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使徒行传第廿三章   廿三 1.  程序一开始,保罗就发言。读者多半希望犹太人会先提出控诉,而事实上犹太人在这一幕里全没有陈诉的话。这可能是路加省略了,一心集中注意在保罗身上。读者已在廿一 28 知道控罪是什么,且又在廿四 5f 再复述了。因此,路加集全力在保罗身上。他宣称自己在神面前, 良心 无亏(廿四 16 )。直到这时为止,他是无可指摘的(林后一 12 ,二 17 ,四 2 )。赫肯( p.637 )认为这是指保罗前半生的全部,因此他问:难道他同谋害司提反不控告他的良心么?不过,我们不必当他是指许久以前的事,他在此所着眼的,是发生不久的事。他这话是否认所控的罪,而指控没有提出任何证据,也许因为控方也没有提出什么证据。 

  2.  接着发生一件怪异的插曲。当时 大祭司 是 亚拿尼亚 (别与四 6 的亚那混乱)。他大约在公元四七年被立,公元五十八至五十九年去职,后来被犹太游击队暗杀,指他为亲罗马份子(公元六十六年)。罗马政府怀疑他主谋公元五十二年犹太的大暴乱,终于洗清控罪。正是这人吩咐保罗旁边的人打他的 嘴 。记载这事可能是提醒读者,耶稣在受审时也受同样的待遇(约十八 22f ),虽然路加福音没有记述这事。这一举动用意是大祭司抗议他说谎。也许路加想我们得一个结论,大祭司无理可寻,只有诉诸暴力侮辱。一个有身份的人员竟然这样出手,令人诧异,但即或在今日的法庭上,面红耳热的紧张气氛下,亦不足为奇的。约瑟夫也证实亚拿尼亚是个暴戾无道的人( Ant 二十 199 )。 

  3.  保罗的回答更令人愕然。有解经者认为他这急促的回答,与太五 39 及他自己在林前四 12 的真意相违。简单的解释,就是保罗发了脾气,这个直截的解释也并非不可能。他在第 5 节作了道歉。保罗也是人,有罪的人,我们不必替他加上一副无罪的完美形象,他自己也没有这样自视。可是另一方面,保罗的先知本能也可能派上用场来。亚拿尼亚的确不配承当这一职位,这是约瑟夫和拉比传统所印证的。保罗奉神的名指斥他的败坏,正如耶稣公然指斥法利赛人一样(路十一 39 ~ 52 )。他恐吓说 神 要 打 他──路加的读者早就看见这预言应验了,结果他死于非命,指他为 粉饰的墙 ,意思是说他假冒为善(参太廿三 27 )。从结十三 1Of ,说到先知们用未泡透的灰,涂在摇曳的墙垣上,一心以为可以叫它坚稳起来。这个比喻仍然常用(见 Zadokite Document 八 12 ),保罗可能正好用它作比喻。他公然指斥大祭司的假冒为善,以执行律法的法官自居,却在审讯中行不义(利十九 15 )。 

  4.  公会的人见保罗敢诅骂大祭司,大感惊异;在他们眼中,大祭司是神所命立的(参约十八 22 ),于是他们立即指正他。 

  5.  保罗原知道不该这样行的,出廿二 28 律法上写得明明白白。可是他的回答却并不见得是单单道歉,认自己发脾气犯了律法。他说他 不知道 和他说话的是 大祭司 。不过,保罗竟然不晓得对方是谁,很难以置信。有人认为保罗视力很差,看不出是大祭司吩咐人打他,又或他认不出大祭司穿便服,这些理论都缺乏根据。于是回复当初的建议,说保罗用讥讽语气:“我认为出这样命令的人,不可能是大祭司。”这是最有可能的结论,只是反讽的口气本该更明显一点才是。赫肯( p.642 )说得对,这件事的后果,表示保罗在这犹太法庭中,势不可能有公平的待遇了。 

