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讲道材料   罗马书第一章 

  诠释 

  前言(一 1 ~ 15 ) 

  A 问安(一 1 ~ 7 ) 

  古时的信件以一句简短的问安语起头:“某某写信给某某, 向 君请安。”这种问安架构成了大部分新约书信的规格,只是略有扩张变化,并赋予基督徒的意义。 

  这封信的卷首问安也不例外:“保罗……写信给你们在罗马为神所爱……的人,愿恩惠平安”。但是,写信人的名称,收信人的名称,甚至问候语,每一部分都扩充了。 

  1.   耶稣基督的仆人保罗,奉召为使徒 。译为“仆人”的希腊文,是 doulos ,意为“奴隶”。保罗完全听命于他的主人。他奉召成为使徒,基督的特使;他宣称,这是直接藉“耶稣基督与……父神”(加一 1 )而来的呼召;在大马色的路上,神将祂的儿子启示给他,并且托付给他到外邦传福音的使命。 

  特派传神的福音 。意即,在他悔改之前,神就已拣选他作福音工作;参阅加拉太书一 15 ,他在那里说,为这项使命,他在母腹里就被神分别出来。保罗的背景复杂而丰富(犹太、罗马、希腊三者兼备),加上他所受的训练,都是出于神的命定,为要他担任这份使徒的工作。复活的主曾指保罗说:“他是我所拣选的器皿,要在外邦人……面前宣扬我的名”(徒九 15 )。“神的福音”,祂的 euangelion (希腊文),是祂儿子从死里复活的大喜信息,只要相信祂,便可以得特赦与自由。新约中 euangelion 的用法,旧约背景为七十士译本的以赛亚书四十至六十六章(特别是赛四十 9 ,五十二 7 ,六十 6 ,六十一 1 ),该处用这个名词及其同源动词 euangelizomai ,宣告锡安即将被掳之地得释放。新约作者以这个宣告作福音宣扬的预表,因基督的死与复活,人类已经从属灵的隔离与捆绑中得释放(参诠译:“ 3. 向全地宣扬(十 14 ~ 21 ) ”)。 

  2.   这福音是神从前藉众先知,在圣经上所应许的 。这句告白下文一再强调,参一 17 ,三 21 ,四 3 , 6 ~ 25 ,十 5 ~ 20 ,十五 9 ~ 12 、 21 。 

  3.   论到衪儿子 。这句话表达出“神的福音”的主旨,也引进了一段扼要的信仰告白( 3 、 4 节),虽然罗马信徒和保罗一样,都熟知这个告白,但保罗很可能将整句重新写过,以强调某些重点。 

  按肉体说,是从大卫后裔生的 。在早期基督徒的教导和信仰告白中,耶稣是大卫后裔这一项,显然是个要点。耶稣本人对这点以乎并不倚重,但若有人称祂为“大卫的儿子”,如瞎子巴底买(可十 47 ~ 48 ),祂也不拒绝。对于文土对诗篇一一○ 1 的解释,祂曾提出质疑(可十二 35 ~ 37 ),但这并不意味祂否定大卫后裔之说。 

  “按肉体说”一词(意即,“按血统说”),九 5 再度用来形容基督。 

  4.   以大能显明是神的儿子 。译为“显明”的字( horizo{ ),使徒行传十 42 ,十七 31 用来指基督被立为审判的主。保罗并不是说,基督因复活“变成”神的儿子,而是说,祂在地上工作时,是“神的儿子以软弱与谦卑的姿态出现”,在复活之后,则是“神的儿子以大能出现”(见 A.

  Nygren 之注释)。同理,彼得在五旬节宣讲基督的复活,被神高举之后,呼吁“以色列全家当确实的知道”,神已经立钉十字架的耶稣“为主为基督了”(徒二 36 )。“以大能”一词( en

