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导本圣经注释

第二十三章

 

23:1 本节到9节属于执行法律的规例,以确保司法公平,保障穷人与弱者不受富人与有力者欺压。对象不是审判官,而是对要求出庭作证或判理案件的以色列人说的。这些都非法例,只属训诫,因未订明刑罚。

 

23:3 有许多人把穷人”(wedal)解为有势力的人”(gadol),将此句译为不可在争讼的事上偏护有势力的人。这种解法不一定正确,因为神不偏待人。做法官的很易偏袒穷人,应像神一样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看重有势力的人”(19:15)

 

23:10 本节至13节为20:8-11和《申命记》5:12-15所立原则的延伸。关于六年耕种,第七年歇息的规例,可参《利未记》25:1-720-22。这都是以人道为出发点的律例。

有人说此例目的在恢复地力,但从《利未记》25:4看,是让土地也像人一样有安息之时。地在安息年所出的可给穷人作食物。

 

23:12 律法规定在耶和华的圣日,不属以色列民族一分子的奴婢、寄居的,以及作生产工具的牲畜,都受到人道的对待,可以歇息,恢复精神。

 

23:14-17 摩西律法中所定以色列人的宗教节期共有七个(23),以其中三个为代表。除酵节逾越节属同一个节期;收割节包括了初熟节七七节”(又名五旬节”)在内。收藏节也包括了吹角节住棚节。后世,这种节期续有增加,例如被掳后的普珥节”(9:20-28),和两约中间时期的圣殿重光节等。参《利未记》〈参考数据〉中的节期表及说明。

 

23:19 这是迦南人献祭的方法,以色列人不可仿行。

 

23:20 从本节到33节为约书的总结。以色列人此时已准备从西乃山出发,去征服迦南地。但真正出发的日期要到《民数记》10:11以后。

 

23:24 迦南人以石柱为像,叫做柱像”(7:512:316:22;利26:1),与以色列人立柱作为与神立约的标记不同(28:1831:4535:1420;出24:4;书4:20)。以色列的先知和领袖曾痛责迦南人拜柱像的事。

 

23:28 “黄蜂一词可能指真正的黄蜂,也可能指常常侵犯迦南地的埃及军队。神借他们来削弱迦南人的军事力量,让以色列人较易占领其地(参赛7:18)

若指真正黄蜂,耶和华使用此种叮人畜的昆虫侵犯迦南人,使之席不安枕,有助以色列人进攻。

黄蜂的希伯来文为sirah,在希腊文中有个相等的字Oistros,义为牛虻,或叫人发疯之物。因此也可指神在以色列人的敌人中引起惶恐(参申7:23)

 

23:29 征服迦南为期极长。神驱除当地居民之法,不是一举尽歼,而是逐步进行。《约书亚记》详载征服的过程。

 

23:31 “红海指阿卡巴湾。非利士海指地中海。旷野指巴勒斯坦以南的阿拉伯沙漠。大河指伯拉大河,就是今天的幼发拉底河。大卫王时代的强土,包括与他联盟的国家在内,的确达到这里所说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