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ii. 不顺服之报应(二十1~27)

  这一段落自然地成了第十八和十九章内容的附录,并且继续强调圣洁的重要。有鉴于在前二章当中,已经详加叙述那些积极或是消极的行为,第二十章则描述了当人违背这些法令的时候,将会招致何种刑罚。这麽做是为了要向以色列人证明,这在其他近东国家中已经太过普遍的行为,其实是多麽地罪大恶极。在此定规了沉迷于摩洛敬拜,咒诅父母,在性关系上不同类型之违规行为,以及行巫术等的最终报应为何;然而某些其他的性罪行,在此就没有这麽严厉地处理了。

  1~5. 那段对摩洛敬拜只简洁描述的经文(利十八21)在此详加补充,既包括了那犯罪者将会遇见的惩罚,也包括了那些没有去运行死刑宣判的人其命运为何。以色列百姓们要向异乡人们表达的爱,乃是附带着一个互惠责任在内的,在此互惠的责任中,寄居者必须遵守圣约法令。这条文的订立是为了要中止异教敬拜之散播,当那些寄居的外邦人在以色列团体中生活的时候,他们可能会想要沉迷于这些异教敬拜之中。神本身的主权受到这些假神敬拜的威胁,因此祂将会藉着从民中剪除犯罪者,可能是突然死亡这方式,来直接干预此事。本地人这个片语(2节,希伯来文 ʿam hāʾāreṣ),或许可能是一个法律上的术语,用来描述一个受委任代表国家作出行动的立法议会。然后这个团体将会用石头打死他以运行这判决,这种作法是古代希伯来人运行死刑的方式。「本地人」这个表达方式似乎原来是指居住在这块地土的原住民(参:创二十三7,四十二6;民十三28,等等)。根据一些解释的说法,这个字眼特别是指那些男性的地主,他们能够行使某些公民和礼仪上之责任;但是这个意思却非常难应用在处于埃及的以色列人身上,他们常被称为 ʿam。因着对一个有立法权或是有权威的团体这概念作出回应,其他学者认为 ʿam hāʾāreṣ 这个片语是指那些普通的贫穷百姓。一个比较适当的解释是,依据农耕的经营者这个观点来看这个片语所要表达之意义,这些人耕种这块地,也定期为保护这片土地而争战。在被掳前的作者所写的文献中,他们认为「本地人」乃是由一个具影响力的团体所组成的,而且甚至可能被认为是在没有君王的那段时期里,那些被视为具有能力之国民领袖(王下二十五19)。在被掳归回后的时期,由于巴勒斯坦地的居民夹杂了许多不同的民族,这情况使得这个字眼的用法完全不同,特别是当法利赛人崛起的时候。到了基督的时代,这个字几乎是相当轻蔑地被用来称呼百姓中那群对律法的细节毫无兴趣的人(参:约七49)。96对于亵渎之罪(利二十四16)、偶像崇拜(申十三6~10)、冒渎安息日之神圣(民十五32~36),以及神秘主义(利二十27)等罪,在圣经中都定规要用石头打死那犯罪者。这惩罚是严重的,因为这犯罪者已经玷污了圣所,并亵渎了神的圣名。ʿam hāʾāreṣ 中,那些宽恕摩洛敬拜暴行的人,被认为是犯下同样的罪,就好像是这罪行的同谋一般。忽略这罪行,将会使得圣约群体很快地堕落下去。所以,在此需要一个严格的制裁,以增强百姓们对圣洁的概念。

  6. 关于在利未记十九31里已经禁止的沉迷于交鬼行为之惩罚,在此以同样个人性的字眼描述之,犹如先前适用于描述摩洛敬拜之措辞一般。这个想要和已经死去了的人沟通的欲望,即使是很自然的,这交鬼的活动在以色列人中间还是被禁止的。现代招魂的灵媒自称与这些已故者的接触是有意义的,而我们却发现在这些所谓被传送的「信息」中,很少是有价值的东西,而且有时候也被认为是欺骗之言。基督徒只能够与那些认基督是道成了肉身而来者联盟(约壹四2)。

  7~8. 在此重述了个人和群体圣洁之要求。个人献身于圣约理想之实践,这将会建立一个圣洁生活的标准,如所期望的,这圣洁生活明确地是指在道德和礼仪二方面。不论是在旧约或是新约圣经里,坚定地顺从神的命令都是成圣生命的一个象征。

