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马太福音第十九章   Ⅳ 在犹太传道(十九 1 ~二十五 46 ) 

  第三篇(十六 21 ~十八 35 ),耶稣还在加利利培训门徒,准备他们面对祂与以色列领袖们将要发生的冲突,冲突的顶点就是耶稣的受苦、蒙难和死去。现在,场面已转到了犹太──最终发生冲突的地方。在十九 1 至二十 34 这一段,耶稣 启程 往首都去,一路以无可否认的权柄边教训人边作工;到第二十一章帷幕拉开,对立公开化,直发展到第二十六至二十八章,事件的高潮──耶稣受难的事实──便成为不可避免的了。 

  A 往耶路撒冷的途中(十九 1 ~二十 34 ) 

  i. 引言(十九 1 ~ 2 ) 

  我们从约翰福音中读到,耶稣在祂最后一次去耶路撒冷过逾越节之前,已曾数次造访过这个以色列的首府城巿,但是马太对那几次造访只字未提,只述了从加利利往耶路撒冷这一次意义重大的旅程。这次旅途本身很简单,但极具戏剧性,为故事的结局作了准备,为第二十六至二十八章布下了布景(路加福音占用了不下十章的篇幅,来描述从在加利利传道到进入耶路撒冷的这段行程)。 犹太的境界,约但河外 好像是指比哩亚,即约但河东犹太境界以东,既然那不属犹太的一部分,那么这里恐怕是笼统地指耶稣是在朝南行,然后从东边穿过耶利哥(二十 29 )到达耶路撒冷(二十 17 ,二十一 1 )。照马可的记述,在这段过程中耶稣在对众人讲话教训他们,而马太则记述祂治病的活动(和十四 14 一样);其实这两项是耶稣整个传道活动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参四 23 ,九 35 )。 

  ii. 关于婚娶和休妻的教训(十九 3 ~ 12 ) 

  休妻的问题在五 31 ~ 32 里已经讨论过了,请看那几节的注释 ,就会清楚文士们争论的背景和耶稣对待这场争论的基本立场。不可忘记,这个问题与今天人们所说的“离婚”不一样,不是婚约一方(或双方)提出废除婚约并取得法律上的许可就行了,这里说的是一个犹太男人( 并非 女人),有权单方面提出简单的休妻声明而女方全无上告的余地。 

  3.  为理解 试探 一词,请参看四 1 、 3 ,十六 1 的注释,那几处用的也是这个动词。法利赛人知道耶稣的看法,他们想,如果耶稣公开蔑视申命记二十四 1 ~ 4 的“律法”,就正中他们的计,如果祂斥责当代人习以为常的休妻行为,就失去群众的支持。更何况耶稣当代人中有安提帕,施洗约翰的灾难性下场(十四 3 ~ 12 )不就是因为反对他不久前的休妻行为所带来的吗!所以说这个问题简直是爆炸性的。照马太的记述,问题涉及的是休妻的范围(“ 无论什么 缘故都可以,还是有一定的限制?”) 209 ,其实问题的根本是休妻到底可不可以(马可福音中问题就是这样提的),耶稣的回答也建立在这个层次上面。 

  4 ~ 6.  在保持内容完整无缺的情况下,马太对马可故事的结构作了一些改动,增强了前后顺序的“逻辑性”:陈述经文中的基本原则( 4 ~ 6 节)──取另一段经文予以反驳( 7 节)──说明第二段经文与第一段经文的关系( 8 节)──结论( 9 节)。这样,在马太的笔下,耶稣不仅是一位拉比,而且更像一位先知( Bonnard 的观点, p.281 ),他通过文士之间的辩论提出了神旨意的基本原则。这基本原则是从创世记一 27 和二 24 来的,不仅表明二人在性上的连合是神造人的目的,而且表明这种连合是独有而排他的,是不能破坏的。 一体 二字生动地表达了一种婚姻观,即婚姻不只是人们图求方便或维持社会传统习俗的行为,它的意义深刻得多,耶稣斩钉截铁地宣布(婚礼上也庄重而无误的强调):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休妻就是 人 破坏 神 的工作,这样的认识便赋予这整件事以一个崭新的概念了。 

