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讲道材料   哥林多前书第七章 

  Ⅳ 婚姻(七 1 ~ 40 ) 

  A 一般原则(七 1 ~ 7 ) 

  保罗把话题转向一些特别的问题,是哥林多人写信给他提及的。第一个问题是婚姻。不少古代人对禁欲,包括守童身,有种莫名的崇尚,哥林多人中显然有些人存这样的态度。保罗尽量容纳他们的见解,表示独身是“好”的,并指出其中好处。可是他视婚姻为正常的,后来更说明虽然独身有优胜之处,但婚姻却带来更完整的结合(十一 11 )。独身需要神特别的恩赐,保罗也不是不知道在哥林多作基督徒,所面对的种种压力,异教性道德的腐化,经常侵袭,他称之为“现今时势艰难”( 26 节)。他自己喜欢独身,但他对独身的倡导却十分低调。他并没有命令人可以独身就要独身,也没有说道德上独身高超于结婚。他视婚姻为正规,但承认有些人得神特别恩赐,可以保持不结婚。 

  1.  “论到”( peri de ),这一节开头的字眼,是引出哥林多人信上所提及的问题的方程式(第 25 节,八 1 ,十二 1 ,十六 1 、 12 再出现)。 男不近女倒好 这句话,可以当作引出哥林多信上的话(布鲁斯说这看法追溯至俄利根);但也可以当作一个问话( Orr 和 Walter )。 好 不是指“必须”或“道德上更好”(参八、 26 节;创二 18 ;约四 3 、 8 ),乃是值得称许,不被指责的意思。 NIV 作“不结婚”,是诠释了、 RSV “男不近女”的字面含义。“近”( Touch )在这文理上,通常是用在性关系上的(见创二十 6 ;箴六 29 )。可能有些哥林多人认为信徒在婚姻上,最好没有性关系。但保罗却视性关系为婚姻里必然的部分( 3 ~ 4 节) 45 NIV 的解说似乎较佳,保罗的想法是未婚的人,可以更自由事奉神,因为没有婚姻带来的顾虑( 32 节以下)。但这并不表示结婚就 不好 。我们的主叫那年轻的官变卖所有,但这并不表示所有物质占有都是罪恶的。 

  2.  一般原则就是人人当结婚, 自己的妻子 和 自己的丈夫 ,表示一夫一妻制。保罗同意独身是好的,但他也同时指出试探甚多: 免淫乱的事 (是复数的,表示很多这类行动)。在这样的引诱下, 每人 当结婚。 当 是命令式,不只是准许。当然也有例外( 7 节),但保罗很清楚说明什么是正规的。哥林多淫乱事充斥,未婚者很难洁身自守,更难叫人相信他们真的纯正不染。有人评论保罗在此把婚姻看得很低。不过,其实他这里主要不是评论婚姻(参弗五 28 以下),他不是说这是结婚唯一的理由;他乃是处理一个实况问题。加尔文说,“这里所论的,不是设立婚姻的原由,而是论到需要结婚的人”。康哲民认为保罗的话“不讨好却很现实”。 

  3.  婚姻中双方各有权利,保罗吩咐双方要尽当尽的本分( te{n opheilen )。各人要向对方尽责。保罗并没有强调某一方重于对方,乃将两方面放在同一地位,这在当时男性社会是一个特出的立场。他所用的动词是现在命令式,表示经常性的责任。他强调施过于受,这是很重要的,婚姻是把自己给与对方。 

  保罗再剖释这一点。 NIV 作 不属于她 ( does not belong to

  her )的意译,动词 exousiazo{ 其实解作“操权”(参路二十二 25 ,“掌权管他们的”)。本革尔觉得“自己”的身子,与“没有权柄主张”两句子,有种“优雅的吊诡”。保罗是说丈夫与妻子都没有权完全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对彼此负责。请留意两件事:在这件事上,他把两性放在绝对平等的地位,同时,婚姻里的性行为是不可少的。保罗不接纳男性控制性生活的婚姻观,也不接纳视性行为为污秽的婚姻观。 