  6.  接着形势急转而下,公会中的代表分撒都该和法利赛两派,前者属祭司的高级族类,后者则以文士为代表(大部份为法利赛人),他们的政治及教义分歧,为人所共知。撒都该人亲罗马,深知 保持现状 ,对他们得势的地位有利。法利赛人则对罗马作无声的抗议。撒都该人教义上保守坚守摩西五经的字面解释。后者急进,肯解说律法,使它“现代化”。因此,法利赛人对 复活 的观念是开放的,而这观念在摩西五经中并没有清楚的讲论。耶稣解说律法这一观念(路二十 37 f . ),对听的人实在是耳目一新的论调。保罗这时提出这问题来讨论,说自己是法利赛人,同时说当前的关键正在于这个复活的信念。虽然这里只是泛论复活,事实上是论耶稣复活的可能性。使徒行传前面也提及耶路撒冷的教会领袖,被撒都该人攻击,说他们传死人复活(四 1 f . ),而法利赛人,或说明迦玛列,表示相当中立的态度(五 33 ~ 39 )。保罗在此所宣告的,其实是说作基督徒仍可接纳法利赛式的观点,或更正确点,法利赛式的犹太教,在基督教里得以成全。可是,撒都该派的宗教,却要在前设上作基本更改,才可以成为基督教。其实,法利赛派与基督教对律法的看法,差异甚大,在这方面,保罗不可能自称为法利赛人的。因此,问题就来了,保罗是否衷心地说“我 是 法利赛人”,还是他故意作此下策,叫大会中分裂使自已胜算?赫肯( p.642 )对两个问题都归咎在路加身上,说这史事的歪曲,是由于路加一心要指明,真犹太教与基督教是有延续性的。对赫肯( p.221 )来说,则保罗虽然是基督徒,在许多方面仍然是个法利赛人,他懂得利用一个有利的论点。后者在历史观点上较可取,因为前者的看法必须把路加贬为无知的作者,把最起码的历史也弄错了;事实上,路加写作力求与事实相符准确,这是一般公认印证的。 

  7.  保罗的打岔,就引致公会两派人士互相争论。赫肯不同意,他认为当时两派早已知道对方的神学立场,也必看出真正的问题,在于保罗对律法的态度,是他们两方都不能接受的。不过,论神学的人无论遇到什么疑点,一有机会就会辩个痛快的。至于保罗是否应该偏袒法利赛人一方,自然大有可辩了。 

  8.  路加为下一段故事先作一注脚,叫外邦读者知道撒都该人说“ 没有复活,也没有天使,和鬼魂 ”。撒都该人不信复活,早有证明(路二十 27 ),但至于天使鬼魂,则令人困惑,因为这方面的观点,没有别的印证,而且天使也出现在摩西五经中,撒都该人也视之为经典。 S. T. Lachs 提出解答,认为法利赛人说复活是在一个灵体里,像天使,或一个洁净的灵体。既然撒都该人否认复活,自然也否认这两种复活后的形式了 298 。 

  9.  讨论变成了分争,尤其是有 几 个法利赛人(注意:不是所有)认为,若保罗真有鬼魂天使和他说过话,又有什么不可呢?这只是少数的见解,当然不代表他们承认保罗对耶稣复活的看法。早期的公会中,也有亲耶稣的份子(路廿三 50 ;约七 5Of );虽然这时界线更加分明,当中有容纳基督徒的份子,也决非不可能的,尤其是犹太基督徒的生活行为,其他犹太人并没有多大反感。 

  10.  可是这句话却只会使局面更紧张,千夫长不得不停止审询,把保罗带进去,免招风险。这样,审查保罗控罪到底为何,始终无甚进展。 

  297 见廿一 34 ;廿五 26 同一意思出现;译作“实情” Real Reason 的,与路一 4 的字同一字根,路加立意要叫提阿非罗知道关于耶稣的真情。 

  298 S. T. Lachs, 'The Pharisees and

  Sadducees on Angels: A Reexamination of Acts XXIII 8', Graetz College Annual of Jewish Studies ( Philadelphia ) 6, 1977,

  pp.35-42. 

  五 保罗解往该撒利亚(廿三 11 ~ 35 ) 

  保罗前途如何,第 11 节随即说明了,而且第一步实现紧接着出现。一犹太人谋害保罗的阴谋泄露了,加上千夫长根本不知如何处置保罗,就引致他在重重罗马士兵保卫下,从耶路撒冷解往罗马首府该撒利亚。于是保罗从犹太人权下,转移到罗马人手下,进一步达成他向该撒上诉及往罗马去的路。这件事记载得相当详细,可见路加乐于讲精彩的故事,尤其是有关旅程的故事。其中记述罗马人怎样费心思,使保罗得着公正的待遇。虽然,他们并没有被说成毫无错失的圣人,尤其是腓力斯更没有以正义待保罗。 

