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盛的生命研读版注释

讲道材料   罗马书第四章 

  二.因信称义的例解( 4:1-25 ) 

  1. 亚伯拉罕的称义( 4:1-5 ) 

  A.亚伯拉罕凭肉体并没有得什么( 4:1 ) 

  1 在此, “凭肉体” 就是凭肉身的割礼的意思。亚伯拉罕与神立约的时候,神用割礼作为立约的记号,犹太人因这缘故常常发生一种错觉,以为亚伯拉罕是凭肉体的割礼才得以与神立约,其实刚刚倒转过来。他绝不是因割礼得与神立约,乃是因与神立约而行割礼作为记号。所以保罗在这里问: “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 意思说:他并未因肉体的割礼得着什么。神不是因他行割礼而称他义。反之,割礼倒是他已蒙恩的证据。 

  B.亚伯拉罕称义是因信不是因行为( 4:2-3 ) 

  2-3 为什么亚伯拉罕凭肉体没有得着什么?因他的称义不是因行为,也就是:不是因行律法,或行割礼。倘若亚伯拉罕是因割礼称义,就是因行为称义,他的割礼就有可夸;但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并非因行为,所以他在神面前并无可夸。 

  换句话说,亚作拉罕尚且不能凭肉体的割礼夸口,何况做亚伯拉罕子孙的犹太人,岂能凭割礼夸口呢? 

  怎么知道亚伯拉罕称义是因着信,不是因着行为或割礼?使徒引证旧约圣经的记载,以证明他的话 ── “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参创 15:6 )。 

  C.凭恩典称义的意义( 4:4-5 ) 

  4-5 因信称义既是根据 “恩典” 的原则,不是根据行为的原则,所以使徒保罗在这里将 “恩典” 的定义加以说明。 

  怎样才算为凭恩典不凭行为呢? “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 这就是使徒对凭恩典称义所作的注释。换句话说,任何人的工作或功德,不能加在神的恩典之上,或一齐算作是他得救先决的条件。这是救恩之基本原则。不论人的善行,宗教的仪式(如割礼,或教会之洗礼),如果被加在得救的条件上,就不算得恩典了。 

  (注意:保罗在这里正是以割礼这种宗教仪式作为辩论题目的。)各种异端或多或少几乎都含有以人的工作为得救条件的成分,这就与神的救法相背。 

  2. 大卫的见证( 4:6-9 上) 

  A.怎能得福 ── “行为以外”( 4:6-8 ) 

  6-8 按犹太人来说,亚伯拉罕与大卫,都是最受他们敬重的人物。若要凭行为称义,则这两个人,应当比其他犹太人更有希望称义了;但是不单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大卫也同样认为称义是 “在行为以外” 。 

  “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有福。” 这话解释了诗篇 32 篇的精义。按:诗篇 32 篇是大卫的认罪诗。 

  大卫在与乌利亚的妻犯了奸淫之后,向神认罪。他凭什么得神赦免?是在 “行为以外” 因神的恩典而得赦免的。当大卫受拿单的责备而认罪的时候,圣经的记载是这样: “大卫对拿单说,我得罪耶和华了。拿单说,耶和华已经除掉你的罪 …… ” (撒下 12:13 )。当大卫什么都还没有做的时候,神已经除掉他的罪。他的罪不是凭自己行什么而除掉,是凭神赦罪之恩而除掉的。 

  B.得什么福 ── 赦罪之福( 4:7-8 ) 

  7-8 注意这里所提 “赦免” 、 “遮盖” 、 “不算” 这几个词,都含恩典的意义。律法是不讲赦免的,更不能对犯罪的人 “不算” 为有罪。惟有在恩典原则下,才有赦免,惟有基督的血能遮盖我们的罪,惟有因信进入基督里的才可以 “不算” 为有罪,所以在大卫的诗篇中,早已有了凭恩典赦罪的原理了。 

  C.什么人得福 ── 蒙神算为义的人( 4:9 上) 

  9 上 本节是根据以上的引证所作出的结论。首句 “如此看来” 表示以下的话是根据上文所引的经文。他怎能从上文的经文看出赦罪之福不单加给受割礼的人,也加给未受割礼的人呢?因大卫提到得蒙赦罪的人有福时,是泛指一切信的人而说的,并没有限定专指受割礼的人。按诗 32:2 在 “耶和华不算为有罪” 之前还有 “凡心里没有诡诈” 一句,更显明是指一切信的人说的。由此可见,这赦罪之福不单为犹太人,也为外邦人。 

