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使徒行传第廿二章   廿二 1.  保罗对众的称呼,与司提反所用的一样。我们假设在场的,有些祭司和公会的成员,大概也不会错到那儿了,因此用 父兄 的称呼;虽然保罗对公会说话时(廿三 1 )只简称“弟兄”。也许“父兄不过是一种对年长者的尊称而已。 分诉 一词一出,就引出主旨来(希腊文作 Apologia ),这字在使徒行传这一大段中,重复出现多次(廿四 10 ,廿五 8 ,廿六 1f 、 24 ;参十九 33 )。这字的意思,不单是指法庭上对控罪的答辩,依耶稣在路十二 11 f . ,廿一 12 ~ 15 的用法,包括了为祂作见证的观念在内。因此,辩词中并没有按控罪逐一解释,保罗反用这机会,为主作证,说明按着主的命令,他的行为是有道理的。这样,保罗的讲辞就成了传福音的讲道,呼吁听众要信从主。 

  2.  路加说听众一见保罗开口,就更加留神了。不少分散各地的犹太人,不会说希伯来话,也不懂亚兰语,甚至一世纪最伟大的犹太学者亚历山大的斐罗( Philo ),也不会念希伯来文的摩西五经(他却写了许多五经的注释)。保罗这时用他们本土的话来发言,是引人注意的妙法──甚至会带来一点同情。这细节写出来,更指证保罗是如假包换的犹太人了(腓三 5 )。 

  3.  保罗首先建立他是个忠贞的 犹大人 身份。他的 自我介绍 分三面:他的出生、早年父母的教养(尤其是母亲),然后是他受的教育(父亲及其他教师) 291 。这叙述方式十分重要,为要使人明白他下面说的话。他 生在大数 ,却在 这城 生长,就是指耶路撒冷城。因此保罗很年幼就被带到耶路撒冷来了,他并不如一般人以为,童年及二十年在大数生长。但虽然他年幼离开大数,却必然保持与家庭联络,日后漫长的宣教士生涯中,第一次出阵就是到大数去(九 30 ,十一 25 ;加一 21 ~二 1 )。他以作大数公民为荣。他成长的第三部就是教育,这里 RSV 的译法是错的,要重新把句子分开来:“……长在这城里,在迦玛列门下受教。”这样, 迦玛列 (五 34 )是保 罗的 老师,他是来自较“自由”传统的 Hillel 派系下,首屈一指的法利赛教师。下面一句 按着我们祖宗严紧的律法受教 ,一般认为是描述保罗作为拉比的教育,但也可以与下一句 热心事奉神 相连;宗教热诚的表现,在严守律法(廿一 20 ;罗十 2 ;加一 14 ;腓三 6 )。有人说保罗不是迦玛列的门生,但证据不足; J. Jeremias 指出保罗不但按拉比的形式引用圣经,而且循正宗的 \cs16 Hillel 派路线呢 292 。 

  4.  保罗的话,使他与听众们同一阵线,热心守护律法。这时他继续解释,他怎样更进一步,在宗教热心上超越听众们。他一向逼迫基督教会(这儿称为 这道 ,参九 2 ),甚至直到 死地 (九 1 )。这里保罗心目中想起司提反,在廿六 10 则指另指其他好些死刑(见 \cf5 注 )。有的信徒被下在监里,意下是后来被释放了的。从林前十五 9 ;加一 13 ;腓三 6 ;提后一 13 ,都证实这情势。 

  5.  保罗这样的宣称,有犹太官员的引证,是他们授权保罗执行这任务的,特别是从 大马色 缉捕信徒(九 1f )。当时大祭司已转换了人(亚拿尼亚,见廿三 2 ),与保罗上大马色的不同(该亚法),因此保罗的申诉,是要当时的公会追溯当日在任者的行政。该亚法可能仍活着,不过已下了台。 

  6.  保罗这时自述大马色路上发生的事。这次记述补充了前面的记载(九 3 ),说这行程是在 正午 (廿六 13 )。因此他见 大光 ,不是夜间的幻影,这光比正午的烈日更猛烈,这也许是申廿八 28 f . 的回响。 

  7 ~ 8.  保罗倒在地上,听见天上有声音对他说话。字句与九 4f 所记完全一样,只改了一处,耶稣自称 拿撒勒人 。加上这一点,可能是要犹太听众清楚知道说话的人到底是谁(路廿四 19 );就是耶稣,祂仍活着,是保罗逼迫的真正对象。况且耶稣从天上说话,表示神已叫祂复活了,因此分析到最后,保罗其实在攻击神。 

