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唐纳圣经注释

利未记注释   四.祭司应有的行为(二一~二二)

  这两章与第十六和十七章一样,都是写给亚伦及他儿子的。

  二一1~4 祭司不可摸死人沾染自己……除非为了骨肉之亲。纵使进入死人的帐幕也使人污秽七天(民一九14)。在那段期间,祭司事奉耶和华的资格必被剥夺,因此他不能使自己不洁净,除非为了骨肉之亲。第4节大概是指祭司为了他崇高的阶级,而不可因任何理由沾染自己,除了第2至3节所列出的亲属以外。

  二一5~9 象异教徒那样,为哀悼死人而用一些记号损伤身体外观的做法,是被禁止的。祭司不可娶被污的妓女或被休的妇人为妻。然而,他可以娶寡妇。祭司的女儿若作了妓女,就必须受到被火焚烧的惩罚。

  二一10~15 大祭司不可以惯常的方式来哀悼,也不可出圣所来向死人表示尊敬。他要娶以色列的处女为妻,而且他的婚姻生活必须无可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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