  11.  这一段的关键性,在于一开始就有 主 (就是耶稣)向保罗显现,叫他对前途安心。这异象表示一切要发生的都在神的计划中,神的手会引导事情的发展,直到他站在罗马王面前。这里没提及在该撒面前受审的后果,这已在使徒行传的范畴以外了。值得留意的,是保罗在耶路撒冷公会面前站立,称为“ 作见证 ”,而他将在帝王面前受审,也是为见证耶稣。保罗上庭的任务,不是对某些控罪申辩,而是作见证。其他记述中相似的关键性异象,就如十六 9 ,八 9f ,廿七 23f ,除了第一个外,都是在危难当前的时刻,为了鼓励保罗的。 

  12.  这鼓励很快就发生作用了。接着公会集会骚动的第二天,一 犹太人同谋 要杀保罗。“ 犹太人 ”似乎是很含糊的说法,下一节才较确定指明,不过这样也叫人觉得这一人的行动,代表了一般犹太人的态度。这人的身份没有说明,明显的,他们是狂热派,可能是激烈份子,对任何反对犹太宗教的可疑反对者,都不惜以暴力对付。在第一世纪巴勒斯坦,这样的一类人存在,一点也不奇怪。他们那种宗教狂热,在于他们发誓非达到目的不吃饭可见。若破了誓言,就自处于神的咒诅底下,虽然,他们可能到头来不会太认真,就是最严谨的犹太人(这人大概没有想清楚他们这誓言的后果),对实践不来的誓言,总有办法避凶就吉的。 

  13 ~ 14.  同谋的 四十人 一心要设法使保罗出离营楼,处于较易下手的环境中,于是就向大祭司长老求援。这里没有提文士(大部份属法利赛党的),似乎这些人接洽公会里较附和他们这主意的集团。赫肯( p.649 )认为这里与前段有冲突的地方,那里说一班法利赛人帮保罗一方,公会的形势是法利赛人操纵的;他忽略了当时只有一小撮法利赛人,诚惶诚恐地表示站在保罗一方,而大祭司才是公会的执缰者。此外,后期拉比教训中,说公会不可以协助谋算的人,但这也无以证明一世纪的狂妄份子不这样做。 

  15.  串谋的计划,就是要大祭司与 千夫长 及公会安排另一次会审,把保罗带出来再审,使他们下一充份确凿的定案。换言之,犹太人建议千夫长,他们可以协助他成立对保罗的控案。然后,谋算的人就利用保罗到集会地点的路上杀他。千夫长经过了以上的事件后,是否还会同意进行,甚有可疑。况且,谋算者杀保罗,是否能免于送命,更属可疑了。这样的谋略,全是极端份子的想像,根本没有缜密考虑过实际可行性。 

  16.  这计谋也许太张扬了,难以成事。不知怎的,消息传到保罗外甥耳中。至于这外甥的来历,他怎样获得这消息,任何资料都属传闻,我们必须承认对保罗在耶路撒冷的亲属关系,一无所知。这少年人的故事是否属实,有没有可能,我们根本没有理由可作判断。又有解经者觉得那少年人这么容易迳自走到营楼见保罗,岂不奇怪?若他可以轻易进去,别的阴谋者也大可进去了。可是从有关当时监狱情况的资料,得知囚犯的朋友可以很容易进去探监,带食物及其它令他舒适点的零碎物品( Lucian, De Morte Peregrini 12 ~ 13 ) 299 。 

  17 ~ 18.  保罗接获外甥的报告,自然要通知 千夫长 了,就请 一个百夫长 带少年人去见他。赫肯( p.646 )对于保罗竟然可以指挥百夫长,带讥讽的语气;不过,这讥讽是不合理的。保罗公然急逼地请求,只表示形势危急,事态严重,而不是路加高抬了保罗的地位。 

  19.  千夫长竟 拉住 少年人的 手 ,也成了学者的讥剌的话题: Loisy 说“从未有如此可亲的千夫长呢”。不过,我们所得的印象,那少年人年纪很轻,千夫长的举动原是合宜的。古代的人对于他先前吩咐拷打保罗,这时又对少年人温和的态度,并不会觉得有什么矛盾。少年人是私下跟他说话的,因为他显然有机密要呈报。 

