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C 祭司圣洁的条例(二十一1~二十二33)

  利未记重复地强调神的圣洁这个概念,以此作为个人和群体生活的目标典范。鉴于先前的一些篇章已经论及了一般以色列人所面对的处境,因此本段落就关注于期望祭司们能够达到的圣洁标准上。正因为他们在作为群体中神的代表者之位分上已经得着许多,所带来的后果就是,对他们的要求和一般的以色列百姓们比起来也相对地提高许多(参:路十二48)。藉着退出的套语耶和华是使人成圣者的指示,我们很容易将这段素材分为六个段落(二十一8、15、23,二十二9、16、32)。在这段中对祭司们圣洁之条例,与那些在被掳时期组成以西结对耶路撒冷圣殿归回的部分法令,有某种程度的平行关系(结四十四1~31)。然而,在这二份记载中,有某些相异之处是值得我们去留意的地方。在头一个例子中,已经由神直接启示摩西的摩西条例是首要的;至于以西结书中的那段素材的本质乃是一个异象,因此它比较主观,而没有那麽客观。以西结先知并不制定法规和律例,他只是描述那些已经遵照这些法令生活的祭司们的行为为何。其次,这异象的经历以一个真预言的姿态,重述了妥拉的一个观点,它并没有将任何革新或具有特殊本质的事物引介至祭司的职责里。再者,鉴于利未记的素材相当详细地描述了祭司的角色,故以西结的异象只是将它扼要说明,成为他在圣殿中所见活动记述的一部分而已。关于利未记条例持续性之前提存在,我们几乎深信不移,藉此以西结书的素材构成了一个相当普遍性的回应。然而,二者皆强调,圣洁的要求乃是我们事奉主耶和华时的基本要求。

  1~9. 身为主耶和华祭司群中的一员乃是一个肩负重大责任的位分,因为运行这位分的人实际上正是主耶和华在百姓中间的代理者。正如其他献给主耶和华的活祭物一般,祭司必须完全没有任何身体和礼仪上的污点,如此一来他才能蒙神悦纳(参:罗十二1)。他的生活方式被许多限制安全包围着,这些限制的目的乃是要维持他在主耶和华面前特别的圣洁状态。因此一位祭司必须避免去触碰任何尸体,因为这麽做会使得他成为不洁净的(民十九11~13)。这规则的惟一例外情况就是遇见至亲死去的时候(2~3节),因为祭司在那人身上可能会有他个人应尽的责任。在这个挑选出来的类别中,他年轻未出嫁的姊妹也包含在内,因为她没有丈夫能够参与在丧事的礼仪中,可能甚至连双亲都没有了。在此并没有提及这位祭司自己的妻子,但是为了她的缘故而受玷污是可以预期的,因为他们在婚姻中是合为一体的。神给予流亡国外的祭司以西结之指示是最不寻常的事(结二十四15~18),但是如果他的妻子大约死在公元前五百八十七年,耶路撒冷城沦陷之前后的话,他所经历的死别将成为流亡时所经历之悲伤的象征。他不应该为一位已成过去的死者而忧伤,却要靠着神的能力为将来而活。

  第4节比较好的翻译是,「他不应当污损自己,身为众民的领袖,不当因此而玷污自己。」这污染象是与服丧的礼仪有关,正如在接下来的经节中所提及的一般,而不象是与祭司不恰当的婚约有关。不可和其他异教服丧的仪式一般剃头(参:利十九27~28),这是被禁止的,部分原因是为要避免将异教的风俗习惯引进以色列中,但也是因着无论是以任何方式使得身体外表受损,这举动损害了其完整性并且违背了圣洁的概念。在众人之上的祭司们应当活出圣洁的生命,因为他们已经被分别出来,为要将他们神的事物献上(6节),「食物」一字乃是「肉」在古代所用之献祭字眼(参:利三11、16,二十一21)。那些从事有关主耶和华事务之事奉的人必须在行为上谨慎,他们不能够与一位受污损或是离婚(7节)的女人结婚同负一轭(参:林后六14)。在此提到妓女,是为要提醒以色列人,迦南人的庙妓在圣约群体的生活中是没有任何容身之处的,因为这般行为会亵渎神圣洁之名。因着祭司们代表全体会众献上这些圣洁的祭物,所以在这高尚的位分上,他们当得百姓们适当的尊重。祭司们的圣洁也延伸到他们的家庭成员,所以如果一个女儿沉耽于不道德之事,她将会亵渎她父亲之名,正如她亵渎自己一般。如此重大之罪行所得的惩罚是用火烧死。

  10~15. 大祭司同样也受到一些特别条例的约束,这些条例是关于服丧和婚姻方面的。在死别之际,他不能够表露出任何悲伤之一般标记(10节),他也不能够触碰任何死人的尸体,即便是非常亲近的亲属也不能,以免他被玷污。在穿上圣衣又被膏以特别的圣职授任膏油后,他被要求要维持他在礼仪圣洁方面之状态。像这一类的限制对那些在面对死亡之际,按着本性和喜好坦率表达感情的人来说,无非是将一份相当艰巨的负担加诸在他的身上。大祭司的妻子在结婚的那刻必须是贞洁的(13节),因为任何没有那麽纯洁的人将会污损大祭司自身的神圣,并且有可能已经或是会生出一个非祭司血统的孩子。因此在服丧和婚姻二方面,他的行为必须成为众人的楷模,因为他在会众面前是神至高之代表。保罗尝试藉着纯洁、恩慈、爱心和圣灵来自荐他自己的事奉,并且企图逃避犯罪,免得他自己祭司的职分像其他犯罪的人一般遭到谴责(林后六3~6)。在一个败坏、不法的世代中,生命的圣洁和纯净仅可能是因着圣灵在信徒生命中所做之洁净工作而有的。

  17~24. 那作为神的祭司进到圣所的人,必须与他所献上的祭牲一般,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残疾。在身体上有缺陷的祭司被禁止献上祭物,但是他仍然能够分享取用祭肉(参:利二3、10,六17~18、29)。在此所列下的缺陷包括了瞎眼、面部毁容、四肢长短不一,如小儿麻痹症所造成的一般、驼背无论是先天畸形或是一些疾病例如脊椎结核、软骨发育不全或是侏儒症等所产生的结果,97以及各种皮肤发痒的疾病。一个阉割了的人,或是说一个男人患上了 orchiotrophy(20节),也是有缺陷的人,因此他不适合运行圣所之职务。基因上的突变,例如多指症也使得一个人不能够承接祭司之责,虽然这些情况相当少见,但是毫无疑问地,在旧约圣经的时代里是有这些情况出现的(参:撒下二十一20)。在此,生理上的正常和礼仪上之圣洁是紧密相关的,所得的结论是这些祭司们只有在他们拥有一般健康并且毫无身体缺陷之际,才能够最有效地事奉神。如果只是因为神忠诚的仆人在从事那些有关永恒生命的事务时会经历到一些情绪上、有时候是生理上的压力的话,这些前提就显得格外地重要。神必须在一切的事物上得着荣耀,而任何明显看来不完美的事物,无论是献上的祭牲或是献祭的祭司,都会亵渎祂的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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