  5.  有些情况下,双方也许同意不行房一段时间,为要全心全意 祷告 。但这必然是例外的情形,保罗认为双方完全属于对方,把身体保留不给对方,是一种亏负( apostereite )。 为要专心 ( hina scholasete ;“学校”一字从此而出),直解字义是“叫你们有这闲暇”。祷告必须不匆忙,生活的繁忙里,也许真的需要刻意地寻找与神安静闲逸地相交的时刻。可是,夫妇要暂断正常的关系,甚至为了这样神圣的目的,也要双方同意才可。然后,双方必须仍旧同房,否则他们本性的情欲需求,会置身于撒但的饵诱下。 

  6.  很少人看 这一句 是指以下的话而说(虽然在文句上是可以这样看的)。多半认为这句是指第 5 节或上述一段话而言,是对婚姻的接纳方面。停止性行为,可以说是 准许 ,(但恢复性行为就很难说是准许了)。不过,从整段讯息的协调来看,保罗似乎在说婚姻并非人人要守的责任,他陈述了结了婚的人的本分,但并没有说人人都要结婚。 

  7.  保罗自己的意愿,是 众人像我一样 更好。这一章看来显然保罗是没有结婚的,可是若说他从来未结过婚,却不大可能。犹太人必须结婚生子《米示拿》( Mishnah, Yeb 6:6 )。 R. Eleazar 说:“没有妻子的男人,不是正当的男人”《他勒目》( Yeb. 63a ), Raba 和 R. Ishmael 也说神留意人什么时候成婚,若“到了二十岁还未婚,祂就呼喊说:‘击打他的骨头!’”(《他勒目》, Kidd. 29b )。如此看来,保罗很可能一度结过婚(他曾属公会( Sanhedrin )的一员,就更加必然了;参徒二十六 10 ),不过写这信时却显然不是这种身分。他可能是个鳏夫,可能妻子离开了他(当他信主的时候?)。他有不少特别的恩赐( charismata ),其中之一便是他能以独身。他也承认持守独身是神赐的,没有这恩赐的人,不该尝试守独身。 各人领受神的恩赐。 结婚与否,不能一律定准,各人要认清神的恩赐。婚姻与童身,都是神赐的。 

  45 W. E. Phipps 认为这句指的是性关系,但他认为这是引用哥林多人的信,保罗不过引用来反验罢了( NTS , 28, 1981, pp. 125-131 )。 

  B 独身者与寡居者(七 8 ~ 9 ) 

  8.  既说明了一般的原则,保罗进而处理各类别。首先是那没有婚姻连缔的,就是 没有嫁娶的和寡妇 。有人认为前者是指“未婚的男人”,有人认为是指“鳏夫”。两见解的理由是,这字与 寡妇 对比。不过,这见解不够根据, 未婚 ( agamois )是含义很阔的字;指所有不在婚约下的人。 寡妇 是特别提出来讨论的(参“和彼得”,可十六 7 ),也许由于她们特别易受侵扰,引来再婚的试诱。保罗说希望所有这样的人像他,保持现状。 

  9.  不过,这也在乎他们是否有这持守的恩赐,若神没有给他们恩赐, 就可以嫁娶 (是命令,不是准许) ,与其欲火攻心,不如嫁娶为妙。 NIV 加上 激情 ( with passion ),用意也很好,意思是对的。不过,这动词可以解作在地狱( Gehenna ,即欣嫩子谷,象征灭亡之人的去处,迳指地狱。──编注)的焚烧(布鲁斯),原文中也没有 cannot 一字,更支持了这看法;在希腊文,意思是“若他们生活不能自己持守”(巴勒特)。保罗上述才说过,“淫乱的”不能承受神的国(六 9-10 ;参 M. L. Barre* , CBQ , xxxvi,

  1974, pp.193 ~ 202 )。两见解都有可能。 

  C 已婚者(七 10 ~ 11 ) 

  10.  对 已经嫁娶的 ,保罗颁下权威性的命令( parangello{ ;见注 TNTC 帖前四 2, 11, pp.80, 87 )。他强调这不是他个人的指示,而是 主 的命令(可十 2 ~ 12 )。这里保罗是指双方均是信徒的婚姻;他吩咐妻子不可 离开 (动词是被动式的,“不可被分开”; MM 说蒲纸卷中这字“已几乎成为离婚的用词了”)。 