  3. 亚伯拉罕称义与外邦人称义的关系( 4:9 下 -16 ) 

  A.按亚伯拉罕称义的时候而论( 4:9 下 -10 ) 

  9 下 -10 在这里使徒引证亚伯拉罕称义是在割礼之前,以证明称义是因着信不是因行为。 

  按亚伯拉罕称义,记载在创 15:6 ,那时候他大约八十五岁(或以下),但亚伯拉罕与神立约而受割礼的时候是九十九岁(创 17:1 )。这样亚伯拉罕受割礼是在他称义之后最少十四年,那么亚伯拉罕的称义不是因割礼(行为),乃是因信(创 15:6 ),是十分明显的了。 

  B.按亚伯拉罕受割礼的功用而论( 4:11-12 ) 

  11-12 这两节解明割礼的作用。 

  神为什么要在亚伯拉罕称义之后,又给他割礼的记号?神给他割礼的记号,不但不是因为他还未称义的缘故,反倒是因为他已得称义了,所以才给他行割礼,证明他未受割礼之前已经得称义。这样就使亚伯拉罕称义的经验,可以作为受割礼的犹太人称义之模范,也可以作为未受割礼之外邦人称义的模范,使亚伯拉罕不但可作受割礼之人的父,也可以作未受割礼之人的父。 

  神曾应许亚伯拉罕要成为多国的父。他原名亚伯兰,神给他改名亚伯拉罕,就是多国的父之意(创 17:4-5 )。亚伯拉罕既是犹太人,作犹太人的祖宗是自然的,但他怎么会成为多国(外邦各国)之人的祖宗呢?原来神应许亚伯拉罕可以作多国的父的时候,这因信称义的恩典将要分给万国的福音,早已隐藏在那应许中了。外邦人也都可以像亚伯拉罕那样因信称义,这便使亚伯拉罕作了多国之人信心的父,因而应验了神的应许。 

  注意:割礼的记号,不但是亚伯拉罕个人称义的印证,也是他可以 “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 的印证。换句话说,割礼不但是亚伯拉罕个人已得称义之凭据,也是一切未受割礼之人,可以因信而作亚伯拉罕的儿女(亚伯拉罕作他们的父)的凭据。这样说来, “割礼” 不但不把外邦人排斥于救恩之外,倒是隐藏着外邦人可以同为后嗣的救赎原理了! 

  另一方面,亚伯拉罕受割礼,固然是使他作受割礼之犹太人的父( 12 节),但所谓 “作受割礼之人” 的意思就是 12 节下半所解明的 ── “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 这意思就是说,犹太人不可以为曾经受了割礼,亚伯拉罕便当然是他们的父;还得看他们是否有亚伯拉罕那样因信称义的信心,才是真正的亚伯拉罕之子孙,亚伯拉罕才是他们的父呢!这就是主耶稣与犹太人辩论时,犹太人说: “我们的父就是亚伯拉罕” (约 8:39 ),而主耶稣却说: “你们是出于你们的父魔鬼” (约 8:44 )的缘故了。 

  所以这 11,12 节的总意和 2:28-29 节的意思一样,是否真以色列人不是按肉身而论,乃是按信心而定。 

  C.按亚伯拉罕承受迦南的应许而论( 4:13-16 ) 

  这小段反覆说明神应许亚伯拉罕承受迦南,不是根据律法,而是早在律法之前。因此也是本乎信属乎恩,与今日外邦人因信称义同一原理。反之,若根据律法,他们根本就不能承受迦南地。在此分三点说明: 

  1. 神不是根据律法而应许亚伯拉罕的 

  13 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可以承受地业,不是根据律法的义,乃是根据因信而得的义。注意保罗在此不是说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承受迦南,乃说必得承受 “世界” (原文 kosmos 就是一般所指的世界)。保罗似乎故意藉这机会说明世上一切照着亚伯拉罕之信心纵迹去行的人,都要在基督里一同承受 “世界” ,一再表明救恩是为万人预备的。 