  dynamei )在马可福音九 1 亦曾使用,提到神的国将“大有能力”临到(与耶稣在地上工作只能有限度地彰显神国成对比),可能是指耶稣的受死与得荣耀带来的后果。 

  按圣善的灵说 。“按肉体”和“按圣灵”显然是对比。但保罗提到这个对比的后半时,加了一个所有格“圣的”( of

  holiness ,原文无“善”字),将意义更加阐明。“圣的灵”( Spirit

  of Holiness )是希伯来文“圣灵”( Holy

  Spirit )的讲法;保罗在此直接用希腊文写出这个希伯来片语。但他在这里所作“肉体”与“圣灵”的对比,“显然……不是指主的两种属性,而是指祂降卑与高升的 两种状况 ” 96 。世上的耶稣和天上的基督,是同一位神的儿子;祂大卫后裔的身份,“按肉体说”是件荣耀的事,但却属于祂降卑的阶段;祂受高举之后,开启了圣灵的世代,其荣耀远超过祂在世上的身份,并且将之合并、升华了。圣灵的浇灌与工作证实耶稣业已登上宝座,显为“大能的神的儿子” 97 。 

  因从死里复活 。这句话直译则为“由于众死者的复活”;“众死者”的复数,是文法家所谓“大众化的复数”的一个例子。使徒行传廿六 23 也用同样的话形容基督的复活。所以这里是指基督本人的复活,而不是(如某些人所以为)指祂使拉撒路等人复活──更不是指马太福音廿七 52 ~ 53 的情景。但这个形容基督复活的说法,暗示了祂子民未来的复活;祂的复活是“众死者复活”的初熟之果,正如八 11 所说明的(那里说,凡有“叫基督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内住的人,因着那灵,而有复活的保证)。(参林前十五 20 ~ 23 、 44 ~ 49 )。 

  5.   恩惠(恩典)并使徒的职分 。这可能是一种重名法,意思是“使徒职份的恩典(或恩赐)”;十二 6 提到“按我们各人所得的恩典,恩赐各有不同”(译注:按 RSV 直译);十五 15 ~ 16 说,神赐给保罗的“恩典”就是“为外邦人作基督耶稣的仆役”。 

  叫人……信服真道 。即由于相信基督而心生顺服。此处的“信”不是指福音,或信仰的教义,乃是指相信。(参十五 18 ,十六 26 。) 

  在万国之中 。这句话标示出,保罗的特殊召命是作外邦人的使徒(参十一 13 )。希腊文的名词 ethne{ (正如其希伯来文同义词 go{yi^m ),常译为“万国”、“外邦”等。 

  6.   其中也有你们 。这句话的意思,可能不但指罗马教会是在外邦世界中,也指其会友现在多半是外邦人。 

  这蒙召属耶稣基督的人 。神的呼召,参看八 28 、 30 。 

  7.   我写信给你们在罗马为神所爱,奉召作圣徒的人 。因为他们是神所疼爱的子民,所以他们要圣洁像神一样(利十九 2 等;彼前一 15 ~ 16 )。神已经将他们分别出来,归祂自己;他们因神的召命而成圣徒。从新约中各处的暗示可看出,“圣徒”是犹太信徒的一种称呼(可能是一种自称,参十五 25 ,弗二 19 ),他们认为自己是“至高者的圣民(徒)”,将要从神得国度与审判的权柄(但七 18 、 2 、 27 )。保罗定义将同样的称呼加在外邦信徒身上,使他们与犹太的弟兄同属一体。 

  “在罗马”一词,请参导论:“Ⅳ 罗马书经文 ”的说明。 

  愿恩惠平安 。希腊人的问安语是 Chaire ,直译为“喜乐!”犹太人的问安语是 Sha{lo{m 98 ,“平安!”有时扩大为“怜悯与平安”(参伪经 2 Baruch

  78 : 2 )。保罗采取了扩大的形式,但是不用“怜悯”,而用他一向钟爱的字“恩惠(典)”(希腊文 charis )。神的 恩惠 是祂白白的爱及怜悯,都是人所不配得的,乃是透过基督所赐;神的 平安 ,是人在祂的恩典中所享受的福份。 

  从我们的父神,并主耶稣基督 。这种将基督与神相连的说法,不断自然出现,见证出保罗与早期的信徒对基督的看法,以及对他的敬拜。 

  96 G . Smeaton, The Doctrine of the Holy Spirit ( 1882 ) , p.72 。 

  97 见 M. Hengle, The Son of God , E. T. ( 1976 )。 

  98 可与亚拉伯文 saIaam 相较,其意思相同。 

  A 保罗的福音(一 16 ~十一 36 ) 

