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f. 九条各种场合的律法(二十二1~12)   归在这里的律法,有几条关于人和邻舍的关系,也有几条是关于照顾飞禽走兽的。申命记前面对律法系统性的讨论,现时似乎已不复见。即使如此,眼前这九条律法也清楚证明了盟约家庭的正确品行,神关注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祂的律法必须全心全意地全面实践。本段以第二人称单数的形式宣讲,不少都是关乎兄弟之爱(参十五1~11、12~18;利十九)。利未记十九18b简洁有力的「爱人如己」,虽然没有在申命记出现,本书在此和其他很多地方,却都间接表达了这个意思。盟约律法全面性地要求爱,爱神爱人都必须兼顾。

  1~3. 财物的归还。这里把对待宗亲的律法延伸,包括整个盟约之民。出埃及记二十三4、5,甚至将责任延伸到对待敌人之上。

  1. 本节劝人在邻舍的牲口走失之时,不可「自我隐藏」(和合本作佯为不见),而要将牠牵回给邻舍。换言之,本节在法律以外,加上了正面行动的要求。这样的行动只会来自内心的态度。在出埃及记二十三4、5的平行律法中,「仇敌」取代了申命记的「弟兄」;令人想起耶稣在马太福音五44的教训,以及好撒玛利亚人的比喻(路十30~37)。有需要的人就是邻舍,他是弟兄还是仇敌都没有两样。

  2. 邻舍即使不是住在附近,或者不知其名,人仍有照顾牲口的责任,直至主人来到领回为止。

  3. 邻舍无论失落了牲畜还是财物,人都有尽力使之归还原主的责任。出埃及记二十三4、5是一组讨论诉讼程序的律法之一,这律法在如此背景中,要求以色列人向和他打官司的人伸出援手。申命记的律法则以最概括的语言表达。每个同胞都必定要帮助,即使是仇敌也不例外。参1节。

  4. 人有扶起跌倒牲畜的责任。这条律法比出埃及记二十三5更概括、简单。

  5. 不可穿着异性服色的禁令。不合体统的服装虽然违反自然,受到以色列人的憎恶,这条律法所禁止的,可能不只这些(参9~11,十四1、2)。有人提出这种行为和迦南地的宗教有关联,所以才成为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后期学者如撒摩撒他的路西安(Lucian of Samosata)和优西比乌(Eusebius),都描述过在亚斯他录崇拜中乔装的习惯。显然女人会穿着男装,男人会穿着女装。这种违反自然秩序的做法是可厌的。因为男女服色上的分别,是普世性的习惯。宗教的外衣,并不能让这种行为被接受。这条律法在原来的背景中,对于今日虽然没有直接的意义,间接的重要性却是有的。在服装上保存两性的分别,有其正面的价值。加拉太书三28说到信徒不分男女,都在基督里成为一的新约教训,只是描写人在神面前的地位,和衣服并没有关系。在不变成律法主义的前提下,设法在人的一致性中,维系两性之间相对的分别,仍是值得保存的原则308。

  6、7. 放过母鸟。申命记人道的心怀,在此表露无遗。这条法例是申命记独有的。普遍性的尊重母道,可能是这条律法的滥觞。

  8. 安设栏杆。平顶屋子经常都会有失足掉下来的危险。发生了流血事件,这家人便要负上血债。这条建筑章程因此就规定,建屋的人必须在屋顶四围安设保护性的栏杆。《汉摩拉比法典》(主前约1700年)有一个部分,是专门要不设法防止意外的人,负起法律和道德的责任309。

  9~11. 三条禁止违反自然组合的律法。旧约几个地方,都禁止混合异种物质(5节;利十九19)。非自然的组合违反物种的纯净,不论是要撒的种、耕田的牲畜,还是织布的材料,都没有分别。今日的阿拉伯国家,依然有人用牛和驴,或驴子和骆驼等,一起来耕地310。这禁令似乎只是以色列才有。农夫若在葡萄园里(即︰一行行的葡萄之间)种植别样的作物,所有的收成都要充公(直译「分别为圣」)到圣所。故此这条律法的背后,似乎也是有宗教理由的(参5节)。

  12. 结或繸的律法。在衣裳四角上缝上繸子,目的是使以色列人具有与众不同的衣着。我们可以把他们的服色,和亚兰人和迦南人独特的装束相较311。民数记十五37~41赋予这些繸子象征性的意义。它是要提醒以色列人遵守神的律法。

  g. 婚姻和贞洁的罪行(二十二13~30)

  以下是六条关乎贞操的律法,这十七节经文的主题是相类的。这些律法讨论关乎维系家庭的基本事务。大部分律法都是条件式的︰「若……就要」。第13、22、23节都用上了条件质词 ki「在……之时」,第20、25节用的则是 im「若果」。第30节的律法是绝对性的「人不可……」。