  11.   若是离开了 ,表示她可能不顺服这命令。或,如康哲民认为,这简单过去式表示可能已有这样的情况存在。离开了的妻子必须保持原状, 或仍同丈夫和好 。同样,丈夫也不可 离弃 \cs8 妻子。这动词与妻子离开丈夫不同,但结果是一样。保罗并没有提及耶稣所说的例外情况,就是犯了奸淫可以分开(太五 32 ,十九 9 )。不过,保罗在此并不是写什么离婚的系统条例,而是回答某些疑问而已。 

  D 信徒与未信者结婚,对方肯同住的(七 12 ~ 14 ) 

  12 ~ 13.  留意保罗这一番教训是 我说的,不是主说的 ,这当然不是说这话违反主的教训。 10 节他明说是主的吩咐,因为有主清楚可行的话作根据;这里却没有主明明的指示,他想清楚说明这一点。不过这并不表示他这话没有权柄;他相信他有神的灵( 40 节)。莫法特指出,保罗谨慎于分别主的话和他自己的教导,正好澄清了某些人以为初期教会信徒随意制作需用的话语,硬说是基督说的这种论调。“保罗并不滥用自由编制耶稣的语录,这在历史上是十分关键性的重点。其实在目前这例子,他要排解信徒生活上的争论,用主的权柄是最便利不过的了。” 

  其余的人 ,一定是指与非信徒的婚姻关系。因为除此之外,未婚、寡妇、已婚,所有情况都已说明过了。可是有些人是结了婚才信主的,若只有其中一员信主,问题就来了。保罗对未信者的婚姻,与信徒的结合,以两种不同的角度来看。这里关键全在乎那未信的一方,若不信的妻子 情愿 ( Syneudokei ,“与他同意”),继续婚姻关系,那 弟兄 (几乎与信徒同义)就不要 离弃她 。对于那信主的妻子,丈夫不信,只要他同意继续同住,就不要离开他,保罗的吩咐语句是相同的(希腊和罗马的律法准许妻子与丈夫离婚,犹太律法却不许)。 

  14.   因为 带出理由来。信徒是“圣徒”,是神“分别出来”的人(见一 2 )。 成圣 的基本观念是与神的关系,不是道德上的正直无瑕(虽然逐渐会出现)。这样,信徒被神分别出来的身分,并不会因为未信时与仍未信主的配偶结了婚而削减。相反,善终归胜过恶,他的成圣总也覆庇了他的妻子。 成了圣洁 放在一个强调的位置(这是很重要的),而且是完成式(表示仍继续着)。这句的真正意义很难说明,但属灵的原则是,与神相交的福气,不会只局限于眼前的接受者,而会扩散到别人身上的(参创十五 18 ,十七 7 ,十八 26 以下;王上十五 4 ;赛三十七 4 )。因此,信主的配偶成圣,也达到那不信者身上。保罗引用了一般接纳的观念,就是这样的婚姻的儿女是圣洁的。因为若成圣只停留在信主的人身上,那么儿女就 不洁净 。这字是用在礼仪上的不洁净,“不能带来亲近神的”( BAGD )。这状况是难以想像的。信徒的儿女被视作信徒,直等到他长大到能以自主为止。父母的“圣洁”延及孩子,这孩子是“家庭单位中,神有权可取的”( Mare )。 

  E 信徒与未信者结婚,对方不愿同住的(七 15 ~ 16 ) 

  15.  若不信者不愿保持这婚姻,情形就不同了。 离去 是关身语态,“自己把自己挪开”(正如 10 节以下的动词,妻子离开丈夫)。若不信的一方主动,信徒就 不必拘束 了。这似乎说那被弃的配偶可以再婚;因为若说“不受拘束是要保持不结婚”,语句就用得太奇特了。 

  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 ,可能是包括混合式婚姻里所有的作法,而不只是针对最末一句。保罗的意思是,神召我们得的生命,是以最广阔的 和睦 为重的。在混合式婚姻里,同样以求取 和睦 为最高限线。有时,要与未信的继续同往;有时,则要接受未信者的决定,结束婚姻。最要紧的,两者都要求 和睦 。 

  16.  信徒如果维持婚姻关系,到底是否能“救”未信主的配偶,这未能肯定。有人却作刚好相反的结论。至于最近期的翻译者与注释者,则取“乐观”的立场:只要有悔改信主的可能性,这段婚姻仍该维持下去。谁敢说这人至终不会得救呢?可是这见解的根据不够强。文法上也不肯定(正如传二 19 ,三 21 ;和见 Sakae Kubo, NTS ,