  Ⅰ 福音的主题:彰显神的义(一 16 ~ 17 ) 

  保罗接说:“请相信我,我毫无理由对自己所传的福音感到羞愧。这正是神大有能力的方法,要拯救一切相信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外邦人。为何如此呢?因为这个福音将神的义之途径彰显出来了──就是因信称义的途径,如今摆在所有人的面前,要他们凭信心来接受。先知所说的义:‘义人必因信得生’,就是指这个义。” 

  若要明白保罗为何说,福音彰显了神的义,就必须先了解旧约与义的观念相关的一些事实,因为这是保罗的思想与用语的主要背景。 

  “希伯来人是非的观念是法庭观念;换句话说,他们想到是与非,就连想到法官的裁决。对希伯来人而言,义比较不是一种道德品质,而是在律法上是否站得住。‘义’( saddi^q )的意思就是‘在对的一方’,‘恶’( rasha~ )的意思就是‘在错的一方’。出埃及记九 27 ,法老说:‘这一次我犯了罪了,耶和华在对的一方(和合本‘是公义的’),我和我的百姓在错的一方(和合本‘是邪恶的’)。耶和华永远是对的,因为祂不但是至高的神,也是始终如一的神。祂是义的根基……耶和华永不变更的旨意是以色列的律法 99 。” 

  神自己是公义的,而凡与神和律法的关系“在对的一方” 100 的人,就是义人。因此,福音所启示的神的义,有两种层面。福音首先告诉我们,虽然世人都犯了罪,与神的关系却可以成为“对的”;其次则说明,神称罪人为义的这件事,如何荣耀了神自己的义。保罗没有立刻处理第二点,但却对第一点稍予申述,说明神使人与祂建立对的关系,是基于信心的原则,他举出旧约的权威来支持这个说法:哈巴谷书二 4 下说:“义人必因信得生”。哈巴谷书二 4 下可以说是这卷书信所依据的“经文”;概括而言,整本书信便是对先知这段话的诠释。 

  16.   我不以福音为耻 。这是以否定表达肯定的修辞法。保罗的意思是,他以福音为荣,并以能够宣扬福音为至高的荣誉。参巴瑞特( C. K.

  Barrett ) New

  Testament Essays ( 1972 ) 116 ~ 143 页。 

  17.   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 。昆兰( Qumran )文献中,对“神的义”的这两种层面── (a) 祂自己的义, (b) 祂使罪人因信称义的义──似乎相当企盼。 

  “因祂的义,我的罪得以涂抹……若我因肉体犯罪而跌倒,惟有神永远坚立的义能使我称义……因祂的怜悯,祂使我来到祂面前;因祂的慈爱,祂带出我的义。因祂真实的义,祂称我为义;因祂丰富的善良,祂救赎我的过犯。因祂的义,祂洁净我,脱离必死之人的不洁,和世人之子的罪孽,使我能称颂神的义,赞美至高者的荣耀 101 。” 

  因信以至于信 。“这义是基于信心,又向信心而说”(见 NEB 小字;这个译法比 NEB 本文更好:“这是从信心开始,又以信心结束的途径”)。穆雷( J.

  Murray )认为,保罗在此处,以及三 22 (“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的重复说法,目的是“强调,神的义不仅 藉信 拯救我们,也拯救 每一个 相信的人” 102 。 

  “ 义人必因信得生 ” 103 。哈巴谷书二 4 下的这段话,保罗在加拉太书三 11 已经用过,证明人称义不是靠律法。希伯来书十 38 又出现这段话,加上其部分上下文,勉励那封书信的读者努力向前,不可失志。哈巴谷书二 4 译为“信”的希伯来文 ~#mu^na^ ,(七十士译本为 pistis ),意思是“坚定”,或“忠贞”;在哈巴谷书中,这种坚定或忠贞,是基于对神与祂的话有绝对的信心;保罗对这个字的了解,便是这种绝对的信心。 

  哈巴谷曾向神大声呼求,因为他的同胞饱受蹂躏,不住呻吟叹息(约于公元前第七世纪),神向他保证,恶人必不会永远夸胜,公义终将伸张,“认识耶和华荣耀的知识,要充满遍地,好像水充满洋海一般”(哈二 14 )。这个异象的实现,可能会延后,但是必定会应验。在这同时,义人应当坚持到底,因对神应许的信心,向祂全然效忠。 

