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使徒行传第廿八章   廿八 1.  遇难的人上了岸,才知道是 米利大 ,即当今的 Malta (见廿七 39 注)。布鲁斯( Book p.512 )说这字是“避难所”的意思,是当地所用的同族语,不过路加是否知道这一点,则未可知。 

  2.  米利大的人属腓尼基族,本土语言是 Punic 方言。在乡村地方,人们多用本地语言,不用希腊语,因此路加称他们为蛮族( RSV 作 土人 ),这字不过是指他们不懂希腊语而已,也有暗示他们是单纯的村民。这样的人,有希腊作者印证,多半仇视陌生人,但这一回他们却对落难的海客,表示 十分的情谊 ,生 火 欢迎他们。赫肯( p.713 )说得对,虽然当时气温不会低过华氏五十度(摄氏十度),但船客遭难后,自然又湿又冷的了。他却认为二七六人围一个火,似乎难以想像,所以他说路加只是说信徒们而已。保罗这时看来也很自由,在这情况下也不算出奇;人们一旦上了岛,像保罗这样的人,又怎能逃脱呢。无论如何,他立意要在该撒面前受审的。 

  3.  这样,保罗得以帮忙拾柴生火,当他把其中一根 柴 丢进火去时,竟然是条蛇。布鲁斯( Book p.521 ),提出一个现代的例子,是从“亚拉伯的劳伦斯”( Lawrence of Arabia )出来的,说一条蛇从火里一捆柴中钻出来。希腊文直译是 毒蛇 ,引起人们的存疑,因为该岛上如今并没有毒蛇。不过,在场的人当作毒蛇,可能是看错了;不少现代人见草蛇以为是毒蛇呢。不过无论怎样,现代米利大的生态状况,并不一定可作古代状况的指南,人们若明知岛上没有毒蛇,也不会以为它是毒蛇。 

  4.  布鲁斯( Book p.522 注 11 )引用一首希腊诗,说到一个谋杀凶手,在海上风浪中逃走,在利比亚 Libyan 岸遭沉船,结果被毒蛇咬死。在当时的思想形态下,米利大人对保罗的反应是很易理解的。凶手虽然免了葬身海上,还是逃不出报应。 天理 ( Justice )一字是大写字母的,表示是希腊公义女神,不过米利大人可能指他们自己另一位同等的神明。 

  5 ~ 6.  但保罗只一手把它甩在火里,并没有受伤。我们不晓得他到底当它有毒还是无毒;若是当它有毒,他是否看自己在神的保证下;马可福音较长结尾( the longer ending )中的应许(可十六 18 ),可能是根据这件事而来,而非此事件是根据马可福音的应许。米利大继续留意看他,深以为他的咬伤会红肿,甚至会倒毙,可是他一点事也没有。于是人们随即 转念 ,说他一定是 一个神 。 

  路加当然不会认为保罗是个神(十四 15 ),但他显然相信使徒们具有异能。他视他仍具有古代公认的那种“神人”的品质,不过近来的研究显示,这一词要小心应用。在这件事上,似乎路加用意在讽刺人们的迷信程度,可以转眼间由一极端转为另一极端。换言之,若“神人”的含义存在的话,路加的用意必然是批判意味的 318 。 

  7.  接着是保罗在米利大的第二个故事( 7 ~ 10 节)。这是个神迹故事,与福音书的相似,类似耶稣医治彼得岳母及一群病人的故事(路四 38 ~ 41 )。保罗登岸的地方,近罗马统治者在岛上的产业。他的衔头叫做 岛长 ,在碑刻中有所印证。路加记载他名叫部 百流 Publius (希腊文作 Poplios ),这个名字的用法有点不寻常,不过也并非未出现过。岛长接待他们,款待他们三日。是不是全体遇难的船客都在款待之列,并不清楚,但保罗及叙述者则必然在其内了。 

  8 ~ 10.  部百流的 父亲 患了 热病和痢疾 (这是该地特盛的病症,称为米利大热症 Malta Fever )。保罗藉祷告按手把他治好了(九 12 、 17 ),并且治好岛上闻风而至的病人。保罗治病活动的结果,人们带礼物来送给他和同伴们,并为他们预备旅程所需的。这里用 我们 ,有人认为路加也运用了他专业所长,与保罗同工。这也大有可能的,但路加只一心关注保罗所作的。 

  这故事的结束似乎很精彩。这里没提及保罗传讲福音,也没有提及人们的反应,只说他们对所领受的表示感激(试对照十三 6 ~ 12 ,保罗与居比路方伯之关系相类似的记载)。不过,理由可能很简单,当日没有人信主,保罗出现在故事中,主要是担任救援同伴出险的角色。 

