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阿摩司书第二章   F 摩押(二 1 ~ 3 ) 

  接下来是摩押被控诉,因为与亚扪的渊源(二者声名狼藉的出身记载于创十九 30 ~ 38 )、地理位置(就在亚扪以南、死海正东方),也因为 呐喊 一字(一 14 ,二 2 )把神谕连缀在一起。摩押的逆行是污辱以东王的遗骸(字面意思为“审判”,保持阿摩司讲究政治性记载正确的一贯作风),一定引起与“兄弟之邦”尖锐的冲突。以色列、犹大、以东曾联手攻打摩押(王下三 6 ~ 9 ),而保存于摩押石碑上的米沙碑文记有一次由南方来的侵袭,米沙与位居死海南端以东 十二公里 的以东城市何罗念作战 107 。 

  摩押的罪行触犯了古代尊重敌军贵胄尸体的习俗(参:王下九 34 ,耶户甚至派人厚葬了耶洗别)。焚烧身体是极重的犯罪惩罚(创三十八 24 ;利二十 14 ,二十一 9 ),目的是彻底根除当地的罪恶。武加大译本将 灰 ( s*i^d[ )一字译为“彻底成灰烬”,他尔根则指控摩押人用粉状的骨灰作涂料使用。阿摩司的重点又是践踏人性。不论受害者是基列妇女的未出世婴儿,或是以东王的尸体(如果掘墓也是他们的罪状之一,就是指骨骸),都应该以庄重严肃的态度来看待。 

  此处以火审判( 2 节)尤其得当,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以牙还牙”( lex talionis )的案例。 加略 ,特别被挑出来作为毁灭对象,可能因为有摩押神 Chemosh 的庙宇,如米沙本人在碑文上所记。庙宇大略位于亚嫩河以北 十五公里 、死海以东 十二公里 。摩押的灭亡伴之以喧响与怒气,由其形容的情景来看,应该是出其不意的来袭,吹角策动部队、司令官大声发令(参:何五 8 ,八 1 ;珥二 1 ,三 9 ~ 10 ),攻方与守方混乱纠缠成一团。待战争的声响平息,摩押的法官与其他官员将丧命,以王命偿王命。 

  G 犹大(二 4 ~ 5 ) 

  审判言词渐入高潮,如今轮到阿摩司的故乡犹大了。这段话与前六段有显着的差别:虽然形式还是一样,控诉内容已经有显着改变。这里指责的不是破坏国际条约或非人道行径,而是没有遵守耶和华的律法,特别是命令他们专一敬拜神,不刻画偶像的律法。这一项罪与阿摩司谴责的其他罪行一样,冒犯了耶和华,不过根据他们领受得到的律法(希伯来文 to^ra^ )与其具体的应用( 律例 ;希伯来文 h]uqqa{yw ;参:申四 5 ),这是只有约民才犯得出的罪。 

  随从虚假,使他们走迷 ,先知的意思就像和合本所加的虚字,指的是偶像或假神( NIV )。那些刻画的偶像或是异族神只的虚假不实,是先知作品常见的主题。耶利米用了“虚空”或“无益”的希伯来文〔 heb[el 是传道书的 Koheleth (传道者)的主要用字,形容所有仰仗对象错误的人;传一 2 〕描述它们是不可靠、没有价值的(例:二 5 ,十 15 ,参:王下十七 15 )。耶利米在十章 14 节用“虚假”(希伯来文 s%eqer )强调这一点。拜偶像在犹大不是什么新闻。阿摩司暗示,在他们 列祖 ( RSV “父亲”)的行为模式中,弥漫着悖逆的 犯罪历史 ,但也有神出于爱,致力让他们忠守盟约的 救恩历史 。 

  阿摩司引述律法的律例、具体规条,可能间接指控破坏条约的同胞,比起破坏“兄弟之约”的推罗还不如(一 9 )。犹大毕竟不是与兄弟友邦立约,而是与万王之王立约。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详述约的条目。犹大背道敬拜偶像的行为,使得他们身列第一级的大叛徒。 