  昆兰集团的哈巴谷书注释,将这段经文解作是指“所有遵行律法的犹太人,因他们的努力,以及对公义教师的忠贞,神会救他们脱离审判” 104 。在犹太法典中,这段经文与阿摩司书五 4 同时被引用:“你们要寻求我,就必存活(生)”,作为所有律法可以用一句话总结的例子。拉比以撒( Nachman

  ben Isaac )问道:“或许‘寻求’(摩五 4 )是指‘寻求所有摩西五经’?”拉比训莱( Shimlai )回答:“不是的。在他之后的哈巴谷将它浓缩成一句话,正如经上所记:‘义人必因信得生’。” 

  保罗采用哈巴谷的话,从其中看出福音的基本真理; 他所赋予的意义为:“凡因信成为义人(称义)的,便有生命”这段哈巴谷经文的用词,含意很广,因此保罗可以如此应用。这样应用,完全没有曲解先知的用意,反而表明他的信息永远有功效。 

  保罗和许多犹太人一样,认为“生命”(特别是永生)和“救恩”其实是同义字。若保罗的自称:“希伯来人所生的希伯来人”(腓三 5 )意思是(这种解释很有可能),他是由说亚兰文的父母所生说亚兰文的孩子,那么他说自己母语的时候,很可能以 hayye 105 一字同时指“生命”及“救恩”。因此,“凡因信成为义人(称义)的,便有生命”,就是说,“凡因信成为义人(称义)的,便能得救”。对保罗而言,生命,就是救恩,从称义开始,但是却不停留在那里(参五 9 ~ 10 ),还包括成圣(罗马书六~八章的题目),最后的结局则是荣耀(五 2 ,八 30 )。“救恩”的含义既如此广博,实宜成为“开启保罗神学”的秘钥 106 。 

  99 W. R. Smith, The Prophets of Israel ( 1882 ) , pp .71f 。因此,以赛亚责备那些腐败的审判官,说他们“因受贿赂,就称恶人为义,将义人的义夺去”(赛五 23 ),他所指的是法律的裁决;而不是说义人的本质被改为不义。但神的话可以自我应验:当祂宣布某人成为义,那人 就成了 义人。见 G. Quell and G. Schrenk, TDNT II,

  pp.174-225 ( s. v. dike, dikaios , etc. ) 

  100 或者,用现代的话说:( "in the clear" ──参照神在旧约中坚持说祂“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 by no means clear the guilty )”(出三十四 7 ,也看罗四 5 的说明 )。 H. K. Moulton 在讨论一份为 Papua

  New Guinea 所译的 Neo-Melanesian ( pidgin' )新约圣经时,说:“ 我们敬佩这一类神来之笔的翻译, 如将‘因信称义’译为 " God e spik em olrite " ”

  ( The Bible in the

  World , Jan.-Feb.1963,

  p.10, Sept. 1967, p.15 。) 

  101 取自 'Hymn of the Initiants' ;亦参 G. Vermes 的翻译, The Dead Sea Scrolls in Eglish ( 1962 ), pp.89-94 。 

  102 The Epistle to Romans , I. p.32, with Excursus, 'From Faith to Faith', pp.363-374 。 

  103 希伯来圣经:“义人必因(忠)信得生”;七十士译本:“……因我的信实得生”(或“因相信我”)有一些七十士译本的抄本,在“义人”之前加上代名词“我的” ,因此来十 38 作:“我的义人必因信得生。” 

  104 Cf. G. Vermes, The Dead Sea Scrolls in English ,

  p.237. 