  11.  三个月代表航海封停的时期。也有其他船只被冬季所阻,逼得逗留等春天才复航。因此,有另一艘由亚力山大来的船,在米利大耽搁,也就不出奇了,它也是乘运麦子的,这里记下了多采的细节,说那船 以丢斯双子为记 ,就是 Castor

  and Pollux 是航海的守护神,他们的星座( Gemini )若在风暴时得见,则表示好运(这些记戴与内容无甚相干)。 

  12.  这船先到 叙拉古 ,是西西里的首府,在 那里停了三日 。这等资料对故事并无关连,也就更证明是真实的了。 

  13.  这里说他们 绕行 ,然后来到 利基翁 ,就是义大利脚趾端的地方,实在有点奇怪,因为那地就在叙拉古的直线航程上。这词语可能是航海上的专有技术名词。布鲁斯认为是指他们一进入 Messina 海峡,就转换了方向。至于亚力山大版本则用“放松”一词,就是放松船锚(参廿七 40 ),不过锚是紧急情况下才会放松的;若接纳这一版本,则也能解作抛开缆索。从利基翁起行北上,遇着南风,就顺利来到部丢利 319 。部丢利就是当今的 Pozzuoli ,是麦子贸易的主要商港,不过后来被 Ostia 占了上风,因为位置上更接近罗马。 

  14.  部丢利这样大的都巿,当然有信徒在那里居住,还有犹太殖民集团。不少解经者觉得,保罗竟能自由地在那里与信徒停留一个星期,相当令人费解。赫肯( p.719 )视这一段日子是一种文学手法,容许一段时间把保罗抵达的消息传到罗马去,又使信徒可派代表去见他。 Hanson ( p.253 )认为百夫长要先到罗马去请示,但其实他早该知道手续的了,除非因冬航的耽搁,原定计划有所变更。不过,路加没有写出原因来,并不等于没有原因的。 

  这一节末句说他们来到 罗马 ,再看看下面第 16 节,就有点令人困惑。可能强调的是“ 这样 ”一字,就是经过这许多艰险的长征,终于到了;从部丢利前行是陆路,没有海途之险。也许该译作:“经过这样的旅途,我们来到罗马 320 。” 

  15.  保罗未到达罗马,就受到欢迎了。他抵达的消息在他来以先已传达,当然是部丢利的信徒报讯的了。当时有两处地方的信徒来迎接他,一是从亚比乌市来,离罗马四十三哩( 69 公里 ),另一个是三馆,离罗马三十三哩( 53 公里 )。这两地都是罗马经部丢利到义大利南部的大路上必经之路。他们来接保罗,使他大得鼓励,知道在城里有朋友。近代解经家指出,保罗接触的全是犹太人集团。有人认为路加一心想把罗马信徒撇开不谈,使保罗以先锋宣教士姿态出现;但又碍于不能抹杀他们的存在,就先让他们在未入罗马时见了保罗,解决了这件事(赫肯 pp.720, 730 )。不过,这样的建议是不必要的。路加在此不过只描述保罗初抵罗马的头几天,先与犹太人接触,他并没有着力记载保罗与现存教会的关系吧了。路加至少已表示保罗受着信徒的欢迎,但他主要的目的,却放在保罗对犹太人的态度上,因为全书的重点,系在犹太人与外邦人与福音的关系。 

  16.  保罗终于到达他的目的地了。路加在此最后一次用第一人称的复数代名词。经文告诉我们,保罗获准有 自己 的住所,不是坐监牢,是个私人住户,有看守的兵同住( 30 节)。这与罗马的做法相符合,至少后来的文献如此。 

  西方版本对这一点有较详尽的说明:“百夫长把众囚犯交给御营的统领,惟有保罗蒙准,和一个看守他的兵,另住在一处。”这样又引起官方办事手续的问题,旧有的观点认为这里接收囚犯的官员,是 Princeps Peregrinorum ,就是以罗马为 基地 的御营的统帅(见廿七 1 注)。可是,这单位似乎在二世纪他雅努 Trajan 时代之前,并未存在。另一个可能,是指 Praefectus Praetorii ,是皇帝卫队的首长,依他雅努绐 Pliny 的信上表示,各省押送的囚犯交由他经营的。这个说法是 Sherwin-White ( pp.108 ~ 111 )所推论的,他说这里的官员是 Princep Castrorum ,乃是首长的副官。因此,西方版本可能根据这个办事程序写的。至于法律的程序,请看 30 节注 。 

  nbsp; 

  310 G . B. Miles and G. Trompf,

  'Luke and Antiphon: The Theology of Acts 27-28', HTR 69, 1976, pp.259 ~ 267. 