  24, 1977 ~ 78, pp.539 ~ 544 ),而且上文下理也不合。若那未信的人坚持要结束婚姻关系,信主的偏要不放手的话,必招致苦恼冲突。必然的冲突,不肯定的结果,在所不值。婚姻不能单当作布道的工具,“和睦”是衡量的指标( 15 节)。 

  F 活出神所命定的生命(七 17 ~ 24 ) 

  保罗的笔触从婚姻转移到更广阔的问题,就是在神所分派的任何景况下,都能活得满足。他用两方面来作对比,一方面是神给我们的装备和呼召,一方面是割礼和奴隶,是当日宗教与社会的最显着分界线。作基督徒,就以神给我们原有的身分来事奉,受割礼的,没受割礼的,为奴的,自主的,或是别的任何身分。每一身分都在事奉神上有它的地位。例如作奴隶的,可以用生活见证在奴役的限制下,怎样事奉神(这是自由的人做不到的);那自主的,又能见证他怎样自愿地顺服神,事奉神。保罗的重点是,各种景况下都可以事奉神,不必因为信了主,就离开原有的岗位。 

  17.   只要 ( ei me{ ,“但是”, BDF 376 )有点突然。可能是为引出下文,与上文对比之用。保罗已申明信徒的自由( 15 节),但自由并非放任。信徒在某些婚姻情况下有自由取舍,在这之上,保罗指出保持原有的身分,才是正常的基督徒作法。巴勒特指出,这一段经文中,保罗“主要不是论神呼召人 进入 什么岗位,而是神呼召人悔改时,他当时的身分是什么。”很多现代译本作“ So let him walk ”( AV ),可是我们不要忘记,保罗很喜欢用“行”来作比喻,描写基督徒生命的活出,是不住进行着的。这一节里保罗两次用各人,放在强调的位置上( NIV 删去了第二次):用意是强调个人的责任。动词 memeriken ( 分配 assigned ),常用作把东西分给人,不过多半把分的东西也写明出来。这里是指神所分给人的恩赐;每个人都承受了神的恩赐。 召 (希腊文没有 在 〈 to which 〉)提醒我们,得救是先从神的恩召来的。不是我们拣选神;是神拣选我们。当神赐某些东西给我们,在某种身分上呼召我们,我们就当依从祂所安排的来生活,使用祂所赐的一切。此外,这不是单为哥林多教会的福利而创的,乃是 各教会 共有的常规。 

  18 ~ 19.  这对割礼与不受割礼这重大的宗教分界关联重大。对犹太人而言,割礼重大无比,尤其是在马加比斗争之后。他们看未受割礼的人,是在神的约之外,在神给选民的福分里无分。换言之,割礼就是一切。可是在外邦人看来,割礼是一把笑柄,是被蔑视者的记号。他们若见到犹太少年人设法用手术,把割礼的痕迹除掉,好使自己在希腊文化的广大世界里立足,就认为这少年人茅塞顿开了(见马加比书一 15 ;约瑟夫( Josephus ), Ant. xii. 241 )。但保罗肯定地说,这样的界线丝毫无关重要。受割礼不受割礼,算不得什么,全无关系(参加五 6 ;六 15 )。因此,不管身分是什么,不必求改变;在这两者之上,最重要的是守神的诫命,任何仪文的规则也不能与守神诫命相提并论。 

  20.   17 节的原则在此重提一次。保罗重申神旳呼召与被召者当时的外在身分的关系,神既喜悦在人某种身分下呼召他,他就该持守那岗位事奉神。 守住 是现在命令式,有持续的意思。 

  21.  保罗从宗教分界转到社会分界。 蒙召 时为 奴隶 的人,不必为此 忧虑 。神在他为奴时召他,自然给他力量过为奴的生活。这一节的下半句是说“若能以自由,就不如利用(它) rather use ( it )”,专家们对此意见分歧,有些以上文叫人维持原有身分的印证,认为保罗叫人“虽然有机会可得自由,也不如尽量利用原有的身分更佳”。依希腊文看,这是很有可能的。不过那动词的简单过去命令式,则表示新“用途”的开始,而不是继续用原有的。同时,保罗既然觉得婚姻在信徒事奉上,也带来困难,很难想像他对奴隶会作别想,因为奴隶带来更大的困难。保罗可能在说:“你的身分并非最重要的事,你若是个奴隶,不用忧虑,若能自由,则尽量利用新的身分。最重要的,是你与主的关系。” 

