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十三1~5. 假先知。这里提出了一个敏感的问题。一般人都相信先知有解梦和行神迹的恩赐。但假若一个有这些恩赐的先知,教唆人民不忠于耶和华,以色列又当如何应付呢。答案很简单。百姓应当拒绝听从这些先知,并要将他们处死。   1、2. 神虽然有时藉异梦异象向人启示(创二十3,三十一11;民十二6;珥二28),异梦异象却并非每个都从神而来。真正的先知虽然有能力施行神迹奇事,其他人也不是没有类似的能力(出七10~12)。有这些能力的人,若果企图破坏耶和华子民对祂的效忠,便不可能是耶和华的先知。神的盟约是不能撤销的。任何提倡崇拜事奉他神的先知,都是假的。这样的人既用言语叛逆……耶和华(5节),便必须治死。

  3~5. 面对悖逆先知时,以色列当作的事有三。(一)不可听。假先知试图诱惑他们离弃耶和华时,人民可能认识到这是他们忠心的考验。神的旨意,显然不是要破坏自己的主权。祂虽然容让假先知滥用先知恩赐,这对以色列来说,却是考验他们爱耶和华的心。他们若是尽心尽性爱祂,根本就没有甚么能使他们离弃神。(二)面对考验时,以色列应当继续顺从、敬畏耶和华,守祂诫命,听从祂、专靠祂(4节)。(三)假先知应当处死。因为他鼓吹反叛把以色列从埃及拯救出来的耶和华。

  这里没有明说这些从人民中起来的先知,是以色列人还是外邦人。旧约起码记载了一次假先知被处死的事件;那是以利亚杀死的巴力先知(王上十八40)。然而圣经虽然时常说及假先知,却很少提到他们受惩罚。以色列人的疏于遵行当然是个可能,但也可能有别的解释。有些法律明令严重惩罚的可能性,目的不是要人执行这些惩罚,而是要强调罪行的严重性。这几节可能也是这类的法律。死刑会产生吓阻的作用,能使这些罪行不致蔓延,又能在以色列中清除邪恶(参十七12,十九11~13,二十一18~21,二十二21~24,二十四7)。问题是︰究竟怎样才能保全以色列全家忠于耶和华呢?这是时常都要面对的问题。后来有人娶了继母,保罗的答案是把这人驱逐出去(林前五1~13;特别注意第13节)。

  6~11. 被亲人诱惑。第二个案例,也是用条件式表达。这几节形容人引诱亲人(或摰友)离弃耶和华。这样的引诱,不像假先知那么公开,是在暗中进行的。然而,审判也是同样的严重︰用石头处死。

  6、7. 能成为以色列崇拜对象的假神,数目可有不少。你列祖素来所不认识的别神、你四围列国的神、离你近、离你远、从地这边到地那边的神︰这些活泼的语句,清清楚楚地对以色列说明,甚么神都不能取代耶和华的地位(五7)。

  8. 家庭在申命记其他地方,占了很重的地位。但即使是这么重要的关系,也不能成为包庇离弃神的理由。神和以色列之间的盟约,要求以色列人爱祂、效忠于祂,过于爱自己的家人。一连串最严格的禁令,强调罪行的重大。本节令我们联想到路加福音十四26耶稣的话。祂警告说,人不恨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兄弟、姊妹、性命,便不能成为门徒。这两处的经文,都用惊人的话语,表达完全效忠的要求。

  9~11. 这里所规定的,是极重的刑罚。这人的亲属要领导全城的人用石头把他打死。犯罪者的家庭,更有责任证明并没有附从参与他的恶行。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某些罪行,列为可处死刑的重罪。虽然死刑很多时候都没有执行,它仍然保留了证明罪行严重的功用。

  这条律法不论来源是甚么,也都向犯这罪的人宣称,社会已经和他脱离关系,要共同把他毁灭。所列出的程序,正符合了申命记一直以来的教训︰社会作为一个团体,是国民生活的一部分。每一个人都有责任维持国民生命和社会安靖。

  12~18. 离弃神的城镇 有时把人导入歧途的,可以是整个的城镇。在这种情形下,法定刑罚也是同样的严厉。

  12、13. 圣经把城中的人称为匪类(RSV、和合本)或彼列之子(AV;参︰林后六15)。原文的 bne-bliyaal 是「无价值之子」,即「无价值的人」的意思。不论城中的人如何尊重这些人,这总是神对他们的看法。

  14. 由于刑罚是如此严厉,执行便必须要公正。首先要做的,是细心调查事情的真相(参十七4)。查实真有其事,便要把那城当作是外邦的城邑(参二十10~18)。可憎恶的事(toeba)在旧约中的用法,是指神完全不悦,不纯正、不洁净、毫无圣洁之处的事物(参七25、26,十四3,十七1、4,十八9,二十18)。

  15~16. 这个刑罚,可以和迦南城邑耶利哥的遭遇相比(书六17~21)。耶利哥全城以及其中的人口、牲畜、财物,都列入「称圣毁灭」(herem)的范围。第15节译作杀尽的动词,也是来自相同的字根。烧给耶和华你神作为全牲的燔祭(和合本作「在耶和华你神面前烧尽」)的意思是,由于全城的人都有共同的责任,毁灭也必须彻底。在旧约中,团体犯了罪,往往都是整个团体共同受到审判。这城从此就被离弃,作为荒堆(tel)。阿拉伯语称废墟为 tell「台拉」。古耶利哥城的废墟,就称为台拉苏丹(Tell es-Sultan)。也请参看士师时代以色列人毁灭基比亚的事迹(士二十42~48)。

  17、18. 一切都包括在称圣毁灭的范围之内。以色列中没有人能够从掠物之中,得到私人的利益(参看亚干的案例,书七20、21)。只有这样才能阻止叛盟的咒诅不致临到,使得耶和华转意不发烈怒,恩待你。公义得以伸张以后,便能继续享受耶和华所赐的福气。以色列人要享受神的祝福,顺服祂的诫命是惟一的途径。

  第12~18节所表达的,是个古老的概念。团体共同犯了罪,整个团体便要受到审判。旷野流浪(出三十二26~29;民二十五4~9)和得地为业(书六17~21;士二十42~48)两个时代,都不乏同类的例子。一切不洁净和触犯神圣的,都必须烧尽。只有这样,社会的纯净才能得到恢复或者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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