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iv. 取消誓愿的规例(三十116;希伯来原文217

  在危急时求神帮助是人之常情。这时的祈祷通常以许愿的形式说出:「神这时若帮助我,我就会朝圣,或上教堂……等等」。圣经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如:创二十八20~22;民二十一2;士十一30及下;撒上一11,十四24;拿一16,二9;徒十八18,二十一23,二十三12及下)。但当渡过难关,祈祷蒙应允之后,忘记誓愿是很大的试探。传道书警告说:「你向神许愿,偿还不可迟延,因祂不喜悦愚昧人,所以你许的愿应当偿还」(五4;参:申二十三21~23)。许愿必还是五经律法的基本原则。许愿有两种形式:允诺把一些东西献给神,或禁戒某事物。但愿有时是不能按字面履行的。平民即使许愿全时间事奉神也不能办到,因为有资格如此做的,只有利未支派的人。利未记二十七章所针对的,就是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的愿,规定许愿者应当代之以甚麽行动。本段讨论另一个问题。女子的父亲或丈夫若不同意她所许的愿,该怎样处理?律法规定他们若一听见就反对这女子所许的愿,她就能够解除誓愿而无需受罚(5、8、12节)。但丈夫起初若不反对,后来却提出异议,受惩罚的就会是他,不是妻子(15节)。

  本段描述了几个不同的处境,作为这原则的案例。案例按照圣经律法典型的模式分为两组,每组三个(参:利一~七,十三~十四;申二十二13~29)。

2

男子许愿不得取消

9

寡妇或被休妇人许愿不得取消

3~5

父亲可以取消少女许的愿

10~12

取消妻子许的愿而不受罚

6~8

未婚夫可以取消少女许的愿

13~15

取消妻子许的愿而要受罚

  每一组的第二和第三条律法都可分为两部分,首先指出女子的丈夫或父亲闭口不言,就是默许她所的愿,接着论及这愿因他反对作废的情况。本段虽然骤看是全面讨论这问题,却省略了好几个重点。例如仍受父母管制的儿子,以及未婚的年长女人所许的愿都没有提及。这种省略其实是古代近东法律的习惯:圣经文献并非全面性的法典,而是具有影响力和重要案例的集成。

  最后要问的问题,是这一组的律法为何安置于此。曾经考虑这问题的少数解经家惟一能够提出的答案,是许愿也是一种祭礼,合乎二十八至二十九章的主题。这说法即使正确,前面所提的祭礼却是祭司公务,愿却是任何人都可以许。笔者觉得将许愿的律法加插于此,可能还有其他理由。首先,誓愿通常是藉献祭确立的,祷告若蒙应允,又需要献上另一个祭(如:利七16;诗五十14)。这是崇拜者必须前往圣所才能履行的责任,而最方便的时间,莫过于每年朝圣的节期,亦即是二十八至二十九章的主题(参:撒上一)。其次,战乱期间许愿十分常见(民二十一2;士十一30~31,二十一1~7),以色列正要长期参与侵略性战事(参二十一,三十一~三十二章等)。打仗时外约但战士的妻子要独力留守在后,因此才会有丈夫在外时许愿的问题(三十二26)。其三,许愿是西乃律法曾经讨论过的题目之一(利二十七;民六);本段在此讨论,是再次强调西乃旷野第一次颁布律法,和摩押平原第二次颁布律法之间的平行。此外,可能还有第四个将这律法包括于此的理由:以色列发愿灭绝迦南人(二十一2)。圣经用父子或夫妇的关系,来形容神和以色列之间的盟约(十一12,二十五1及下)。神在此保持缄默,是否可以当作是默许以色列人的侵略计画?

  12. 首先提出的是一般性的原则:男子许愿必须履行(参:申二十三21~23;传五4~6)。至于男童许愿受父母反对,或不可能履行之愿等问题案例,却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律法提到两种的誓愿:愿(neḏer)和约束自己的话(ʾissār)。前者比较普通,在此起码包括做一件献祭之类正面的事情;ʾissār(全本圣经只在本章出现)274则是禁戒性的愿,如加诸己身的禁食(参:撒上十四24;诗一三二2~5)。虽然民数记六章所用的是 neḏer,一般都把拿细耳人的愿视作这种禁戒性誓愿的例子。可能在本章以外,neḏer 兼指正面反面的愿。

  35. 律法在此所针对主要的问题。女人所许的愿,在甚麽情况下才算有效?第一个案例讨论仍然住在父家的未婚少女。她们仍受父亲管制。父亲在听见誓愿之后若闭口不言,愿就算为有效。他若反对或劝阻女儿(三十二7、9),她就不得履行誓愿。耶和华也必赦免她,因为她父亲不应承(5节)。若果无此限制,许愿不还算为有罪(申二十三21),但律法将顺从父母,视为比志愿承担的宗教责任重要(参:可七10~13)。本段所指的少女年纪都不会很大,因为大部分少女在踏入十几岁之后不久,就会成婚。