  审判的宣告取固定型式,与以东的下场一模一样(一 12 ),只不过这里是焚烧全地,而不仅是主要城市而已。阿摩司的主题经文(一 2 )暗示犹大与耶路撒冷的脆弱:吼叫的狮子就在他们中间。 

  本书的诠释立场认定:所有的言词尽管有形式上的差异,都出于阿摩司。由于犹大的罪是触犯律法的拜偶像行为,很多近代注释学者(例: Coote 、 Mays 、 Wolff )将这段对犹大的神谕置于耶利米时代,因为那时刚发现申命记律法,影响了先知的作品。如果讨论并且回应这种看法的所有论证,就会使我们偏离最主要的目的:明白现有的阿摩司书经文。只要知道申命记搜集的律例历史悠久,从下一段对以色列的言词来看(二 6 及下),阿摩司对这些律例也很熟悉 108 。无论学者把申命记成书的日期定在什么时候,禁止拜偶像无疑从远古摩西本人就开始了。 

  审判犹大的言词达到其目的: (1) 清楚显明神的审判绝无沙文心态,找邻邦的麻烦、却偏袒自己的约民; (2) 指控的根据从没有人性的残酷行径,转变为触犯属天的启示; (3) 强调神的选民在这些圣战、火的审判当中,并不像以往是神的执行者,反而是受害者;甚至连大卫的土地与首府也不能幸免; (4) 指控因着大卫领受的救恩应许(撒下七章)受到最多属天保护与盟约优惠的国家,替阿摩司(审判北国以色列)的信息重心作好准备;如果犹大都不能豁免,以色列又有什么逃脱的机率呢? 

  这些强烈的审判宣言回响着神主动出击的意味。耶和华亲自降下火、剪除腐败的领袖,带领百姓进入流亡生涯。我们也不该错过阿摩司给圣经预言带来的新意。在他以前的审判言词通常向个人发出(例:以利亚面询亚哈,王下一 1 ~ 2 )。阿摩司却把这些话指向所有国家,显出公义的耶和华关心国际政治与人类福祉。 

  阿摩司为此也创出新的文学体裁。有学者想要证明这些言词的体裁与用法,与埃及的咒文有关,就是把埃及敌人画在容器与塑像上,然后在魔法仪式中打得粉碎;不过这种尝试结果并不令人满意 109 。将阿摩司的审判言词与秋季盟约节庆中咒诅敌人的仪式连在一起,结果也差不多( Reventlow, pp. 56 ~ 75 )。 

  阿摩司受到耶和华的呼召与审判异象的激荡(七~九章),结合了审判言词──包括了罪的控诉与审判的警告──与神显现的描述,还特别加上了智慧文学的数目套语,使得先知对列国的控诉毫无反驳余地。“三番四次”模式是基于一系列已知的罪行,但是只列出最后、也是恶贯满盈的罪。阿摩司的这种论述法是在表示:惩罚是罪有应得,耶和华是完全公正,而不是狡诈、多变、专横的神;祂也是完全公义、发出宣判的神。任何有常识(从智慧文学可以推论出)的人,静心想想,都会看清这一点。 

  108 最近主张列国七神谕的统一性,与阿摩司为其作者的辩护,见 Shalom M.

  Paul, 'A Literary Reinvestigation of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Oracles Against

  the Nations of Amos', ed. by Carvez et al . In De la Torah au Messie , Me*langes H. Cazelles ( Paris: 1981 ) , pp. 189 ~ 204. 亦见 Hammershaimb, pp. 32 ~ 38, 43 ~ 46. 

  109 A . Bentezenm 'The Ritual Background of

  Amos 1 : 2 ~ 2 : 16', OTS , 8, 1950, pp. 85 ~ 99. 