  22.  保罗用对比的句法,强调外在身分的无关重要。作奴隶的蒙召,便进入为神儿女荣耀无比的自由里,他已从罪的奴役中得释放,这神圣的自由远强于他外在的景况,他该看自己是 主所释放的人 ( freeman 是从为奴获释的,也指从未为奴的人)。 被主所召 该变成“在主里蒙召”,就是被召进“基督里”去。加这个字上去很特别(一般只用 召 便够);表示加意强调信徒与神圣的主那亲密的关系。保罗特别拿奴隶作比喻(奴隶是第一世纪最被轻视的人)是别有用心的。此外,相辅相成的真理,就是 自由身的人蒙召 ,就成了 基督的奴仆 了。这里的重点同样,外在环境根本不重要。 自由之人 最重视的,该是他与基督的关系;他的一生该谦卑顺服他的主,别的无关重要。 

  23.  保罗重复说你们是重价买来的,见六 20 (参阅注 )。信徒是主血所买的,他们属于主,就不该作 人的奴仆 。戴斯曼指出,不少奴隶的解放令的文献中(见六 20 注 ),特别说明一个人看被一位神明买了,作了该神明的自由人,那么他就永不可再被卖为奴隶( LAE , p.325 )。保罗也许心目中也想及这一点。没有人能强逼哥林多人再次为奴;那么他们自己就更不该甘愿为奴了。可是,作自由人必须有与别人不同的性格、思想与心志。无条件地接受人家定下的规条,服役在人为的体制中,并不困难,这正表现出为奴者的思想。基督徒却不是这样。 

  24.  这一段结束时,再把已提过两次的原则重申一次( 17 、 20 节), 各人 (留意个别性)要守住神召他时的身分( NIV 的“ to ”是不必要的)。这并不是叫人不可以改善自己,不过提醒人不要因为作了基督徒就要转换身分。信主并不是叫人要改行业(除非与信仰不相合),做更“属灵”的工作。人生一切都是神的,我们就在原位事奉神,直等到祂召我们转变。全段中, 召 ( called )的简单过去式,是追溯神呼召的当儿, 守住 则是现在进行式的。保罗加上“在神面前”( NIV 作 as responsible to God )。他不是倡导一种消极的接受,无论如何持守现有的状况。他乃是要提醒信徒们,他们在信主的生命路上,并不孤单;神与他们同在,不管环境如何。因此,保守自己在祂里面,是首要的,不可中断的。 

  G 童身(七 25 ~ 38 ) 

  25.   论到 ( peri de ,见七 1 )指哥林多人询问的另一个问题。 童身 ( parthenoi )通常是指女的,但也有时指男的(新约中只见于启十四 4 )。有人认为这里指男女二者(例如本革尔, Craig, Hurd, p.68 )。 J. K. Elliott 认为那众数是指已订婚的男女( NTS , 19, 1972 ~ 73, p.220 ),而 J. Massingberd Ford 则认为指年轻的寡妇或鳏夫( NTS , 10, 1963 ~ 64, p.362 )。不过,从段的论调看来,保罗是指女的而言。六次中有五次,他用的是女性冠词,表示他心目中是指女性,而这第六次很自然也该相同。女孩子结婚与否,是她父母或监护人决定的。保罗在这事上并没有主的吩咐,他明明地表白了,这是他自己的劝告。他用 主的怜悯 来描写自己,同时肯定了两件事:他自己的短缺,和他的主的确实。所用的完成式( e{lee{menos )表示 主的怜悯 恒久不变, 忠心 ( pistos )则表示接受神大恩的人当有的责任。这个字可以作“信徒”解,但在这经文中不大切合。 