  7 ~ 8.  第 3 节的“试探”,为的就是要引出这样一个极端的观点。现在捕兽的夹子已经弹回:耶稣,照他们想,不正是否定了 摩西的吩咐 了吗?其实,申命记二十四 1 ~ 4 根本没有明确的吩咐说可以休妻,连肯定都没有肯定,只不过承认在现实中休妻的事是存在的,却被人当成神的许可而实践起来了。耶稣接着法利赛人的话说:休妻并不是 吩咐 的,只是 许可 ,这种让步是对世人 心肠硬 的一种迁就(不是指男人对妻子心肠硬,而是说他们对神的旨意麻木不仁)。于是,耶稣表示,不能允许把对人的罪恶本性的必要让步升华成为一条神圣的原则。理想的状况是回到最初的原则,即 起初的时候 。应该以基本的原则而不是以让步为基础,建立真正反映神旨意的道德标准,这是贯穿于伦理道德的论战中的决定性因素;可是基督徒常常不能分辨什么是“律法中至为重要的”,所以往往不能奉行这样的道德标准。耶稣诉诸最初原则的结果,表面上看来好似用一段经文驳另一段经文,其实不然,他并无厚此薄彼之意,只不过展示两段经文各有其一定的功能:其一表明神的理想旨意,另一则是在人的罪恶本性令他不能保持那理想标准时,为之不得已而作出的规定。 

  9.  这里的含义与五 32 同,休妻另娶就是犯奸淫,因为人以性的新连合代替了神建立的不可破坏的连合。在五 32 里,那被休的妇人如果再嫁就是 犯奸淫 ;在这里,那休妻另娶的男人是犯奸淫 210 。不过,这里再次提出一种例外的情况,即因妻子淫乱的缘故而造成的休妻(见五 32 的注释 ,那里对这种例外作了理论上的阐释,对它与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中,那种绝对禁止的说法之间的关系也作了说明;这种情况下的“休妻”,必须在意识到婚姻已彻底破裂的条件下才能实行,不可以在婚姻关系完好的情况下有意地破坏它)。本节的提法表明,在女方淫乱的情况下,男人休妻之后是可以再娶的 211 。所以,尽管在第 4 ~ 6 节里,提出了连合成“一体”之后不能更改的理想状况,耶稣像摩西在申命记第二十四章中一样,还是因为人心硬而作了让步。第 4 ~ 8 节中的绝对理想,和与之相距甚远的第 9 节中的现实之间,不可否认存在着紧张的争夺,危险在于我们也会去走犹太律法主义的老路,将期望建立在让步的水平上而不是理想的标准上。在一个堕落的世代,基督徒的道德观一定总是善恶两种势力争夺的对象,罪恶的环境有时使贯彻理想的标准变为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每每须在两条一走上去就没有回首余地的道路之间,选择一条中间的路。重要的是这条中间的路并不是那条“罪恶之路”,走中间道路的时候我们仍看得见那条理想之路,我们虽然选择了一条“不太罪恶”的路,但那条最好的路在这种情况下仍开向我们。耶稣所强调的,正是在这点上与文士们(包括规矩严格的煞买学派)所强调的有所不同。 

  10.  耶稣对婚姻不可破坏的理想的再次肯定,引出了门徒们消极的反应,他们说,既然要求如此严格,倒不如不娶算了!(他们这样说是严肃认真的呢?还是带着一丝苦笑,从字里行间是看不出来的。) 

  11 ~ 12.  耶稣的回答常常被看作是对门徒意见的首肯,在这里就是建议独身。这样,耶稣的态度可就与第 3 ~ 9 节的话不一致了,那里不是清楚地把婚姻看作是神为人建立的、极为珍贵的一种传统,而不容许用休妻来随便作贱吗?其实耶稣从未在任何地方说过独身是理想。 这话 二字可能指 \cs16 (a) 第 10 节里门徒的话;也可能指 (b) 耶稣在第 3 ~ 9 节对婚姻问题所讲的话,特别是指第 9 节中很实际的话。照 (a) 的理解,这几节便显然是肯定门徒对独身的建议很好,但又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保持独身,于是独身便成了人追求的“更高”理想了。照 (b) 的解释,门徒们的建议被搁置一边了,婚姻的理想标准是很严格的,但不是人人都注定要结婚的,神要谁结婚,他就不应逃避这份责任。第二种解释较为可取,因为这样第 10 ~ 12 节的话与第 3 ~ 9 节的话之间便没有矛盾。这样,第 11 和 12 节的最后一句便也与门徒的话一致了,即惟独 赐给谁 (参十三 11 ,那里也有门徒享有特殊恩赐的思想),谁才能 领受 (直译为“应对”、“妥善处理”)这对纯真的基督徒婚姻的高要求。“一个人”( 10 节,原词是 anthro{pos ,不是 ane{r ── 与女人相对的男人)想通过自我奋斗来达到这高要求,是困难的,但只要神赐给,就可以达到,这就是 能领受 的含义。第 12 节里其余的话(好似是用括弧括起来一般),指出几种人是没有得到神赐予的,也就是说是注定不结婚的。独身现象在犹太社会里很不寻常,耶稣本人被人辱骂为 阉人 (一个骂人的字眼,至少是贬损之义)也不是不可能,因为祂并未娶妻 212 。所以这一节可能含有一丝耶稣为自己的情况辩解的意味,祂指出,性机能不健全(天生的也好,人为的也好)不是人抱独身的唯一原因,有人可能自愿保持独身(对 自阉 自然不应作字面的理解),因为他在 天国的工作 对他有特殊的要求。耶稣本人就是这样的一位。但是,这几节所要强调的是,人结婚还是不结婚不是“好”、“坏”的标准,是神的赏赐,神给每个门徒的赏赐并不一样。 

