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v. 需要献赎罪祭之过犯(五1~13)

  1. 读者会发现本章前面几节经文是以一个较复杂的构句法所写成的,这有别于前述几个段落里,那些简单又近乎机械性的直接描述方式。这些经节论及三种过犯,第一种是比较特别的例子,这是关乎一个人他不愿意透露他所看见,或从别处听见关于一件轻罪的事实。虽然,这节经文并没有提到有关疏忽方面的事,但是显然地,这过犯被当作是一项无知的罪。一个人若发现自己身处于这种境况中,他并不能够以为单单只有这献祭的供物,就能够除掉因着他妨害司法程序而导致之罪愆。首先,他必须承认他所犯的罪(5节),然后给付适当的赔偿(六5)。他要担当他的罪孽这句话,事实上正是对其所犯下罪愆的一个正式宣布。这里的见证一词常代表「咒骂」(希伯来文 ʾālâ)之意,大概是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对那一直保持缄默不语的见证者含有一种郑重其事之指责意味。在圣经中有些人就是不向人表明自己的想法,直到他们面对某种恳求的处境,他们才肯说出来,这些例子包括了亚干(书七19)、米迦(士十七2)、一个瞎眼的人(约九24)和耶稣本身(太二十六63)。在旧的圣约之下,作一个真实、忠心的见证者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参:出二十16),因为个人的正直以及公共司法,都相当有赖于它的相助。

  2~3. 第二种过犯乃是涉及与不洁的动物或人接触的问题。有关洁净与不洁净之动物种类记载于利未记第十一章,而接下来的四章则讨论关于人不洁净的例子。在那几章中,将会较详细地说明这些规条的细节内容,而在此我们只须留意这接触已经发生,并且已经妨害了个人在宗教上或仪式上的洁净状态。这不洁净是无意中发生的(「他却不知道」),因此这洁净的仪式并没有马上进行。一旦犯罪者知道了他的罪愆,他就有责任要献上赎罪祭,因为如果他不这麽做,只会使他自己和神的关系更加恶化,除此之外还影响到整个社群存在的安宁。对于那些身处于当今复杂之社会生活的基督徒来说,属灵上最大的挑战之一就是要使自己免于沾染世俗(雅一27,AV)。

  4. 第三种需要献上赎罪祭的过犯,是关于某个人大声讲述(「用他的嘴唇」)任何冒失的誓言(4节)所犯下的罪,他可能并没有完全地了解他所说的事有多严重的影响。这善……恶结合在一起的表达,乃是古代表示全部的一种表达方式。因此,这个句子可以被译为「对于任何事情作出冒失的誓言」。这种誓言在受到含酒精饮料影响的古代世界中,并非罕见之事,所以毫无疑问地,一个人必须藉由另一个人的告知(「知道了」),才能知道自己犯罪的行为。基督徒被提醒舌头是一个相当有能力的器官(雅三5~6),在登山宝训(太五34~36)以及基督对文士和法利赛人的谴责里(太二十三16~22),也特别警告那些发誓的人。主的仆人们必须在为祂作见证的事上全然可靠,值得信赖。

  5~10. 对于这几种误犯的罪来说,最适切的赎愆祭牲(ʾāšām)是一只母绵羊或是母山羊,祭司将接受它为赎罪祭之祭牲(ḥaṭṭāʾṯ)。在献上赎罪祭之前必须先认罪。在此,赎愆祭和赎罪祭密切相关(参四13、22、27,五17,六4),然而前者却在利未记五14~16中正式取得其立法的重要性,并且我们能够藉着其附加的赔偿要求来作为与赎罪祭之区别。因此,在第6节所提到的赎罪祭牲我们可以将它视为带有「罚款」的含义,这会更加妥当。对于那些没有足够资产奉献的人,他可以带二只斑鸠或二只雏鸽,一只作为赎罪祭,一只作为燔祭(7节)。祭司要折断那只献上作赎罪祭的颈项,但是,却不像在燔祭中所做的一般把头撕断(一15)。

  在赎罪祭中,有一些血被弹在坛的旁边,而其余的则流在坛的脚那里(9节)。在整个礼仪程序中,赎罪祭的献上必须先于燔祭,因为根据希伯来献祭体系的规定,在后之燔祭得蒙悦纳的先决条件是,神与罪人之间必须恢复和好的关系。这惯例(10节)的程序乃是记载于利未记一14~17。一些注释者尝试去回答以下问题──为什麽需要献上二只鸟呢?他们的回答是──因为实际上我们是不可能从一只鸟的身上将脂油和肉分开的,如此一来就剥夺了祭司在赎罪祭中所应得之祭肉(参:利六26),故此,一只鸟将会被取来完全烧尽以满足赎罪祭的要求,而另一只鸟则留给祭司,为他自己所用。然而,当我们仔细地阅读这献祭程序的条规的时候,我们会相当清楚地发现,这第二只鸟乃是被献上作为燔祭(五10),因此在这种赎罪祭中,二只鸟的尸体都已被利用净尽。

  11~13. 如果一个人穷到没有能力献二只斑鸠或二只雏鸽,他可以献上细面伊法十分之一来取代前述的要求(11节)。在此,我们很难精确地估计到底这是指多少的小麦粉或是大麦粉,然而它大约等同于四品脱(美国干粮之度量衡单位)之多的面粉。这些细节的描述使我们想起在利未记二1~3的描述,但是这二者间的差异是──在利未记五11里的榖粉是用来作赎罪祭的,因此这榖粉被献上的时候不用加上油,也不用加上乳香。祭司取出作为纪念的一把烧在坛上的行动(12节)赋予这供物一个献为血祭的地位,因为,这取出的纪念部分在坛上已经与其他的燔祭供物混合在一起了。因此,对于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的这个原则来说,并没有任何例外可言(来九22)。在这里,这面粉被当作是血祭的替代品,藉此以强调代人赎罪或是代替性供物之概念,这在希伯来献祭思想中是相当基本的观念。38一旦赎罪和赦免之果效达到后,剩下的面粉都归与祭司,和素祭一样(参二1~10)。