  26.  保罗的劝告,是以 现今的艰难 ( anangke{ )来做根据的。一般认为这是指主再来前的艰难,而且往往当作必然的解法。可是新约中从未这样用这个字,最接近的用法,是指耶路撒冷被毁前的困境(路二十一 23 )。保罗时常提及主再来,可是没有用 anangke{ 。他用这字时,意思是“不得已”( 37 节,九 16 ),“困苦”(林后六 4 )等,却从不指主再来之前的事态。这里似乎不单指信徒一般受的敌对,而是写这信的当时,哥林多人面临某种严重的困境(本革尔肯定是“革老丢时代的饥荒,徒十一 28 ”)。不管到底是什么,保罗的这班朋友当时正受着不寻常的难处;既在艰难之中,他认为最好就是持守原有的身分了。狂风暴雨中,绝不该更换船只。 

  27.  保罗清清楚楚解释: 已经结婚 的人(希腊文的意思是“与妻子连结起来了”,中文作有妻子缠着),就不要求解脱。若“已经解脱了”(意即已离婚、已去世,或从未结婚),就不要求妻子。两个动词都是现在完成式,指已成事实的景况。 

  28.  不结婚固然好,结婚却仍然是正常的,这是保罗一贯的立场。婚姻并没有丝毫罪恶的成分,他再三地说明。虽然时势艰难,最好不结婚,但若结婚也并非犯罪。 处女 也是一样。保罗叫人最好不结婚的理由,是结婚 必受苦难 (原作 thlipsis ,“苦难”是单数),但他没有说明是什么苦难。 Robertson 和 Plummer 引用培根的话:“有妻儿的,是命运的俘虏”,“儿女使劳苦得着安慰,但也叫困境加倍痛苦”。婚姻带来责任,但在艰难情势下,婚姻自然引致某些烦恼。 肉身 (英文作 in this life ),在此是囊括了人的软弱,“人生的一切限制”( Ruef )。保罗不再继续谈这问题,深显出他的体谅。他用 我 字,是强调式的;他在尽所能(用的是意欲现在式) 免 他们受苦。 

  29.   我对你们说 (“我的意思是”),表示以下的话更加严肃。 减少 \cs8 是现在完成式分词:“时候减少了”。很多人认为是指主再来,也许是不错的,不过保罗虽然时常提到主再来,却从没有因主再来而给这样的劝告。不论先后的书信,他都用主再来鼓励人要无可指摘(见帖前五 1 ~ 11 ;腓一 9 ~ 11 )。这里强调的时势艰难,根本没有提及。那些主张这里是说主再来的人,似乎无法回答为什么末世的一代,与其他世代的人生活有异。我们都要面对同一的审判。加尔文认为是指人生的短暂( Robertson 亦同);但很难与下面的吩咐相配合。 RSV 作“指定的时日”( appointed time ),但问题是:“指定什么?”最好的解释是当时哥林多面临的局势( 26 节的“艰难”)。看来这局面快到顶峰的阶段;在困境中,许多生活行程都得改换,尤其 是有妻子的 ,要像“没有妻子的”。 

  30.  其他事情也一样。哀哭的,原必笼罩在哀愁中;快乐的,必乐也忘形;买了东西,自然欣庆新得手的东西。可是,在苦难汹涌之中,时日无多,人人都不能再沉浸在正常的观感里了。信徒就更不该沉迷在今世的境遇中;要超越这一切。 

  31.   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 ,这句话总括了一切。句子的结构很特别( chraomai 是直接受格,新约中只此一次),但意思却很明显。保罗是指所有使用今生时空中东西的人。 专注 译自 katachraomai 一字的,上面的字是它未成复合字前的字,加上了字首 kata ,有时会使一个简单的动词添上了恶性的意味(“滥用”)。不过,有时只是加强了语气(“用尽”),加强的程度并不显着(即是说简单形式与复合字分别甚微)。在这段经文中, NIV 似乎取得其用意,说那用世物的人,不该被今世之物缠磨,忘记了世物本短暂,永恒才最要紧。 sche{ma ( 现在式 )是指外面的形状,尤其是指会变形的意思。世事变幻不定,今生的事物抓不定,存不住;它的本质就是要消逝的,信徒若当它有永久不变的价值,就愚不可及了。 

  32.  保罗复述 27 节下段的话,希望他们 无所挂虑 ( anxieties , RSV );时势的困扰,就是说结了婚的人要为配偶挂虑:“一个人可以自称英雄,但一旦想到孤儿寡妇,立时成了懦夫”(赖富特注 26 节)。这 挂虑 会叫人事奉主不够全心,达不到保罗的标准。 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 也许保罗觉得这是最好不过的(解经家多半存这主张),不过,他刚刚又说过,他愿意收信者 无所挂虑 ;所以,他的心意可能是要他们事奉主能安心舒畅,接纳神在他们生命中的旨意,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圣洁等问题诸多牵挂顾虑。 MM 证明动词 aresko{ ( please )的含义是为别人好处着想而事奉,这里则指神。这是保罗情愿独身的因由,他要人全心事奉神,没有分心的事。 