  311 对于像约翰牛顿这样的航海信徒,这段经文收纳在圣经中的价值,大可不必引什么证据了。 

  312 西方版本指出这航程共十五日,不管是否路加手笔,这也是个合理的估计。 

  313 R. M. Ogilvie, ' Phoenix ', JTS 9, 1958, pp.308-314. 

  314 C . J. Hemer, 'Euraquilo and Melita', JTS

  26, 1975, pp.101-111 (103). 

  315 Codex Vaticanus 用了个奇特的字: that land

  was resounding 而不是 that land was approaching (“陆地的回响”,而不是“陆地接近了”);这样的表达在观感上也许是贴切的,亦可能是原本的字眼,但也可能是经研究过而更改的经文。 

  316 J. Jeremias, The Eucharistic Words of

  Jesus ( London ,

  1966), p. 133 n.6. 

  317 A . Acworth, 'Where was St. Paul

  Shipwrecked?' JTS 24, 1973, pp.190-193; see, however, C. J. Hemer,

  'Euraquilo and Melita', JTS 26, 1975, pp.100-111. 

  318 Conzelmann (p.147) 认为路加在此的态度没有批判的意味,这意见不宜采纳,可对照十四 11 。路加不会自相矛盾至这地步,尤其是全书到了高潮的阶段。 

  319 Haenchen 的德文本,是七海里半。 

  320 F . A. Mecham, 'And so we came to Rome ', Australian

  Catholic Review 50, 1973, pp.170 ~ 173 (as reported in NTA 18, 1973, § 181)

  translates houtos as 'as follows'. 

  十 保罗与罗马的犹太人(廿八 17 ~ 31 ) 

  路加记述保罗在罗马的行事,有两点没有提及,却正是我们很想知道的:他向该撒上诉的结果,他与罗马已有的基督教会的关系。这里的记述全集中在他与非信徒的犹太人的关系上。他请了他们的代表简略地解释他来罗马的因由,乃是犹太地犹太人对他提出的控告;这样他有机会向他们解说基督教讯息的本质;不过,听的人反应大有分歧。当时他们意见又不合,保罗斥责他们的盲目顽梗,不肯听福音,并向他们宣称,自己将转向外邦人传福音了。路加所记的余下两年时光,保罗真的向外邦人传讲救恩。因此,读者所见保罗的最后一副画面,就是他最后向犹太人呼吁,与他接受向外邦人作工的呼召。这里所传递的印象,就是保罗一向事奉的心意,都是先向犹太人尽上责任,他们拒绝了,才走向外邦人。这情况与罗马书九~十一章,保罗对他的呼召那种充满感情的心意,十分吻合。同时,这段也成为全书的高峰,徒一 8 的宣教大计来到一个决定性的关键:福音已传至国都,且毫无阻拦地传向外邦人,教会面对新的扩展边缘,保罗向西班牙开拓的心愿(罗十五 24 、 28 ),意味着更广远的进程。因此,教会有了新的开步走号令:罗马只是路上的一站,并非终点。原则上,他们可以撇开犹太人不管,至少暂时如此(路廿一 24 ),专向外邦人进发。 

  路加所刻画的图画,全以保罗的使命着眼。罗马的犹太人已有机会直接对保罗所介绍的福音,表示回应;当然他们应该早已从定居罗马的信徒,得知福音讯息的了(徒二 10 )。也就是说,路加除第 15f 外,没有提及罗马本身教会的存在和活动,而这可能会令读者产生错误的印象。其实这种集中主题的记述,就与路加福音最后一章的手法一样,他记载耶稣的复活显现,似乎全集中在耶路撒冷及附近地区,同时集中在复活主日,虽然耶稣在其它地方也有显现,路加后来才说明复活的显现延续四十天之久。 

  17.  保罗在新的居所一安顿好,首先就请了罗马的 犹太人领袖 来。对于罗马的犹太社团的情况,资料不足,无以知晓这里的首领到底是什么人。他请他们来,因为他显然不能出去访问他们,他处身于室内监禁中。他向他们报导来罗马的因由。他宣称自己 并没有作什么事干犯 本国的 百姓 ,和祖宗的 规条 (参廿五 8 )。可是,他却被犹太人交给罗马人。这里的辞句与福音书写耶稣的相似(路十八 32 ),可能路加想读者看出耶稣与保罗的际遇相呼应的地方。有人说这话与路加前面的故事相违,前面说保罗是由罗马人从犹太人手中取过来的。不过,路加关注的是事情的核心,不是细节;这里很真实地描述出犹太人怎样在腓力斯和非斯都面前,极力逼控。虽然许多犹太人想指控保罗为患于罗马,但事实上,他们是因他触犯犹太人而一心想要罗马人定他们的罪。 