  209 请看前面五 31 的注释 ,并参看 Josephus, Ant , iv, 253 ,那里把申命记二十四 1 的句子更改如下:“人若要与妻子离婚……不管什么原因──原因是会有很多的──……”! 

  210 RSV 边注中的另一种提法表示一些古抄本力图使本节与五 32 的提法一致。 

  211 对这点始终存有争议,特别是罗马天主教的释经家们争议最多,他们遵循后使徒教会的纪律规定;可是一世纪时,可以“休妻”但无权再娶的思想似乎并不流行。 

  iii. 为小孩子祝福(十九 13 ~ 15 ) 

  在赎罪日的傍晚,把小孩带到长辈面前,请长者“为他祝福和祈祷”,是犹太人的风俗( Mishnah, Sopherim 18:5 )。这也就是这个故事的社会背景。门徒们起来反对,是因为他们不愿意人们把耶稣看成一个普通的“长辈”,还因为他们觉得他们的主有更重要的事情,不该被小孩子打扰 213 。一般对小孩子的伟大估计得很不足,关于这点请看十八 2 ~ 3 的注释 ;这里与那里一样,耶稣的价值观念与传统的价值观念相反,祂认为社会(甚至祂自己的门徒)看不起的人是伟大的。 在天国的正是这样的人 ,是十八 1 ~ \cs16 5 对真正伟大的标准的另一种说法。耶稣喜欢像小孩子 这样的人 ,所指的已超出了小孩子的范围,乃是指任何年纪的人,只要他们愿意像小孩子的样式,他们在耶稣的新价值天平上就是大的,那些卑微渺小、遭人厌弃的人──病人、流浪者、外邦人、妇女、儿童──在耶稣那里便得到承认并成为大。 给某人按手 的作法在各福音书中多与治病相关(在马可福音里出现数次,也可参看马太福音九 18 ),不过在这里是个表示承认的一般动作,且含有对小孩子的自然的深情。 

  212 请看 J. Moloney 的文章,载于 JSNT 2 ( 1979 ) , pp.50 ~ 52. 

  213 那些人 几个字在希腊文本中是没有的,故只读作责备“他们”;如果马太的原文确是如此,那么受责备,被要求离开的就是小孩子们,那门徒和耶稣在态度上的分歧就更大了。 

  iv. 一个富有的少年人(十九 16 ~ 22 ) 

  在一个把富足看作是神赐福的标志的文化里,一位传扬 宗教的 老师在人看来至少应是某种程度的富有,于是耶稣及门徒们的生活方式就不得不令人侧目了。财富与门徒的地位之间的关系,与门徒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了极其重要的问题。这个故事正为引出后面对这个问题的讨论而设计。 

  16.  告诉我们 这个人 是个少年( 20 、 22 节)的只有马太。路加说,按他的财富衡量,他必是社会上的一个领袖(直译为“官”)。他的问题直接涉及 永生 (参二十五 46 ),提得十分正确,从他的问题里也看不出任何不恳切的地方,不过他的问题反映着一个普遍的看法,即永生是从我 该做 什么中去寻求,而不是从我 是 什么人中去寻求。他问 该作什么善事 ,这个问题确已说明他心目中有几件具体的事,在他看,做了这几件事就能赢得神的喜悦(比如说,轰轰烈烈地干一番慈善事业)也许能代替一生无休止的顺服吧。马太把 良善的 这个形容词放在这个人的问题里,而没有用它作为“夫子”的形容词,这样便引出了下面一节的为什么。 

  17.  耶稣的话揭示了 善 这个字的内在含义。该人的问题是,他该“做什么善事”,就好像做善事是人之本性,人的道德面貌很高尚似的。其实,绝对地说, 只有一位是善的 ,换言之,人的“善”与神的善是紧密相连的,善并不能来自于我们自己,而是靠接受神的标准和反映神的品质而来。所以说,我们得以 进入永生 (参七 13 ~ 14 )不是靠我们自己设计的“善事”,只能是通过 遵守 神的 诫命 。而且诫命并不能自动成为你进入永生的通行证,它只能向你指出立诫命的那位绝对的善者。 