  13~21. 订婚女子的童贞。女子在青春期开始后便会许配给人,但在结婚之前,仍然住在父母家中。这条法律所预想的情况,是丈夫娶了她,和她同房以后,拒绝接受她(13节),理由是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btulim,14节)。这句话的确实意义,有不同的解释。部分解经家认为这是说女子在交给丈夫之前,处女膜已经破裂。其他人则相信这是指初夜时染了血的床单。又有人提出这是某种贞操带。然而这几样中没有一样,能够绝对可靠地成为女子贞洁的证据。而且无论如何,丈夫也应该知道她的父母有没有确实的证据,否则不会贸然冒上被鞭打和罚款一百舍客勒(18、19节)的风险。

  最近提出的另一个解释312,有很多值得推崇的地方。希伯来文 btulim 一辞的形式,经常用作某些形容岁别单位的抽象名词。所以这个字除了可以是「童贞」的意思以外,也可以解作「女性青春期」。如此「贞洁的凭据」也有可能译作「青春的凭据」,就是女子有正常月经的证明。除非这女子婚后实时怀孕,不然和这女子结了婚的男人,自然期待会有这样的证据。如此所需的证据,就是在结婚之时,女子没有怀孕,是有月经的。她在订婚以后倘若做了不正当的性行为,婚前怀孕的后果必然会暴露出来,婚后不到九个月,孩子便会出生。所以13~21节的律法所讨论的,可能是新娘许配人后结婚之前的行为,而「青春的凭据」则是怀孕与否的测试。

  20、21. 妻子若果因为没有贞洁的凭据(看上面13~21节的注释),证明有罪,便要被石头打死。因为她在以色列中作了丑事,做出了淫乱的行为。丑事(nbala)是指违犯了古代部落神圣联盟的律法,其他地方也用来形容性欲方面的罪行(创三十四7;士十九23,二十6~10;撒下十三12)。有趣的一点是丑事这个字,和「愚顽人心里说︰『没有神』」(诗十四1,五十三1)这句话中的愚顽人(nabal),有相同的字根(n-b-l)。

  22. 通奸。在以色列,通奸──即与有夫之妇发生性关系──的刑罚是死刑(参十诫,五18)。问题不但是对受害丈夫的赔偿,更是因为它对把家庭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产生了败坏的作用。

  在这方面,以色列和米索不达米亚的法律,并没有甚么两样。《汉摩拉比法典》第129条,就规定要把奸夫淫妇绑起丢在水里313。然而丈夫若同意放过妻子,君王也会放过奸夫。《亚述法典》也有类似的法律314。

  根据第22节,通奸双方都要受到死刑。这种强烈的措施,是希望可以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参21、24节)。然而箴言六26~35,却似乎显示在以色列,死刑也不是强制执行的。

  23~27. 诱奸已订婚的女子。关于诱奸已经订婚的女子,这里提出了两个不同的案例。第一个案例说,诱奸若在城里发生,就可假设这是在女子同意之下进行的,因为她可以呼喊求救。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要用石头打死。他们所犯的罪等于通奸,因为女子已经许配了人。在法律上,这婚姻不是正在进行当中,就是已经完成,因为聘金(mohar)已经付了。

  诱奸若在野外发生,就可推定女子是被强奸,没有人听到她求救的声音315。

  28、29. 诱奸少女。女子若果未曾许配与人,也没有法律上的责任,诱奸少女的男子就要被逼付出标准的聘金(mohar),并且和她结婚316,日后也不准把她休弃。

  30. 与继母发生性关系。家庭关系之中,有些是不容许彼此进行性交的。旧约其他地方已有说明(利十八;参︰申二十七20~23)。本段只提出了其中一项,那就是和父亲之妻子的关系。这种行为不但被视为乱伦,更是特别危险的;因为它深切地危害家庭生活的维系(参二十七20;利十八8,二十10)。掀开他父亲的衣襟是个婉辞。「用衣襟遮盖」是娶之为妻的意思(参︰得三9;结十六8)。「掀开」就是侵犯了父亲婚姻上的权益。这条律法和本段其他的律法不同,用的是绝对性的形式。这显然是古代的律法,用来管制某种的团体生活。赫人和非洲某些民族都有实行这种乱伦的婚姻。儿子在父亲死后,接收他的妻妾。闪族人并不赞同这种行为317。即使如此,违犯这法律的也有人在(结二十二10)。

  这些性爱方面的标准,对现代人是很重要且中肯的。在那个时代,它要在多妻世界里强调一夫一妻的婚姻。虽然违犯这些律法的刑罚,今日已经不会执行,我们仍须了解纯洁和贞节是社会安定的主要因素。我们若果觉得在现代世界,为错综复杂的性爱问题提供简单答案并不容易,我们便须记得宽容不是没有限度的。古时无数伟大的国家,都因为在性爱方面放任无度而终于覆亡。对于基督徒来说,任何低于基督所订定的,都不能视为标准。「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五28)。耶稣又补充道︰「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丢在地狱里」(太五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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