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二十五1~3. 体罚的限度。以色列对于人性尊严,有高贵的概念。在关乎体罚的案件中,每种罪行都有适当的刑罚。罪有应得的刑罚,并不是不尊重人。但超过了这个限度,便是侮慢这个以色列人、辱没他了。   这个条件式的律法,设想两个以色列人之间,发生了争讼(rib)的事,来到法庭面前。所颁布的判决,定一人为是333,一人为非334(原文直译可作「宣告义人为义,宣告恶人为恶」)。犯人如果被判要受笞刑,刑罚必须在审判官面前,照他的罪所当得的进行。这样的程序避免了未经审讯,便鲁莽责打犯人。再者,这里又有进一步的限制。责打过度会把人降到牲畜的层面,损害他的尊严。轻贱(niqla)这动词直译是「使为轻」,那就是「使卑贱」的意思。鞭笞的数目顶多是四十下。这个数目也有在《亚述法典》出现,似乎是通行的习惯335。后期的犹太律法把限度规定为三十九下336。

  4. 作工的牛不可笼住嘴。古代近东农业社会把榖粒从禾秆分离的方法,是赶牛拖着附有尖石的打榖橇,在禾稻上面打转。然后用又宽又平的叉子,将打过的禾稻扬在空中。如此,糠秕就会被风吹散,剩下的只有榖粒。人不能仗着对作物的所有权,不把部分收成留给穷人拾取(二十四19~21);同样,他也不能笼住牛嘴。神所造一切的动物,都要以仁爱和慈悲相待(二十二6、7;箴十二10)。新约引用本节,来支持「工人得工价是应当的」之论点(林前九9;提前五18)。

  拉比释经中有名的原则,是「强化论证」(a fortiori principle)。他们辩论说,较轻微的事上如果已有律法设立,在情况相类,但关系较大、较重要事务中,更大事务的律法,可以从较轻事务律法之中推衍出来。哥林多前书九章9节以下,可能就是强化论证应用的例子。保罗基于申命记二十五4的律法,指出作为农夫主要食粮的榖种,是牛踩踏出来的;这牛的嘴不可笼住,反而可以分享粮食,作为牠劳苦的补偿。同样,劳苦地为基督信徒提供属灵食粮的人,也当在他们的工作上,获得足够的报酬。这些报酬,就是他们所帮助的人享有的物质资源。

  另一个解释,是拉比和后期的基督徒一样,在圣经中分别文意和灵意。保罗在此所做的可能也是一样,把原本应用在物质层面上的原则,应用在属灵的层面上。

  m. 叔嫂婚姻(二十五5~10)

  5、6. 叔嫂婚姻(英文作 levirate marriage,这辞源自拉丁文 levir「小叔」,即「丈夫的兄弟」)并不是以色列所独有的。赫人和亚述人,以及印度、非洲、南美都有此习俗。亚述连订了婚的女子也包括在内。这习俗的目的,是要保证死而无子的人得以留后。死者兄弟之一要娶寡嫂,向她尽弟兄的本分。结合所生的第一个儿子,将要成为死者的继承人。如此就能避免寡妇嫁给外人(ger),而死者的名,也不致在以色列中涂抹了。

  这习俗在族长时代十分普遍。创世记三十八1~10中俄南的故事,显示这是古老的习俗。利未记十八16、二十21禁止和兄弟妻子发生性关系的律法,显然是在兄弟在世之时才有效力。另一个解决继承问题的办法,是容许女子作为承继人(民二十七)。

  在耶稣之时,撒都该人试图利用这条律法,证明复活信念的无稽(太二十二23~33;可十二18~27)。当时耶稣教训说,把复活视为人类婚姻安排的延续是不足的,因为复活是进入生命新的层次。「当复活的时候,人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样」(太二十二30)。

  7~10. 律法虽然容许死者的弟兄逃避责任,但却似乎劝阻这样的做法。法律程序在城门口长老的面前进行,主要包括了放弃继承权的象征行动。那人的寡嫂要脱去他的鞋子,吐唾沫在他的脸上,宣告凡不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这样待他337。路得记四7、8的事迹,就是基于这条律法。不同之处只是波阿斯不是路得的小叔,而是赎她丈夫地业的至近亲属(goel)。申命记的律法假定兄弟同住一处,但事实并非常常如此。再者,人在这件事上也有选择的余地(7节)。本段似乎暗示这个古代习惯已经式微了(参︰创三十八)。

  部分解经家认为这里交出鞋子,和主前十五世纪米索不达米亚北部努斯(Nuzi)的作法相近。他们相信土地是不能出让的。要把地业转让给人,就要交出一件衣物,算是拟制的收养对方338。

  n. 各种律法(二十五11~19)

  接下来的是三条个别、互不相干的律法。

  11~12. 本段简短地讨论了女人牵连在打架中,极端无礼的举动。这条律法有好几个异常的特点。或者会有人怀疑,申命记为甚么特特颁布这律法,禁止女人帮助丈夫,在丈夫打架之时抓住他对手的性器官。这可能是一些同类罪行的代表,为这些案件提供标准的判决。这法律又可能有保护生殖器官,消除一切使人无后行为的用意。刑罚十分严竣,包括了把部分肢体切除(参十九21「以牙还牙」的律法)。全本旧约只有这个地方,规定要切断肢体。相反地,《汉摩拉比法典》339和《亚述法典》340都有切除肢体或器官的条例。

  13~16. 法码和升斗341。两条皆为禁令的绝对性律法,把申命记和古代近东传统普通法相连。以色列每个盟约之民,都有责任在生意往来中绝对诚实。量和衡的器具都必须对准(slema,直译「完整」)公平(sedeq,直译「公义」)。利未记十九35、36,也有类似的律法。然而阿摩司书八5证明,忠实不是以色列的通例。第15b节和16节提出了两个盟约的约束,一个是直接的,一个是暗示的。顺服盟约律法会带来祝福,不顺服则带来咒诅。一切欺诈的行为,都是耶和华所憎恶的。经文暗示这样的人,必然会受到审判。

  17~19. 灭绝亚玛力人。本段并不像申命记其他部分,用法律语言表达。到了最后,才有你要将亚玛力的名号从天下涂抹了,这个绝对性的指示。这命令的背景是他们对以色列的敌意。以色列出埃及时,亚玛力人击杀他们后面流散了的人(出十七8~16)。这是残忍野蛮的行为。沙漠的游牧民族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都会因为敬畏神而有所忌惮(参︰摩一3~二3)。亚玛力不向软弱的人施怜悯,证明了他们配受神的审判。因为神审判万国的原则,是看他们有没有违反自然律。后来以色列成了神管教的器皿(诗一四九7;赛四十一14、15)。在以后几个世纪中,以色列和亚玛力一再发生冲突(撒上十四48,十五,二十七8、9,二十八18,三十1~20;撒下八12;代上四43)。执行圣战之时,以色列要把这些仇敌,和夺取应许之地所遇到的其他敌人一起灭尽(申二十10~15、16、18)。这条律法在王国初期最具适切性。到了列王时代便变得无关重要了,当时的亚玛力人,已经失去了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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