  68. 在女子结婚之后,约束权就会从父亲转移到丈夫手上。第二个案例所针对的情况,是少女先在父家许愿,然后结婚。新婚丈夫在得悉她所许之愿时如果沉默不言,这愿算有效;他若立刻反对,这愿就作废。把希伯来原文意思表达清楚的,只有 TEV:「未婚女子若是许了愿……然后出嫁」。RSV 和 NEB 将本节的案例,与第10节以下所讨论的──即已婚女子在婚后所许的愿──混为一谈。

  9. 寡妇和离婚女子如果父亲仍在,通常都会归回父家,不然就由儿子供养。但在这个情况下,父亲和儿子都不能废除她所许下的愿。

  1016. 本段的主题是女子婚后所许的愿。丈夫对妻子所许的愿有否决权,但这权必须在听闻此愿之后立刻行使,方才有效。他若保持沉默,便等于是默许(10~12节)。丈夫如果是长期天天不出一言,就算是认可妻子的愿(14节)。他若果在听见以后(15节)默许一段时期,改变初衷,他(不是妻子)就要担当……罪孽。换言之,他初时的默许,令他担起后来强逼妻子背弃誓愿的责任。担当妇人的罪孽的意思,是他要承受违背誓愿的恶果,就好像背誓的是他本人一样(参五31;利七18)。他必定要献上赎罪祭,来赎这违愿的罪。

  已婚妇人许愿律法的含义十分明显:妻子顺服丈夫和儿女听从父母,都是同等的责任(参3~5节)。妻子儿女都不能拿自愿承担的宗教义务,来取代神所赐下的责任。

  新约教会依然保存了许愿和禁食的习惯(太六16;可二20;徒十三2,十八18,二十一23)。但耶稣却严厉谴责那些以许愿为借口,来逃避供养父母责任的人(太十五3~9)。新约要求妻子顺服丈夫(弗五24;彼前三1~7),但亦坚持必须得到双方同意,才可以许下节欲的愿。换言之,夫妻二人必须满足对方的性需求(林前七4~5)。这段经文与新约其他对于婚姻的教导,都引进了两性之间完全互惠的概念,275在论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同时肯定了丈夫作为一家之首的地位。

258较详细的讨论可参看 Z. Ben-barak, 'Inheritance by Daughters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 JSS, 25, 1980, pp. 22~33.

259这是 J. Weingreen, VT, 16, 1966, pp. 521~522; de Vaulx, pp. 319~320 的看法。

260Calvin, IV, p. 256.

261从事圣经批判的解经家,大都坚称民数记的这个部分是晚期的作品,但费雪(L. R. Fisher)则辩称民数记二十八~二十九章与乌加列(主前十四世纪)礼仪日程表的共通之处,远比圣经其他经文为多,因此可能是早期的作品。HTR, 63, 1970, pp. 485~501. 参 Ras Shamra Parallels, II (Pontifical Biblical Institute, 1975), pp. 143 ff. 而 B. A. Levine, JAOS, 85, 1965, pp. 315~318亦讨论过民数记二十八~二十九章有类似文件的特色。

262Keil, p. 216所引述。

263Gray, p. 403所引述。

264这是民数记二十八~二十九章所规定的数目。计算细则可参看 A. F. Rainey, Biblica, 51, 1970, p. 492。素祭和奠祭的总额,是笔者按照民数记十五章之数量表计算的。细面的总体积是149伊法,油339欣、酒339欣。至于伊法和欣的容量,可参看 de Vaux, Ancient Israel, p. 202.

265参 A. F. Rainey, 'The Order of Sacrifice in OT Ritual Texts', Biblica, 51, 1970. pp. 485~498; B. A. Levine, 'The Descriptive Tabernacle Texts of the Pentateuch', JAOS, 85, 1965, pp. 307~308.

266住棚节头七天所献公牛的总数是70。

267Wenham, p. 56.

268利未记二十三16~19提到有别样的祭,并且掉换了燔祭公牛和公羊的数量(参较二十三18及二十八27)。

269请参看第五章之注释和导论第Ⅵ条有关礼仪的讨论。

270详细的讨论可参看 Wenham, pp. 47 ff.

271有关这个用语的讨论,请,五2的注释。

272E. R. Leach, Culture and Communication (CUP, 1976), p. 89.

273有关这一个对赎罪祭和赎愆祭的诠译,可参看 J. Milgrom, Cult and Conscience (Brill, 1976) ,以及'Sacrifices and Offerings, OT', IDBS, pp. 763~771; Wenham, p. 86 ff.

274RSV 在但以理书六7~13,把亚兰文的同源字 ʾesār 译作「禁令」(和合本同)。

275旧约在一夫多妻和婚外性关系方面,给多丈夫较大的自由。新约则坚持丈夫必须忠于妻子(路十六18等)。较详细的讨论,可参看笔者 'May Divorced Christians Remarry? ', Churchman, 95, 1981, pp. 150~161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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