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导本圣经注释

利未记

利未记第二十一章

21:1 本章与次章和以前几章不同,对象不是个人,而是祭司,向他们揭示圣洁的准绳。祭司既为神的代表,对他们的要求也就高过一般人,正如圣经所说,“多给谁,就向谁多取”(路12:48)。做祭司的人必须在身体上、在仪文上无瑕疵,才能为神所接纳。

  祭司因此不可接触死人,以免沾染不洁(民19:11-13),但至近的亲属例外(2-3节),因为作祭司的对自己的父母、儿女、兄弟及未出嫁的姐妹都有照顾丧事的责任(2-3节)。这里没有提到祭司的妻室,祭司与妻子既联合为一,超过至亲应可列入例外之中。

  不过有职在身的大祭司,连父母之丧也不可以象俗人一样参与(21:10-12)。

21:4 本节中“从俗沾染自己”一语,意思不明确,可能指参加丧事仪式而沾染不洁,也可能指与姻亲关系的人接触而沾染不洁。前一说较可信,因上下文讲的都与丧事有关,而这丧事可能是姻亲的。《现代中文圣经》将本节意译为“他也不可因参加姻亲的葬礼污辱了自己”,当系采此解释。

21:5 剃头、剃须、划身都是异教的丧礼仪式,寓有取悦死人和所拜偶像之意。这种损及身体完美,破坏圣洁形象的举止,都在严禁之列,同时防止异教风俗进入神自己的民中(参19:27及注)。

21:6 祭司是神所选定向祂献祭的人,应比任何人更生活得圣洁。

21:7 祭司侍奉神,归神为圣,不可娶被污的女人或妓女为妻。迦南祀神风俗中的淫乱行为,决不可在与神立约的社会中出现,污辱神的圣名。神对祭司婚姻的要求比一般百姓高,因为他们世世代代作祭司,婚姻必须绝对圆满,没有瑕疵。

21:9 对祭司圣洁的要求及于家人。祭司的女儿如有不道德行为,污辱自己也污辱了父亲,刑罚是用火烧死。

21:10 本节至15节为有关大祭司参加丧礼和本身婚姻的特别条例。大祭司居丧不可示哀,连父母的遗体也不可接触,以保持他仪文上的圣洁,因为他受过膏。大祭司在婚姻上必须娶圣洁的处女,才不致玷污他的圣洁,并确保后代的纯洁。

21:17 进入圣所侍奉的祭司,应象所献的祭牲一样,在身体上没有残疾。有残疾的不可以执行献祭的事,但仍可以吃祭物。一个人的祭司身份和他担任的职务有区别,身体有残疾或瑕疵的亚伦的后裔,祭司的身份无改变,但不可以担任祭司的职务。

  这个条例可供今天教会侍奉参考:圣职只能交付给合资格的人;不够这资格的人,仍享有作神儿女敬拜和交通的权利,因为在属灵的身份上,都是神的祭司(彼前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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