  18.  罗马的审询,并没有查出犹太人的控罪来,他没有犯了该死的罪,本该无罪释放了。保罗说罗马人 愿意 释放他,这有点奇怪,因为罗马巡抚实际上并没有释放保罗的念头,非斯都想送保罗往耶路撒冷受审,因此保罗才被逼上诉该撒。反而是亚基帕认为若保罗没有上诉该撒,就可以释放了,可能非斯都当时也同意他的话。因此,保罗这话,可能是前述事件的概述而已。 

  19.  保罗说 上诉该撒 的原因,是由于 犹太人不服 罗马人想释放保罗,这话一定是指廿五 2 ~ 7 ,犹太人的控诉中这使非斯都问保罗是否愿意上耶路撒冷受审。若然,廿五 4f 的含意,就是若犹太人没有对保罗提出诉罪,非斯都就会放他自由的了。这也十分有道理,因为非斯都可能认为,拘留了保罗两年之久,即或犯了犹太人什么律法,也受了足够的刑罚了。所以这两处记述是吻合的。保罗清楚表明,他并非对本国首领的作为,有什么攻击的用心。这番话是求和的话,保罗承认犹太人若认为他犯了事,依这样的途径对付他,也是他们权利以内的事。 

  20.  因此,保罗招聚他们,是要叫罗马的犹太人知道事情的真相。他受审的主因,亦即他一直所坚持的,乃是 以色列的 “ 盼望 ”的真谛,就是弥赛亚的来临与复活。换言之,在他心目中,他是作为一个忠心的犹太人而被罗马捆锁;这就大受犹太人的注视了,因为他们的宗教是罗马合法批准的。 

  21.  罗马犹太人说完全不知道保罗这件事,他们并没有收到耶路撒冷任何指示,要他们在庭上代表犹太人一方控告保罗,耶路撒冷也没有差犹太使者来报告保罗的控案。这原没有什么出奇。布鲁斯( Book p.353 )说得好,犹太领袖见案子一移交去罗马,就不会再插手其中的了,因为他们得胜诉的机会甚微。因此,在罗马的犹太人并没有收过任何正式的通传消息;他们也很可能宁愿对这案子不过问,因为先前为弥赛亚的争论,曾逼使他们一时被逐出城(十八 2 注 )的经验,记忆犹新。 

  22.  可是,他们也有兴趣听听保罗自己的申辩。他们已知道一点关于这基督 教派 的事(廿四 14 ),因为罗马也有个活跃的教会,又知道他们常被攻击。他们也必定听闻保罗和他宣教士的威名,所以对他自辩的言论,和他在耶路撒冷当权者面前失宠的原因,自然十分好奇。 

  23.  约定了 日子 ,就有许多人 到 他的寓处来。“ 他的寓处 ”一词是“接受他款待的意思”,犹太人是他的客人,因为他不能再像以往的方式,到会堂里去;不过,这话并不表示保罗请他们吃饭或其他款待。有人问保罗的房间是否够大容纳这许多人,是个题外话。 

  保罗的主题不是他自己的景况,而是福音。他 讲论 证明 神国 的道,引 摩西的律法 和 先知的书 , 以耶稣的事 劝勉他们。主题是把传扬耶稣和使徒论及耶稣的教训合并起来,成为一个单元:神的统治,就是神代表者的统治,也即是弥赛亚,耶稣正切合这个身份。凡与犹太人讨论,旧约圣经是主要的印证,所争论的,是对经文的解释,和耶稣的事迹是否符合预言的应验。这里对保罗讯息的描述,与前面他在会堂中一般的总论相呼应(十七 2f ,十八 5 ),正反映出他一贯的作风。 

  24 ~ 25.  正如以往的经验一样,保罗所得的反应参杂不一。有人信他所说的,于是彼此不合就散了。他们走了,并没有表示有人有兴趣再来听,但散开以先,保罗说了最后一句话,圣灵藉先知以赛亚,向你们祖宗所说的话,是不错的,即“有其父必有其子”的意思。引用的经文是早期教会所熟习的,耶稣曾引用过(路八 10 ;参太十三 13 ~ 15 ;可四 12 ),约翰也引用过(约十二 39 f . ),保罗自己向罗马人也写过(罗十一 8 )。这里像太十三 14f 一样,引用了赛六 \cs 16 9f 的全部,是根据七十士译本的。路加在路八 10 可能故意缩短了耶稣的话,好留在这里全部引用。 