  Ⅲ 转折性的对以色列审判言词(二 6 ~ 16 ) 

  这段气势磅礴的论述,目标朝向以色列。数目公式语( 6 节)使得这段话与前面的审判言词相连,同时阿摩司也打破了固有模式: (1) 控诉篇幅较长、较详细( 6b ~ 8 节); (2) 列出的罪状更具体,也反映了以色列的律法背景; (3) 藉着回述神在出埃及时的恩慈供应( 9 ~ 11 节),先知的控诉因此更形尖锐; (4) 向以色列直接发言:“我也将 你们 从埃及地领上来”( 10 节),对其他国家则是用第三人称; (5) 审判不是吞灭城墙坚垒的火,也不是王室遭放逐;以色列的审判是地震,所以全体人民,包括最勇猛的军队( 13 ~ 16 节),都只能束手无策。 

  这段话犹如一座桥,衔接前面简短的对列国的宣判,以及自三章 \cs16 1 节开始,对以色列的一系列较长的神谕。如此,整本书的重要主题在此引介,呼之欲出: (1) 恶待穷人( 6 ~ 7 节;参四 1 ,五 11 ~ 12 ,八 4 ~ 6 ); (2) 因着放荡与不公正的勾当,致使敬拜腐化( 7b ~ 8 节;参四 4 ~ 5 ,五 21 ~ 24 ); (3) 滥用他们在出埃及与征服迦南地所得的权益( 9 ~ 12 节;参三 2 ,九 7 ); (4) 反对神托付给先知的事工( 11 ~ 12 节;参三 7 ~ 8 ,七 10 ~ 17 ,八 8 ,九 1 )。 

  A 指控:经济与宗教压制(二 6 ~ 8 ) 

  这一系列言词的焦点是北国,阿摩斯则更精确地称之为 以色列家 (五 4 ,七 10 ;参五 6 “约瑟家”,因为约瑟是以法莲与玛拿西的父亲,他们是北国最强大的两个支派,创四十八 8 ~ 22 ),但是不加形容词的 以色列 提醒我们,神的所有子民都在神的律法与审判之下。阿摩司的话也没有一句能免除犹大的承责(参三 1 与九 7 ,以色列明显是指全体子民,而不只是北国)。 

  这段经文列出四宗罪,作为审判根据:贩卖穷人为奴( 6b 节)、扭曲弱势群体应得的公平待遇( 7a 节)、荒淫无度( 7b 节)、向遭不幸的人榨取经济利益( 8 节)。阿摩司列出四项罪,而没有像前面指控列国时,只提出最后一项罪,可能是刻意的填满“三番四次”模式的数目 110 。 

  这些逆行的共通点是 滥用权力 。第一,债权人利用施贿、别人的经济困境,或是不法证据,把无辜的(或是无罪的,此处为 义人 的意思)或是欠债的人,以固定钱数出卖(“银子”前有定冠词, the silver )。然而所欠的债其实就是一双鞋那么不足道,更显出那些债权人的罪大恶极( 6 节;参:王下四 1 ~ 7 ,以利沙挽救了阿摩司可以想像得出的一宗悲剧;亦参摩八 6 ,用词与二 6 相似,但是重点在买进,而不是卖出)。这些行迳完全违反了律法中对待奴仆的人道精神(出二十一 2 ~ 11 ;耶三十四 8 ~ 22 );以色列的罪比迦萨(一 6 )或推罗(一 9 )还要严重,因为他们把同胞当作商品交易 111 。第二,这群粗野狂傲的人在法庭使出他们所有败坏的影响力( 7a 节;参五 12 ),剥夺穷人的尊严,视他们如尘土( 践踏 ,新译、 RSV 、 NIV 、 NEB ;比和合本的“垂涎”要好,只要把字根 s%~p 修改为 s%wp , LXX 亦采用此读法),并且阻碍他们寻求公平的权利〔 道路 是“公正的道路”缩写,箴十七 23 (英译);智慧文学与这节经文的关联,见于穷人(希伯来文 dal )与 困苦人 (希伯来文 `@ni^ 或是 `@niwi^m )两字在赛十 2 与箴二十二 22 的平行用法〕。第三,作父亲的利用子女要孝顺的义务,以及年轻女子无从挺身为自己权益发言的弱点,强硬行使族长权威,竟然与自己的儿媳有染,无视以色列的律法明文禁止这种混乱的性关系(参:利十八 15 ,二十 12 ;申二十二 28 ~ 29 、 23 ~ 27 )。这里不是在讲奴隶或是妓女(相反意见: Martin-Achard, ITC, p. 22 ),因为阿摩司用的是单纯的 na`@ra^ ,年轻妇女或女孩。第四,那些贪得无厌的人,剥削遭遇不幸的人,就是借债的,或是赊欠自己原先为了某些罪名要缴的罚金(参出二十一 22 ;申二十二 19 )。他们或是把清寒人用来取暖的外袍扣留下来过夜(出二十二 25 ;参:申二十四 12 ),或是恣意花费当偿付的罚金,并没有真正当作偿金。 