  9.  保罗加插了一句似乎不相干的话,说同行的人听不明说话的声音,只 看见大光 。他们知道事态不寻常,但只有保罗才经历这从神来的启示。他们看见光,却没有看为耶稣荣耀的显现。他们听见声音,但只是一种响声,不知道是说什么话 293 。 

  10.  这段记载奇怪之处,在保罗加插一句问话 主阿,我当作什么? 294 这表示出保罗在知道了自己一向的行径,又知道今后必须改换方向之时的惊慌失措。这里的 主 较之第 8 节的主,对保罗是否有更深厚的含义,并不清楚,不过,下面他继续说明 主 吩咐他该作什么,就必须有了不同的意义了。听众当然不会体认耶稣是“主”,但保罗已习惯了基督徒的说法,用字上也显出他自这次经历后,对耶稣的新看法。主的答话基本上与九 6 一样,对他至终的方向,只吩咐他该取的下一步而已(对比廿六 16 )。 

  11.  被 强光 照射,眼睛失明,保罗要同伴把他 领 \cs8 进 大马色 去。同伴虽然也见大光倒地(廿六 13f ),却显然立即复原了(九 7 );他们只暂时见了大光,并没有见异象。 

  12.  保罗追述的第二部份,写 亚拿尼亚 在他被召中的角色(九 10 ~ 19 )。这次,保罗对听众强调,亚拿尼亚按 律法 是个 虔诚人 (参路一 6 ),他的敬虔为大马色人所公认的。不过,亚拿尼亚已成为信徒(九 10 ),却缄默不提。 

  13.  亚拿尼亚的部份记得较简略,因这时是以保罗的角度叙述的。因此,这里没提亚拿尼亚见异象,只说保罗怎样被他访寻。下面的记载分开两部份,首先记述亚拿尼亚恢复保罗的 视力 (徒九 17b 、 18 )然后,为强调起见分开来记述亚拿尼亚传递主对保罗的任命,叫他受浸以示顺服;在徒九 15f ,这番话是主对亚拿尼亚的吩咐,而不是亚拿尼亚对保罗述说他的使命。 

  14.  保罗视力得以恢复,印证亚拿尼亚对他说的话,确实是从主来的。字眼上强调 我们祖宗的神 呼召保罗,是向听众强调神旧约的启示,与透过耶稣的新启示的一贯性,这位神早已拣选保罗为仆人,祂的拣选和呼召,早在保罗应召以先(三 20 ,廿六 16 )。为此,神向保罗显示了 那义者 ,这字眼指耶稣是弥赛亚(三 14 ,七 52 )。 

  15.  这启示的目的,是要保罗作 见证人 ,将 所见所听 的向人传述, 万人 指犹太人及外邦人(九 15 ,廿二 21 ,廿六 17 ,加一 16 )。因此,保罗这时受审,不只是被控污秽圣殿,破坏犹太教(廿一 28 ),更重要的,是作为耶稣的见证人。 

  16.  亚拿尼亚略带责备的话, 现在你为什么耽延呢? 似乎有点突兀。希腊文这句可能只是说:“你打算怎样呢?”保罗要起来,就是立刻采取行动,接受洗礼。正如二 38 (参二 21 ),浸礼表示,求告 衪的名 ,相信耶稣,又象征罪得赦免──这里特别指逼迫的罪。保罗删去了接受圣灵一句(九 17 ),在这段里并不需要提及。 

  17 ~ 18.  下面是保罗经历中的第三段,是这次记述中特有的。保罗回到耶路撒冷(九 26 ~ 30 ),就进入 圣殿 祷告。在此我们留意,信徒仍到圣殿去祷告,也是耶稣基督向他们说话的所在。 E. Lohmeyer 说得对,耶稣是 圣殿的主 ( Edinburgh

  1961 )。保罗祷告之中,又见异象(十 10 ;参启一 10 ),耶稣再向他显现,吩咐他离开耶路撒冷,以保安全,因为人们不接受他为耶稣 作见证 。这次吩咐的历史背景,可参九 29f ;不过,也许这里是要表示历史在重演。 

  19 ~ 20.  保罗却分辩说,他正是犹太人应该听信的人,那曾经在会堂里监禁鞭打信徒的人,他们一定会肯听的。( RSV 的 所有会堂 在希腊文中,是没有根据的,这字是指“一个又一个会堂”)。不但如此,保罗在 司提反 被杀一事上的角色,是众所周知的。这里 见证人 一词,已开始有“殉道者”含义的用法了 295 。 

  21.  虽然有抗议,主的吩咐仍然特定,保罗离开,不只是为保守他自身的安全,更是达成神早先的心意,要差他到“万人”那里去,尤其是 外邦人 。徒九 30 提及有关保罗离开的“人之因素”。 