  105 在鈙利亚新约中,这个词用于两个片语:“这生命的道”(徙五 20 )及“这救世的道”(徒十三 26 )。 

  106 A . M. Hunter, Interpreting Paul's Gospel ( 1954 ) , p.9 ;见导论:“Ⅴ 罗马书与保罗的福音 ”。 

  Ⅱ 罪与报应:世人需要的剖析(一 18 ~三 20 ) 

  A  异教世界(一 18 ~ 32 ) 

  保罗在进一步阐明福音如何彰显神的义之前,先说明为何人亟需知道与神和好的途径。按照目前的状况看来,人类与神的关系“在错的一方”,神的忿怒已经临到他们。生命中有一道德律,即人必定会尝到任意妄为的苦果;除非神的恩典挽回这种趋势,情况必然愈来愈坏。“神任凭他们”这句判语重复出现了三次( 24 、 26 、 28 节)。 

  保罗旨在说明,全人类都已道德破产,在神的审判台前无法得有利的宣判,因此极其需要祂的怜悯和赦免。 

  他首先提出的生活面,是当时流行的异教状况,其道德的腐败,为当日道德家一致认同。他所描绘的,足以令任何有真心的人感到恶心,但我们从当时异教文献中所得的画面,却有过之而无不及。他问道,世上为何会有这类令人发指的状况?这些可耻的逆性行为,以及彼此为仇、互相毁灭的斗争,究竟来自何处?他说,其根本原因乃是对神的认识错误。而这种错误的认识,并不是无辜的;人原可以对真神有正确的认识,但他们却把心门紧闭。他们本可因默想受造万物,而称颂造物主的荣耀,但他们却把应当归给神的荣耀,归给受造之物。拜偶像是犯罪作恶的根源。智慧书( the book

  of Wisdom )的作者早就说过: 

  “制造偶像的念头是淫乱的起点,作出偶像是生命的败坏”(智慧书十四 12 )。 

  保罗说,人虽看不见造物主,却可从宇宙万物认识祂的本性。这个论点可与他在使徒行传的讲章相比较,如在路司得(徒十四 15 ~ 17 ),及雅典(徒十七 22 ~ 31 )的讲章;后者尤然。雅典的讲章和保罗在这里的论证重点不同,但是并不冲突;在那里保罗是要争取异教听众,而此处则是对信徒说话。雅典的讲章说,神创造世界,为人的益处预先定准季节与适宜居住的疆界,是要叫他们“寻求神”(徒十七 27 )。纵使他们承认祂是“未识之神”,自认对祂一无所知,却也不能算为可轻易赦免的小罪;不过,神因怜悯,不计较基督来临之前这段“蒙昧无知”的时期。 

  这里加倍强调,人对神的无知是有罪的,因为人是明知故犯。神的知识就在他们眼前,他们却“故意不认识神”( 28 节),英文直译为“认为承认神不恰当”)。他们垂手可得真理,但却存恶意反身离去,情愿抱持“虚谎”。因此,“神就任凭他们”沦入自己所选的结局中。神的“忿怒”就在此显明出来──宇宙既有道德,就必有因果报应律。 

  保罗既然肯定,这世界是由一位有公义、有怜悯的神所创造、管理,对他而言,因果报应便不可能是一种自然律,而是神的忿怒。若有人认为,用“忿怒”来形容神并不恰当,那或许是因为,我们在生活中对这个辞的体认,常常与自私或有罪的强烈情绪牵扯不清。对神却非如此:祂的“岔怒”,是祂的圣洁对邪恶与叛逆的反应。保罗必定同意以赛亚的看法,他形容神施行忿怒好像作“奇异的事”(赛廿八 21 ,英文直译为“奇特的行为”),心不情愿,缓缓预备。实在来说,保罗将这里神忿怒的彰显作为背景,衬托出祂以怜悯所行的“正当的事”;这事与祂的性情完全一致,所以祂喜不自胜,要快快将它多施与给不配的悔改者。 

  神的报应在人类生活中的确是可怕的原则。即使这幅图画用意是作永恒怜悯的背景,却也是幅真实而令人战栗的背景,足以让人认真思考。 

  18.   神的忿怒……显明 。不是显明在福音中(福音是显明“神的义”,带来救恩),而是在人类的经验中:“历史是对世界的审判”( J. C. F.