  9. 举凡咒诅自己的父亲或母亲的人,规定要受严重的惩罚,这惩罚大概是被石头打死。因为父母象征着神的权柄,在家庭中由孩子的角度看来,他们是神的代理人,所以咒诅他们就等于是亵渎神。在古代近东一带,一些精心设计的咒语相当通行,当中有许多似乎含有魔法咒语的本质,而且在这些迷信的百姓中,常常有非常好的作用,因为在东方思维中,这咒诅本身就带有它自己能够运行的能力。在此之咒语毫无疑问地是包含了宣告一些诸如此类的套语,而神的名很有可能出现在内。基督命令基督徒们要祝福而不要咒诅(路六28),亦即要复苏生命而非摧毁它。

  10~16. 这段素材除了论及惩罚之外,大部分的内容与利未记十八6~23的内容平行。在第10节里,经文本身有一些争论,希伯来原文的翻译为,「如果一个男人与某人之妻通奸,如果一个男人与他邻居之妻通奸……」,这种「双重阅读」的情况是源自于相当多不同类型的原因;然而在此例中,其异文合成本(编按:根据两种版本,把两种异文合并而成为一个新的文句。)是相当古老的,而且这重复的现象又以不同的陈述出现。在这例子里,至少有可能的是作者故意重复这叙述,以造成一个文体上的设计,使其能够吸引人注意这重要的立法项目。在此段落中,主要的罪行包括了通奸(10节;参:利十八20;申二十二22),与第一等血亲性交(11~14节;参:利十八7~8、15、17),同性恋(13节;参:利十八23),和与兽淫合(15~16节;参:出二十二19;利十八23)。在一个男人同时娶一名妇人和她母亲的这个例子中,他们三人都必须用火焚烧(14节);除了这个例子之外,其他治死的方法并没有详加说明。在与兽淫合的例子里,当事人和那头野兽都必须被治死。这些对古代近东诸民族来说是相当习以为常却令人憎恶的罪行,与圣约之圣洁相抵触,因此在以色列人中是被禁止的。

  17~21. 这段落中包含了一个在性方面所有触犯圣约道德标准的罪行明细表,这些罪行将招致神直接干预的惩罚。由于希伯来民族的婚姻中,通常都是与近亲家庭圈子里的人订婚,因此,百姓们需要清楚地了解可被接受之血亲的限制,这就显得格外重要。神会治死与自己姊妹同房的人(17节;参:利十八9、11)或是那与正在经期中妇女有性关系的人(18节;参:利十八19)。若有人与自己的叔伯之妻(20节)或兄弟之妻(21节;参:利十八16)同房的话,他和与他一同犯罪之人必招致无子女的惩罚。如果当事者双方真的是已经结婚的话,这将会是一件很严重的事。如果一个男人沉耽于和自己的血亲姨母或姑母发生性关系的话(19节;参:利十八12~13),二人必担当自己的罪孽,这是一个看来似乎较被「剪除」轻些的惩罚。在正常的情况下,这几个不同罪行的惩罚几乎是足以制止那些最顽固的越轨行为,除非有其他因素,例如:醉酒等影响,那就另当别论了。

  22~26. 这立法的基本原则乃是倚靠着以色列是神所拣选的子民这个背景来阐释的。甚至在他们进入应许之地以前,神就警告他们在前头将会面对重大的道德危险。惟有藉着持守神所有的法规和律例,他们才能够期待自己继续以一个圣洁子民的身分活下去。如果他们屈服于迦南人生活上的试探,那地将会粗暴地将他们逐出,正如它假借以色列人入侵之手,将迦南人和其他族群无礼地逐出一般。圣约子民应当在神已经赐给他们的这块繁荣土地上,活出道德与属灵纯洁上截然不同的生命;因为祂已经特别将他们从其他所有的国家中分别出来,使得他们能够反映祂固有的圣洁本质。在利未记中所颁布的法令将作为合宜的敬拜神之指引,并为圣洁生活提供了详细的规则。神的选民必须要明显地与那些并未献身于圣洁典范的人有所不同,这个强调对新约的子民同样适用。基督徒受劝勉要成为顺服的儿女,并且在他们的生活习惯上要圣洁(彼前一14~15),而要避免一切从肉体私欲而出的行为(罗十三13;加五19~21;西三8,等等)。