  26 ~ 27.  神对子民说,不管他们 听 多少, 看 多少,他们永不 \cs9 明白 ,不 晓得 神的话;这是神的审判,因为他们自己使心刚硬,听不进神的话;他们使自己盲目耳聋,怕听见看见神搅动人心的话,就得着医治。神的话带来罪的宣判,难以入耳,难以接受,但同时它的刺伤带来医治。人一旦故意轻蔑福音的话,这是个严厉的告诫。 

  28.  这样看来,犹太人应该严肃地面对这个事实: 救恩 的信息如今传向 外邦人 ,而且他们将会有更好的反应。这到底是不是犹太人最后的弃绝,仍属可疑。保罗的信明显地仍期望他们改变心意(罗十一 25 ~ 32 )。这也可能是路加的想法 321 。但在当时,使徒的使命就转向外邦人了。保罗不再有“先向犹太人”的责任,而路加也许以他为教会的榜样,跟随他的方向走 322 。 

  30.  保罗继续居留在那房子,有两年之久。“ 自己出钱的 ”表示他有收入的来源;有些囚犯在某种情况下,可以仍操故业的。译作“自己所租用”( RSV. mg )是已经变化的译法,虽然译法可疑,但也准确地表达了当时的实况。这也就是说,保罗不是住在公共监房,而继续如第 16 节所描述的居住方式。他虽然行动不自由,但仍能充任宣教士,因为人们可以来看他;保罗真的可以说“我为这福音受苦难,甚至被捆绑,像犯人一样,然而神的道,却不被捆绑”(提后二 9 )。 

  过了那 两年 又怎样呢?这句话表示后来有了转变(赫肯 p.24 )。可能性如下: 

  (一)路加正在这时写使徒行传,所以不知道事后如何。也许他打算写第三册,从这里开始继续写。这见解的难处,在于使徒行传的成书日期必须很早(也并非不可能)。这本书给人一般的印象,是以较后的观点写的。 

  (二)犹太人没有人上庭控诉保罗(见 21 节注),但我们不知道这样是否自动释放。 Sherwin-White ( p.112 ~ 119 )反对这看法,说若控方必须在指定的时日出庭,否则案件就告撤消。还有一个更严重的反驳,就是廿三 11 及廿七 14 中,明明说保罗要站立在该撒面前的。 

  (三)保罗受审获释,或罗马政府取消控案。( Sherwin-White p .118f 表示后者有可能。) 

  第(二)第(三)看法带出一项更长远的问题,就是保罗是否享受了一段自由的日子,然后再度被捉拿处死。从教牧书信看来,事情正是这样发展。因为若书信真的是保罗手笔,则很难放在他早期的工作阶段。这问题争论纷纭,有人说书信是伪作,历史价值可疑,又有人认为是保罗在使徒行传结束之前的工作阶段。但有一件事是一致同意的,就是保罗死于罗马人手上。 

  (四)最末一个可能,就是保罗受审,并在这时就处刑,路加不想记载他殉道;他在前面已有足够的提示了(二十 23 ~ 25 、 38 ,廿一 13 ,廿三 11 ,廿七 24 ),他宁愿读者保留保罗在罗马自由地向外邦人传福音的画面。不过,如果路加晓得保罗殉道,和尼禄王在罗马对付基督徒的手段,他竟能把罗马当局和他们对待保罗的态度(廿三 29 注 ),写得如此有好感,就真令人极难明白了。当然,路加所写的是罗马 省 政府,而罗马中央政府大不相同,也有可能暗示两者的对照。 

  画面是模糊的,一方面,保罗单为使徒行传的证据而被定罪,会令人很难相信;但另一方面,使徒行传也似乎表示他要在该撒面前受审,死于殉道。 

  31.  不管事实如何,保罗的际遇总次于福音的工作。最后的画面,是保罗放胆 传讲神国的道 ,向外邦人宣扬他在使徒行传一直以来所宣扬的讯息,没有人禁止。一切重点都落在最后一句上,表示所有对保罗的控告,都是伪造的,神作他传道工作的后盾。人一切的作为,都无法限制福音的进展,和最终的胜利。 

  321 Lk. 十三 35; Marshall , Commentary , p.577; cf.Acts 一 6. 

  322 第 29 节 ( 见 RVS) 在最好的版本中是没有的,看来似乎是抄写者的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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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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