  无论是问题还是回答,马太都有与马可不同之处,有关这点请看史敦豪的着作《对观福音书的由来》( Origins of the

  Synoptic Gospels , 1963 ),第五章。马可的提法可能使人产生(当然并未这样要求)耶稣有意将自己与神区分开来的推断,这样便将发展的基督学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我们只要稍加注解便可以防止这种谬论:马太在提法上作了一些改动,即没有影响对话的主要意思(这对话与基督学本无关),而且还保全了真正的善只存在于神里面的重要观点。 

  18 ~ 20.  十条诫命的第五至九条主要涉及我们应如何待人的问题,概括在利未记十九 18 的 当爱人如己 几个字里(参二十二 39 中同样的提法)。这几条诫命(与第十条不同)基本上都涉及人们看得见的行为,故若有人违反,也较易察觉(尽管耶稣在五 21 ~ 28 已经表示,对诫命仅仅“遵守”是很不够的)。正因如此,那个人可以诚恳而真挚地声称他 都遵守了 ,不过也正暴露出他对爱人如己这条诫命的理解极其浮浅,“遵行起来也本着无所谓的态度”( TIM , p.102 )。他自己心里清楚这样做是不够的,所以我们可以相信,他的问题“ 我还缺少什么呢? ”表明他真有一个感觉,他知道单纯遵行那些可以监督的规定不等于是真正的“善”。塔斯克( Tasker, p.187 )认为,那人已注意到耶稣未提第十条诫命,也正是为这条诫命“他的良心令他不安……他已经成了财产的奴隶。他家中富有,但心灵却空虚贫乏”。 

  21 ~ 22.   完全 这个词在五 48 里也用过(请看对那节的注释 ),那里也是说律法主义错误解释利未记十九 18 的话。这个词所表示的善,已超越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五 20 ),因为它跨过表面的法规,而去体现那“完全的”神的旨意和品质(五 48 )。第 21 节并不是提出作门徒的“更高水准”(“完全”),因为只有很少几个人能以极大的个人牺牲来达到这个水准,其他人多半满足于靠遵守律法的规定而进入永生( 17 节)。 所有 的门徒都受呼召追求“更大的义”(五 20 )并成为“完全”(五 48 )。耶稣是用这更高的要求来使这人知道,他心目中的义( 20 节)还差得很远,还没有触及他的实际利益。“完全地”遵行利未记十九 18 的诫命将要求他抛弃他的财富,对于这点他还没有准备。所以他走了,至于他后来又回来没有,他是否按照自己理解的“遵守诫命”找到了“永生” 214 ,没有下文。 

  耶稣进一步有两个要求,先是变卖一切和送给别人,其次是跟从耶稣。这两方面不应分隔,单凭“作慈善事业”不能使人达到完全。卖掉和送人是利未记十九 18 的话的实践( Jeremias, NTT , pp.221 ~ 223 ),是跟从耶稣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第 27 ~ 29 节说得清楚,关键是 作门徒 ,不光是施舍。 

  这样说来,贫穷是不是所有作门徒的人的起码条件呢?第 26 节就说富人也能得救,在跟从耶稣的人中也有富足的,耶稣及其亲密的伙伴们也确实因着那些人富足才能生活(请看八 14 ~ 15 注释 ,以了解彼得的情况)。对作门徒的要求因人而异,视环境而变化,但不管在实践中多么千变万化,最根本的一条不变,那就是完全彻底地接受耶稣。“耶稣并未吩咐所有跟从祂的人都卖掉家产,这只应使那些被吩咐这样做的人感到无产一身轻”( Gundry,

  p.388 )。 

  214 为理解五 48 和十九 21 所说的“完全”,请继续看 TIM , pp.95 ~ 99; Davies, pp.209 ~ 215; J. Piper, Love

  Your Enemies ( 1979 ) , pp.146 ~ 148. 

  v. 论财富与赏赐(十九 23 ~ 30 ) 

