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列王纪下第一章   b. 以利亚及亚哈谢(王下一 1 ~ 8 ) 

  作者在此记录以利亚及以色列王朝间的冲突,因以利亚相信耶和华神是惟一的神,而以色列王则仍然继续倚靠其他的神只。亚哈谢因为求问外族神只( 2 ~ 8 节)而受责备,他想扭转耶和华神对他所宣告的审判,这企图也戏剧化地露出败迹( 9 ~ 17a 节)。这里主要的问题与迦密山的问题一样,神藉着降火来彰显祂的权能无其他神只可以相比。列王纪下接续列王纪上的主题,完全没有中断(见:导论Ⅲ “列王年代”第二段 ,原书 26 页)。 

  1.  亚哈死后 ,摩押背叛以色列。根据摩押石碑(米沙碑文: ANET , p.320 ),摩押在暗利王朝的“全部时代及其子的一半任期,五十年之久”受以色列控制。此背叛始于亚哈谢的第二年( Herrman )。 

  2.  有格子窗的栏杆或窗户(因为当时没有玻璃窗)的 楼上 乃是二楼的一部分,并非仅是附有阳台的“阁楼”( NEB ),或是叙利亚有柱子的 bit-hilani 式建筑(参: Robinson 、 Gray )。 

  3 ~ 6.  巴力西卜 ,“苍蝇之神”( Baal- Zebub , LXX 作 Baal-myian )并非 Baal-Zebul 〔 'the Lord Prince' ,或“房屋之神”,巴力或 Ugar (意为“火陷”)之绰号,例如米非波设为米非巴力之绰号〕。这个神名很特别,也为马太福音十 25 所引用。 求问 意为藉着神谕寻求神的旨意(摩五 5 ~ 6 ),乃神禁止祂的子民去做的事(利五 5 ~ 6 )。亚哈谢要求问时必须差人去以革伦,亦即现代靠近 `Aqir 的 Khirbet el-Muqanna' ,位于非利士/犹大边界非利士人最北边的城市 Jaffa 东南 十六公里 处。此神以医治大能而闻名。这种求问不论病因(希伯来文 h]$li^ 、“病”( JB 、和合)或是 伤 ( NIV , 2 节),只问任何病的结果是否能得医治,在当时十分通行。结果通常是以预测的形式,例如“他必定要活/死”,参考第 6 、 16 节(“你必定要死”)。 

  使者那么快便回来,使得王知道他们没有花时间去到距撒玛利亚约 七十二公里 之远的以革伦,因此问他们这个问题。神又一次地藉着祂的仆人插手,令使者无法到达目的地,因为若亚哈谢真的自巴力西卜处得到神谕,则可能在众人的心目中贬低了耶和华的地位。神通常直接向以利亚说话(王上十九 5 例外),但祂在此可能想要彰显祂的使者( 3 节,耶和华的使者)及亚哈谢使者之对照。有关撒玛利亚王,请见列王纪上二十二 37 。亚哈谢想自巴力西卜得神谕,却自神那里得到( 4 节;参 16 节)。 

  7 ~ 8.  对先知的形容( 怎样 的人; AV 作“作风”,参:士十三 12 )已足够令王认出是以利亚,因为王的父亲曾经多次见过以利亚。以利亚身穿毛衣,可能是骆驼毛衣或是其他动物皮毛,可能是先知特有的服装(亚十三 4 ;太三 4 ;参:王上十九 19 ),希伯来文可直译为“有毛的人”( AV 、 NEB 、 GK. 、 Vulg. 作“一个多毛的人”)与此一致,并非仅指普通的胡子。这里并无确切地显示是要抗议那些身着华服者(赛三 18 ~ 22 ;太十一 7 ~ 8 )的含义。 

  c. 以利亚及军队将领(一 9 ~ 17a ) 

  亚哈谢急于要扭转不利于他的预言,就算是要动用大量兵力都在所不惜。此事件通常被人误解为“惨无人道地残杀无辜的五十夫长及五十兵丁”( Montgomery )。有些解经家想视此段经文为后来添加于第 2 ~ 8 节之后的,但是无充分证据支持此说,因为将第 17 节下半节直接连于第 8 节也是说不通的。我们也不应只是以新约的标准来衡量此事件,因为当门徒在不同的情况下要求同样的彰显火的刑罚(路九 54 ~ 55 )时,受到耶稣的责备。我们必须注意到他们向以利亚提出来的要求是错误的。一个王没有权利要求人如此效忠于他,同时他的言行必须完全顺服于神的话语之下(参:撒上十 25 )。神藉着降火的刑罚来保守祂自己的话语及祂的仆人。若否定这段经文的意义,则必定要否定其他相似的旧约审判事件。以利亚并非公报私仇,乃是奉神的名行事,新约中也有如此彰显神这样的审判(来十二 29 ;启十一 5 ;帖后一 7 ~ 9 )。有些敏感的基督徒喜欢认为没有人会受到咒诅,但这观念是不合圣经的 299 。此处大同小异的重复( 9 ~ 10 节; 11 ~ 12 节;后者的命令较为正式)在这种叙事体中乃为常见。 

  10.  火 又将以利亚与摩西联系在一起(利十 2 ;民十一 3 ),应当也提醒了王:神已经启示了祂自己,并藉此方式证实以利亚之权柄(王上十八 38 ~ 39 )。有解经家认为这里有一字双关的联系: ~e{s%

  ~#elo{hi^m (“属神的火”,亦即凶猛的火)及 ~i^s%

  ~#elo{hi^m (“属神的人”),但实际上并无作此联想之必要。 

  13 ~ 15.  第三组人得到豁免,并非因为他们求情,而是因为神插手。 不要怕他 ( 15 节)显示以利亚的生命也受到威胁。“王已经知道以色列的神的旨意,但是他不愿意顺服”( Robinson ),因此自招刑罚。 

  d. 亚哈谢王朝结束公式(一 17b ~ 18 ) 

  此结语公式与标准公式有所不同。有关亚哈谢王朝的评估在前面已经出现(王上二十二 52 ~ 53 )。 约兰 ( Joram )乃 'J ( eh ) oram' 之简写,可能是亚哈谢的 \cs9 兄弟 ( LXX , Syr. ),于主前八五二年登基,与他同期的是于约沙法第十八年时与之共同执政的犹大王约兰的第二年(三 1 )。 

  298 K. W. Whitelam, The Just King. Monarchial Judicial

  Authority in Ancient Israel , JSOTS 12 ( Sheffield: JSOT Press, 1979 ) , pp. 185 ~ 206. 

  299 参:约三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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