  这些罪行可说是坏得无以名状,基于三项理由:当地的领袖人物带头做坏事,包括那些应该维护正义的众长老;强迫的性行为违反了神关乎圣洁的律法,因此也就亵渎了祂的 名 (亦即祂的位格与属性),没有尊其为圣( 7 节);有些犯罪勾当是在分别出来敬拜神的圣所发生的,可见他们的敬拜根本毫无意义,而且由于没有发挥正义,更是成为可耻的行径( 8 节;参五 21 ~ 24 )。 

  110 D. L. Christensen, 'The Prosodic

  Structure of Amos 1 ~ 2', HTR , 67, 1974, pp. 427 ~ 436; Amsler, pp. 180 ~ 181;

  Wolff, p. 168. 

  111 另一种解释,见 J. L. Mays, p. 45 ,认为卖为奴隶与违反了土地交易有关,因为交换鞋是土地转手的象征。 

  B 扩增的控诉:出埃及的属天恩典(二 9 ~ 12 ) 

  这些控诉虽然严厉,但是先知还没说完。他又记载神回忆以色列过去,是祂自己的丰盛恩典,他们才能薪火相传,如此对以色列的责难就更强烈(参:耶二 2 ~ 7 ;何十一 1 ~ 4 )。由第 10 节开始,先知直接对以色列人发言,使用第二人称复数 你们 ,而没有用前面的“他们”,因此使得双方的对立更加尖锐。最后( 11 节)先知设下最后的控诉罗网( 12 节),以辩论问题作为本段落的结语:“以色列人哪(或“以色列之子啊”),不是这样么?”这个问题的措词只接受一种答案,迫使以色列为自己的判决书画押。盟约犹如放大镜,使得以色列所有悖逆、忘恩负义的行径均无所遁形。 

  除灭亚摩利人( 9 节)先于出埃及( 10 节): (1) 因为如此便凸显了土地的恩赐,如今被以色列人的亵渎污蔑到极点; (2) 因为如此提醒阿摩司的听众,耶和华毁灭巴勒斯坦早期居民的原因之一,是为了免于约民被诱惑污染(参:书七,亚干的故事); (3) 因为亚摩利人素以过人的高大身材与孔武有力闻名( 香柏树 与 橡树 是标准的威荣象征;参:赛二 12 ~ 13 ),所以神的介入看起来更加珍贵(民十三 28 ;申一 28 ,九 2 )。 

  亚摩利人 似乎不是专指一个民族,可说是与迦南人同义(参:书二十四 8 、 11 ),不过大概是指在犹大疆域,先被征服的迦南地居民,而不是指遍布全地的原有居民。旧亚喀得文以 Amurru 称呼不同的贝都因( bedouin )游牧部族,可是晚期的亚述与巴比伦记载则以此名称概指西部,亦即叙利亚──巴勒斯坦区。此处以 果子 与 根 形容神灭绝的彻底(参:王下十九 30 ;赛三十七 31 ),根本没有生存的机会。盟约之王不仅要剪除亚摩利的人口,也要把他们连根拔起,清除一切植物,让祂的百姓占领。因此,以色列没有能够善用这块地是他们的羞辱。 

  在第 10 节,耶和华退回一步,简述出埃及记、民数记、约书亚记的基本信息。然而祂并没有止于思想那些神迹奇事的伟妙,因为以色列人太清楚了。这些事迹详述于他们的历史(申二十六 5 ~ 9 ),在更新盟约的时候复述(书二十四 1 ~ 13 ),也在诗篇中称扬(诗一三六 10 ~ 22 )。另外,阿摩司到时候会全力探讨出埃及的经历(三 1 ~ 2 )。他引述耶和华的话,快速略过出埃及的经历,提出一个基本、但是常被忽略的恩典:神在他们子孙当中兴起 先知 与 拿细耳人 ( 11 节)。 

