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诗篇第七篇   第七篇 呼求公义 

  公义与拯救可以是同一意义,因为神审问被欺压者的案件时,这两者便合而为一。本篇诗从一位遭背叛、被追击的人紧急的呼求,到确信神是全地的审判之主,并认定罪恶必自招挫败。因此其结尾是信心与赞美。 

  标题 

  流离歌 ,见导论 , 50 页。 古实 ,缺乏资料可循;但从押沙龙的背叛可以看出,便雅悯,这扫罗的支派,其中有些人痛恨大卫(撒下十六 5 以下,二十 1 以下)。关于载有大卫切身经历标题的诗篇,见第三篇开头的注释 。 

  被追逐的人(七 1 、 2 ) 

  大卫虽然仍在为蒙拯救、脱离敌人祷告( 1b 节),他那看不见的“保障”(和合: 投靠 )却已是事实(希伯来文的时态显明),因为那是在神里面( 1a 节)。换言之,他已经将自己置于神的手中,也就是在神的旨意中,因此无论结局如何,在神旨意中都有平安(一一九 165 )。 

  无辜的誓言(七 3 ~ 5 ) 

  三句 若 的子句重叠,引至第 5 节急躁冲出的挑战之言,显明在逼迫之外,他还受到更深的伤害,就是被毁谤。正如约伯的强烈抗议(伯三十一章,旧约道德的最高表现之一),大卫的回答也显示他持守荣誉的准则,以及对方指控的火力所在(第 3 节的 这事 ),就是声称他行贿赂、不忠义(押沙龙的作法比这里描写的更富手腕,由他的例子可以证明“毁谤战术”破坏力何等大,使当时尚未被人视为偶像的大卫难以抵挡;参,撒下十五 1 ~ 6 )。 

  4.   朋友 (和合: 交好的人 ),这里狭义指“盟友”。第二句的翻译, NEB 与 JB 选择的译法 110 ,不仅与旧约所要求,对个人的仇敌需宽大的原则相违背,也与大卫出名的信念相反:参,如:出埃及记二十三 4 以下;利未记十九 17 以下;撒母耳记上二十四 10 以下;箴言二十五 21 。 

  公义的审判者(七 6 ~ 11 ) 

  这里呈现一幅宽阔的景象,显示出对世界性公义的关怀,大卫为自己伸冤的恳求,背后的动机总在于此。他不仅只是关怀,并且也具坚定的信念:审判早已经 命定 ( 6 节;参,徒十七 31 ,“他已经定了日子”)。希伯来文第 7 节呼求神“转回”到高处( AV 、 RV ),但因为这是审判的前奏,与这个字很像的字,“ 坐在你的位上 ”(和合: 归于高位 ),可能是正确的读法。还有几处这类经文,显明神的高升是成为审判者、得胜者(参,六十八 18 )、赐律法者(赛二 2 ~ 4 );但是新约在这幅图画上,又添加了一崭新而令人惊异的层面,将高升不止于形容宝座,也形容十字架,甚至可说,是将第 7a 与 7b 节的次序和目的倒转过来(参,约十二 32 ),直到基督再以审判者的身分回来为止(太二十五 31 以下)。 

  我的公义 ( 8 节)并不是指绝对性的,而是针对第 3 节以下的控诉(参,五 4 ~ 6 的注释 )。但是大卫所渴求的,是公义普遍性的胜利;这个想法贯彻第 9 ~ 11 节,而对这件事的把握,则源于一项事实:神自己对此事绝对不会感到无关痛痒,反而祂是 天天发怒 ( 11 节),祂比任何人更持恒,绝不会冷却下来,以致妥协或失望。 

  犯罪的恶果(七 12 ~ 16 ) 

  第 12a 节, 若有人不回头 111 显示出当人以为神在拖延时( 6 节),其实祂是在等候。悔改的紧迫必要,可由下列三句集中于报复的话看出:神的忿怒( 12 、 13 节)、罪恶本身的繁殖力( 14 节)和徒劳无功( 15 节以下)。对于以上的头一点,圣经强调审判的个人层面,即罪人必须亲自面对真神(这里将祂形容为可畏的战士),而不会自然而然人去名埋;参,如:希伯来书十 31 ;启示录六 16 112 。第二幅图画,即罪人怀着恶胎( 14 节),其逻辑正如我们的主论坏树或存积的恶之教训(路六 43 ~ 45 )。这个比方雅各书一 15 也用到,说明欲望──罪──死的生长循环。第三种形式的审判,是罪恶必自食其果( 15 节以下) 113 ,这在物质方面的运作并不很明显,但在精神方面却诚然如此,一个人所蕴育的恶毒态度,对他自己的伤害,比他加给别人的痛苦更深(参,约壹二 11 )。 

  感恩赞美(七 17 ) 

  这里主题的转换,请看第六篇最后一段的注释。 至高者 ( `elyo^n )的称呼,在诗篇之外很少出现,但是第一次却在麦基洗德和亚伯兰的故事中用到(创十四 18 以下)。迦南的宗教以类似的头衔称呼巴力,但是亚伯兰却明确地只以它称呼耶和华,正如大卫在这里一样。以这个字作本篇的最后一个字,特别贴切,即凭信心宣告,第 6 、 7 节所渴望见到的高升景象,乃是一个永存的事实,且必大有能力地传扬出去。 

  110 不同意之处可为: (1) 句子构造,及 (2) 4b 节动词的意义。 (1) 从句子结构而言, 4b 虽不一定是个括号,但也可以是,如 AV 、 RV (是的,我曾经救过……我的敌人);参葛利纽( Gelineau ),“我这曾救……的人”。( 2 )这动词基本是指拉出来(参,利十四 40 ),因此通常是指拯救,如果对象是人的话:如诗篇六 4a 。 RSV 的 抢夺 ,由一个相关名词(撒下二 21 ;士十四 19 )及叙利亚文动词,可稍得支持。但 NEB 、 JB 采用 RSV 的句子结构(与 AV 、 RV 不同),又用 AV 、 RV 对动词的解释(与 RSV 不同),结果使这一节无缘无故违反了整个旧约的精义。 JB 的注脚提到出埃及记二十一 25 ,却是错将一 审判的 指示(参,出二十一 22 ,“照审判官所断的”)变成个人的情形。 

  111 NEB 将经文重新组合,而失掉这一语。 

  112 不过, JB 对第 12 、 13 节的翻译或许正确:“仇敌会磨利刀剑……但他准备的武器将致自己于死地”,因为希伯来文只以“他”为动词的主词(参 RSV 小字),在第 13 节的开头则用强调语“为他”。若是这样,此处思想便与第 15 、 16 节类似。 

  113 参,如:民数记三十二 23 ;诗篇九 15 ;箴言二十六 27 ;马太福音二十六 52 。──《丁道尔圣经注释》 

基督教圣经 www.godcom.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