  Schiller )。由现世生活中神忿怒的原则,可以预期世界末了必会有“将来的忿怒”(帖前一 10 )。“神发怒的观念是拟人化的说法,与神是爱的思想大同小异。但神的忿怒常遭人误解,理由是因人发怒是一种错事。然而,我们岂不是也说,有一种忿怒是‘义怒’吗 107 ?”这几节所暴露异教徒拜偶像与淫荡的恶行,与犹太护教书表达的方式相同,参上述的智慧书(特别其十二~十四章),以及亚里斯提阿斯书( Epistle

  of Aristeas )第二世纪的基督徙护教者也再度提及(如, Epistle

  to Diognetus 的作者, Aristides , Tatian , Athenagoras ,和亚历山大的革利免所提及的 Preaching of Peter, Stromateis 6.5 , 39.1 ~ 43.3) 。 

  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 。“他们因着恶行遏制了真理”( NEB )。“真理”在 25 节准确定义为“神的真实(理)”。 

  20.  ( 衪的本性 ) 眼不能见 。直译为“祂的看不见的事”,特别指祂的 永能和神性 。形容词 ai/dios (新约除此处之外,只见于犹太书 6 )可以译为“永远长存”( everlasting ),以别于较常用的 aio{nios ,“永恒”( eternal ,参罗二 7 等)。新约 theiotes (“神性”)一字,只出现过这一次。若受造物可以表明神的神性,祂完备的神性,或神的本质( theotes )则居住在基督里(西二 9 )。 

  是明明可知的 。直译为“了解觉察”( nooumena

  kathoratai ),前一个动词专指智力而言,后一个动词是指眼所见的。“这两个动词……说明,人能够藉默想神的工作,领悟到祂的本性,不至于错将受造物当作造物主,能够避免偶像崇拜的观念。” 108 

  22.   反成了愚拙 。这句话正如旧约智慧文学一样,以愚昧为道德的卤钝,而非智力的不足。 

  23.   将不能朽坏之神的荣耀,变为偶像 。参诗篇一○六 20 :“将他们荣耀的主,换为吃草之牛的像”(指金牛的敬拜)。此处的意思更广泛。除了人以外,将受造物分为,三类: 飞禽、走兽 (直译为“四足兽”)、和 昆虫 (英译:“爬虫”)(参创一 20 ~ 25 );又用三种名词:荣耀、形像(偶像)、样式(参创一 26 );这种写法显示“保罗特意采用圣经亚当堕落故事的词汇,来描述人的恶行。” 109 

  24 、 26 、 28.   神任凭他们 。参使徒行传七 42 ,因以色列人执意敬拜偶像,“神……任凭他们事奉天上的日月星辰”。对这个报应的原则,鲁益师( C. S.

  Lewis )有一段犀利而现代化的说法,在“痛苦的问题”( The

  Problem of Pain, 1940, pp.115f )一书中,他说:“失落的人曾要求可怕的自由,他们将永远享有,且因此成为自己的奴隶。” 

  25.   虚谎 。原文有定冠词,指与神的真理(真实)相反的基本大谎;参帖撒罗尼迦后书二 10 ~ 12 。 

  27.   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 。( RSV 作:“他们的错误所当受的惩罚”) NEB 译得甚好:“这种变态恰当的工价”。用现代英文的“错误”( error )来翻译这段经文中的 plane{ 太弱了;参犹 11 ,“巴兰的错谬”( plane{ )是指巴力毗珥的偶像敬拜与淫乱,以色列人中了他的计谋,犯下此罪(民廿五 1 ~ 9 ;卅一 16 )。 

  28.   存邪僻的心 。( RSV 作“卑鄙的心”), NEB (作“他们自己败坏的( adokimos ,直译为‘假冒的’)理性”。 

  行那些不合理的事 。译为“不合理”的片语( ta

  me{ kathe{konta )是斯多亚( Stoic )哲学的术语, kathe{konta 是指“合宜”的行为。以弗所书五 4 用类似的说法,提到“不相宜”的事( ha

  ok ane{ken )。 

  29.   装满了各样不义 。 29 ~ 31 节所列的恶行;从当日的希腊文学中可以充份证实。参哥林多前书六 9 ~ 10 ,加拉太书五 19 ~ 21 ,歌罗西书三 5 。 

  30.   侮慢人的 。希腊文为 hybriste{s ,即对无力报复的人趾高气扬,恣意羞辱。 

  107 E. Brunner, The Mediator ( 1934 ) , p.478 。 

  108 B. Ga/rtner , The Areopagus Speech and Natural Revelation ( 1955 ) , p.137 。 

  109 M . D. Hooker, 'Adam in Romans 1', NTS 6 ( 1959 ~ 60 ) , p.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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