  12.  先知的谴责至此到达高点。以色列人不仅在令他们想起盟约的圣所欺侮软弱的邻舍,破坏了约法;他们不仅就在神费心费力为他们赢得的土地上作这些勾当;尤有甚者,他们弃绝了神为了彰显纪律、传授新启示而兴起的先知,并且迫使他们妥协立场。 

  有关 拿细耳人 的背景,见参孙的故事(士十三 5 、 7 ,十六 17 ),以及律法的规定──禁止喝酒、禁止用剃刀、禁摸死尸(民六 1 ~ 8 ;撒上一 11 、 18 ,二 20 ,可能暗示撒母耳是拿细耳人)。这些严谨的举动象征特别献身予神,也有可能为了要人常想起旷野的岁月。 

  禁说预言特别令阿摩司关注。他后来力陈,先知的口是不能被堵住的(三 7 ~ 8 ),想要叫先知闭口不言无异于招致审判(七 16 ~ 17 )。 嘱咐 一字表示百姓作起事来,好像是他们作主,而不是耶和华作主。但是真先知知道自己是属天信息的使者,一如耶利米抗拒神的差派时所发现的(一 6 ~ 7 )。这种强逼拿细耳人与先知事奉的企图再次令人想起,救恩历史、神恩慈介入的经过与供应,正好与以色列的罪恶历史、离经叛道与忘恩负义成为对比(参 Vollmer, pp.20 ~ 28 对这节经文的讨论)。 

  C 审判的宣告:地震(二 13 ~ 16 ) 

  看哪 ,在阿摩司书单单与耶和华的作为相关,发出审判宣告。如果是按照先前神谕的模式,应该是在第 7 或 8 节。第 13 节是阿摩司书最难解的经文之一。问题在于出现了两次的关键性动词(希伯来字根是 `wq )。该字不同的译法有“粉碎”( NIV )、“压”(和合、 RSV )、“重压”( NASB ,边注也加上“蹒跚”)、“呻吟”或是“作响”( NEB )、“摇撼”( Mays )、“破开”( Wolff )。 

  不过,耶和华的审判行动比作 装满禾捆 的车,则清楚无疑。可是那究竟是什么意思?没有人能确定;希伯来字根只有在这里出现。最好的方法是认为装满东西的拖车,能把车轮下的任何东西碾碎;或是认为该动词形容的是车轮在摇摇欲坠的重物压力下,将地面压得裂开 112 。 

  如果此处描述的是拖车压碾,那么临头的审判可能是 侵袭 ,一如先前宣告所定的火灾、屠杀、流亡。如果是地面裂开,那就是再次提及大家都知道的 地震 (一 1 ,八 8 ,九 1 ~ 4 )。 

  无论是哪一途径,审判夹杂着惊慌。是 耶和华 来临了;祂点名以色列是祂的敌人,他们的能力( 14 节)、速度、武器( 15 节;有关 弓 ,参:何一 5 、 7 ,二 18 ;有关 马 ,作为军事动物,参何十四 3 )、勇气( 16 节; 勇士 是精挑细选出来的军人,最精良的部队;参撒下二十 7 ,二十三 8 ~ 22 ),都没什么用处(参:传九 11 )。有关耶和华在敌军阵营激起惊恐的描述,见哈巴谷书第三章与那鸿书三 11 ~ 13 。神谕模式贴切地在此结束本段经文,留地方给下面新的体裁与主题。 

  112 H. Gese, 'Kleine Beltra/ge zum Versta/ndnis des Amos Buches', VT ,

  12, 1962, pp. 417 ~ 438; H. W. Wolff ( p. 134 )与 Martin-Archard, ITC ( p. 24 )都沿用这种读法。 

  ──《丁道尔圣经注释》 

基督教圣经 www.godcom.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