  20 ~ 21.  少年人的话重复我们上述已知的事,不过改用了切合这情况的格调罢了。他指图谋的人为“犹太人”,是对罗马人讲的,十分合宜,并不表示这外邦作者一时善忘。我们又知道了这计谋要在第二天就实施,他们可不想禁食太长呢!少年人下段的情报,是用警告语气说的,叫千夫长切不可随犹太人的建议,把保罗交在他们手上。 

  22.  千夫长的回答表示他一面听少年人报告,一面已有了主意,他可能一早已决定正确的途径,是把保罗的案件呈交他的上司,因为他本身并没有权处办他的:“千夫长一旦维持了公众治安,就没有 司法权 处理省区性身份的囚犯”( Sherwin-white

  p.54 )。少年人的报讯只加速了他的步骤,把保罗解往该撒利亚去,同时表示必定采取最周密的安全措施,以求保罗不受危害。安全措施之一,就是务求不让犹太人知道阴谋已泄漏他耳中。 

  23.  这时就得筹署用军备押送保罗往该撒利亚去。一队兵士将于晚上九时至十时左右出发,好在夜幕掩闭下离开耶路撒冷。其中有 二百 带兵器的 士兵 ,在百夫长领导下,还有 七十马兵 , 长枪手二百 。末后一字是翻译希腊文中一个别处从未出现的字,在拉丁文译本中作这样的释译。这一队实力共有四百七十人,几乎是耶路撒冷军营之半,有人指出一个囚犯动用这么庞大的卫队,未免太不合理;他们说路加不过尽量想夸张铺陈保罗的重要性,渲染当时风险的紧张程度,和罗马对囚犯保卫的慎重。不过,护送保罗的步兵只走旅程的第一段,然后最危险的一段,就回耶路撒冷了(见 32 节注),这样,可能减轻了这疑点的重量。不过,即或如此,人数仍然相当多,令人诧异。又有人提出这样的意见,说“长枪手”其实是牵随的马匹,但又实在不大可能。这里的困难全在那两百“长枪手”,一旦除掉他们,其余的兵力已足镇压凶徒了,不过,我们必得承认,至今未有清楚的答案。 

  24.  保罗也有马或驴骑载送,复数字表示中途可能换牲口,不过性口没有指明是保罗专用,可能是为整队人驮行装的。 

  保罗要去见的是提比利亚革老丢腓力斯( Tiberius Claudius Felix ) 300 。这人是 Pallas 的兄弟,是个被释的奴隶,是 Claudius 大帝的亲信,后来也成了尼禄的亲信;他在撒玛利亚作了一阵副职,就在公元五十二年升任巡抚。他扑灭了犹大的叛乱,但手段残暴,大失人心,以致他不得不被召回(廿四 27 )。他的第三任妻子土西拉 Drusilla ,就是希律亚基帕的女儿(廿四 24 )。腓力斯是个释奴,他受任巡抚一职,是个不寻常的尊荣。可是,最擅于用一句尖苛的话刻画人物的 Tacitus ,说他“他以奴隶的头脑,行使王者的权力”,也就是说他未能超越低贱的出身。 

  25.  囚犯有 信件 随行,说明他被遣送的原因。新约中,这是唯一世俗的书信。 大略说 一词表示所记载的,并非千夫长信上的全文。依常理来说,路加没有什么可能见过这封信,因此,他是按历史家的技巧,把千夫长应该会如此写的信构思出来。信上也依照这类公文的正规格式,表达出当时的情势,十分准确地仿照一个罗马千夫长的手笔。 

  26.  这封信依第一世纪正规的格式开始:“甲向乙 请安 (参十五 23 )。这里我们得知千夫长的名字。 革老丢 必是他成为公民时取的罗马名字;他选这名字,可能是由于当时在位的王叫这名字。 吕西亚 也就是他原来的希腊名字,成了他作罗马公民后的 别号 ;这表示他来自沿岸希腊语地区,或撒玛利亚( Stahlin, p.292 )。“ 大人 ”这尊称对一个巡抚是合宜的,因为不少巡抚出自罗马的骑士团(中上社会阶层),虽然腓力斯本身却不属其内。 

  27.  千夫长描述保罗落在他手上的经过原委,从罗马人的角度,看整件事的发展;虽然千夫长为利己之说辞而稍将事实在下半节中扭曲了一点,但大体属实:他本来是在逮捕保罗,并要拷打他时,才发现他是罗马公民的。事态的另一面看法见廿四 6 注 。 