  2. 若根据律法根本就不能承受应许 

  14-15 若仅仅在律法下的人才可以成为神的后裔,神所给亚伯拉罕可作多国之父的应许就必落空,而亚伯拉罕的信也就归于虚空,变为无用。为什么根据律法,神的应许就不能成就呢?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这也就是说若根据律法,以色列人根本就不能进迦南,倒毙旷野之以色列人就是一项证明。所以神在以色列人(出埃及那一代的人)倒毙旷野之后,再兴起约书亚引领他们承受了迦南地业,便已经是恩典。对现今的人来说,若根据律法,不但外邦人不能得救,连犹太人也不能得救。那只不过徒然显出人的过犯而已,并不能使神的应许成就。反过来说,神的应许既然成就了,可见不是根据律法,乃根据信心和恩典的原则了。 

  3. 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属乎恩 

  16 “人得为后嗣” 就是得为亚伯拉罕之后裔,得成为他的属灵子孙,继承属灵福份的人,是本乎信,属乎恩。这里的 “后嗣” ,不单指肉身方面作亚伯拉罕之后裔,更是指灵性方面作他的后嗣,继承神所给他的应许;所要承受的产业,不是属地之迦南,乃是属灵之迦南,也就是因信基督而能承受的福分。 

  “本乎信属乎恩” 这原则有什么好处?在这里提到一项就是: “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 。若按律法就不是 “定然” 使应许归给一切后裔,反倒是定然不能归给一切后裔。因上文已经说过律法只惹动忿怒,但应许却本乎信属乎恩,在乎神不在乎人。所以使神的应许必然可以成就在蒙恩的人身上。 

  “不但归给那些属乎律法的” ──指犹太人; “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 ──指一切信徒。 

  4.亚伯拉罕的信心( 4:17-25 ) 

  既然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他的信心是一切信徒的模范,然则亚伯拉罕的信是怎样的信?他的信有什么表现可以证明它是 “无伪的信心” 呢? 

  A.亚伯拉罕所信的( 4:17 ) 

  17 亚伯拉罕所信的神,是叫死人复活使无变有的神。这话应该是指创 22 章亚伯拉罕献以撒说的。他能够毫不犹疑地把以撒献在坛上,举刀要杀他,是因为他信神是使死人复活,使无变有的神。他的儿子纵然死了,神也能使他复活,纵然是烧成灰烬了,神也能使无变有。 

  主耶稣向撒都该人辩论复活时曾说: “论到死人复活,神在经上向你们所说的,你们没有念过么?祂说:我是亚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神不是死人的神,乃是活人的神” ( 22:31-32 )。主耶稣引证神是亚伯拉罕的神,以证明有死人复活这回事。主耶稣的意思是,若没有死人复活这件事,亚伯拉罕只是死的,神就是死人的神;但神不是死人的神,乃是活人的神,而神称自己是亚伯拉罕的神,可见亚伯拉罕是活着的。神是活人的神,这话既证明死人复活,又证明亚伯拉罕在天上活着。亚伯拉罕在世上时,就有这种信神是使人复活的神之信心;所以他勇敢地把以撒献上。他的信心曾成为他遵行神旨的盼望和力量,在他死后,他的信心证明了他的神正如他所信的那样,是使死人活着的神,因他正在神那里活着。 

  “他在主面前作我们世人的,父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 ──犹太人常强调亚伯拉罕是他们的祖宗,其实犹太人所看见的只是亚伯兰──未与神立约之前的亚伯拉罕,只作犹太人的父。保罗在此改正他们的观念,亚伯拉罕在主面前乃是 “作我们世人的父” ,意思就是世上一切照着他信心的踪迹而信靠神之人的父,并非只作犹太人的父。保罗这样说有什么圣经的根据呢?他引证经文 ── “我已立你作多国的父” (创 17:5 )。这多国的父,把受割礼的犹太人与未受割礼的外邦人,都包括在里面了。 

  B.亚伯拉罕信心的坚定( 4:18 ) 

  18 亚伯拉罕的信心是在无可指望中显明出来的,这 “无可指望的时候” ,指他经过长久等候,仍未见神赐给他儿子的时候。这话似乎隐约地包括了亚伯拉罕娶夏甲的事在内。当他娶夏甲的时候,可能以为他有希望得着儿子了,但夏甲所生的以实玛利,神却声言不能算作他的后嗣(创 21:12-13; 加 4:30 ),这实在使亚伯拉罕觉得更加没有希望。就在这种没有希望的情形中,他 “因信仍有指望” 。创 17 章亚伯拉罕再次表现他相信神的应许,因神应许立他 “作多国的父” (创 17:5 ),他便照着神的吩咐行了割礼,表示他信神的应许必定应验。 