  22.  保罗的讲话这时被打岔,众不再想听下去了。事实上,他还未请到当前的问题核心,就是他污秽圣殿的控罪,上面已分析过,这根本只是引出基本问题的前题而已(参廿一 28a )。保罗这番话的后果,产生了新的重点,触犯了犹太人的愤怒,就是提到外邦人问题,于是众再度要求把他处死,这样的人不当 活着 。 

  23.  人们扬起 尘土 ,摔掉 衣服 ,加强他们要求的激情。他们这种行动的背景,不大清楚。布鲁斯( Book p.445 )说是兴奋所致。使徒行传其他经文提及跺下脚上的尘埃(十三 51 ),是犹太人排斥外邦人的举动,也是信徒排斥犹太人的举动,因为他们拒绝基督,就从真以色列人中隔绝了。保罗在十八 6 抖下衣服的尘埃,也是同样道理。这样在这里人们摔掉衣服,为挥掉尘埃,也是表示视保罗为亵渎者,不再是真犹太人。还有另一可能性,就是以这举动代替了用石头把他打死,当时若不是兵丁在场,保罗必已遭此下场。 

  24.  不论情况怎样,千夫长决定唯有把囚犯带进 营楼 ,才可以查明真相。也可能他的亚兰语不足以全明白保罗这番话的大意;又即或明白了字句说什么,也弄不出所以然来。于是他吩咐把保罗用刑 拷问 。罗马审问奴隶及其他疑犯的作法,是用一条带刺的皮鞭拷打,其上附有尖牙和尖刺;打在受刑者背上的可怖情况,就不难想像了。这种经验,比犹太式拷打和罗马的棍打(十六 22 ,林后十一 24 f . ),更凶残难当。 

  25.  当保罗见兵丁的手势,就立即使出其王牌。用这种方法审问 罗马公民 ,是不合法的(参十六 37 )。 Lex

  Valeria 和 Lex Porcia 是古代律法,禁止对罗马公民施这种毒打,甚至加脚镣也不可; Lex Julia 也重申此例,且各省公民有权向罗马上诉。在某种情形下,法官可以这样处治罗马公民,只是必须经过正式的审询。保罗当时的事例,显然是法律上有利于他一方( Sherwin-White pp.57 ~ 59, 71 ~ 76 )。我们不知道罗马公民的身份怎样证明;但最低限度,这样正式宣称自己是罗马公民,已经可以把程序拖延了。 

  26 ~ 28.  负责拷打的 百夫长 立刻通知他的上司,上司便亲自来查询保罗。保罗自称是公民,引起 千夫长 的嘲讽。他花了许多钱才买得公民的资格。问题不是千夫长怀疑保罗的宣称,而是暗示此时此地人人都可摇身成公民!这权利已失去它的威风了。这里的银子不是指获取这权利的收费(其实并无费用),而是向各类官员贿赂的花费( Sherwin-White p .154 f . )。保罗却更胜一筹,说他 生来 是罗马人,不是用花钱买的。至于保罗的家庭怎样获得公民资格,臆测是无益的,因此至今未有任何线索 296 。 

  29.  于是那 准备拷问 保罗的兵丁,立刻停止行动(当然是千夫长吩咐的了),而千夫长本人也恐慌起来,怕自己违例行事传到上级耳中。路加藉此机会暗示罗马籍的信徒,也可以行使这项权利。 

  赫肯对这故事有所评议,认为千夫长在廿一 37 ~ 40 明明对保罗相当宽容的,竟在此提议拷问,令他大惑不解。此外,保罗没有一早提出自己的罗马籍身份,只说自己是大数公民,亦令他称奇。因此,他宣告这件事属虚构。路加加插了一段伪作的讲词之后,就把保罗宣称自己为罗马公民的情节,衬托这一段紧张生动的记述;这样,就摆明罗马当局人士根本不晓得保罗行径中,有何违法的地方(廿三 28f ,廿五 20 、 27 )。但是,其实即或讲词全属路加虚构,该场面的实况,可信性仍然极高。说到获取公民的价银,根本无关轻重,对路加的用心全无关涉,它不过是严肃话题中,一段轻松的对话,实难以当它是纯属虚构。 

  290 J. H. Moulton and N. Turner, A

  Grammar of New Testament Greek , III ( Edinburgh ,

  1963) p.283. The second question expects an affirmative answer. 

  291 See the similar pattern in 七 20 ~ 22; W. C. van Unnik , Tarsus or Jerusalem , the city of Paul 's youth ( London ,1962)

  reprinted in van Unnik, pp.259, 320, cf. pp.321, 327. 