  27. 对于那些沉耽于通灵、算命之人所做出的惩罚已经记明了(6节),现在的法令乃是论及那些身为灵媒或是巫师的人。无论他们的超自然能力是如何,他们所从事的活动并不能够弘扬神的圣洁,反倒领人落入迷信中,并使得他们受撒但势力的捆绑。从事这样工作的人将会被石头打死,免得他们亵渎神的圣洁。成为神的选民意味着要承担重大的责任,同时也享有极大的特权。圣洁的道路已经清楚地陈明了,然而就像在基督里通往永生的道路一般(太七14),它是一条窄路,而且有时候很难遵行。圣约的规条乃是想要使得选民能够藉着他们的生活方式来荣耀神,而且若果他们遵守这些条例的话,肯定会使得以色列人在近东一带成为一个独特的民族。事实上除了道德和伦理学上的考量以外,由个人健康和安好的这个观点看来,这些法令也常常能够给予个人一个在身体方面积极健康的益处,这对整个社群的生活来说,也有它自己产生的影响。因此选民们所要遵行的这种生活方式就不再是一件苦差事,而是一种在与一位慈爱丰富供应的父神相交中,享有喜乐与平安的生活方式。只有当信徒不顺从神的法规之际,困难才会出现;这样的不顺从为他自己带来了关系上的崩溃,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个人性的惩罚。在利未记中,以色列人受劝要在这世界里持续活出一个圣洁的生命,借以荣耀那位拣选他们,使他们归祂所有的神。然而因着肉体总是有机会能够胜过圣灵(参:加五17),所以这些法规成了指引,为要引导并警告那些有可能犯罪的人。藉着这方法,那条能够达致圣洁生活的道路就变得十分明显。

79后者请参:P. C. Craigie, Deuteronomy (1976), pp. 22-23, 38-45.

80我们必须留意从 Alalakh 挖掘出来公元前第二千年之文献,这份文献的记载相当有趣。创设这城市的条约(#1)和另一块石版(#126)一同被发现,在后者上面,记载了同一位文士立下这个城市的守护神要求他们遵行的献祭合约。

81参:G. J. Wenham, VT, 22 (1972), pp. 342-3.

82参: HIOT, pp. 56-57, 716-7.

83参:R. Fox, Kinship and Marriage (1967), p. 75.

84参:J. V. Neel, American Journal of Human Genetics, 10, 1958, pp. 398-445; S. Kumar, et al., Annals of Human Genetics, 31, 1971, pp. 141-145.

85在查阅这方面的准确性以及其他有关于现代遗传学研究之观察,我的两个女儿 Charmian Felicity 和 Hermione Judith 对我的帮助非常大。

86在 NEB 里,利二十5关于「一切随他与摩洛行邪淫的人」这段经文有一个边注,这麽写着「或作献上人为祭后,沉溺于他的欲望当中」;这个边注显示:对这特定神只之敬拜仪式中,很有可能牵涉到献人为祭的做法。

87参:R. de Vaux, Studies in Old Testament Sacrifice (1964), pp. 56-90.

88有关献人和孩童为祭这方面的议题,请参:A. R. W. Green, The Role of Human Sacrifice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 (1975).

89E. A. Speister, Genesis (Anchor Bible, 1964), p. 162.

90J. B. Pritchard, Ancient Near Eastern Texts relating to the Old Testament (1955), p. 181.

91M. H. Pope, IDB Supplementary Volume, pp. 416.

92关于讨论古代风俗中同性恋和兽交之课题,参:R. W. Wood, One Institute Quarterly, 5, 1962, pp. 10-19; B. L. Smith, Christianity Today, 13, 1969, pp. 7-10; J. Z. Eglinton, Greek Love (1971), pp. 50-55; W. B. Parker, Homosexuality: A Selective Bibliography of over 3, 000 Items (1971); H. A. Hoffner in Orient and Occident (1973), pp. 81-90.

93更多关于性及其理论方面的一般性探讨,请参见附录B,书版271页及下。

94J. H. Hertz, The Pentateuch and Haftorahs, p. 497.

95参:S. Stein, Journal of Theological Studies, N. S., 4, 1953, pp. 161-170; H. Gamoran, Journal of Near Eastern Studies, 30, 1971, pp. 127-134.

96关于本课题,在众多的书目中可参阅下列资料:M. Sulzberger, Am Ha-aretz, the Ancient Hebrew Parliament (1909); idem, Jewish Quarterly Review, 3, 1912-13, pp. 1-18; S. Daiches, Journal Theological Studies, 30, 1929, pp. 245-249; L. Rost in Festschrift Otto Procksch (1934), pp. 125-148; L. Finkelstein, The Pharisees (1938), pp. 25-42; S. Baron, A Social and Religious History of the Jews,Ⅰ (1952), pp. 278-280; G. von Rad, Studies in Deuteronomy (1953), pp. 63-66; M. H. Pope, IDB, 1, pp. 106-107; W. T. Dayton, ZPEB, I, pp. 128-129.

基督教圣经 www.godcom.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