和海洋分开。人们可以藉着遵循这同样的一般性分别原则,来跟随神的脚踪行。选民既已被神从所有其他的国家中选出,成为神特别的产业,如果他们想要实现神在他们身上的计画,他们就有义务要维持他们在属灵、道德和社会上的特殊性。

  错误混杂的另一种形式是,一个男人与一位已经和另一个男人订婚了的婢女性交(20节),这次是提到道德性的领域了。这罪行并非是一件严重的罪,因为这位婢女还未得自由。尽管如此,犯罪者在接受调查之后,必须在神面前献上赎愆祭,只有这麽做才能够为这次的罪行赎罪。如果这女人是在城里被引诱的话,她连同那犯罪者必须被处死(申二十二23~24),大概是因为她应该可以取得预防的帮助,而她却没有如此做。一般说来,当婢女(希伯来文 šip̄hâ)属乎她主母的时候,她在族长时期的家庭中仍能被用来做妾,或是在一些情况允许之际,她能够被一些其他的男人所侵犯。这段经文向我们显示,虽然一位女人在以色列中可能是一个奴隶,但是她仍然有权受到圣约法令的保护。

  这条禁止人们食用新树果实之条例乃是基于一些健全的园艺原则。头三年的果子是禁止食用的(23节),希伯来文中依「未受割礼」的观点来看待此事。到了第四年,果实将会更加成熟,而这些果实被保留作为向神献上赞美的祭物。从那时以后,这果树的收获量会增加,而且人们可以自由取用。在古代的巴比伦人中间,第四年之后,果树所结的果子才被人们取来作为食物。

  26~28. 对圣洁的会众来说,被禁止的异教风俗包括了食用带血的肉(利十七10~14)、使用法术或观兆。虽然我们无从准确地得知他们如何进行法术,但是法术,更好的用词是「占卜」(NEB),包括了咒文、魔法以及一些特定物品,例如高脚杯之使用(参:创四十四5、15)。观兆,更好的用词是「算命」(NEB),似乎是在于要预测良辰吉日来进行一些特别的活动之情况。古代社会被类似这种相当严重的迷信令人难以置信地压负其上,使得一个国家的生命中,绝对没有留下任何的空处是能够奉献出来顺从这位独一真神的。祂藉着对摩西和其他人之启示,让祂的百姓直接认知祂的旨意,而藉着诸如乌陵和土明这些占卜礼仪之物件,间接地明白祂的旨意(出二十八30;利八8)。神并没有提供其他能够确定其旨意的方法,不过不论是在任何的事情上,义人必因信得生(哈二4)。剃除左右二处太阳穴边之毛发和胡须(27节),或是在皮肤上割划图案,这些都是异教服丧期间的礼仪,像这类的行为是被禁止的。损伤皮肤,其中可能包括了一些异教神只的标记,这行为侮辱了神在一个人身上的形像,故是被禁止的;因为这行为并不能够反映出神的圣洁(申十四1~2)。人必须接受,丧亲是神在个人生命中旨意的一部分,而且人并不被允许用任何方式来尝试取悦死者。

  29~30. 不道德的行为将会玷污个人也会亵渎神。性关系仅仅能够在结婚的神圣处境下发生,若发生在其他任何的处境下,这性关系本身和犯罪者自己一样都成了不圣洁的(来十三4)。因此,一个人不能够为了利益的缘故,使他的女儿在外受雇成为娼妓,因为这贬低了她作为女人的身分,并否认她有权能够控制自己的身体。有一些注释学者将第20节了解为是一项反对庙妓的禁令,庙妓在古代的世界中是非常普遍可见的;然而这样的解释似乎使得这件事情看来太过普通了一点。正如其他地方提到的一般,污损这片土地的正是道德性的罪行,而非礼仪上的罪行。当以色列百姓们遵守安息日的敬拜,并尊敬主耶和华的圣所之际,将得以维持这片地土的神圣。正因为希伯来人在往后的历史中,无法持续地遵行这法令的缘故,全地满了邪恶之事,同时他们自己也被掳流放国外(参:结二十三37~42)。

  31. 以色列人特别被禁止有交鬼的行为,这是一种想要与已故者的灵相通之行为。灵媒(希伯来文 ʾôḇ;NEB:「亡灵」)通常是一位女性,她能够因应要求得见某些死人之显现。在以色列中最著名的尝试就是与撒母耳的灵相通(撒上二十八8~25),然而在圣经中除了描述那灵媒「看见」一个老人的亡灵从地里「上来」之外,没有再多描述她的手法。在一些近东的社群里,这些灵媒会在地上挖一个小洞,以象征着墓穴;然后在这小洞中放一些供物,以便能够引起她想要相通的这个人之注意。翻译为男巫的这个字眼(希伯来文 yiddeʿōnî;NEB:「幽灵」)乃是源自于「知道」这字根,可能是指这位从事交鬼的人,他自称拥有的一些超自然的消息。与这些人打交道所造成的结果是属灵上的玷污,部分可能是因为他们与死者有接触,然而也是因为在交鬼过程中迷信和邪灵所带来的影响。

  32. 尊敬长者是古代近东社群中非常显著的特色之一,因为长者就是智慧的象征。在以利户对约伯的评论中,我们看到他并没有照着这惯例而行(伯三十二9),这在旧约圣经中构成了针对这惯例的惟一批评之处。年轻人以傲慢的态度对待他们的长者,这通常会被视为灾难开始之预警(参:王下二23~25;赛三5)。

  33~34. 以色列人不能够以任何姿态来压迫或剥削外邦人或是客旅,因为这样的行为并不能够显出神的圣洁。以色列人必须谨记他们自己在埃及也曾身为外国人,而只有靠着神的能力,他们才得回自由以及伴随而来之个人存在的意义。虽然异乡人在圣约子民中间,只是暂时定居,然而他必须被人按着他是社群中的一位正规成员来对待(「如住在你们中间的本地人一样」),并且要爱他如同爱邻舍一般。在外邦客旅的身上,以色列这敬虔的特殊标记并不会失去。基督徒们也被鼓励要采用一种类似的态度来对待异乡人(来十三2)。

  35~37. 光明正大和公平是神道德本质的二个重要方面,而这些素养也必须要在圣约国家的生命中反映出来;特别是在那些和法律与交易决定有关之处,更要如此。那些掌权者所作出之公平决定,必须与神自己的公义一致,这麽做将会为社会整体带来立即之助益。申命记十六18~20里有更具体的说明。古时,明显地,不公平的交易行为是非常普遍的,因着当时并没有标准的法码和测量尺度这事实,使得这种情况相形之下更加复杂。虽然准确的数量我们完全无从得知,但是一个伊法(ephah)相当于十五公升(四加仑),而一欣(hîn)则可能约等于三公升(六品脱)。申命记二十五13~15里也尝试去规定公平的交易方式,凡不遵守这些条例的人将会招致谴责(申二十五16;箴二十10;摩八5;弥六10~11)。商人们和其他人之所以能够有交易的自由,乃在于希伯来历史中曾经有一个时期,神使得祂被奴役的百姓们得着释放,并为他们提供了一个环境,让他们得以不在压迫下生活、工作。然而只有当他们遵守祂的诫命之际,这些祝福才会继续临到。顺从神的旨意乃是生命得着祝福的不二法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