  292 J. Jeremias, 'Paulus als Hillelit', in

  E. E. Ellis and M. Wilcox, Neotestamentica et Semitica ( Edinburgh , 1969),

  pp.88-94. 

  293 这区别可能反应在动词“听见”的用法,这里是带直接受格,指所听见的声音。而在九 7 则带所有格,指声音的来源。但事实上两者皆用于有关保罗所听见的(直接受格用于九 4 ;廿六 14 。所有格用于廿二 7 ),因此文法的区别可能并无意义。 

  294 西方版本的九 6 用同一词句。 

  295 See A. A. Trites, The New Testament

  Concept of Witness ( Cambridge, 1977) , pp .66f . 

  296 Sherwin-White, pp .151f . 对先前的意见有所批评,却未能提出更新的见解。 

  四 保罗在公会出庭(廿二 30 ~廿三 10 ) 

  千夫长只知道保罗与犹太人不对劲,但事情的实际原由,他仍不大了解。保罗的讲辞中,对当前的争端也并未提及。为了再探求真相,他召集了公会的人来见面。可是,这一回也没有听到犹太人的控辞,保罗一开口说明,就被大祭司尖刻的指责打断了。后来保罗再争取发言机会,就把会众分成两方面,他取了法利赛人相信死人复活的一方,这教义是撒都该人不接纳的。于是两派大起冲突,保罗陷于险境,再度从犹太人手中被抢救出来。 

  学者们对整个场合,十分困惑。使徒行传中,没有别的经文在历史真实性上,遭受这样强烈的质疑。有人觉得这场面简直不可能发生,只能解释是路加的神学手腕。他们认为路加暗地把保罗受审的关键,从污秽圣殿转移到基督教是否犹太教(法利赛式)的真正实现;路加又表示保罗的案件不是犹太法庭足以正确地判定的。这样,路加展示一个非历史性的局面;罗马千夫长召集公会,对保罗没有提出控案,保罗又认不出大祭司,法庭成员产生神学争辩,保罗竟占了不公平的优势。 

  这一连串的问题,有它真确的因素:路加的透视是对的,他知道问题的至终核心,不在保罗是否污秽圣殿,而是犹太教是否愿意容纳基督教,而事实上他们不愿意容纳,是由于种种不合理性的憎恨所趋使。路加作为一个历史家,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把当时实况明确地阐释。其中个别疑难,下面会分别讨论。总言之,正因为这故事有作为历史的特异,就显明不会是路加这样的作者所创作出来的,若硬说路加为切合自己的目的而 全部 虚构,是难以令人置信的。 

  30.  罗马人拘留了犹太人控告严重罪状的人,又查不出控告罪的名堂来,就必须再加以详细的审查。千夫长要知道实情 297 ,就把保罗 解开 了,好使他在审询大会中出庭。他的实际情况不大清楚,因为虽然路加知道罗马公民不能无故被绑。但记载中说他只被拘留了一夜,就解了捆锁。可见,保罗明明被拘留了,而且上了锁炼(廿六 29 ),因此我们要假定即或罗马人受拘留,也可以受绑的。布鲁斯( Ants p.408 )的看法大概不错,这一节就只是说保罗被提出监,上犹太公庭受审,别无其他含义。 

  接着的一个困难就是 公会 的集合了。约瑟夫( Ant 二十 202 )虽然说公会没有罗马政府批准,不得召集会议,这一点却有可疑之处了( Shewin-White p.54 )。不过,无论如何,罗马政府也不可以吩咐他们集会。这里也许并不是指正式的大会,而是千夫长进行非正式的查询,想知道他该怎样向上级呈报这件案子。当时如果犹太当局认为不再控诉保罗,那末他就可以被释放的了。但一旦罗马当局参与了案程,又发现是牵涉罗马公民的事,那末他们就必须亲自处理。因此,千夫长向有关犹太领袖进一步征询。赫肯( p.640 )不同意,他说征询该问圣殿负责人才对,不过案件较阔的层面,却似乎需要征询较阔圈子的人士;既然公会是处理任何犹太人事件的法庭,谘询他们也很恰当。又有人反对说千夫长在会议中不该在场(还有兵丁,廿三 10 ),因为他们是不洁的外邦人。可是,不管第一世纪犹太人对洁净律例执行的程度如何,犹太人与罗马当局必须有接触,必然有洽当的程序。至于约十八 28 两 集团要分别开来,有它特别的原因,这同时也表示其他场合两者有接触的可能。不过,尽管解释了这许多,路加也的确把场面描绘作公会开会的情景(廿三 1 、 6 ),可能因为他想把耶稣与保罗的相类处铺陈出来。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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