29这个形式常常出现在美索不达米亚仪式进行的礼文之中,例如在 Ŝurpu 系列的咒文里,就包含了一份相当冗长的目录,记载了很有可能导致病人生病的一些不洁净的接触。

30藉着不具任何批判性的、传统的威尔浩生之臆测立场,以及他将整个历史发生顺序完全颠倒之理论,J. R. Porter 在 Leviticus (Cambridge Bible Commentary, 1976), p. 37, 主张并无任何证据显示祭司是原来就已经被膏立的。

31参:R. A. Cole, Exodus, p. 205.

32W. Walker, All the Plants of the Bible, p. 158, 认为施喜列(onycha)乃是源自于一种能够产生树胶的岩生蔷薇(Cistus ladaniferus)。

33希腊文 parembole(「营地」)一字,乃取自于 LXX 的利十六27。

34M. Noth, Leviticus, p. 41.

35D. J. Wiseman, Bibliotheca Sacra, 134, 1977, pp. 228 ff., 主张这个辞汇可以用来描述一个副指挥官的位分,例如:副首长或是次级领导者等等。在王上四5、7,二十二48里,有一个不相关的字眼 nissab 亦含有这个意思。

36M. Noth, Leviticus, p. 42.

37关于「遮盖」这较古老的含义,可参:N. H. Snaith, Leviticus and Numbers (1967), p. 30.

38O. T. Allis, The New Bible Commentary Revised (1970), p. 146.

E 赎愆祭(五1419

  这一小段法令乃是以一个简洁的预示公式作为开始,并且略述一个人破坏信条后,该进行那些程序去解决问题(15节);希伯来文 maʿal 这个字眼意谓着一种对神不贞的行为表现。在此例中,这项法令是处理关乎圣所或是祭司们的财产被侵占的问题,或许是因为这些供物在品质上比较差,或甚至是因忘记或粗心的缘故扣留没给。在此情况下,这赎愆或是赔偿的供物(希伯来文 ʾāšām)乃是羊群中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这只赎愆祭牲并非拿来献祭,而是依据牠的货币价值予以估价。这就必须假定祭司们有能力准确地估定亏损的情况。beʿerkekā(「你的估价」)这字眼的最后一个音节(kā,「你的」)表达出所有格的意思,使得这字眼成了描述耶和华圣物的专门用语,正如在民数记十八16中的用法一般。诺特将此字译为「若拿某物与之相比」。39而这就非常适切地表达出这动物与其货币价值间之关系,祭司们乃是受到这个因素所左右。那圣所中银制的舍客勒(参:出三十13)是估价的标准,因为在铜器时代,人们取金或银来称重作为交易时的货币(参:创二十三16);在那个时期,舍客勒是一个重量的单位,而非钱币的单位。我们不可能确定到底一个舍客勒大约多重,因为古代并没有一致的度量衡标准;但是圣所的舍客勒大约是重十一公克(或是五分之二盎司)。我们并不能断定与它同等的价值为何,因为它因着不同的时期而有所改变。这货币的价值需要被确定,如此一来才能够估定罚款的数额──估定价值的五分之一。当所有款项都交给祭司之后,祭司就会将这只公绵羊牵走,为犯罪者献上赎罪祭。除非已作出适当的赔偿,否则祭司是不会为此人献上赎罪祭的。

  误犯了圣约法令下不允许之行为而不知情者是一种更常见的罪。在此所订下的条规,是为了那些可能已经承认他所犯下过犯的人所设立的,然而,这人却非完全地肯定(「他虽然不知道」)这件事。为了要涵盖所有可能发生的偶发事件,在这里只要求献出偿还的供物,而未加上额外的费用;正如前述段落般,这偿还的供物乃是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这公绵羊的价值,是依据第15节所提货币标准来评断的。根据犹太人的传统,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至少值二舍客勒,40不过这显然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数字罢了,而且这标准很有可能是较后期的一些人所设置的,他们发现以金钱取代动物偿还他们应作的赔偿,这种作法较为方便。这法令的重要性在于它为那些在行为上小心谨慎、愿意抵挡最轻微的罪的人提供帮助。希伯来献祭体系看起来似乎是以实用本位为出发点的,对西方精神而言,又是相当机械化的;但是在此,神奇妙的圣约之爱以一个特别的方式来面对那些个性敏感的人,并且为那些回应这条规的人提供降低其良心敏感度的机会。一个人若要履行他身为圣洁子民一员的义务,他必须以无可指责的生命为其人生目标,否则神的责罚将临到祂的百姓。圣徒保罗宣称他的人生目标乃是对神、对人常存一个清洁的良心(徒二十四16),并且凡事都不叫人有妨碍(林后六3)。因此他力劝信徒们不要攻击他人,因为如此做可能会导致他们不能得救(林前十32~33),而叫基督徒的服事蒙受责备。在腓立比书二14中,保罗为信徒建立了一个洁净的模范,他力劝一个人若身为神的儿女,必须在这弯曲悖谬的世代中活出无可指摘、诚实无伪的生命。这只有当一个人紧紧抓住永活的真道之际,才可能达到。

39M. Noth, Leviticus, p. 47.

40K. Elliger, Leviticus (1966), p. 77. 参:E. A. Speiser, Oriental and Biblical Studies (1967), pp. 1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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