  前段财主的故事说明了一个总的原则:财富并不像世人所盼望的那样;它是进入天国的障碍,因为在天国里,世人对先后次序、奖惩荣辱的看法已完全颠倒过来。 

  23 ~ 24.   天国 如果要求完全放弃个人的权力与财富,像第 21 节说的那样,那么富足就成了不利的因素(参十三 22 )。为说明这点,耶稣特地用了一个几近荒谬可笑的比喻(参七 3 ~ 5 ): 骆驼 是一种很普通的动物,体格最为高大(参二十三 24 ),却要挤过人能想像出来的最小的一种孔洞。有些人笨拙地试图把这个比喻解释得顺理成章一些(如:后来用 kamilos ──绳索──来代替骆驼,或想像有一座叫“针眼门”的大门 215 等),其实他们不仅没有意会耶稣的幽默,也没有抓住耶稣比喻的要点──在人这是“不能的”( 26 节)。 

  25 ~ 26.  照当时犹太人的想法,门徒们 希奇 是不奇怪的。富人既是蒙神赐福的人,他们不得救,谁还能得救呢?在福音书中, so{zo{ (“救”)一词通常指救人脱离危险或摆脱病痛,但在这里,它的意义是“进入神的国”,就与后来“神学上的”意义一致了。耶稣的回答反映了创世记十八 14 的思想,把“灵魂的拯救”严格地归在神的工作范畴之内(不像那少年人所希望的,通过自己“作”来得到永生)。基于这点,财富可能不利,但是世上的任何环境条件都不能决定一个人的命运。 

  27.  彼得的问题听起来简直就是从钱出发而提出的,也许真是这样。他的态度可能有问题,不过他有关得什么赏赐,或说“报偿”的想法并不见得不对,耶稣也的确给了明确的回答;见前五 12 的注释 。 

  28.  耶稣说的第一个“赏赐”是到 复兴的时候 ( palingenesia ,原义“重生”;新约中使用此词的唯一另一处是提多书三 5 )。该词本身不大像犹太社会中形成的词,倒更像是斯多亚哲学里的一个术语,但它恰当的表示了弥赛亚时期,犹太人对“新天新地”的末世希望(赛六十五 17 ,六十六 22 等处)。耶稣看到当人不在祂的荣耀里作王的时候,这个希望即将实现(参二十五 31 ~ 34 ,还请参以诺一书六十二 5 ,六十九 27 ~ 29 等处,那里也有同样的提法)。这思想来自但以理书第七章,那里说宝座、荣耀、权柄、国度属于“一位像人子的”( 9 ~ 14 节),而且王权还将赐给“至高者的圣民”( 22 、 27 节)。所以,这里说跟人子的人享有人子的王权;只不过但以理书第七章说的是 以色列统治天下诸国 ,而这里说的是耶稣的 十二个 门徒(请看十 1 的注释 以理解拣选十二个门徒的重大意义) 审判 (与旧约的“统治”同义,如:士三 10 等处) 以色列的十二个支派 。这种意象的显着转换,生动地说明了耶稣的跟从者是取代不信神的以色列民族,而为“真以色列”的主题,在马太福音中,这一主题贯穿于耶稣大部分的教训之中(参八 11 ~ 12 ,二十一 43 ),它的进一步发展又见于哥林多前书四 8 ,六 2 ;以弗所书二 6 ;启示录二十 4 等处。在二十 21 西庇太妻子的要求中也表现了这一思想。 

  29.  马可福音十 30 中应许说“在今世” 得百倍 ,“在来世”得 永生 。马太删去了今世和来世,难道是因为他认为一切赏赐都在来世吗?(比如 TIM , p.29 )马太并未这样说,但他用了两个不同的动词( 得着 、 承受 ),说明他认为这之间是有区别的。不过,如果马可的行文可以将“报偿”的应许理解得很具体的话,那么马太的行文应使我们理解两件事:一是对“百倍”应作更广义的理解(有多少人愿意 要 一百所房子、一百对父母、一百个孩子呢?),二是不要把 永生 和当时当地因跟从耶稣而蒙的福完全分隔来看。问题并不是赏赐要分期赐给,而是一种信念,即凡是因跟从耶稣而失的,必得到慷慨的补还。 

  30.  在二十 16 和路加福音十三 30 (也请参可九 35 )里都有这一说法,它简练而生动地把耶稣在教训中认为世俗的价值标准应该颠倒,笼统地用一句话概括出来。现在又用这句话来论前面第 23 ~ 26 节对财富的讨论,论那个没能爬上陡坡来的财主( 16 ~ 22 节),甚至论第 13 ~ 15 节推翻传统价值观的问题。加之这里还可能包含有对彼得的一点警告,即不要以为是他的“牺牲”( 27 ~ 29 节)为他挣来了荣耀的宝座;这个问题将是下一段的主题,所以本节既是十九 13 ~ 29 的结论,又是包括第二十 1 ~ 15 的下一段的首句。 

  215 详 K. E. Bailey, Through Peasant Eyes ( 1980 ) ,pp.165 ~ 166.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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