  C.亚伯拉罕信心的秘诀( 4:19-22 ) 

  19-22 “将近百岁” 这句话表示这里所指的是创 18 章 ;19 章的事。因那时亚伯拉罕年九十九岁,虽然当时他的妻子撒拉已断了月经,但神应许他说第二年神要给他一个儿子(创 17:19;18:10 ),他的信心还是 “不软弱” 。因他的信心是不看自己眼前困难的信心,他把信心建立在神的应许上。他不是不会想到自己和妻子身体已经衰老的事实,他乃是不理会身体衰老的事实,而专心去 “仰望神的应许” ,总之亚伯拉罕信心的秘诀是: 

  1. 不理会事实上的困难: 生理上的自然规律,表示他们已没有生育的希望。 

  2. 专心仰望神的应许: 信心的基础建立在神的话语上。 

  3. 不循着可疑的理由继续引起疑心: 只想到神的可信的理由,使自己心里得坚固。 

  4. 一心要将荣耀归给神: 不是要显出自己的伟大。 

  5. 满心相信神的应许: 完全不给疑惑留地步。 

  他这样信的结果使自己: 

  1. 被算为义: “这就算为他的义” ,算字原文 elogisthe 意思就是归在某人的账上。 

  2. 作了多国的父 。 

  3. 承受了应许地 。 

  4. 得着弥赛亚的应许 。 

  D.亚伯拉罕称义的经历是我们的榜样( 4:23-25 ) 

  23-24 这两节经文解释了亚伯拉罕因信被算为义的原则,不只适用于亚伯拉罕一人,也适用于一切信神使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可见当初亚伯拉罕信神使他的子孙多如天上的星,海边的沙的那种信心,与今日我们信耶稣从死里复活有相同之意义和价值。因其中所含的 “福音” 的意义是相同的,亚伯拉罕怎能有像天上的星那么多的子孙?怎么会作多国的父?这是因为将有许多人信靠他后裔中将要降生的救主而成为他的子孙的缘故。亚伯拉罕信那还未完全显明的救恩,我们信那已经显明的救恩;所以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原理与我们是相同的。就像加 3:8 所解明的,原来神对亚伯拉罕说 “万国必因你得福” 这句话,就是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的 “福音” ,是隐藏在旧约里的福音。在亚伯拉罕的时候,他只不过信神要叫他作多国的父,信神要叫万国因他得福;在我们这时候却是信那已经降世受死的救主,都是本着与亚伯拉罕同样的信心,仰望他所仰望的同一位救主(参约 8:56 )。 

  25 本节解释上节。为什么我们信耶稣从死里复活,就可以和亚伯拉罕一样地称义?(注意:上文 17 节,亚伯拉罕所信的,是叫死人复活的神,与我们信神使主耶稣从死里复活有相同的特色。)因为耶稣基督的受死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注意:这两次所提及的 “我们” 都是包括犹太人与外邦人的。)基督的,死只是消极方面担当了我们罪恶的刑罚,这还不够使我们积极方面在神面前称义;但祂不单死了也已复活了,证明祂在十架的死,已完全满足了律法所要求的刑罚;否则,祂就不能复活。祂的 “义” 不但付清了我们罪的赎价,还绰绰有余地叫我们可以在神面前活着。永生神儿子的生命,在代替我们受那永死的刑罚(被神弃绝)之后,还有充足的能力胜过死亡,从死里复活,使一切信祂的人都领受了永生神的生命。 

  问题讨论 

  1-9 使徒保罗对于 “恩典” 所下的定义是什么?这定义对救恩有什么重要影响?举例说明怎样算是违背凭恩典得救的原则?保罗怎么证明大卫得蒙赦罪,也是凭神的恩典? 

  9 下 -16 亚伯拉罕称义是在受割礼之前或后? “割礼” 这记号对亚伯拉罕称义有什么作用? “割礼” 是否等于新约信徒的水礼?照 11,12 节的意思,谁才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为什么保罗把承受迦南说成 “承受世界” ?为什么若根据律法亚伯拉罕 “作多国的父” 的应许就无法成就? 

  17~25 亚伯拉罕所信的是怎样的神?与我们信基督有什么相同之处?列出亚伯拉罕信心之特色。基督受死不就是叫我们称义吗?为什么要说祂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 ──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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