  33.  反之,娶了妻的,必然有某些今生的事挂虑。这不是指属“世俗”的事,而是提醒已婚的人,必须顾念家人的需要。他有责任要承担,就必然在今生的事上花费精神心思了。他必然要面对怎样讨妻子喜悦( aresko{ 如 32 节)。 34 节的“分别”,应该归入这一句,他要讨主喜悦,也要讨妻子喜悦,就被“分割”了。 

  34.  有的版本把 分别 一动词,当作妻子与处女的分别( AV ,中文亦然)。不过,这不是希腊文的本意。保罗继续指出的,是已婚和未婚的女子,与男子一样有这分别。 没有出嫁的 当然可以指寡妇、离婚的,或 处女 ,所以这里特别指明是处女而言。没有结婚的女子,没有婚姻的束缚,能以专心在神的事上,没有分心的事。她“身体灵魂都圣洁”( RSV )。“圣洁”在此不是指道德上的,而是指分别为圣。处女并非比妇人更圣洁,但她的分别为圣,则不被家庭责任所影响。相反,已婚的女人,必须关顾丈夫的需要;她像男人一样,也要挂虑 世上的事 ,讨配偶的 喜悦 。 

  35.  保罗强调他说这些话,全是为他们益处(“ benefit ”或“ advantage ”)。 不是要牢笼你们。 牢笼是借用打猎的比喻,“不把猎网投罩你们”。他并不想擒住他们,约束他们。他希望他们行 合宜的事 ( eushe{mon ,“状况良好”),就能持之以恒( euparedron )。未婚者的事奉不致于受到中断,没有任何分心的事。 

  36.  保罗再三表明清楚,他一方面说明独身的优胜处,同时亦表明婚姻不该被轻视。 处女 出嫁并非犯罪,这一节很难解释,有三种讲法,都有人主张。 

  ( a ) 有人 指女子的父母或监护人, 待……不合宜 ,指没有为她的婚姻安排。父母的立场认为守童贞比结婚更好,于是使她不出嫁(至于女子同意或不同意则不清楚)。可是,这时候却犹豫自己做得对不对。在第一世纪的哥林多,女子到了结婚年龄却受阻碍,而她又急于结婚的话,势必招祸上身,且父女均受羞辱。 过了年岁 原字是 hyperakmos ,一个很特别的字。意思大概是“过了发育成熟的阶段”,( akme{ 是“最高点”;“全盛时期”,柏拉图说女孩子到了二十是达到 akme{ , Rep , V.460E );也就是说,她已到达或过了应该结婚的年岁。保罗再加上一点,“事又当行”( it has to be , RSV ),可能是说她没有持守的恩赐(参 7 节)。父母既见这情况,就可随心愿办理,不算有罪,让他们结婚好了。反对的原则有二:“他的童女”通常并不代表“他的女儿”(不过也出现过; LSJ 引用沙孚克理( Sophocles )把“我的童女”说作“我的女儿”)。同时把监护人包括在父母之内,也是言之过急。此外,“叫二人成亲”很自然当作这一节里所提的男女,这原是没错的;可是,文法专家 A. T. Robertson 却认为这句动词的主语,是“从上文下理引申出来的(指一对青年男女)”( Grammar p.1204 )。 AV 及 JB 取这看法。 

  ( b ) NIV ( RSV 、 GNB )却主张 有人 是指一青年男子, 童女 是他的未婚妻;两人同意守童身。保罗告诉他们,若改变心意要结婚,也没有罪。不过,这样似乎把现代的订婚观念渗进去经文了。希腊人看来没有“订婚”这回事的(康哲民)。犹太人及罗马人则有许配的仪式,不过这超过了我们“订婚”的涵义;这其实已等于结婚的第一阶段,只能依离婚手续才可以解除的。而且,这不是由二人合意就可以进行的,必须由父母安排。即或容许这里是“订婚”,问题来了,“订了什么?”当然是“订了婚”,“预备结婚”的了;若不是想结婚,又何用订婚呢?况且,若是这样假设的话, 待这童女不合宜 ( acting improperly

  towards the virgin )一句就很难明了。他若答应了不与她姞婚的话,那么,不娶她就没有什么“不合宜”。还有,“他的童女”( NIV 把希腊文的“他的”,译作 他订了婚的 ),这样称一个人的未婚妻,未免怪异了。这说法虽在某些圈子十分流行,可是 Hillyer 的见解很有道理,他说这个解释反映“较近代西方的背景”。 

