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导本圣经注释

利未记

利未记第十七章

17:1 本章为《利未记》1-7章的条例的补充,和16章紧密相连,讲述与祭牲和牲血有关的四种情况,特别说明血的意义和禁制。晓谕众民认清自己在献祭礼仪中的地位,指示宰杀祭牲的方法,以及吃血会有的惩罚等。

17:3 3-7节讲的是有关祭牲四种情况中的第一种,禁止百姓未将牛羊献给神前擅加宰杀,犯者要从民中“剪除”。“流血的罪”指杀人的罪,为旧约通用的一个名词。

  立此法的目的,是要求在营内外宰杀牛羊的人,先把牛羊作平安祭献给神。神和祭司都可以得到应有的那一份(3:1-17;7:11-18),杀牲的人也可以藉此提醒自己:食物来自赐百物的神。然后,他和家人、朋友才可以吃所杀的牛羊。

  此法的另一目的是防止以色列人拜偶像。杀牲祭神为中东风俗,为免百姓仿效当地拜偶像之风(参出32:1-6),一切宰杀必须在祭司的监督下进行。

  此例大概实行在旷野生活时期,以色列人进入迦南后,居住分散,很难再把牛羊运到圣所宰杀,定例有了修订(参申12:20-28)。

17:4 “从民中剪除”:参7:11注。

17:7 “鬼魔”原文作公山羊。埃及人和若干古代民族膜拜公山羊,视之为旷野的鬼魔。以色列人在埃及时一定也曾参与这一类的偶像崇拜(书24:14),神要他们与这些迷信风俗隔绝,成为在文化上独特的民族。

17:8 8-9节为第二种情况的法例(参1节注),禁止在会幕以外的地方献祭。牛羊的宰杀与奉献必须在圣洁的地方,以防止有人祭祀偶像。此例在百姓进入迦南地的初期未有全面实行。

17:10 10-12节为第三种情况的法例(参1节注),说明禁止吃血的理由。宰杀动物必须先把血放了或是洗净才可以吃。血中含有细胞,供应体肌生长的养料、抗生素、贺尔蒙等等,为人体健康之源。人的整个生命的确在血中。各种活物的生命也在血中(11节)。神且指定洁净的动物的血作赎罪之用。

  血能赎罪主要是根据以命抵命的原则(出21:23-24)。血既是生命的代表,祭牲流血是无辜生命的牺牲,以抵偿犯罪的人应受的刑罚。

17:13 本节至16节的条例为对付第四种情况而立(参1节注)。猎获的动物虽不能作献祭用,但这些动物的血必须放出,用土掩埋。生命来自尘土,也回到尘土。自死或被野兽撕裂的动物,因为未放血,都不可以吃(参11:39)。但寄居的与外人不受此限(参申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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