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斯拉记
以斯拉记第九章
9:1 “这事”指以斯拉在耶路撒冷四个月(犹大历五月至九月)中交代献金、圣器并教导律法诸事。
随后,他接到报告,说第一批回国的犹太人和住在巴勒斯坦地及附近的异族女子通婚,损害到传统信仰的纯一。这里所记的一连串异族的名字,到以斯拉时,除了亚扪人、摩押人和埃及人,都已不存在。记这些名字等于提醒禁止杂婚的律例古已有之(申7:1-4;参创15:19;出3:8,17;33:2;34:11),摩西律法中虽没有这些国民的名字,但一样适用。亚扪与摩押人不在《申命记》7:1的名单中,但依据《申命记》23:3-6,这二族已排斥在以民社会之外。律法无明文禁制与埃及人通婚(申23:7),但《利未记》24:10-23记有一半埃及血统的男子亵渎圣名被治死的事,自可视为禁止与埃及人通婚。以斯拉显然已开始整理律法,集成一套有系统的法典。
9:3 “撕裂衣服”为哀伤的表示,犹太人不可仿效邻族居民以剃发示哀伤(利19:27;21:5;申14:1),故用拔掉一些头发和胡须来表示。
9:8 “钉子”的希伯来文作yathed,指钉稳帐棚的橛子。此处用以比喻回国后的犹太余民。
9:9 “有墙垣”即安全而有保障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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