  ( c )不少解经者又认为,保罗是指“属灵的婚姻”,人有了结婚的形式,却像弟兄姊妹般生活在一起,在极度属灵的动机下,禁戒性欲。他们追求的是灵的合一,非肉身的结合。有这观点的人,往往把 hyperakmos 指那男人(文法上是通的),而解作“热情过度”之类的意思。如果抵挡不住了,保罗准许他们结婚。对这观点最有力的反证,就是保罗根本认为结了婚的人,若禁制性关系,属于亏负对方的行动( 5 节;存这观点的人很少讨论这一点)。禁戒性生活,若彼此同意可以“暂时”实行,但过后就必须“同房”。一个这样重视婚姻性生活的人,竟能赞许不履行性关系,真是很难想像的。此外,这观点必须把动词 gamizo{ (“叫……成亲”),解作“出嫁”( 38 节注)。 Robertson 和 Plummer 认为这一点是关键。还有, hyperakmos 解作“热情过度”,也甚有可疑。莫法特说这字指“性欲的涌流”,可是没有解明理由,也并不顺情理。若认为主题没转换,必然是指那男子,那么这解释就是必然的;但这字的解释,却并不是这样。末了,“属灵婚姻”最早出现于第二世纪,而且备遭反对。依我们现今的知识,绝无理由相信这事早已存在,而且保罗也赞许。 

  每一个解释都有充足的反对理由,不过,第一个见解似乎较宜接纳,因为反对的理由没有其他两个那么强有力。 

  37.  保罗再度强调 处女 不嫁更好,却列下了四种条件,才可以这样作。 

  ( a )他要 心里坚定 ;确信自己这作法是对的。( b )没有 不得已的事 ,即外在的承诺如合约之类。( c )他有“权柄”( exousia ),“由得自己作主”( Parry )。奴隶就没有这权柄了。( d )“心里又决定了”( kekriken )留下童女(保持童女身分)。若这四条件达到了,这样,他不让她出嫁 是好的 。 

  38.  保罗的结论是,叫女儿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动词“叫她出嫁”( gamizo{ ),在新约之前未曾出现过。字末的 -izo{ 表示“叫她出嫁”(而不是“出嫁”),这样,用在订婚夫妻或属灵婚姻,就不合适了(那两种情形要用“出嫁”一字的意思才合)。那些存这两种观点的人说,新约时代的 -izo{ 字末,在许多动词上已渐渐失去那特定的意思。那也是真的,不过没有人证明 gamizo{ 果真是这样。存这看法的人,坚持说这 gamizo{ 与七 28 的 gameo{ 意思一样。可是,保罗何以要更换动词?何以只在这里改?何以用一个动词,是别处一贯解作“把女子嫁出去”的? 

  H 寡妇(七 39 ~ 40 ) 

  39.  基督徒旳婚姻,妻子与丈夫一生相属不分离。他若死了( koime{the{ ,“睡了”),她就可以再结婚。 NIV 译作 他必须是主里的人 ,有点过分准确。一般都接纳这句话有这含义,但保罗只是说“要在主里”而已。信徒对婚姻像其他一切事一样,一定要紧记他是基督身上的肢体。 

  40.  保罗从头至尾都避免说独身更高尚,他认为寡妇若能保持不再嫁,会更 有福气 ;不过,我们读这句话时,必须记得前面所提的特殊情况。保罗说这番话时的权威,并非暂时性的;他有时有耶稣的话可以引用,有时他表示自己的见解,但他这样做的时候,他认为自己有 神的灵 。他很清楚辨明神的推动,他的话并不只是他的私人见解。他说 \cs9 我也 ,可能指哥林多有人自认有启示,保罗一点也不落在他们后面。 

基督教圣经 www.godcom.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