  28.  犹太人捉拿保罗,并不只是群众要杀害他。在犹太领袖官方,原是想依法处办他的,所以他们想要正式在罗马政府面前控告的他。我们会希奇何以千夫长不索性地把保罗交给公会,自行开庭办他;相反地,保罗投在罗马保障下,于是任何犹太人对付保罗的行径,都立即沦为叛乱。 

  29.  虽然当时审问过程混乱,千夫长仍探出保罗被控的,是属乎教义层面的事,不是犯罪行恶。这一点十分重要,看到原先告他带外邦人入圣殿院子(廿一 28b )的罪名,已悄然束之高阁,而代之以较为广泛的名堂(廿一 28a );那些作证控诉的亚西亚犹太人已不见出现(参廿四 18f );这样,就没有足以叫罗马法庭判刑的罪名了。他强调保罗并没有什么该死该绑的罪,这一点也很重要。这一直是罗马政府的态度(廿六 31 )从路加对这一点的强调,很难相信他知道保罗到头来竟因此受刑而死 301 。 

  30.  谋害保罗的消息,使千夫长决定遣送保罗去见巡抚,循正当途径办理。若有可成立的控罪,就最好尽快直截了当地依法办理。既然如此,犹太人若控告保罗什么,就该带到巡抚面前来。若他们不这样作,案就不成立了。所以,这信发出之后,随即必有一通告给控方,否则这安全措施就徒然了。赫肯( p.648 )认为这不过是路加的写作法,为要使读者知道下回如何分解,这是不必要的解释。信末正式的告别词删去了(有些版本补上了)。 

  31 ~ 32.  卫队就此奉命出发,把保罗带到 安提帕底 ,是离耶路撒冷约卅七哩( 60 公里 )的市镇 ( Hanson p.223 很出奇地写作四十五哩,即 72 公里 )。路加笔下似乎这一程只过了一夜就抵达了。有解经家认为遥远若此的旅途,不可能完成,说路加在路程及时间上,都提供了令人误解的资料。另有人觉得有可能完成,不过必然是被逼的赶程。前者似乎更有可能,关键在乎步兵第二天就回耶路撒冷了,只留下马兵走下一程。当时需要全力保卫,不让凶徒动手的,是在耶路撒冷附近。路加虽然给人一个印象,是整队一起到了安提帕底,但其实很有可能步兵走了短程,就已回头;这样,马队就可以走得快些,来到安提帕底就不希奇了。 

  33.  安提帕底在该撒利亚以南约廿五哩( 40 公里 ),就是他们旅程的半途以上。兵士把文书呈交巡抚,又把保罗交给他监管。这是正确的手续:公文呈递巡抚在先,然后保罗受他看守。 

  34 ~ 35.  腓力斯的为人如何,议论纷纭(廿三 24 注),但这回保罗抵达后的处理,倒是循正式合法方式的。他先对囚犯作初步查询,问明他从那一省来,知道他的身份。保罗说来自 基利家 ,是个外省人,腓力斯也愿意承接这案件。当时法律条例中,似乎犯人在那一省犯罪,就可以在该省受审,不必回本省去。到了第二世纪初,就有可能把犯人遣回本省受审,这样,巡抚就可以把麻烦的案件打发去了。腓力斯却没有用这方便之途,因为这样做不但破坏与犹太人的关系 ( 他们要跑到基利家去投诉),而且基利家当时不是一独立省份,乃属叙利亚一部份,在叙利亚的总督( Legate )之下,总督必不想麻烦查这种小案件。因此,腓力斯实在责无旁贷。过了几年,基利家的地位转变了,成了独立的省份, Sherwin-white ( pp.28 , 31 , 55 ~ 57 )认为若如此路加后期的作者,就很可能会避开不提这棘手的法律疑点了。腓力斯同意在犹太人提出控诉时,审理这案件。保罗当时就被放在希律的衙门内,那本是希律大帝所建的宫殿,这时用作罗马行政的总部(参腓一 13 )。 

  299 J. Stevenson, A New Eusebius ( London , 1957), p.135. 

  300 F . F. Bruce, 'The Full Name

  of the Procurator Felix', JSNT , 1978 ~ 79, pp.33-36 ,根据新近发现的碑文,慎重地维护这一串名字。 

  301 当然,这并非说保罗不可能被控其他罪名而死,或冤屈不白而死。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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